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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一男子被踩头围殴后遭开车多次碾压,警方通报:被意图解救他的同伴碾死,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第1页

  

user avatar   li-pa-pa-46-4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觉得先排除碾压死者的故意,因为故意杀人这个太魔幻了,如果真有这个杀心,选择其他隐蔽的时刻会更稳妥,而且临时补刀这种杀法本来就得看机遇,看机遇就说明杀意不够,杀意不够就不会敢在众目睽睽下动手。

也排除逃跑意图,看了十几遍视频,车的后面才是马路,车前面是人群,人群后面是停车位,如果要逃跑,最合理的行为是挂倒挡踩油门甩到大路上直接开溜,车后面是没有任何人的马路。

所以就只剩下警方认定的理由,想撞施暴者人群。关于这个,可以看车启动时是调整了方向的,车启动——人群散开——车左打舵油门——右打舵油门——然后逃向大路。如果不是想撞人,那么车启动的时候,不应该左转向人多的一面,如果往右转,转向人群少的一面,没人阻拦也不会碾压到死者。

所以个人认为警方认定的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定性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但这里有个正当防卫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果说综合各方面信息,死者生前遭到的侵害是具有危及生命的紧迫危险性的,那么成立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就有个比较复杂的知识点——“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

什么是打击错误,就是明明我想对张三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失误错把李四给打了。一般来说,正当防卫中打击的错误对象都是无关第三人,而在本案中比较特殊,这个错误的对象恰恰是受到伤害引起正当防卫的受害者。但是不管怎样,这个模型是不变的,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

而关于正当防卫的打击错误,学界有两种理论学说。

(1)法定符合说:主观是侵害法益的故意,客观是法益侵害事实(正当防卫多是对施害行为人的身体伤害,故之后皆以故意伤害举例),符合构成要件。通俗讲就是,主观上是防卫,客观上也防卫了“一个人”(虽然这个人错了),那就是正当防卫,就应该成立违法性阻却。

(2)具体符合说:构成要件上,对施害行为人符合故意伤害(未遂),对第三人成立(间接)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伤或意外事件。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只是阻却了对施暴者故意伤害(未遂)的违法性,而不能阻却对第三人(本案中的死者)的过失致人死亡。

从本案来看还是按照具体符合说更加合理。因此,对于施暴者们用车撞的未遂因为正当防卫不再评价,对于死者单独定一罪“过失致人死亡”。


user avatar   goldentycoo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怎么还有人说这是正当防卫的?

就算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以行驶中的车辆的冲击力来应对徒手的殴打,已经完全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在他开车向前冲撞时,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全停止了。可以在视频中看到他开车冲撞之前,已经完全没人在殴打他的同伴了,而且保安人员也已经控制住了现场的局面。

https://www.zhihu.com/video/1346772783557492736

按照当时人员聚集的情况和他当时的车速,说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差不多。

如果这都算正当防卫了,那下面这样的也算是正当防卫了。

https://www.zhihu.com/video/1346765332808372224


https://www.zhihu.com/video/1346765362822762496

不知道此事会不会又带起一波格斗防身培训行业的集体高潮。

他们或许会蹦出来说:“看!这个开车的人要是跟我学了拳击、马伽术、巴西柔术什么什么的,还用得着开车救人么?直接上去就把他们全KO了!”

你们还是省省吧。这件事反倒说明了学格斗术防身才是最扯蛋的。

街斗没有任何规则,连汽车都可以被当成武器。

就你们那点儿体育赛场上的东西,用在街头就是自己找死的。


user avatar   da-tou-44-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user avatar   shan-gao-wang-ba-ti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成拳的阴招儿挺多的,封眼、插眼、戳喉、踩脚摁倒打百汇、上星、哑门、濂泉、人迎……

我该怎么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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