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早期,查理大帝依靠自己强悍的实力来制定法律,在他的村庄管理条例《Capitulare de villis》的规定下,将各地划分为一个个管辖区,农村地带要指定一名有力人士执行视察与监管的任务,负责维护秩序和保护财产,这些人一般被称为管家(maiores)、管理员(villicus)或者是村中长老(villici)、村长(schulte)、村官(schulze),他们还会负责制作本村通行的村庄法律,组建并主持调解矛盾和定罪的法庭。随着法兰克王国的落幕,法兰西、德意志等继承了法兰克遗产的王朝逐渐兴起,这些王朝也继承了过去法兰克王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管理村庄的仍然是村长,但也有部分地区是“村长+长老”的多人管理模式。一些村庄则将村长、长老等职位剥离开来,他们只单纯负责保护村庄,催收税务交给了专门的税收官。
(不过也存在领主亲自管理的情况)
举个例子,法国的栋雷米村,在可寻的史料中,能时不时地发现这个偏远的小村庄存在“doyen”,意思是指长老。已知的是1423年10月7日,此时该村庄的长老是雅克(Jacques),根据19世纪巴黎大学整理的解析来看,这位长老雅克所需要“负责召集村民举行村中会议、宣传法令、日夜巡逻、看守囚犯、催收税金租金以及封建税(summon the mayor and the aldermen to the council meetings, to cry the decrees, to command the watch day and night, to guard the prisoners. It was for him also to collect taxes, rents, and feudal dues)”。
从中可以得知,这位长老几乎一手包办该村庄的一切管理,但是在另一份史料中,则发现一封催收新税的书信中,雅克的名字上方还有一位“治安官(sheriff)”与“大人物(maire)”共同连署文书,或许是该辖区更上一级的监管员,也就是说在长老之上还有其他管理阶层,总之已经和数个世纪前查理大帝那个年代的村庄管理有所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