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连自己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都没法合理安排,让家长还要安排孩子的时间规划,实在是强人所难了。
不如先通过《家长学习法》,教家长怎么合理安排时间。
希望通过家庭活动来填满孩子“双减”后空出来的时间无可厚非,但家长都在996,而且不是所有家长都很合格,所以想落地并不容易。
还是期望学校能够更多地组织一些优秀的课外活动吧,或者社会机构也行。
这部法律的部分内容有点超出我对于中国法律的一般性理解了。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项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现在问题来了,本条所谓的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在民法层面上,民法典中并不存在相对应的民事责任类型。而在行政法层面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否是有权采取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适当主体呢;“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又是否是一种合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果不参照行政处罚法,又该参照何部法律呢?可以针对批评教育,要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吗?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创设了一种极为宽泛的法律责任。从主体角度看,不仅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传统上承担部分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的主体,也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这种闻所未闻的“执法主体”。从违法行为角度看,“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是一个无边无际的概念。而从处置手段角度看,“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同样极为宽泛。大家想象这么一个极端场景:知乎的法务部门可以给某一位知乎的员工发出一封批评邮件,批评这位员工没有保证其子女充足的睡眠吗?所有人都会觉得这个场景是很荒诞的,但是这种场景并不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甚至就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创设的制度。我再给大家举一个看起来更荒唐、解释起来更复杂的例子,如果知乎的员工守则规定,多次违反法律且经知乎批评仍不予以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知乎的规章制度,知乎有权解除与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乍一看,这条规定好像蛮有道理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怎么能违反法律规定还屡教不改呢?但是知乎可以以员工多次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保证子女充足睡眠、不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为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当然了,通过单项法律创设一些特定的法律责任和规定并不罕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都有一些规定。但是,如果我们在民法和行政法层面都找不到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项下法律责任相对应的原则性规定。那么这种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如果实施错误,受害人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以前宣传是的,我上学的时候教科书还这么宣传呢。
还包括封建制度,说中国封建王朝。
可教科书又说封建制度是领导的领导不是我的领导,臣子的臣子不是我的臣子。
这又跟我认知中的中国古代帝国不同。
别说秦朝,周朝就说天下之大莫非王土,莫非王臣了。
夏商应该也差不多,毕竟世界政治有个几千年不变的现象,那就是承袭前朝制度框架,自己再做修改。
大致框架是差不多的。
西方封建国家,自古以来也都是那样,大致框架基本没变过。
更别提非洲拉美,那更是一直都是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