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少数观点认为成立诈骗罪。
审判实践中对于偷换二维码的案件都定了盗窃罪。
成立盗窃罪的理由:
一方面,被害人对于财产被非法转移占有完全没有意识,缺乏成立诈骗罪所必需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
另一方面,顾客扫码支付的一瞬间,不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所有权上,款项都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取得非法占有,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少部分认为成立诈骗罪的观点认为:行为人虚构事实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导致顾客处分商家财产。
从我个人的学习和理解来说,也认为商家不属于“被骗”,定盗窃罪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