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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甫洛夫的狗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存在相当的误导性。往大里说,这背后涉及何为“自愿”,何为“自由”的大问题,但写起来太麻烦,我这里只说一个小问题:政府的强制性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囚徒困境。
讨论加班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另一个更简单的问题,有助于大家理解。例子是这样的,每一个工厂主都会发现,不安装环保设施可以节约成本。所以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环保制度,每一个企业都会选择在商业上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不安装环保设施。即使某一个企业主本人有强烈的环保意识,他也会必须污染,否则他的企业在市场上是缺乏竞争力的。这是教科书一般典型的囚徒困境,当然也可以更通俗的说成恶性竞争。而这些单个决策形成的恶性竞争,显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环境不断恶化。面对这些恶性竞争的情况,轻飘飘的来一句,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属于连经济学101都没有学好。
在劳工问题上,也是相同的。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规则,那么从企业主的角度,就可以选择各种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不提供劳动安全保障、使用童工等等。当然,有些行业和有些企业可以通过别的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比如提供更好的员工培训和更高的薪酬。但是在很多行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压榨劳动者的恶性竞争(无论企业主在主观上是否认为压榨劳动者是一件好事)。即使是在高薪酬、充分竞争的行业,很多看似无法撼动的行业惯例也是法律规制的结果,而不是所谓“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比较一下香港和德国的四大和全球性律所一周工作多少时间就知道了。而从劳动者的角度,同样存在恶性竞争。有些劳动者更愿意“吃苦”,更愿意接受更恶劣的劳动环境。这就迫使其他劳动者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力,同样接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尽管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这并不是自愿的,甚至明知对自己是有害的。
所以结论就是为了克服恶性竞争,必须在劳工领域的很多具体问题上引入强制性的监管措施。比如强制性的职业病防治、强制性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强制性的禁止使用童工、强制性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等。当然有些制度需要保持灵活性,所以劳动法既允许加班,又限制了每周加班的总时长,还规定了不同的工时制度,目的是为了照顾不同行业的客观需要。当然具体的制度细节也是可以讨论的,比如每周工作上限44个小时是不是不切合实际,是不是可以调整为46或者50个小时等等。但这些讨论的前提依然是强制性的规则。所以@巴甫洛夫的狗既认为应该有强制的加班制度,又认为不应该有强制的最长工作时间,纯属自我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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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题主的问题,这个话题非常大,至少涉及两个谁也说不清楚的疑难。
1. 如何平衡某些特别“拼”的个人和更多的不那么“拼”的个人
在理想情况下,我们当然可以说,愿意“拼”的人应该多得,不愿意“拼”的人就应该少得,这是很公平。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简单,如前文已经说过的,有些“拼”是以损害个人权益为前提的,而不那么“拼”的人可能为了保持竞争力,也被迫一起“拼”。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禁止某些人在某些问题上不能“太拼”呢?有时候,我们有明确的答案,所以我们禁止童工,规定特定职业病危害环境下的工作时间上限等等,但还有些时候,答案就不那么明确了。
2. 如何平衡商业上的客观现实和某些长远利益
假设现在有一百家企业,这些企业如果不为员工交社保、每周工作六天半、不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是可以存活甚至盈利的。但是如果要求这些企业遵守各项劳动法规定,这些企业可能三个月后就资金链断裂了。现在问题来了,我们是希望放松劳动法的规定,让这些企业存活下来,使得这些企业可以解决实实在在的就业和经济发展?还是希望坚持劳动法的规定,并且认为这些企业本质上是低效率的落后产能,就应该赶紧被淘汰?谁也不知道答案。
问题太模糊,你这个样子学什么都不会好,首先先定义下,在你看来什么叫做好?生活安逸叫做好,事业辛苦,但是发展有前景也叫做好,首先要看你自己偏好什么东西。其次你所追求的是什么档次的学校,光看专业没有任何意义,有些专业一线学校叫做好后面的学校就不好。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