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叶县有个人叫子高。他很喜欢龙,在家里到处画上龙的图案,饮食器具上也都是龙。天上的龙听说自己有这样一位真爱粉,很感动,亲自下界来拜访。真龙刚在窗前一探头,我们的叶公子高就吓得躲到床下了。
现在,我们有些朋友,平时总是呼唤“法治”,现在有人真的开始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了,又看不得这样“死哪讹哪”的行为,这和叶公好龙有什么区别?
有一些人,爱嘲笑别人用看上去很牵强的理由提起诉讼,但在双方举出证据之前,谁有能百分之百确信究竟是谁在理呢?如果您经常关注社会新闻,也许能列举出几个经过几轮反转的故事 -- 靠二手信息接近事实真相的我们,不过是盲人摸象罢了,与其靠道听途说的信息来猜测是非对错,不如摆下一个擂台,让双方都有机会把自己的证据拉出来遛遛。
有人也许会说,这类理由看似很牵强的诉讼浪费了社会司法资源,而我不这么认为。作为这个社会的公民,我们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为税收做了贡献,国家用税收来建立司法机构,这些国家机构凭什么纳税人用不得?难道使用公共服务还要区分个三六九等,只有有把握的案件才能配进入法庭不成?
进一步说,多一些这样看上去“蛮不讲理”的案子,对于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也很有裨益。法律不可避免有很多灰色地带,需要结合实务中具体遇到的情形来填补。以前我在美国的法学院学侵权责任,就见到过一些乍一看有些荒诞,回过头看却颇为值得推敲的判例。
例如 Stahlecker v. Ford Motor Co., 667 NW 2d 244 (2003). 本案中死者生前驾驶的福特汽车在荒村野岭爆胎,死者在走去求救路上被人杀害。死者家人于是起诉福特公司和轮胎生产商,认为汽车爆胎在法律上与当事人之死有直接关系。经由此案,法院得以进一步解释侵权责任中“因果”的界定范围,为后来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再例如Herrera v. Quality Pontiac, 134 NM 43 (2003) 一案,被告是一家汽车修理店,被告将一位车主送来修理的车停在库房,将钥匙留在车里,却忘记锁上库房大门,结果汽车被盗,偷车贼开车撞伤原告,原告于是起诉修理店,认为其过失行为造成了事故风险。在这一场诉讼里,法院详尽解释了什么算是因过失行为而给他人安全造成风险,同样发展了侵权责任法的司法理论。
诚然,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客观上法院的经典判例和指导性判例依然对于未来处理相似案件有借鉴作用,我们同样也需要一些实践经验让抽象的法学理论在各类案件中得到检验。
最后,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选择自己请律师把起诉状递上法庭,而不是呼朋唤友雇几个闲散人员去现场闹事,这样的觉悟本身就值得提倡。法治社会,在我看来无非就是人人都有权利用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不管是善人,恶人,蠢人,还是按照社会达尔文主义该被淘汰的作死的人,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您说他们是“死哪讹哪”,我反倒是觉得,这大概就是普通人能为法治社会做的一点贡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