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的奇葩行为展览开始了
凑巧群里有老师聊到,顺着链接上来瞄了一眼(笑)。
怎么说呢,观点立场不提,感觉讨论还是太糙了,简单写几点,争取把问题讲清楚:
1、醉驾入刑的效果,其实并没有太大争议,相关数据很多(遗憾的是答案区少有提及),这里可以随手列两个:
(1)醉驾入刑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始,在醉驾行为入刑一年后,公安部曾公布处罚数据,当年度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数量同比下降41.4%,醉酒驾驶同比下降44.5%[1]。
(2)同样是公安部数据,据《新华日报》报道,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醉驾比率比2011年减少了70%,酒驾醉驾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量比2014年下降了26%,醉驾入罪以来的十年比之前的十年酒驾、醉驾导致人员伤亡数量减少了两万多[2]。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自2011年至2021年十年间,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平均每年增加1800万台,其总量是巨量增加的,因此这里使用“每百辆车醉驾比率”来衡量醉驾的严重程度显然比总量更合理,至于之后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量和伤亡数量为何又以总量对比,我个人猜想可能是数据的确有利,为了更好突出醉驾入刑的效果,索性“简单粗暴”一回)
由以上一近(一年后)一远(十年后)两组数据可以看出,醉驾入刑的威慑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2、有争议的是醉驾处罚人数,也就是朱代表提到的“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相关数据同样很多(也同样很遗憾答案区少有提及),于是这里同样随手列几个:
(1)2021年两会期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周光权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三分之一比例,每年都有高达30万人因醉酒驾车被定罪判刑,该罪已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
(2)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了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数量,起诉罪名最多的是危险驾驶罪,合计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
(3)有学者统计裁判文书网2019、2020、2021年全国刑事文书,危险驾驶罪案件分别占总数的28%、29.7%、36%[3]。
仅仅说“刑事案件过多”,大家可能缺乏一个具体的印象,这里换成“每三个刑案就有一个醉驾”可能更直观一点,同时需要指出,这还没有考虑到不起诉的情况。
稍稍越线讲一句,本题无论对醉驾持何种立场,都不能(也不应)忽略其巨大的案件数。
3、有了这两组基本数据,下面就可以讲一下支持/反对双方的观点了:
在支持醉驾入刑一方看来,醉驾客观上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危险,是一种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都不负责任的做法,醉驾者自食恶果,本就不值得同情,在此基础上,既然醉驾入刑可以有效遏制酒驾、醉驾,那就应该继续保持(甚至加大力度),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善公民才是真正应当保护和重视的对象。
可能总结的不是很到位,本题下大多数答主应该是这个立场。
而反对醉驾入刑(或者说建议取消入刑)一方的观点就复杂一些:
回归本源,“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具体说,其处罚的是符合制造法益侵害危险的类型化行为,本罪中受侵害的客体不是某个人身或者财产实体,而是广义上的公共安全。当造成重大实际损失(比如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另有其他罪名(譬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予以处罚。从这个角度讲,醉驾入刑是一种“防微杜渐”,是一种典型的轻罪、微罪。
在这一重意义上,“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作为微罪的大量入罪,无论是对个人人权保障还是对社会整体的健康运行而言,都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方面,我国现有社会文化仍然对前科人员存在极其严重的歧视和排斥,无论罪名大小,前科人员除了法院判决的刑罚外,还需要受到来自社会的“二次处罚”,对于重罪而言,刑罚本就严厉,即使加上社会排斥也不至失当,但对于包括醉驾在内的大部分轻罪、微罪行为而言,刑罚本身并不重,加上后续社会的“二次处罚”就有可能过于严苛,出现“轻罪重罚”的现象。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罪罚是否相当的问题(对罪犯讲什么人权?),也不考虑法院办案的负荷压力(办案压力可以通过献祭发囊解决?),庞大的案件数意味着每年会有大量公民因为醉驾受刑,成为受社会排斥的边缘群体,考虑到每年近30万的案件数,由此带来的社会压力和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醉驾入刑的初衷是为了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如果因为大量前科人员,反而造成了新的、更大的公共安全风险,未免得不偿失,此时能否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就成了探索的替代方案。
总体上,建议取消入刑大致是基于以上考虑(不代表个人立场)。
4、最后,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通过最高院乃至各省高院的文件,在现有的统一规定下“合理分流”,通过对情节轻微情况下的不起诉出罪,达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兼顾公共安全、社会风险和人权保障的统一(可以看作是“取消入刑”和“统一入罪”的一种折衷?)。
此处照例不作评价,不过现有做法着眼于个案案情,依赖于承办人员判断裁量,在部分报道案例下(包括本题的答案区),已经出现了司法舞弊的质疑,现有方案是否是本题的解决之道,可能也要留待实践和时间去评判。
以上。
坚决反对。
诚然醉驾案件数量巨大,2011年入刑之后立即案件量大增,根据2020年法治蓝皮书统计,每年查处并判刑的醉驾案件在30余万起。并在2019年首次超过盗窃罪,成为数量第一的大罪名。醉驾入刑确实带来了很多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大量挤占司法资源以及罪犯人数过多导致的社会问题。
对于挤占司法资源的问题,目前全国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新的解决途径。比如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适当放宽醉驾入刑的门槛,有很多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同时,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也在大幅度简化该类案件的审理流程,这类案件一位法官一半天可以开四五个庭。各地司法机关也在推行速裁程序,醉驾案件案情简单,量刑轻微,是最适宜采用速裁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在这个过程中,司法系统可以不断试行并完善速裁程序,进而可以将经验推广到其他轻罪的处理过程中。所以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最大限度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
对于犯罪人数过多导致的社会问题,这个可以通过立法适当放宽入醉门槛,比如将入罪标准由80改为100等。还可以采用轻罪案底封存等措施来处理,比如可以规定醉驾案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封存犯罪记录,能够在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开的裁判文书要将个人信息隐藏等等。
总而言之,在醉驾入刑之后,社会风气确实有很大转变。以答主本人来说,在聚餐时只要开车,大家基本不会劝酒。聚餐结束之后,有喝酒的,所有同行的朋友都会劝告请代驾,这些风气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就是醉驾入刑带来的有利转变。醉驾入刑十余年来,利远大于弊,不仅不可废除,还应该加大查处力度。
先狗头哈,以下仅套用朱列玉代表的三个理由,来论述为何应当取消贩毒入刑:
1、进入 21 世纪以来,毒品犯罪率呈增长态势,执法部门破获的毒品刑事案件数在 2005-2017 年间几乎翻了三倍,说明贩毒入刑未必是打击毒品最有效的方法;
2、贩毒去罪化并不意味着对于毒品犯罪不予追究,可以采取社区矫正、医疗机构强制戒毒等方式避免毒品危害
3、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对毒贩的经济惩罚力度、提升贩毒行为的成本。
这显然是胡说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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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搞归谬法了,认真来说下这件事:
醉驾案件数的提升,离不开机动车保有数量的增加,下图显示了 2013 年醉驾入刑以来中国机动车保有数量, 2013-2019 年间就增加了一亿辆,有条件醉驾的人口基数大了,案件量提升很正常,并不能说明醉驾入刑是无效的。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同日而语。跟朋友说「你这样是在害我,要把我送进去坐牢」和说「这样得罚款的」,阻却力度有天壤之别。更何况,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醉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也提供了一条出路,法律已经有了一定的谦抑性、可以说非常克制了: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我在国外拿驾照的时候,听到过一句话:驾驶不是一种基本权利,而是一种特权(privilege),要有资格操纵一个两吨重的铁家伙穿行在闹市区,你必须向社会承诺自己不会让它成为杀人凶器。中国又不是人人有权持枪,在这个社会中,普通人能掌握的随时可以致人死命的危险工具,也就是汽车了,而这种「把别人生命握在自己手中」的特权,当然需要严格制约。
更何况,在醉驾这件事上,守法成本真的很低了。虽说是「法不强人所难」,但叫个代驾、打个车的事情,真有这么难吗?
从我的亲身经历来看,醉驾入刑前后,身边人喝完酒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入刑前:“我没事,我能开。我把你们都送回去”我不止一次坐过醉驾车。
入刑后:“喝酒不开车,我找代驾。”我再也没做过醉驾车。
反驳朱委员的三点理由:
他到底代表的是谁?
这位代表说得确实是一个问题,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可我也认为醉驾必须入刑方能形成震慑,那就只能在手段上进行技术性调整。
我们要考虑到醉驾入刑真正的震慑点在哪儿,是那几个月牢狱之灾?
真正的伤害是档案污点,影响儿女和丢工作。社死比牢狱更可怕,那么我们可以在刑期和办案效率上想办法,我提一个方案。
只要警方审查阶段证据充足并犯人认罪,就可以用不服刑换取快速判案,但进入档案等其他操作照办。如果再犯则必须伏完全部刑期,并永久吊销驾照。
当然这也有弊端,会不会为了走简易程序出现冤假错案,但想想只是醉驾也没必要,而且明显有利于犯人。
我建议取消拐卖妇女入刑。我主要也有三个理由:
自拐卖妇女入刑以来,网络曝光的铁链女铁笼女过多,但营救的效果却不明显,地方政府通报版本管理压力过大;
因为拐卖入刑,导致八个孩子的父亲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要想对拐卖妇女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我仔细看了看,这个代表是广东人。(刚刚评论区有人提示,他是安徽人,这不重要,都是没有经历过全民劝酒文化蹂躏的地方。)
难怪了。
他没在山东生活过,不知道醉驾入刑功德无量,一招摧毁了山东酒场文化的群众基础,把酒场文化打击的萎靡不振,几乎要在山东断档了。部分山东人已经考虑为酒场文化申遗,免得十几年后再也没人知道山东人的酒场规矩了,还以为是韩国人发明的。
山东喝酒的规矩,是一桌人共同进退,监酒官(现在叫主陪)根据上桌人员的平均酒量约定每轮酒量,至少共同进行六轮,每轮一两,那这就是六两起步。须知正规场合还需要有副陪和三陪提酒,所以12轮酒喝完,桌上每个人至少已经喝了一斤酒了。
山东的酒桌上不存在我干了你随意的情况,那是勇而无礼则乱,是酒席后半段自由交流(撒酒疯)时候的事情,前半程必须要有礼有节,必须要共同进行。你是海量,也得跟着主陪的节奏慢慢喝来。你量小想少喝点?那后半程你随意,前半程的节奏,必须跟上。要不你去小孩那桌吧。
也就是说,无论你酒量大小,只要坐在(男人)桌子上,就得先喝大半瓶。不喝就是无礼,无礼就是不尊重主人和贵宾,也就是不给主宾主陪全体人员面子。整个山东就你特殊吗?!
酒场是山东人的政治局,生意场,俱乐部。山东人的所有重大事项都是在酒桌上伴随着主陪副陪的提酒令谈成的。酒不只是山东的生命之源,也是政治、经济、亲情、信仰之源。
虽然大多数山东人也不喜欢喝酒,但当你答应赴宴的时候,就已经默认支持这种不醉不归的文化了。酒桌上主宾主陪们调度着全场的节奏,享受着酒精和权力带来的双重快感,醉酒就成了绝大部分山东男人生命中的一部分。
不要说喝酒不开车之类的外行话,那是没喝酒之前的幼稚想法。
当你强忍着不适,把六两扳倒井灌下肚后,整个世界在你眼中会愈发清晰,你将无比敏锐,拥有无上的勇气,想要尝试挑战所有禁忌。不,现在你不会出去开车的,这才刚刚六两,席间酒意正浓,你要跟你刚刚结识的亲兄弟们再干两杯,看谁先趴下。大不了就是吐吗。酒依然辛辣刺鼻,但此刻你无所畏惧。
所以当你喝完一斤半,桌子上已经没有对手的时候,整个世界都在围绕着你旋转。你当然要自己开车回家,谁也阻止不了你,你就是世界的主人!接下来的事情,就交给上帝或者泰山奶奶吧!
其他地方喝酒,每桌也就喝醉一两个人。但山东,每桌最后只能剩下一个人,这一个人也已经分不清东南西北了,但他还站着,这就是剩者为王。
在醉驾没有入刑之前,下午两点的山东遍地都是面红耳赤的男人,酒店外的大街上满是呕吐物,晚上十点的山东都是酒精考验的干部。但凡有点本事、有点野心的人都在醉着。
他们酒量直接决定了自己的仕途,他们可以无能,但不能无量。他们是酒场生态圈的支柱,是表率,他们在或大或小的饭店中和用酒精勾兑着自己的前途,和整个山东的前途。
只要酒精能让他们仕途通达,商运亨通,酒场文化就不会断绝,山东就会被永远泡在酒缸里。
我曾经以为这种风气无法改正,毕竟这事关仕途和钱途,是山东人最在意的三件大事之二——剩下一件大事是生孩子——即便你能管住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也挡不住小老百姓的习俗,酒缸里的山东顶多是翻个身,换个姿势,再喝二斤。
直到酒驾拘留、醉驾入刑出现,以霹雳手段砸碎了这个酒缸。
严查酒驾后,下午两点的山东,看不到多少醉鬼了。下午去任何单位,都能找到清醒的负责人了!领导们多了半天工作时间!
严查酒驾大幅提升了整个山东的执政效率,影响力远超交通安全的范畴!
别说什么交通安全了,严查酒驾以后,市容市貌都变好了。马路两边的呕吐物少多了,抱着树撒尿的人也少了。那天我看到了一个靠在电线杆子上哇哇吐的,才意识到很久没有见到这种景象了。
至于严查醉驾影响的产业,第一就是酒品代理商,我一个朋友2016年营业额是300多万,2019年是80万。就这么严重。
第二个影响的就是收破烂的,以前一条街上最少躺着一个醉鬼,躺在哪儿吐得满身都是,出租车不拉,得雇个收破烂的板车拉回去,怕不好看还会盖上个冰箱的纸箱子,只露着脚在外面,很刺激。拉这一趟能赚50,送上楼还能加30。所以每到饭点全城的收破烂的都预备了板车和纸箱子守在饭店门口等活,赚的不比代驾少。现在城里一天也就一个醉鬼,还不怎么吐,直接影响了废品收购行业。
这一切,是这位广东人(安徽人)难以想象的。
现在,山东的酒场文化已经萎靡不振。当一桌人都要开车,只有两个可以喝酒的时候,无论主陪还是主宾都提不起喝酒的兴致。喧闹的酒桌变得理智,主陪的酒令显得像个笑话,这两个愿意喝酒的也失去了斗志,一杯喝完就让上饭了。
而这一切,都是醉驾入刑的功劳。
补充说两句。
山东酒文化是糟粕,这个谁都知道。山东人也知道。大部分山东人也和大部分中国人一样,不喜欢喝酒,喝多了也吐,挨打也疼。但当酒桌上地位最高的人准备捍卫酒文化的时候,杂鱼们是没有反抗的权利的。
感谢醉驾入刑,让山东酒桌上的杂鱼们有了活下去的希望——“我开车来的,下午还要去接个领导。”
要反抗春秋时期传下来的礼仪,必须要有国家级的法规作为挡箭牌啊。
某次听一个老师在年会期间抱怨醉驾入刑不好,因为现在醉驾案件数量太多,本质上实在浪费司法资源,基本就是这位代表的理由。
此时有实务部门站出来回应说醉驾案件数量激增不能说明醉驾入刑不好,只能反映出醉驾的社会乱像还没彻底根除。
而且自醉驾入刑之后,酒驾数量确实少了很多,只是以前一般不按照刑事案件处理,所以您觉得数量增多了。
那位老师听了很生气,说你知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醉驾丢了工作,我还有律师朋友因为喝了二两酒被吊销资格。
此时另一个参会同学问了一句,他自己是律师知道醉驾入刑,为什么一定要酒后开车?
这话一出他开始说酒驾不人性,建议分流,比如能喝一斤的喝二两不算醉驾。
这时候同桌的一位老师来补刀了,说这一是相当于放权给了地方执法者,给了权利寻租的空间。
第二喝酒还有个状态问题,那保证状态统一不得测个十次八次。来来回回做测试不是更浪费司法资源吗?
这话出来天就聊不下去了,他彻底破防,大家不欢而散。
这位老师的理由和代表的理由差不多,听起来有点道理,但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很难站住脚。
案件数量多所以取消入刑,这不就是等同于取消刑法,犯罪率为零?
认为酒驾案件占用了司法资源,建议细致排查精准分流,那不是给了权力寻租空间进一步占用司法资源?
抱怨说酒驾入刑导致罪犯难以融入社会,但问题是他们自己选择犯罪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融入社会的问题?
后没有考虑到自己所作所为可能让他人永远离开这个社会?
所以你问我如何评价,我的评价是没有意见就不要提,免得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