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以我有限的知识可以知道。
这个合同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也不是各位眼里的生死状。
首先,这个合同能有效的避免刑事责任。即节目内容是与经纪公司和艺人打过招呼的,履行合同义务系艺人自愿非强迫的。到时出了啥意外事不能控告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人蓄意谋杀,故意伤害(生理,心理),制造意外。所以节目里发生的所有事情基本都会被定性成意外。除非真的查出有人故意谋杀。那么负责的也是那某个人,而不是节目组或者公司。
但是,这个合同不能避免民事赔偿。毕竟死人已经超出了合同法的约束范围。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即是说艺人在节目里意外死亡还是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即意外是如何发生的,该由谁负责善后事宜。这个责是免不掉的,但是这个责也就限于民事赔偿,即该道歉道歉,该赔钱赔钱。死人这个赔应该会赔不少。
个别乎友也不要想象力太丰富,说什么这个合同经纪人或者经济公司直接代签,艺人根本看不到。这种事情绝对不可能,你肯节目组都不肯。哪怕经济公司有艺人本人授权也做不到代为签订这最后决定性的合同。经纪公司能签的最多是意向书。一旦有事情艺人往后一跳,推脱说这是经济公司签的他不知道,经纪公司也可以往后一跳说合同不和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作废。纠纷还是艺人和节目组两个人纠缠,节目组可不会傻到让你经济公司挖那么大个坑给自己跳。
那艺人为什么会签这种“卖身”合同呢?说白了钱给够了呗,又有佣金又有保险又有责任人。
善良的我觉得:
无论是艺人还是节目组签的时候肯定都不是抱着必死的准备去签的,艺人肯定觉得节目组怎么着也不会让自己去死吧,节目组也不会想到艺人会这么扛不住或者自己的设定一不小心就突破了人类的极限,节目组心理肯定也是一万只草泥马蹦过。雾草我就让你跑跑步,谁特么知道你通宵开工好几天来跑?
呐,死人嘛,肯定都是大家都不想的,那么人死都死了。剩下的就走程序咯。两边打太极,艺人这边借着舆论狮子大开口,不光是保险公司,你节目组也得流血,不然我们这边会让这个事情一直过不去。而节目组那边危机公关,急着让事情淡去肯定也会四处掣肘。其他节目引以为戒,小心一点不要让自己的艺人死了。
当然疑心重的你觉得,节目组就是抱着想整死艺人自己赔钱的一身麻烦,我也尊重你的想法,毕竟我也没有空去调查论证这中可能是完全没有的,就是这种可能性非常非常小咯。毕竟死演员对节目,节目组,节目投资人(公司)只有负收益没有正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