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白银案的侦破莫属了吧。
(白银案,指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发生在甘肃白银地区的连环变态杀人案。11名被害人均为女性,且凶手作案手段残忍,在当时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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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承勇的审判已于2017年7月17、18日进行,但是因涉及隐私,该案未作公开审理。
2018年3月26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将在2018年3月30日10时,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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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
谁能想到,这个跟警方玩了将近30年捉迷藏的连环杀人犯高承勇的落网,竟然是因为一起与他毫无关系的行贿案。
高承勇的远房堂叔高某,因涉嫌行贿而被调查。
高某与高承勇除了血缘关系外,其他联系并不紧密,而高承勇是连环杀人犯的事实显然高某并不可能知情。即便是办案人员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将二者联系起来。
因此,这起案件,像一起普通的行贿案一样,按部就班的进行调查,按部就班的实施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按部就班的提取了嫌疑人的血样,按部就班的做了DNA分析、按部就班的将结果录入进数据库中进行比对…………
结果却出人意料。
高某的Y染色体STR分型与白银案的凶手高度一致。Y染色体的遗传方式是伴性遗传,因此这个结果说明白银案的真凶与高某很有可能处于同一个家族之中。
随后,警方对高某的家族成员进行排查,最后锁定了嫌疑人高承勇,并成功将其抓捕归案。一桩行贿案,牵扯出了这个隐藏了28年的连环杀人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11名受害者来讲,这份正义虽然来得迟了一些,但终究没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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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评论里纠结,迟到的正义究竟算不算正义?
其实,人生不比歌谣,哪有那么多花好月圆?
我们中绝大多数人,只不过是个看客,再设身处地的替别人着想,你也无法真正做到感同身受。
君不见,多少在文革中被打倒的干部和群众,在文革过后,接到那封盖着红色五角星的平反通知书时,都泪流满面、泣不成声。比起逝去的年华和青春,这张通知书一钱不值。但是,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多少人为了讨个说法,把命都搭进去了。
对高承勇的一纸判决,不能让逝者死而复生。但是,这却是生者能为死者做的唯一一件事。
30日的公开宣判,正好赶在清明节之前。我相信十一名受害者的家人,都会把这份迟到判决书给她们捎过去。至于满不满意,可能只有她们才最有发言权吧。
2021年10月26日,乌鲁木齐站很普通平静的一个下午,或许是由于之前乌鲁木齐出现一例病例以及其他地区的疫情影响,二楼候车厅的旅客寥寥无几。
此时一个带着黑色鸭舌帽大约七十多岁的老人步履蹒跚的提着大包小包来到二楼公安制证窗口寻求帮助,经过民警询问:老人是来办理临时身份证明,但因为手中持有的自己的“梁某”身份证复印件与本人相貌不符,民警遂告知不能给予办理,老人坚持办理并称早前自己不慎将身份证丢失,此次出行又未带户口本,并且其他任何有效个人证明都没有,至于民警说到的身份证照片和本人不符是因为那是自己早年年轻时照的照片。
这种情况,依照规定民警自然不能为他办理临时身份证证明,闻听此话,老人紧接着拿出自己已经购买的车票问车票已经买了,证明办不了那怎么办,票怎么办?民警说你自己决定。
民警的话音刚落,老人就干脆的决定,那我拿去退去,紧接着利落的拿起行李转身向扶梯口走去,中间没有一丝犹豫和迟疑。
看着老人远去的背影,身后的民警经过短暂的思考遂拍案而起:“嘶,不对呀这个人”,出于职业的警觉和老人明显违反逻辑的言语行动,他当即离开工位去寻找扶梯上的老人,去验证自己心里的猜想。
找到老人的时候他正在退票窗口准备办理业务,民警呼叫其他同事过来将老人带领至安检口进行开包检查,打开老人的背包,民警发现了一张名为梁某的身份证,和它一起被翻出的还有医师资格证等其他将近十张证件,而证件上的名字也都为于某,史某,梁某等不同的名字,经民警检查核对,身份证是假的,那些证件里有一半也是假的。
看到这里,如果你以为这就是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持假证到处招摇撞骗的案子,那你才看到冰山一角。
经过上级领导带领民警彻夜的调查,终于通过老人随身携带的早年办的兽医证中发现了老人的真实身份,眼前这位77岁高龄的老人梁某庆,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一个邻家大爷,实为2001年在河南某地发生的投毒杀人案的在逃嫌疑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外逃了20年的梁某庆再怎么费尽心思伪装自己,再如何一次次利用自己诡计多端的手段化险为夷,也没想到自己能因为简单的几句话栽到了刚工作没几年的年轻的民警小哥哥手里,终究难逃法网。
据了解,梁某庆或许是由于外逃了20多年始终没有被抓,放松了自己始终警觉的神经,又或许是年事已高感觉自己寿命未知,遂买票打算去海南看看海,散散心,这么浪漫的愿望。。。丧心病狂泯灭人性的你当然不配享受,不如让民警护送你去包吃包住的大牢N日游叭,嗯,就这么友好的说定了。
莫犯罪,犯罪必被捉。
事后,面对镜头,很多人不解当时民警说不能给他办理临时身份证,老人就转身要去退票(这种情况看似是正常操作)为何会引起他的警觉,民警牛草原解释道:设想一下,假如你准备去海南,准备了很多天,收拾好了大包小包满心期待,结果到了车站仅仅因为一张身份证什么的果断放弃旅程去退票,而不是寻求其他的有效办法,这本身不符合逻辑,当然会引起他的警觉,牛草原说不仅是他,就算是他其他的同事遇到这件事,也一样会引起警觉。
其实作为笔者,见到的更多的正常操作是,冷静的问民警别的解决办法,想更多的办法证明自己身份,想办法提供有效证件,再不济也会哭诉自己如何如何不容易来到这里,不能只因为一件小事走不了让民警想办法。
更有甚者大闹民警的制证窗口,撒泼打滚,耍无赖企图解决,就算方式不正确,也是人之常情,而梁某庆选择了最违背常理和事实逻辑的一种———退票。
(当然,退票不是不可以,也大有人在这样操作,像梁某庆这种是被民警综合很多细节认定值得被怀疑,后面经过检查才认定他的身份和犯罪事实,咱们正常人只要没有问题,怎样操作都合理。只是如果有一天你遇到这种事,你就会明白退票肯定不会作为你的第一选择罢了)
嫌疑人自以为天衣无缝,事实上漏洞百出。
乌鲁木齐站像牛草原一样优秀的民警自然还有很多,正是有这样一个英雄的集体的存在,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有更安全的候车环境。
PS:小哥哥和他的好几个同事都挺不错,又正又可爱,应该差不多都是95后,来乌鲁木齐站坐车的时候不妨在合适的距离多康康他们工作哦,当然,你人群中多看一眼会不会被牛警官:“嘶,不对啊这个人”给调查。。。。我就不得而知惹~(逃~)
南部县“6·5”全国高考试卷被盗案,亦称南充高考试卷被盗案、四川高考试卷被盗案,是指2003年6月5日,全国高考提前举行的第一年前夕,发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教育局的一起部分高考试卷失窃案件,作案人为南部县应届高考生杨博,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首例也是迄今为止为止唯一一例高考试卷失窃案件。
案件经过
南部中学高三年级文科班学生杨博因在2003年4月下旬进行的全市模拟考试中成发挥失常,成绩很不理想,开始对高考丧失信心,遂滋生出盗窃高考试卷的想法。于是在5月上旬前往位于南隆镇蜀北大道中段48号的南部县教育局办公楼踩点,确认保密室的位置。后又于6月4日下午再次来到县教育局办公楼,发现保密室门上已贴有封条,推断高考试卷已存放此处。
2003年6月5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杨博携带钳子、改刀、铅笔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县教育局,南部县教育局是一座集住宅、办公于一体的院落,大院前面和西侧各有一道铁门。按规定,每晚11时,两处大门均要关闭,但此时已是5日凌晨,住宅楼大铁门上的小门却还开着。门卫已经睡着,办公大楼一楼县招生办公室的灯还亮着。杨博从尚未锁上的小门进入大院,先从办公大楼西侧二楼的阳台潜入办公大楼,切断报警装置电源,又搭梯子爬上位于办公大楼后侧一楼的保密室北侧窗户窗台上,用工具将玻璃窗外侧安装的铁栅栏中的一根钢筋撬压变形后进入保密室内,撬开铁皮柜,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科的数学、语文、英语、综合和理科的数学、综合档案袋中各抽出试卷一份(根据其后来交代,盗走理科试卷是想送给一位要好的同学做人情),得手后无声地关好窗户,拉了拉铁栅栏,顺着墙上事先搭好的架梯子滑下来,迅速逃离现场。由于6月4日晚上18时直到当晚24时,县招办副主任安旭在值班室同无关人员打麻将;当晚20时30分到次日早晨8时,当晚值班人员县招办副主任科员刘诚忠、县老鸦小学教务主任王彬睡觉,所以对试卷失窃这一情况未能察觉。杨博于凌晨5点多钟将试卷带回到在县城的出租房内收好后倒头便睡,下午三四点钟,杨博回到学校打听有关考试的事宜,从老师的议论中得知试卷被盗的事情已经案发,认为有关方面发现高考试卷被盗后,一定会启用另一套备用卷,便匆忙赶回出租房,看了语文作文题目和几道数学题之后,将试卷全部烧毁在卫生间内冲走。又在深夜来到县城一僻静处,将作案使用的改刀和所穿的运动鞋等证物扔进垃圾堆并烧毁。
2003年6月5日下午13点20分左右,南充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森富带领检查员到南部县教育局视察高考试卷保密情况,杨森富觉得保密室的封条有些松动,便要求对保密室内进行检查。当工作人员打开保密室后,发现保密室铝合金玻璃窗户上的封条全部断裂,而室内摆放的几个铁皮文件柜柜门虚掩。杨森富断定一定有人进过保密室,一方面迅速安排人员向县教育局负责人通报,一方面迅速通知南部县公安局派出警力立刻赶到现场,会同安保检查组对现场采取封锁性保护。南充县招办保密室门上有“保密室”标牌,经工作人员检查证实,开启该保密室前,封条完好无破损,其外木门、内防盗门门锁完好,无破坏痕迹。北边墙距地面一米以上的铝合金玻璃窗户上的封条全部断裂,在整个玻璃窗和铝合金窗上均未见撬压痕迹,其中西侧铝合金窗框插销无法锁扣,系案前自然损坏。玻璃窗外侧安装的十六根钢筋,其中由西向东的第二根有明显的变形,上面有较多汗液及灰尘手印。在窗台上有较多零乱的鞋印,均为同一种鞋纹,室内靠东墙是两排共八节铁皮柜,有四节被撬压破坏;依南墙靠西墙是两排共十节铁皮柜,有一节被撬压破坏;依西墙靠北墙是并排三个木质文件柜,有两个被撬压破坏。靠北墙有一张条桌,条桌东西两侧各摆放一只方木凳,木凳上各放一只报警器,条桌西侧的板凳上有一鞋印,与窗台上的鞋印一致。在该办公楼的六楼过道及四间空房内,从六楼到一楼的东侧楼梯上沿途以及该楼防洪层一堆放杂物的房间内发现有大量与保密室内板凳上和窗台上的鞋印花纹相同的鞋印。刑侦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了鞋印、指纹及撬压痕迹。勘查时,发现一二楼不能供电,经电工检查,是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后查证此电源开关系人为关闭,而保密室内两个报警器均由该电源供电。 在刑侦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后,经四川省招办同意,由南部县教育局招办、南部县保密局、南部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迅速对存放在该保密室铁皮柜里的2003年秋季全国普通高考试卷进行了清理,发现文科综合卷5份袋、理科综合卷30份袋、语文30份袋、理科数学5份袋、文科数学30份袋、英语30份袋共六个试卷袋上的封条处被划开,每个被划开的袋内试卷均被盗走一份,其中理科综合卷II的6~11页未被盗走,文科英语卷Ι的9~14页未被盗走,被盗的考卷总计为六份。经过现场勘查初步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系搭梯子从保密室北侧窗户进入保密室后,用改锥等工具撬开铁皮柜盗窃作案,作案时间大约为6月5日凌晨1时至5时。
案情被迅速上报到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四川省委省政府都对这起建国以来首例高考试卷被盗案高度关注,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相继作出了重要批示。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批示:迅即破案,确保高考顺利进行。6月5日下午,南充市委书记黄顺福、市长杜光辉、市委副书记刘伯忠等党政领导迅速赶到南部作先期处理;南充市公安局局长张奇伟与负责刑侦的副局长李甫健率市刑侦支队、国保支队、行动技术支队等25名专案人员赶赴南部县,成立专案组,展开案侦工作。 同时,四川省委、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副省长柯尊平受省长张中伟的指派,立即带工作组赶赴南部县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四川省公安厅长吕卓连夜召集办公室、国保、刑侦、技侦、网监等部门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确定了“严防消息泄漏,确保高考如期进行,全力攻克案件”的指导思想,指派省公安厅副厅长岳德松挂帅,抽调省厅最精干的警力星夜赶赴南部,省厅刑侦局局长孙建明、副局长易俗,国保总队副总队长谢均华、周勇,行动技术总队总队长张月明等三路人马,各率本部人马,分乘数辆越野车,携带案侦设备,于6日凌晨1时40分火速驰援南部县。为了防止试题进一步外泄,6月5日和6日,有关方面对南部县的通讯进行了限制,座机、小灵通手机只能拨打本县座机、小灵通,手机通话也在警方的监控之中。外地拨打南部县的座机和小灵通则是空号。6月6日,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张中伟召集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招生办等单位领导研究案情。国务院要求四川警方拿出高考试题是否大面积泄露的权威意见以确定全国高考是否需要推迟进行。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慎重承诺:目前,尚没有证据表明高考试题已经外泄。6月6日早上8时,四川警方致电公安部,报告了警方的初步判断:“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试题泄露。”6月7日凌晨4点钟,中央领导指派专机,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受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和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委托,率刑侦局副局长傅正华及刑侦专家前往南部案侦第一线现场督阵。中共中央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确保社会稳定和高考的顺利进行。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公安厅厅长吕卓要求专案组在全力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实施谨慎保密的案侦措施,秘密展开案侦工作,使被盗试卷和案情在一定范围内不外泄,确保南部县及全国高考前夕和高考期间的大局稳定。6月7日,全国高考如期进行。
专案组从作案人仅从每个袋中抽取一份试卷并将现场大致还原的行为来看,为高考盗窃试卷的动机比较明显,专案组初步判定为自盗自用和自盗他用两种可能。一种情况是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为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自己铤而走险,盗取高考试卷,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比较单纯;另一种情况是自己本人并不参加高考,盗取高考试卷只为提供给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这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可能是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利盗卷,也有可能是考生家人为私情盗卷。专案组内也基本形成两种意见:一方偏向于自盗他用,因为从作案手段来看,一个在校的高三学生不会有如此撬盗经验;一方偏向于自盗自用,因为当今的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多,只怕他们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不能低估当前青少年的犯罪能量。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年轻人,18到28岁,身高在170cm至176cm之间,体态偏瘦,并在案发中心现场,提取到清晰的犯罪嫌疑人的左手指纹和右手指纹。还排除掉此案为流窜作案的可能。随后警方开始对相关人员展开排查。6月12日,案侦指挥部明确规定,抓住考生返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机,建立高考学生基础数据库,将他们的基本情况纳入其中,并提取身高在170cm至176cm之间、穿44码鞋的学生的指纹。杨博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事先购买502强力胶水涂于手指上模糊指纹试图过关,但当按指纹时被侦查人员发现叫其擦掉胶水未能成功,6月19日晚11时30分,专家最终通过指纹鉴定找出了作案嫌疑人为杨博。警方通过摸排,排除了杨博在县城出租房以及亲戚家落脚的可能,于6月20日凌晨2点多钟将杨博在位于马王乡岳家沟村可能居住的两座房屋包围并将其抓获,于凌晨5点钟,将杨博押解到县公安局,同时办案人员又在他的农村老家找到作案使用的钳子,并在其出租房卫生间内捞出试卷灰烬,通过技术分析,确定灰烬残片上的字体和内容与高考试卷上的字体和内容一致。6月24日高考成绩公布,杨博以515分的成绩上了本科录取线,其填报的志愿包括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西南交通大学。
2003年6月22日,南部县招办主任王成林、县招办副主任安旭和值班人员县招办副主任科员刘诚忠、县老鸦小学教务主任王彬等4人被刑拘,30日被捕。不久,王成林等4名直接责任人被撤职、开除党籍,南部县招生委员会、县教育局等单位的6名领导干部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件处理
2003年8月26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杨博有期徒刑7年。庭审中,被告人杨博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3年10月17至18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招办主任王成林等4人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在庭审中,王成林等4被告都称自己冤枉。王成林称,自己不负有高考试卷保密工作的管理职责,因此自己有过但无罪。安旭认为,当晚虽在值班室打了一阵麻将,但当天不该他值班,自己有错但是没有罪。刘诚忠称,自己并没有通宵睡觉,对试卷被盗一事,自己是有错无罪;王彬认为自己无辜,称其本是老鸦小学教务主任,是临时抽来看守试卷的,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而且当晚也没有通宵睡觉。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论辩。18日傍晚,审判长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3年11月,南部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王成林、安旭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刘诚忠、王彬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后续
在这起案件之后,有关部门认为,全国实行统一试卷,一旦某个地方的考题泄露,就会影响到全部几百万考生。于是,从2004年开始,为分散泄题风险,并照顾各省市教育特点,允许人口较多或教育发展水平较好的省份实行自主命题。2004年,自主命题省份一下增加了9个。至2006年,共有16个省市获得自主命题权。
在这起案件之后,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对高考试题试卷安全的重视程度的逐步加强。现如今高考试卷押运到各个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保密室后,通常安排武警和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实行全程监控录像,并实行6小时回放制。监控录像并入全国巡查系统,实现教育部、省、市、区、县5级联动,教育部可以随时调阅查看任何一个保密室的录像。严防高考试卷的遗失和泄密,确保高考安全顺利举行。
影响
由于仓促启用了备用试卷,导致2003年高考数学卷的难度创下历史纪录,至今未被突破。
想聊聊一个案子,一名穷困的妇人凭一己之力改变了香港社会福利的规定。
2003年,54岁的内地人孔姐嫁给了香港居民陈先生。2005年12月,孔姐终于申请到来香港与先生团聚。但悲剧的是,孔姐来到香港的第二天,她的先生就因病去世了。她先生去世后,他们所住的政府廉租公屋,也被政府收回。当时的孔姐56岁,无业。孔姐被安排住进了街道临时庇护处,并依靠非政府组织的食物和衣物援助生活,政府福利机构也给她安排了就业培训等。
2006年3月,孔姐基于“无业”向社会福利署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综援政策是由香港特区政府劳动及福利局制定,并由其下属社会福利署执行,主要给符合资格的有需要的居民每月派发现金援助,详见下图。
福利署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综援申请人按规定必须已居港至少七年(但2004年之前,综援申请资格在居港条件方面是居港一年),虽然福利署署长可以根据指引豁免居住年期的限制,但孔姐不符合条件,没有得到豁免。如果是一般人,可能就要自认倒霉了。
但孔姐没有认输。她首先是在2006年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2009年,她在法律援助署指派的律师陪同下,向原诉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质疑综援计划下的七年居港规定是否符合基本法。
孔姐提起司法复核的法律依据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6条:“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第39条第二项:“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 孔姐和她的律师认为,仅仅因为她没有居住满7年就剥夺了她作为香港居民享有综援的权利是不对的,与基本法的精神相违背的。
但原讼法庭认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 而且,综援这样的规定属于基于居住年限/纳税年限来划分获得福利的界限,他认为并没有构成歧视。因此判定该规定没有违反基本法。
孔姐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进一步援引基本法第4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四)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第5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以及之前讲过的145条。
高等法院强调,综援计划是非法定的(non-statutory)、不需要缴费的(non-contributory)、根据调查结果而确定的(means-tested)社会福利计划,且该项计划经过政府专项委员会的研究,政府草拟、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讨论、行政长官的签署、以及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的通过,具有合法性。而且,基于居住年限而限制申请人,是为了可持续地提供福利。高等法院认为7年的规定符合145条的目的,因此驳回上诉。
孔姐继续不服,该案最后到了终审法院。这时已经是2013年了。最高法院颁发了长达75页的判词,一致裁定孔姐的上诉得直,并宣布该项七年居港才能申请综援的规定违反基本法。
终审法院的判决要点包括 -
常任法官李义:
•《基本法》确保香港居民享社会福利的权利,政府建议有经济困难的人向其他福利机构求助,或来港前应确保有经济能力等的说法,都是推卸责任。
• 七年居港规定与两大社会政策相违背,包括签发单程证令家庭团聚、及输入年轻人口以解决人口老化问题。
• 政府声称要减少综援开支,但实施七年居港规定后可节省的开支是微不足道,亦难以因而确保综援制度的可持续性。
非常任法官包致金:
虽然这时孔姐在香港居住已经超过7年了,胜诉与否并不影响她的综援申请。但因为她的这个案件,综援的居港条件改为1年,而数以万计的新移民因此得到了帮助。
不过按照社会福利署的统计,因为综援条件从7年放宽为1年,政府开支在2014至2016年3个财政年度开支增加25亿港币,嗯。
*资料整理于下述案件判决KONG YUNMING (孔允明) and THE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HCAL 127/2008,ACV185/2009,ACV2/2013。
本人基层小法医。
因为前段时间心脏出了一点小问题,好长时间没来写东西,不过现在完全治愈了,满血复活,哈哈!!!
说一个十几年前的案子。
大约在2003年的时候,本地街头出现了一个疯女人,这疯女人当时约有三十多岁,细高个儿,大长腿。
从字面意思上看,又高又瘦,这身材是多少吃货们的梦想呀!羡慕嫉妒恨!
嫉妒!别!千万别羡慕,您那水桶身材是吃的太多造成的,这个女人的又瘦又高是饿出来的,长期流浪,营养不良。是个可怜的女人。
最早发现这个女人存在的是过路的司机。很多司机发现开车行驶到某某路口时,总有一个女人拿个黄手绢向司机招手,有的司机根本不理,直接走掉。有的司机下车,看看她是不是出啥事了,可是这个挥黄手绢的女子,看到司机靠近,扭头就跑,根本就不让生人靠近。
如果有人追她,她跑得更溜,迈开两条大长腿,穿街越巷,普通人根本近不了她的身。
也没人知道她从哪里来的,也没人知道她在哪里住。
为了叙述方便,咱给这个疯女人取个名字,就叫小黄吧!
小黄她警惕心很强,你给她钱,给她衣服,她都不要。和她说话,她不理。给她馒头烧饼什么的她也不吃,对了,是完整的馒头她不吃,如果是别人吃了一半剩下的,她会吃。
平时她像小猫一样在各饭店门口神出鬼没,趁人不注意,将别人吃剩下的半碗面条,半碗米饭偷偷带走。有好心人给她一整碗面条,她不要,她就专门吃别人吃剩下的剩菜剩饭。
你看,作为一个流浪街头的人,还挑食成这样,这能不瘦吗?
话分两头说,在城东的某小区有个看门的老头叫老王,其实老王不算很老也就五十出头吧!
老王是某某村的村民,前几年因为干活时摔伤了腿,留下了后遗症,腿脚不利索。像他这样的在农村种地肯定不行了,他又是个光棍,父母都早已去世,现在孑然一身。于是在一个远房亲戚的介绍下来到了城东某小区看门,也算是自食其力。
老王年轻,相比很多看门的六七十岁大爷,老王年轻多了!是农村人,体格硕壮!还有就是他很珍惜这份工作。
有一年冬天,临近子夜时分,熟睡的老王似乎隐隐约约听到院里有什么动静,待起床到院里巡查也一无所获。更气人的是,以后几天晚上都能隐隐约约听到动静,但是就是找不到声音的来源。老王好像有了心病一样,当晚老王决定,不再睡觉,就守在门口不远处的角落里,等待声音的出现。
果然到了临近子夜时分,老王见小区破旧的铁门,门缝里挤出一个人来,然后这个人快速地钻进了小区楼下的配电房。莫非是贼?不过这配电房里也没啥可偷的呀!
老王腿脚不便,缓缓跟上,打开配电房,趁着微光,他发现配电房的角落里蜷缩着一个女人。没错,这个女人就是本文开头说的那个挥舞黄手绢的小黄。
老王瞬间明白了,配电房里一般没人来,地方小又暖和,小黄就把这里当成了过夜的好地方。这几天晚上的声音都是她弄出来的。老王也认出了小黄,确定她不是贼,但是她睡在这配电房里也是不行的呀!太危险了。
也不知道老王用了什么办法取得了小黄的信任,这次小黄没跑,在老王的指引下,住进了一个盛放扫帚的杂物间。自此之后,小黄就在杂物间住下了,子夜时分回来,清晨天不亮离开,小区居民竟然也没发现。
老王有了新邻居,一来二往,就和小黄熟络起来,老王给的饭菜小黄吃,老王给的衣服小黄也穿,没多久,小黄就不住杂物间了,竟住进了老王的小屋来。
老王呀老王!绕了这么大的弯,原来你还是馋人家的身子!哈哈!
跟了老王的小黄还是疯,虽然还是不见生人,还是不和生人说话,但是她不再上街乞讨了,衣食度用由老王打理。没人的时候她怯生生地出门看一看,有人来了她就赶紧躲进屋里。
次年,小黄生了一个女孩,女孩也聪明伶俐。老王也其乐融融。
大约到了2008年的时候,某某贴吧的一些爱心人士听说了小黄和老王的故事,就想帮助小黄找家人,咱都知道,小黄是忽然出现在本地的,她是从哪里来的?没人知道。爱心人士是一群很善良也很有经验的人,无偿帮助了很多人找到了亲人。
老王听说爱心人士要为小黄找家人,他自然也高兴。因为小黄怕见生人,不和生人说话,爱心人士想了一个办法,让老王把他和小黄的一些简短的交流用手机录下来,然后爱心人士通过小黄的口音大概判断出她是某某省的人,又在网上联系某某省的吧友,进一步判断她是那个市的,最后竟然真的找到了小黄的家人。
小黄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瘫痪在床,家里还有一个哥哥,也年近五十。哥哥见到小黄也是老泪纵横,小黄早已不认识了哥哥,见都不愿见。
哥哥说道,妹妹以前不疯,在上初中的时候,因为上学要走山路,在一次上学的途中就丢了,一起丢的还有一女孩。总以为妹妹已经死了,没想到有生之年还能再见妹妹一面。
爱心人士一听,听出来了里面的问题。第一,两个女孩一起失踪了,这很有可能是被拐卖了哇!第二,疯女人以前不疯,那么现在她怎么疯了呢?她又是怎么到本地的呢?这些年她都经历了什么,才让她变成这样?和她一起失踪的另外一个女孩去哪里了呢?细思极恐哇!
爱心人士报了案,很显然这是一起拐卖妇女案件。
我们的民警听了爱心人士的叙述,又听出来了里面的问题,这个事不仅仅是个拐卖妇女案件,还是一个强奸案件。
谁强奸谁呢?
老王强奸疯女人。
可能有的小伙伴不理解了,小黄是自愿进老王的小屋的,如果是强奸,也没见小黄跑哇!再说现在他们的闺女都快5岁了!你说人家是强奸,警察蜀黍!你们搞错了吧!
好辣!下面是普法时间。
先看刑法中的强奸罪是咋定义的?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性交。
小伙伴有疑问了,你咋知道小黄不愿意呢?你咋知道老王是用暴力等的非法手段强迫与小黄性交呢?
咱确实不能证明,但是刑法中规定了几种情况,不用看是否违背妇女意愿都可以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就算是人家妇女愿意了,你也是强奸。
一个是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这个罪大恶极,直接崩了吧!
一个是和痴呆妇女发生性行为。很显然小黄就是痴呆妇女。
所以老王涉嫌强奸罪!
既然老王涉嫌强奸罪,我们就要收集证据证明老王涉嫌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条就不需要了,我们要证明的就是:
一,老王和小黄发生性行为。我们找到老王和疯女人生的女孩,取她的血液做DNA,然后取老王和疯女人血液做DNA,证明女孩就是疯女人和老王所生。孩子都生出来了,这足以证明老王和疯女人发生性行为了吧!
二,小黄是痴呆妇女。对小黄做精神病鉴定,证明她是痴呆妇女。
按照程序,因为小黄和老王没有结婚,法律上他们不是夫妻关系。我们把小黄还给她哥哥,他们的女儿因为DNA结果还没出来,还不能确定和小黄的关系,暂时归老王抚养,等DNA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就要把老王以强奸罪送进看守所。
没想到,小黄送回去不到一周,就被她哥哥又送了回来。她哥哥诉苦,他虽然是小黄的亲哥哥,可是妹妹根本就不认他,饭不吃,话不说,稍不留意就跑了。他自己也是一个普通农民,也要打工挣钱,照顾母亲已经非常吃力,现在还要整日在家看妹妹,他自己的家庭就快要崩溃了。让她跟着老王吧!只有老王给的饭她吃,不至于饿死!
我们办案民警表示:这可不行!老王涉嫌强奸罪,等DNA结果出来了,就要把他送看守所,我们还想把四岁的女孩送你那里呢!
小黄的哥哥一听,简直要崩溃了,问道:我妹妹和老王日子过的好好的,你们为啥一定要把人家给拆散呢?
这个理,办案民警也明白,但是这不是没办法嘛!
这么明显一个刑事案件,你能就这么视而不见?现在网络媒体这么发达,随便一个人把你捅到网上,把你帽子一扣,民警一辈子就完蛋了。
小黄的哥哥觉得崩溃,老王更觉得崩溃,一个疯女人流浪街头,吃不饱穿不暖,受尽欺凌,遇到老王这个老光棍把她当成宝,给她衣食住行,安稳生活,现在孩子都四岁了,自己成了强奸犯!他自己进去了,这孩子该咋办呀!
如果这个强奸罪成立了,小黄哥哥的家庭崩溃了,因为小黄不认哥哥,很大概率会在以后的日子里出逃,又变成了流落街头的状态。老王因为强奸罪进了监狱,老王这个家也崩溃了,他女儿让谁养?
孩子是无罪的,现在妈疯了,爹成了强奸犯!你让这孩子以后咋生活哇!
办案民警越想越觉得别扭,如果把老王抓进去了,这两个家庭就毁了,硬生生把两个家庭搞成这样,这他娘的就不是人干的事!
办案民警就通过领导请示检察院,这强奸案咱能不能不办了,小黄和老王你情我愿,让他们好好过日子得了。
检察院说,不办不行!不办是违法哒!
但是检察院说:你们可以依法办案,我们可以依法指出你们办案的错误!
办案错误?此话怎讲?
检察院解释道:你们证实老王涉嫌强奸罪的两个证据:
一是,老王和小黄发生性行为,这个证据是通过老王和小黄所生的女儿证明的,都有女儿了,肯定有性行为。
二是,小黄是痴呆妇女,小黄已经作了精神病鉴定,能认定小黄是痴呆妇女。
看起来好像没毛病,但是请注意,刑法规定的是与痴呆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我们能证实的性行为是在四年前发生的,我们证实的小黄是痴呆妇女是在四年之后鉴定的。我们现在只能证实小黄现在是痴呆妇女,并不能证实四年前,小黄和老王发生性行为时是痴呆妇女。
所以,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老王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你看!若论骚操作还是人家检察院的骚!真骚!
并且检察院补充道:现在要做的就是让小黄和老王办个结婚证,这样以后发生性行为也不构强奸罪了。
老王的强奸案处理完了,那么比强奸案更严重的拐卖妇女案件呢?
说实话,我们真没办法!这里想骂就骂吧!谁让咱破不了案呢?
因为年代过于久远,发生在八十年代,现在能掌握的线索很少,并且我们是在2008年调查2003年的事,甚至还有更遥远的八十年代的事。那个年代没监控,也不知道小黄是从那里来的,就算有监控五年后也没了。也做了走访调查,比如开始叙述的黄手绢和警惕性高,都是调查的结果,但是你查出点这个也没用呀!
时间又过了十年,到了2018年。2018年开始扫黑除恶,大范围清查涉黑线索。涉黑案件的侦查都是异地用警,我们在侦查临市的一个涉黑案件中,意外发现一个线索:
话说十余年前,某某(黑恶团伙成员的名字)曾经往本地丢弃过一个女人。某某是组织妇女卖淫的,在十余年前从一个人手里买了一个女子,这女子模样看起来还不错。买回来后发现是个傻子,精神不正常。腿脚利索,总是想逃跑。
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黑吃黑呀!但是这生意你也不能报警,也不能投诉,自认倒霉吧!于是某某就开车把这个女子送到本地,随意丢弃了,让她自生自灭。
这个线索感觉和小黄的经历很像嘛!如果这个女人是小黄,那么找到某某,就知道他从那里买的小黄。这个案子好像又有办下去的线索了。
不过不幸的是,经侦查后,这个组织妇女卖淫的某某人,在数年前已经因为其他罪名被枪毙了!
线索又断了。
这个案子没有结尾处的反转。没错,到现在我们也就仅仅找到这么点线索。
不过这次调查我们知道了一个细节,就是小黄是从山里逃出来的。
最后通过这个线索,结合文章开始时候介绍的小黄的行为,我们试着还原(脑补)一下小黄的经历:
在八十年代,小黄上初中时被人贩子劫走,然后很有可能被卖进了深山,当别人家的媳妇,为人生子。
因为小黄有过生育史,并且做过节育手术。既然小黄做过节育手术,那么为啥后来又能和老王生孩子呢?很显然小黄又做了输卵管复通术,既然小黄做了节育手术为啥呀复通呢?很有可能她被卖了不只一家,在一家生过孩子后,被卖到另外一家继续生孩子。
从用黄手帕拦车,这个举动上看,小黄很可能有过逃跑的经历,从山里逃跑后拦车外逃。从对司机很不信任的举动上看,很有可能她又被司机送了回去,或者被司机又卖给了其他人。
从小黄只吃剩菜剩饭来看,她肯定有过流浪史,肯定有人试图用食物或者衣服来诱骗她。
从小黄哥哥的叙述来看,小黄不是先天就是疯子,大多数精神病都是有遗传史的,也就是说生下来就是疯子,小黄是正常人,至于为什么后来小黄会变成疯子呢?我们不得而知。
最后庆幸的一点就是,老王和小黄的女儿是正常人,计算年龄今年也有16岁了吧!
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大恶极!甚至比杀人更可恶!
杀人只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人贩子对人造成的伤害,折磨人的一生!
想起一个听来的故事,不过是一个警察家属聊天说的,应该还是有真实性的吧。
差不多十几年前吧,当年我们市出了好几桩假扮黑车绑架杀人案,影响特别大。破案以后听说是伙年轻人,抢了辆黑的士,把黑车司机杀了之后就拿这辆车继续跑黑的,上车的乘客被绑架到郊外僻静之处,暴力威胁交出银行卡密码,取到钱之后就杀人,还是虐杀。
因为地处偏僻,人死了好久都没人发现,没有任何方向的线索,家属就算报失踪也没人把案件往这个方向查。
团伙为首的主犯当年才十七八岁,听说特别冷血残忍,大部分事都是他拿主意,但是团伙里有心理素质差的,干了两票之后人就崩溃了,跑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去到第一个派出所告诉警察自己做了这事,值班警察不负责,查了一下最近没有报连环抢劫杀人案啊,没相信他,估计觉得他不正常吧,还敷衍他说,我们这个所是A区,你报的作案地点在B区(郊区),你得去那边报案。
这个罪犯也挺执着,还真的绕了好远的路跑去B区报案了,B区的警察接受报案之后去现场一看居然是真的,都惊呆了,后来根据自首罪犯交待情况迅速破案。这个案件传开之后好长时间没人敢打黑车,办案警察是个女警,上班时间不算长,就此立了大功,迅速提拔,前途一片光明。A区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和所领导受了处分,说是查明案件以后领导后怕啊,当时两个派出所离得挺远,起码路上折腾一两个小时,万一这个罪犯后悔了呢,不知道又得多死多少人了。
我老公去年开了一夏天夜班出租车。晚上开出租车的时候把窗户打开抽烟提神。在交通岗等红绿灯。隐约看见旁边跟他平行的出租车司机被一把刀顶着脖子。当时以为自己眼花了。正好旁边也有个出租车司机也看见了。还问了我老公“哥们。那人是不是拿刀呢?”我老公这才明白不是困眼花了。当时车上还有一名乘客。乘客可能不想惹事。下车了。我老公钱都没收。随后我老公跟着这辆车。还闯了好几个红灯。边跟车边报警。后来警车也跟着。好像被逼停了。记不太清了。后来第二天警察叫我老公去做笔录才知道。这持刀的小伙子吸毒吸大了。出现幻觉了。持刀威胁出租车司机往省公安厅开。要持刀横扫省公安厅。。。。。。
2004年初,我老家的一个饭店里,一群混混喝酒,A吹牛说几年前杀过一个女人,肢解后,肠子内脏通过马桶冲走,肢体埋在各处。当时大家都只当他吹牛,事后一人越想越怕,遂报警,警察抓住A,根据A的供词,最先在我中学门口的小沟里抽水,抽完后发现一个麻袋,麻袋里有一颗灌着水泥和石头的人头,大惊,然后开始了全城挖掘,手脚等肢体果然都如A所说,埋在全城各处。据说是个外地女人,失踪了也没人当回事,直到A得意忘形自己说出来。几年后,A被枪决。
别总以为抢小孩钱没什么事儿
去年一初中生被一成年小伙儿尾随抢走人民币若干用于上网,小孩家长得知后立即报警,好死不死的办案单位同事第二天坐公交车一下就碰到了嫌疑人,那扎眼的杀马特风啊,就像迎风招展的彩旗一样,等小伙一下车就被按了。
回到单位死活不认,可你那杀马特造型六十多的老太太都能多看你两眼,从尾随到作案到逃跑就像是故意一样,全在高清头下边,放大了纹身都能看出来,你纹个忍字我也就忍了,你纹个自己名字干什么。
最后jcy建议量刑四年,判完也就这样了。
多小一事儿!?不就“要”点钱上网么。呵呵
我也来一个,80年代,民航局的住所还都是平房,需要烧炉子,这是背景。有一天民航局有一个小头头一大早因煤气中毒被送到民航医院的高干病房,他的妻儿因煤气中毒身亡,我母亲负责照顾他(要下夜班时送来,我母亲要下夜班),她一眼就看出此人没有中毒,不过没在意就下班回家了。等到第二天上班发现那个小头头不见了,就很奇怪问了同事,同事说被带走了,原因是杀害妻儿。那个小头头找了个民航局里的小姑娘,小姑娘也是厉害,说要结婚,离婚又对他的政治生涯不利,闹出不正当关系也要完蛋,就一大早自己起床后不封火,漏了煤气,自己就出门了,估么着妻儿差不多死了,回去躺在门口给单位打电话,说他中煤气了。女方家属听说夫妻俩有点矛盾,觉得有问题报了警,一审全招了。
最可笑的是,我爸听完之后感觉这招可行,因为当时他喜欢他们单位的一个女同事,我母亲是个绊脚石,就对我母亲照搬来了一次,要不是我母亲被尿憋醒,加上年轻体力好而且对中煤气的感觉很熟悉(小时候经常中煤气),应该就没有我了,后来我母亲和我爸好好谈了谈,说想离婚可以,不妨碍你去找你的那个女同事,最后女同事出国加上也看不上他才做罢。不过,他还是因为网上找了个年轻的(感觉并不好看,估计是被黏上,甩不掉了,而且他是那种崇尚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和我母亲离婚了(被净身出户,爽),现已去世。真是报应不要来的太快呀!
下面是推理环节,前文说过我母亲小时候经常中煤气,会不会是我爸不小心漏了煤气呢?我这个人看人往好了看(坏毛病要改),这是我母亲给出了几个理由,一是有动机,之前和我母亲提过假离婚,平时有追那个女同事的想法(对我母亲不经意的流露)。二是这招确实能杀人于无形,之前有成功的,要不是女方家属知道男方不检点(女方之前与家里有沟通),而我母亲为了我爸和家里闹翻了,也就意味着,我母亲死了很有可能都没人深入追究。三,也是最重要的,我爸也是农村的,会拢火,知道火灭了要用盖子全部封上,我母亲中煤气之后爬着到门口把门打开吸了半天空气才好一点就去医院吸氧了,回来就看到炉子上连盖子都没盖完全敞着,释放煤气,我母亲的心是哇凉哇凉的。真坚强 ,唉,就是跟错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