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小明看见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了,这位叔叔帮你捡起来了。”
小偷在公交车上扒窃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提醒一下,扒窃行为就是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一,不需要犯罪数额即可入罪。
小偷尴尬笑了笑把包还给了她。下车的时候,那位女士拉着小明下车。小明急了说:“她不是我妈妈!”乘客们都笑着说:“这孩子又调皮了。”
由下文可知,小明是男性(女女生孩子这种脑洞我就不开了)。如果小明已满14周岁,则被强行带走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14周岁,则结合下文,带走+出卖=拐卖儿童罪。
然后小明被卖到外地挖煤,小明努力工作,得到了煤老板的赏识,一年后煤老板重疾而亡,把家产传给了小明。
被卖到外地这个行为已经说了。从这里开始,假设小明当时未满14周岁。
那么,煤老板既然是买下小明,当然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由于小明是被买下的,挖煤这一行为视为被强迫,故煤老板还成立强迫劳动罪,但不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小明为了感谢当初拐卖他的女士,四处打听才找到那位女士,并从一个乡路边红灯区把她赎了回来,请她大吃一顿,然后卖到了生意更好的东莞。
这里,要看小明是否已满16周岁。如果不满,无罪。如果已满,拐卖妇女罪。
晚上,小明收到电话,母亲已经病危,最后透漏小明是从人贩手里买的,留下一丝线索就撒手人寰。
既然母亲也是买的小明,那母亲自然也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小明几经艰苦找到生母,结果就是东莞那个,生母表示当年第一次拐卖小孩被公安通缉,一个煤老板收留了她,和煤老板有了小明后,被老板正室发现,偷偷将小明卖给人贩。
既然是通缉,并且长期共同生活,除非能证明确实不知,否则一般情况下视为“明知”;明知是通缉犯而收留,煤老板这是窝藏罪。
生母卖孩子,当然也是拐卖儿童罪。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以送养为目的才不构成犯罪。
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经和煤老板女儿有了孩子,尴尬悲痛时,做了鉴定却发现老板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小明高兴之余,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鉴定,结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最后小明发现孩子和煤老板才是亲子关系!
这一段里倒是没什么犯罪。不过大家可以猜猜小明的反应是:
A、怒不可遏
B、欣喜若狂
C、如释重负
D、不以为然
E、兴致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