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禁想起曹哲老师的一句名言。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医院主要是“嘱其监护人报警并提醒其保留证据”,交由未成年人家庭自己定夺,医院主动报警的情况很少。
一些地方跟大清国差不多,五十几岁的妇女还有几个叫“XX氏”的。这些地区存在早婚风俗,报警属于干涉受害人的家务事,受害人的下场会跟被鲁迅退婚的朱安或是给婆家带来霉运的“扫把星”祥林嫂差不多。存在早婚和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地区,有些存在复杂的地方宗族势力和田园黑社会,医务人员见义勇为的代价很大。
我建议对强制报告人身侵犯案件的医务人员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制度是好制度,只是叹息,这样明显的道理和理所应当的制度,为什么等到2020年才出台。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动起诉,国家都要运用公权力进行追诉。背后的逻辑是,为了惩罚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就算被害人觉得是自己亲戚想放弃追诉,对不起,那也不行。
既然是强制追诉,那发现了犯罪线索不就理所应当强制报告吗?但刑法中实际上并不会对发现线索隐瞒不报案的行为进行追究。因为,要赋予一个人这种强制报案的义务,必定要基于这个人的职务和身份。
举个例子,一个警察,在自己休假旅游期间,碰到两个人在打架,警察没有去管,最后完成伤亡,警察属于不作为吗?不算,因为休假期间并不是以警察身份,身上也没有警服,没有义务去行使公权力。但反过来,如果是履职期间视而不见,那就是渎职了。
一个普通老百姓,发现火灾不报警,是犯罪吗?虽然《消防法》规定任何人看到火灾都要报警,但是你没报警,刑法也不会认为是犯罪。但是一个执勤的消防员发现火灾不报警,那就是不作为犯罪。
也就是说这种类似的强制报告的义务,是基于身份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都没有出台关于强奸罪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对于强奸罪,没有独立的监管职务行为,除了公安警察。
但是从背后的逻辑,我们早就清楚,公检法都是事后的追诉部门,而医院、学校等,处于线索发现的第一阵地。可是却没有任何关于报告的强制规定,这显然是一种缺位。
虽迟但到,希望后续加强对违反该制服的惩罚力度,不要让这个制度只停留在文件中。
才12年?
那我还是直接把他剁了吧。
哦?毛熊和鹰酱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愿望要成真了?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