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前一个回答一样,一个中年男人为不存在的罪被迫认罪。进而祸及子女真的跟刨祖坟没有区别。祖坟都刨了,还不如放手一搏。
而且我估计这次他已经签了辩护律师了,公检法已经没有办法用法援律师强行占坑
关于车家的情况,之前应该已经有人看过我写的回答。
根据我的调查研究,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车家在一开始利用了他们所从事的网络行业的专业经验甚至是金钱来带节奏引导舆论,不管他们是有心还是无意,他们都成功的利用了当时的女拳政治思潮。
我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车某莎当时的行为并不只是“害怕司机偏航”,详情请看我贴的回答。
要说这里面有我的主观判断或者说推测,那某院的判决书里面又有多少主观判断往周师傅身上抹?这些之前已经被人锤烂了。
至于现在新发出的新闻稿里的东西——
岳麓法院认为,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周某春偏航、恶劣态度等一系列行为使车某莎心生恐惧、进而将上身探出车窗外,使车某莎的人身处于现实危险当中。判词引用周某春的话,“我看到这个妹子把头伸出了窗外,并且喊了一句‘停车咯’,我这个时候还没有考虑其他的,也没采取什么措施,车子快到曲苑路中间的位置,我看到她已经转过身,身体已经伸出车窗外了。”
其次,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客户站起身,把身子伸出窗外,我觉得不安全,很危险,非常容易从车上掉下去,掉下去之后,轻的话可能断手断脚,重的话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上面这些我划下划线的判词部分,所谓引用周师傅的话是怎么来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岳麓法院花了3页内容论述上述观点。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好家伙,真是好家伙。
这些话都是被引导问出来的,那“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根据什么得出的?
你们审讯“技巧”可以的,问别人女儿遇到相同情况怎么样,会是什么后果?引导被问者内心愧疚是吧?
某院花了3页内容论述上述观点,“写作”水平也真的非常高超。
真是言可惑人,笔可诛心。
周某春说,最为关键的是,他根本没有料到车某莎会“跳车”。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1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3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周某春说。
“跳车”周师傅你当然没预料到,是个正常人都预料不到。
之前的一篇回答里,我已经分析过实际路况,现在看来我说对了,在当时的路况下司机根本没有余力注意到副驾驶的情况,反应的时间也比我猜想的更短,只有3秒。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钱。”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在一个不懂法律的货车司机面前,你们配合的挺好嘛。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从看守所出来后至今,他还有点不适应。每天主要在家带孩子。他想尽快忘掉“过失致人死亡”这件事,但又忘不掉。偶尔,他会去以前的朋友的餐馆帮厨,“之前在他那做了很多年,他们了解我为人,很信任我,热忱欢迎我。”但现在“有罪之身”还是让他有所担心。
“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周某春妻子说。
周师傅,或许前路未卜,或许绿藤市的天空有很多阴霾,但我相信周师傅你以后会有更好的生活,会找到很好的工作,站在风口浪尖或许并不是你所愿意的。
@可怜的橄榄树 之前给我的帖子点过赞,他们已经看到了,他们也知道自己面对的是怎样的一个利维坦。
但是他们依然考虑到对子女后代的影响而继续提出上诉,可怜天下父母心,我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敬佩。
近日知乎和其他平台上戾气都很重,货拉拉案当之无疑是一个引子,之前我2个高赞帖子里都有很多人在@央视新闻,刷感恩、成神了啥的,我看到了其实是很悲哀的,不管此事后续如何,其他平台上的舆论风向如何,只惟愿司法的天平不因舆论或思想而向某一方倾斜。
周师傅的上诉,只是他个人的案件,或许并不能翻出其他存在的问题,但至少这是一个新的开始,必须要在程序正义的情况下,让周师傅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在这个事件至今的整个过程中,我看到了无数网友冒着炸号的风险到处转发举报信,我看到了无数网友自发的给周师傅的妻子发微博红包。
为什么?因为这个事情从头到尾都不 对 劲!!
加一句来自评论区的话——
因为这个世界上,总是有很多人相信和支持公平和正义!
简单讲两句:
1、之前在其他分享中提到过,从整体数据看,我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低于千分之一;2019年刑事案件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之和约16%[1]。
固然个案可能存在特殊性,不能直接以整体数据预测,但从大环境来说,国内无罪和改判率都相对有限,对案件结果不宜过度乐观。
2、本案涉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后果,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导致死亡结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类似案件中,既有未提起公诉的无罪案例,也有定罪乃至判处实刑的有罪案例[2]。
有罪判决中,相较乘客的自陷风险,裁判机关主要关注司机对于高速行驶车辆的控制能力以及与之对应的注意义务[3],因此跳车是否能够预见、司机有无采取恰当措施,很可能是二审争议关键。
目前披露的上诉意见(跳车过程仅一分多钟,无法预见),即是以上思路的一种展开。
3、很多老师已经提到,本案一审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判决结果包含了基于认罪认罚的量刑利益,上诉可能导致这一利益的取消[4]。
尽管认罪认罚本身不限制上诉,在当前法律规定中,违背具结书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但上诉本身体现了被告对罪责的否定态度,与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存在根本矛盾,也不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宽严相济、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因此,最高检曾明确要求,针对法院采纳从宽确定刑建议或在幅度低限判处刑罚后,部分被告人又无正当理由上诉,有意利用程序、滥用程序达到自己目的的案件,应当同步提出抗诉[5](当然,最高院也曾发文,要求结合具体情况,“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6])。
从上诉时间看,这次上诉应该经过了充分设计,没有留给检察院过多思考时间(引文称之为“突袭上诉”,即在上诉期临近期满时突袭上诉,导致部分案件因时间紧迫使检察机关缺少抗诉的可能性),但检察院究竟是否来得及抗诉,抑或是本案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应予抗诉情形尚有争议。
目前仅披露上诉信息,暂时讲到这里,本案影响甚广,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热议,具体后续,无论庭审内外,恐怕仍有一番争斗。
以上
认罪认罚和上诉不冲突!认罪认罚后上诉改判无罪在全国各地也有多个先例。
刑诉法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在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即使是被告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法律也不加任何限制地保障其上诉的权利。
周师傅在法定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二审法院对其上诉应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裁定或者判决。
正如此前最高检答记者问时提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证明犯罪的难度,但决不是降低了证明的标准。
要证明被告有罪,必须达到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的标准。
希望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置。
我国的「认罪认罚」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不同于英国的「有罪答辩」,不同于德国的「刑事协商」。
美国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对上诉权的放弃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作出的」和「被告人没有获得有效的律师协助」都可以作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
我国是不限制认罪认罚的被告上诉权的。现在就是发挥制度优越性的时候了。
现在可能最需要关注的点是检察院是否会抗诉。毕竟现在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时候通过抗诉的方式提出加重刑罚的主张。
不过本案选择在上诉期的最后提交上诉,没有留给检察院太多时间准备抗诉,也是一种比较常用的上诉策略了。
周师傅面临的压力仍不小。虽然认罪认罚上诉改判无罪有先例,目前全国范围内不超过10起。而且主要集中在诈骗罪这类侵犯财产的犯罪上。
之前被关半年,这半年周师傅没见过家人,也没有自己请律师,无法接触到外面的消息,每天就是相关人员跟他说话,我想他当时签认罪书的时候,他内心肯定是心怀感恩的。
货拉拉跟车用户身亡案 9 月 10 日开庭,司机涉过失致人死亡,已签认罪书,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现在却提出上诉,原因肯定是妻子的支持,以及外面的律师给的建议,还有我们这些普通网友的声音。
上诉了也即是对之前认罪书的反悔,之前的签署是在信息不对称的不得不,现在的上诉则是获取信息后的理智;之前的认罪书代表了对自由的渴望,现在的上诉状代表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感谢周师傅有这么好的一个妻子,让他能坚定地提起上诉,她才是真正的女权!
行了行了,醒醒吧。
出知乎看看去。
一边倒的支持货拉拉司机的平台,只剩这里了。
咱们现在是孤岛懂吗????
我不说微博豆瓣,就说那些新闻下的评论。
就题目里那个链接:
https://www. thepaper.cn/newsDetail_ forward_14689189
不仅没人讨论司机强制法援的事,连司机支持者都不得不和那些认为“判少了”的人纠缠。
在外面的“世界”里,讨论点还在司机是不是无辜的呢。
虽然还有很多地方支持者是多数,但他们都被困在了司机是不是无辜这个议题上。这不是废话吗?还用讨论吗?为什么他们可以在不用讨论的事上浪费那么多时间?难道你就不怕最后决策所谓照顾的“民意”,就是这堆民意吗?
只有知乎是完全无需讨论司机是不是无辜的,直接对准程序开火。
也只有知乎上的魔怔人都不敢反对这件事,甚至拿这件事说“你看,货拉拉的司机下场,还沸腾呢?”直接承认这是一个共识。
而我不满的是,知乎er并没有孤岛的自觉。
知乎上的氛围自顾自论证得一飞冲天,今天说一审过后国不将国,明天开始论证二审有违天道。结果打开门儿一看,舆论还没掰扯清是不是应该让周师傅多关几年呢。这不尴尬了吗!
先清醒过来,面对我们是孤岛的现实。团结能团结的一切力量。
别因为有个稍微没能体会知乎深层键政小氛围的外人,就把人骂得狗血淋头。反而真正欠骂的人看都不敢看一眼。而你不敢看的那些人,往往才是真正搅浑了民意的人。
如果对方民意是假的,就去揭了它的老底。
如果对方是民粹,就去碎了它的逻辑。
如果你认为你才是多数,那就团结能团结的一切,证明自己!
如果你认为真理在少数人手中,那面对汹涌而来的情绪,亮出自己的观点。
多少次,多少次我面对一些我不认同的事,逆着所有人的情绪,冲进去就是一通淦。我若说错了就道歉,丢人我也认栽。若别人不针对我理论的对错,只抱团来压我跟我拼人头,我只会愈挫愈勇。
虽然我整天为自己的“不成熟”买单,但我可以在接受“我不必是大多数”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心平气和的发表观点。这在知乎很重要。不然你们天天看氛围答题,迟早会被人工智能逼破防。
今天知乎是孤岛,明天你的想法区是孤岛,后天你的账号就是孤岛。
大V们,只要你们现在还没学会“游泳”,就迟早会被“洪水”塑造行为。最后被水淹没不知所措。如果只幻想“游泳”,那大水漫灌的时候,你只会信仰崩塌。
你们现在迎合情绪答题法,以及折中鸡贼观察法,是一种慢性自杀。短时间内有用,长期会被某些意志用低成本手段活活逼死。最后你的意志真成少数了,那时候再说这是什么沉默螺旋,有人理你么?螺旋?怎么旋死你呢,都看你笑话呢。
还有你们,一群键政老男人,整天缩在从百度、甚至知乎自己都搜索不到的“想法区”里,统战价值统战价值的瞎叫,然后看着你眼里钦定的“入关壬”被你烦的稍稍表现了出不满,就开始脑补战胜了利维坦的马前卒。还以为自己的哭声上达天听。
请问,在知乎上玩这种特定的儿童游戏有什么意义吗?
虽然不求你改变中国,但求你别给知乎丢脸好不好?我TM宁可去小红书卖化妆品都不想说自己在知乎聊过键政了,真臊得慌。
建议各位先从承认现实开始,承认自己无论表现出什么躺平打滚的撒娇姿势,都不如自己所想的那样惊天动地。然后再壮起胆魄,别跟着所谓的“民意”起舞,你又不是决策者,你算老几,你看民意看个什么劲儿?你也是民意的一部分,你自己得代表自己。自己是不是民都没自觉,还民主呢?
尤其是那些写东西大V,自己的行为不要被低成本之物构成的洪流所塑造,该干什么干什么,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然外交部的钙片就该给你们存着。
至于这题有想说的就尽管说,但已经一边倒了,若没啥想说的留点精力,请勇敢的在那些没人敢出头,却需要有人坚持的地方出现。有余力的走出知乎,没余力的为观点查缺补漏。
虽然知乎的赞踩模式会加速沉默的螺旋,虽然知乎上会有“专业人士”过来抱团照顾你。但你得支棱起来,你已经退无可退。而且这些我都经历过,都下场玩过。没什么大不了的,我为我坚持的观点感到自豪。
再说了,写个文章而已,又不是让你打架,不就是不被喜欢么,至于吓成这样?你上个班要讨好多少人,领导、客户、合作伙伴,回家讨好老婆、儿女、爹妈丈母娘,然后现在你告诉我你要讨好一帮假身份证开的三无小号?估计背后操作者三个月都没换裤衩了,外卖都生虫子了。你真的要为这种人瑟瑟发抖?你真的要在意这类人的“喜欢”?
总之,孤岛有孤岛的玩法,孤岛有孤岛的自觉。
你可以相信人民,不信我也不逼你,但你得先相信自己。因为字是你打的,键盘的背后,是你自己。
有知友建议我再查查民事判决的案子,之前粗劣查了一下,不少和刑事判决书是重复的案子。不过我还是决定好好查查民事的案子,找一找有没有不一样的,补充在后面。
有罪判决并不少,无罪判决也不少。实刑的也有不少,如果是刑事诉讼,同样也有不少羁押时间挺长的。
详细的案情可以点开文书全文链接,不过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注册账户后才可以看到内容。
下面是我对收集到的44个案例的简单统计:
判决结果:无罪10例,占27.3%;有罪免于处罚1例,占2.3%;有罪的判决31例,其中缓刑判决7例,占有罪判决的22.6%;无缓刑判决24例,占有罪判决的77.4%。
在无缓刑判决的24例中,实刑1-3年(含3年)的14例,占58.3%;实刑3-6年(不含6年)的4例,占16.7%;实刑6年以上(含6年)的6例,占25%。
被告人性别男的43例,占全部被告人的97.7%;被害人性别女的25例,占77.3%。
案情中,司机和乘客为情侣、情人、夫妻关系的25例,占56.8%。
被告人前期羁押时间0天的11例,占25%;0-6个月(含6个月)的8例,占18.2%;6-12个月(含12个月)的16例,占36.4%;12个月以上的(不含12个月)的9例,占20.5%。
被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中,羁押比例会高一些,我懒得算了。下面是统计表格和具体案例。
案 号 | (2019)粤01刑终346号 |
简单案情:这个广东白云区的案子和货拉拉跳车案最像。被害人邓某和朋友陈某1饮酒后搭乘被告人李青来驾驶的粤A×××××号出租车从广州市越秀区开往目的地白云区江夏牌坊。在到达广云路江夏牌坊对面马路后,李青来向邓、陈某3索要车资人民币51元,邓、陈某3质疑车资过高并拒绝支付且下车,李青来下车阻拦并于2时51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邓、陈某3要求到指定地点,李青来则称将二人送回始发地越秀区。邓、陈某3再次坐上李青来的车后,李青来驾车在广云路掉头并自北往南行驶,在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路口时,邓某要求下车并拉开右后方车门,被陈某1阻止,李青来继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青来没有理睬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云城西路北往南方向第一个交通灯前约十米处,邓某遂从车右后方玻璃处跳车,陈某1发现后要求李青来停车,李青来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1下车,后驾车随即离开。陈某1返回邓某跳车地点并报警处理。经鉴定,邓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不过最后判决结果是无罪。其中有一段说理改个称呼就能直接拿来给货拉拉跳车案用:原审被告人李青来作为出租车司机,有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当然也有应乘客要求停车的义务,司机按照乘客的意愿随时停车并不是法定义务,出租车司机不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随自己或乘客的意愿随意停车。李青来作为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周围的行车环境和道路的车辆行驶状况,这是一个司机应尽的安全驾驶义务,其没有随时关注坐在车辆后座乘客状况的义务,因为其首先的义务是安全驾驶;在车后门正常关闭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人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一般规律,其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会通过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况,同时预见也必须符合正常的逻辑,要求出租车司机预见一个处于醉酒的状态的乘客可能随时会从车窗处跳出车外,明显是强人所难,不符合日常生活的正常逻辑。过于自信是在已经预见到了被害人会产生跳车的行为,然后自信可以避免,但在本案中,被害人从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形是不能预见到的也不是一个可以预见到的情况,故原审被告人李青来在主观上没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无罪。
案号:(2019)闽02刑终278号
这个是跳摩托车身亡,最后判了有罪,难道是因为摩托车比较容易停?不过有以下情节可能是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
被害人雷某2表示不愿意乘坐摩托车前往漳州,并以不停车就跳车为威胁,要求被告人张细元停车。被告人张细元拒不停车,并称“你要跳就跳,大不了一起死”。后,被告人张细元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灌口镇灌口××东××方向坑××路路段时,被害人雷某2跳车跌落并经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
判决书说理是这样的: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细元骑车搭载被害人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跳车,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致被害人跳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被告好像是一审就认罪了,后来二审抗诉只是为了解决赔偿金额的纠纷,也就是被害人要付多少责任的问题。
羁押时间:2018年3月28日被逮捕,至2019年5月31日二审宣判仍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细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9)陕10刑终39号
简要案情:这个案子判了有罪,和货拉拉跳车案情节不同点是跳车身亡的张某甲(女)说了三次让朱卫平停车,说了两次不停车就跳车。不过车上一堆人(面包车),其中还有这个张某甲的男朋友,她跳车的原因还是和男朋友吵架置气,司机确实够倒霉的。
法院说理:经查,上诉人朱卫平具有驾驶资质,其应当知道在驾车过程中具有注意乘车人安全的义务,上诉人朱卫平在明知被害人张某甲两次要求停车并提出不停车便跳车,并在明知被害人张某甲第一次有跳车行为被韩某某制止的情况下,应当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再次跳车并可能引发死亡发生的结果,但其主观认为韩某某在被害人张某甲身旁,轻信能够避免被害人张某甲跳车,而继续驾车行驶,没有采取停车措施,进而避免被害人张某甲跳车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且在上诉人朱卫平具有没有停车的先行行为的情况下,介入被害人张某甲的跳车行为,导致被害人张某甲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发生死亡的结果,上诉人朱卫平没有停车的先行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甲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朱卫平之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怎么感觉和广州白云区的说理互相矛盾啊?
羁押时间:2018年7月2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被告人朱卫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
案号 刑事裁定书 (2019)豫06刑终33号
简要案情:这个也是有罪判决。2018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永帅驾车行驶到浚县善堂镇郭家营村时,同乘人员郭某要求下车,杨永帅未停车,后郭某称要跳车,杨永帅未采取停车和劝阻等安全措施继续行驶,被害人郭某自行打开左后车门跳车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说理部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永帅驾驶车辆搭载被害人郭某,在郭某提出不停车即跳车要求时,未能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导致郭某跳车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8年9月14日被逮捕,2019年3月13日二审宣判。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永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晋11刑终365号
这个也是有罪判决,乘车的人都认识是熟人,我自己觉得后排那哥们跳车八成是喝多了胡闹。不过在这哥们已经打开车门的情况下司机以为是他开玩笑,仍然不停车(好像还加速了),确实要负责任。
这是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在被害人王某乙要求停车并且准备跳车的情况下,仍未停车而继续驾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致造成王某乙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5年7月31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5日二审宣判时羁押于山西省岚县看守所。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无缓刑)
(2020)冀0822刑初168号
这个案子就比较狗血,司机(男)和跳车的女乘客是情人关系,据说跳车的原因是因为感情纠纷。简单的案情如下:2020年7月31日12时许,邵付华应约与李某见面后,二人在车上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下午13时许,邵付华驾驶冀H×××××轿车载着李某(副驾驶后座)行驶至路段时,李某让邵付华停车,否则就跳车。邵付华因未停止行驶,李某从副驾驶后车门跳车受伤后,于2020年8月10日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这个案子比较值得注意的是辩护人的意见,和货拉拉跳车案中众多知乎网友的意见几乎一致。
辩护人沈田震的辩护意见:1、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要求被告人存在过失。根据被告人邵付华的供述,二人在车内仅交谈了几句话,被害人便自行开车门从车上摔下,邵付华对被害人跳车的行为不应当预见,也无法预见,被害人跳车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故邵付华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行为。2、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要求被告人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被告人邵付华只是在正常开车,仅有的轻微争吵行为均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行开车门摔下车所致,与邵付华的行为无关,其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4、从被害人要求停车到被害人开车门掉下车,几乎是一瞬间完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一个正在开车,时刻需要注意行车安全的人当然没有办法预见到会有人做出如此举动。5、如果被告人邵付华的行为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无疑会增加社会负担,使司机这个职业无法正常履职,因为开车的人需要时刻注意乘客的言语和动作。
可惜法院不认这个辩护意见,法院还是认为乘客要求停车就要马上停车: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付华作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害人李某让被告人邵付华停车否则就跳车,被告人邵付华未停车。被告人邵付华应当对危害后果有所预见而没有预见,因其未停车,导致被害人李某跳车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邵付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羁押时间:2020年8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2月25日一审宣判时羁押于河北省兴隆县看守所。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赣03刑终28号
简单说,就是黄某和老婆文某大吵一架,老婆赌气跳车了。
案情简要经过:被告人黄某和妻子文某1驾驶石油公司运输车辆从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高速入口驶入沪昆高速公路。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宜春市袁州区路段时,发生堵车,被告人黄某随即将车停在原地等候,在等候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文某1因琐事发生口角。15时52分车辆继续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两人仍在争吵。16时11分被告人黄某拿起车上放置的两个水杯朝文某1扔去,其中一个水杯砸在文某1左手手臂上,随后被告人黄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此时文某1解开安全带准备下车,被告人黄某则用右手抓着文某1的衣领,将文某1拉向驾驶室并朝文某1左侧肩部打了两拳。文某1被打后便下车,于是被告人黄某也下车将文某1强行推回车上。上车后文某1大哭,情绪非常激动,二人系好安全带继续朝萍乡方向行驶,行驶至距离××2公里左右时,被告人黄某不顾文某1的激烈情绪,仍未停止与文某1争吵,致使文某1打开车门扬言要跳车,但被告人黄某仍未减速停车,还继续与文某1争吵。之后文某1便从正在行驶的油罐车副驾驶位置,转身用右手抓住门把手,左手抓住座椅停留数秒后跳下车。文某1跳车后,头部受伤,后经萍乡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19日在其家中死亡。
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油罐车时与受害人文某1发生争吵,在文某1情绪不稳并表示要跳车时,黄某没有及时进行阻止,仍继续争吵,致使文某1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
羁押时间:2020年2月8日批准逮捕,2021年3月11日二审宣判时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判决结果: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0)湘04刑终334号
简要案情:这个就比较搞笑了,就是一伙小贼开车到路上偷鸡,以为自己在演速度与激情,结果这个叫刘洪元的哥们车技不咋的,同伙的水平也不行,偷鸡的时候从车上摔下来摔死了。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洪元与李某1商议偷窃自己所运送的财物,过程中被害人刘某4在跳车时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洪元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洪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
羁押时间:2019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二审宣判时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洪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豫02刑终263号
跳车死亡的王某不知道和这个程百通什么关系,可能是夫妻或男女朋友,这个王某喝多了,程百通把他(她?)强制拉回家中,结果中途可能是因为醉酒跳车了,挂了。
简要案情:被告人程百通与被害人王某因为生活琐事、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二人驾驶机动车到兰考县城关镇“唐会KTV”唱歌,期间王某饮酒。2019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程百通劝王某回家,并强行将王某拉到其驾驶的机动车上,后被告人程百通驾驶机动车辆沿兰考县城关镇车站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汽车站门口时,王某打开左后侧车门摔倒在路面上。后程百通又强行将王某拉入其车内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兰考县城关镇裕禄大道鼓楼家电商铺门口处,王某再次打开车门跳到路面上摔伤。被告人程百通将王某送至兰考县中心医院救治,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百通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程百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程百通称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羁押时间:2019年5月30日逮捕,2020年8月5日二审宣判。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2020)湘01刑终196号
简单说就是一对婚外情人,女的想要结束关系,男的不想,然后女的跳车了。
简要案情:被告人黄光清通过微信认识了有夫之妇朱某1,之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期间黄光清因自己妻子不能生育,还意欲与朱某1生育小孩。2019年五六月间,当朱某1意欲断绝与黄光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黄光清拒不同意,并扬言“同归于尽”以死相威逼。2019年7月26日晚,黄光清驾驶一辆无牌红色宇钻牌女式摩托车到浏阳市上时遇见朱某1,遂约朱某1到永和大桥上见面,之后两人在大桥处见面后,黄光清又邀请朱某1一同去吃宵夜商谈。经黄光清劝说,朱某1坐上了黄光清的摩托车,两人一同前往浏阳市沿溪镇。行驶至一分叉路口时,朱某1见地势比较偏僻,遂要黄光清停车,以便就此商谈两人的感情问题,黄光清未停车,继续以40-50KM/H的速度向前骑行。坐在后面的朱某1见状,先后两次加重语气要求黄光清停车并明确表示如不停车就会跳车,但黄光清未停车继续快速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永和镇××村××庙路段时,朱某1从摩托车后座上跳下摔倒在地,随即黄光清停车察看朱某1伤情,并在接到朱某1妹妹打来的电话中要其打“120”急救电话前来抢救,同时也要经过的路人胡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朱某1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1系钝性外力作用右枕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光清应当预见朱某1从快速行驶的摩托车上跳车可能发生死伤后果,仍不停车,以致朱某1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9年8月13日被逮捕,2020年3月16日二审宣判时押浏阳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2018)甘06刑终53号
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吵架,老婆带着孩子跳车。
简要案情:卫潇勇于2017年8月8日19时许,驾车与其妻杨某1、其子卫某前往古浪县人民医院看望因生病住院的其父卫某1。探望结束后,被告人卫潇勇与杨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当天21时许被告人卫潇勇驾驶小型轿车回家,杨某1抱着卫某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途中二人一直争吵不休,杨某1声称要下车并要求被告人卫潇勇停车,被告人卫潇勇因吵架生气且认为杨某1不会真的跳车就未停车,车行至古浪县古浪镇昌松路韩家庄丁字路口时,杨某1突然打开该车副驾驶车门,抱着卫某从车上跳下,被告人卫潇勇立即停车后下车查看,并即刻将杨某1送往古浪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杨某1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案发时,上诉人卫潇勇开车拉载被害人在行进过程中,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上诉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和持有B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在驱车速度为34.2km/h-37.8km/h的情况下,其应当预见自己多次呵令被害人下车的行为可能会激怒被害人进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但因被害人系其妻子且正怀抱小孩这一因素阻断了其预见能力,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卫潇勇主观上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羁押时间:2017年8月23日被逮捕,2018年8月24日二审宣判时羁押于古浪县公安局看守所。
判决结果:卫潇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鲁15刑终117号
又是一对情人吵架导致一方跳车的案子。
简要案情:被告人臧一强与被害人李某2系情人关系,2017年9月李某2提出分手,后双方约定从泰山回来后结束二人关系。同年9月23日晚,臧一强从临清赶到高唐与李某2入住山羊99连锁宾馆,次日二人驾驶车辆到泰山后当晚回到高唐。之后臧一强驾驶其鲁P×××××号轿车回家,途中登录李某2微信看到信息内容后,怀疑李某2与其分手是因为有其他男性,心中不满,遂电话联系李某2,但李某2未予解释,臧一强驾驶车辆来到李某2居住的高唐县汇鑫街道四合李村找李某2寻求解释。经臧一强多次拨打电话后李某2从家中出来与臧一强见面,因李某2拒绝登录其微信且不告知与其联系的人员情况,臧一强开车强行将李某2带至村外,其间李某2两次要求下车并打开车门准备跳车,臧一强一边用手抓住坐在副驾驶上的李某2阻止其下车一边强行驾驶车辆,后在行驶过程中,李某2再次跳车后摔伤。臧一强积极抢救李某2,将李某2送往高唐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陪同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进行治疗,李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6日死亡。
法院说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臧一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臧一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根据臧一强的具体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其积极抢救被害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
羁押时间:2017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8年7月25日二审宣判。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臧一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7)辽14刑终144号
简单来说就是司机和乘客争吵,乘客威胁要停车,司机不听,结果乘客跳了摔成重伤。
案情经过: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色羚羊牌轿车和柴某由绥中县城沿绥二线往塔山方向途中,二人因故发生口角,柴某多次要求下车,并以不停车就跳车警告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拒绝停车,且以约60迈车速前行至塔山镇张白谷村道口处时,柴某打开车门跳车,摔倒在公路上,外伤后造成脑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行手术治疗,身体损伤程度重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王某某见柴某跳车仍未停车,驶离现场。
法院说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被害人柴某发生争吵,在明知被害人柴某扬言要跳车后,未采取立即停车等紧急有效措施,而驾车继续行驶,最终被害人跳车后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且还认为一审法院原判量刑轻,要予以纠正(这个王某某有前科)
羁押时间:2017年3月1日被逮捕,2017年12月5日二审宣判时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判决结果: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7)黔23刑终187号
这个感觉被判有罪个人认为是活该。
案情经过:被告人孙某与王元兵、王某1、李勇华、赵福鐘及被害人宋某2(1998年10月20日生,女,殁年17岁)在义龙试验区雨樟镇交乐街上吃烧烤喝酒。23时30分许,宋某2要求回雨樟并独自走出烧烤店,后王元兵、李勇华骑车载其到雨樟镇立山坪处,宋某2便自己坐上孙某骑的摩托车,由孙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往雨樟镇方向行驶。次日0时10分许,孙某在骑车超过宋某2上班的雨樟移动营业厅处时未停车,当行至雨樟卫生院门口时,宋某2要求停车并称不停车就要跳车,后孙某未停车,继续保持原有车速向前行驶,后宋某2再次要求下车,并称再不停车就要跳车,孙某仍未及时刹车,宋某2遂从车上跳下摔倒受伤。后宋某2被送到兴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宋某2符合钝性外力(如摔跌)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宋某2行驶过程中,在被害人两次要求停车且声明不停车就要跳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继续行驶,导致被害人跳车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
羁押时间:2016年4月1日被逮捕,2017年10月9日二审刑宣判时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7)黔02刑终251号
又是男女朋友吵架,女的跳车。和货拉拉案相似的,就是司机辩护自己不知道后排的要跳车。
案情经过:被害人杨某2与被告人王祥系男女朋友关系,在盘县“城关一小”处租房居住,合伙做生意。2014年08月10日10时许,被害人杨某2与被告人王祥在盘县城关镇体育场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杨某2要求去洒基找王祥的表姐张芹,之后二人回到出租屋再次发生争吵,于12时许,被告人王祥驾驶云D×××××号五菱荣光牌面包车和被害人杨某2一同前往盘县洒基镇找王祥的表姐,被害人杨某2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当日14时许,当车辆行驶至盘县滑石乡七棵树村九公桩处,被害人杨某2打开副驾驶处车门后摔倒在地,被告人王祥紧急刹车,并下车将摔倒受伤的杨某2抱起,后在吴某1等人的帮助下将被害人杨某2抬上车就近送往盘县滑石乡卫生院进行抢救,因伤情太重,盘县滑石乡卫生院对杨某2作简单包扎后建议送大医院抢救,后被告人王祥随即开车于当时16时左右将杨某2送到盘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联系杨某2的家人,期间与被害人的家人对杨某2进行护理。同年08月17日,被告人王祥得知杨某2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外逃,之后杨某2的父亲杨某1向盘县公安机关报案。经盘县公安交警大队核查,被告人王祥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2系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祥与被害人杨某2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之后,王祥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搭载杨某2前往洒基镇方向找王祥的表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杨某2将车辆副驾驶室处车门打开后,王祥作为驾驶车辆的人,其应当预见杨某2将正在行驶中的车辆车门打开会发生危险,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仍然继续驾车前行,导致杨某2从车上摔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5年08月21日被盘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02月18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豫15刑终178号
又是情人吵架,女的跳车。
案情经过:被告人樊诚怀疑被害人王某(女,生于1970年3月28日)系乘坐黄真春的车从潢川仁和到潢川高中租住地,遂心生醋意,随即开车从潢川县仁和粮贸公司住处前往潢川高中。被告人樊诚在行驶途中持续打电话、发信息、发微信对王某进行辱骂、威胁,逼迫王某从潢川高中租住出来当面解释此事,后将车开到潢川高中门口等候王某。当晚22时06分许,王某被迫从潢川高中校园内其租住的房屋里出来,拉开被告人樊诚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门,坐在驾驶员后面的位置上,被告人樊诚随即开车从潢川高中大门往东向潢川县城关旱湖路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樊诚质问王某,并与王某发生争吵,后王某要下车,被告人樊诚没有停车,王某说“你不停我就跳”。22时09分许,当被告人樊诚驾车行驶至潢川县旱湖路中医院南约50米处时,听到“嘭”的一声,被告人樊诚停车,下车发现王某已倒在车左后方的道路上,被告人樊诚看见王某的鼻子、嘴巴都在流血,即将王某抱上车送往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王某伤情严重,被告人樊诚连夜将其转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2016年1月15日夜,王某在信阳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王某符合因头部摔跌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樊诚因怀疑王某与他人有染,心生醋意,遂对王某进行辱骂,威胁,在王某要求下车并声称不停车就跳车时,被告人樊诚作为司机应当预见王某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上跳下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但其仍继续行驶,致使王某跳车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查,被告人樊诚案发前多次威胁、辱骂被害人王某,造成被害人王某跳车身亡,其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属于情节较轻。
羁押时间: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2017年4月17日二审宣判。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樊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个真狠,六年啊!可能和情节恶劣有关系)
(2020)黑0523刑初111号
简单说就又是情人吵架,小三威胁渣男离婚,两人在车上吵架,结果小三赌气跳车了。真的是赌近盗,奸近杀。
案情经过:被告人王丙恩驾车载着被害人王某1(女,27岁)往宝清县龙头镇方向行驶,二人因长期婚外情,王某1以死要挟王丙恩离婚,当天二人在车上发生争执,途经宝清县加油站时,王某1要求王丙恩停车购买汽油,不然就跳车,王丙恩并未停车,王某1打开车门跳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被告人王丙恩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9年12月5日被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丙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0)川0184刑初319号
这个案子有点特殊,死者是个男性。开车的是现男友,女的坐在副驾,前男友坐在后排,驾车过程中,不知道什么心理,前男友把车门打开,现男友虽然看到了但是没在意,结果前男友跳了,挂了。这个和货拉拉案的案情有点像。
案情经过:被告人苏凯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王某与前男友刘某1存在感情纠葛,2019年7月21日20许,被告人苏凯驾驶车牌号为川A×××8K的小型轿车搭载王某到崇州市“某串串店”找刘某1解决纠纷。双方见面后,刘某1坐进车辆后排,王某坐副驾驶室,苏凯驾驶车辆准备将刘某1带往大邑县。车辆行驶后不久,刘某1打开车门欲下车,被告人苏凯回头看见刘某1仍坐在车上,便未停车并继续前行。刘某1遂再次打开车门,并从正在行驶中的车辆中跳下,因惯性导致脑部着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凯在驾车行驶途中,明知所驾车辆车门在较长时间被人为打开而未关闭,并意识到被害人随时可能发生跳车的危险,因过于自信认为被害人不会跳车而未采取靠边停车等措施,致使被害人跳车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说理:被告人苏凯、王某因与被害人存在感情纠葛,双方相约去商谈此事,但被告人苏凯在开车载被害人行驶途中,明知被害人要求下车而未采取措施靠边停车,过于自信认为被害人不会跳车,致使被害人跳车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被告人苏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0)鄂0105刑初522号
这个和货拉拉案有关系的就是都是营运车辆。不过这个张汉军的行为可是相当恶劣了。
案情经过:被告人张汉军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营运时,在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汉阳钢铁厂门口搭载被害人肖某1及乘客王某祥上车。车行驶至右转的车道附近时,王某祥因计价器显示车费多出其预期要求下车,并在支付车费与被害人各自打开车门欲下车时与被告人张汉军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随后,被告人张汉军突然将车发动并驶离现场,致王某祥在下车时绊倒(未受伤),被害人肖某1未能下车。被告人张汉军在继续驾车行驶的过程中,不断用言语威胁肖某1,在明知出租车右侧车门未关的情况下,仍继续加速前行。后肖某1从加速行驶的出租车右后侧门处跳车受伤,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22日4时许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汉军在驾驶营运车辆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乘客发生纠纷后,在未关闭车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20年2月16日被逮捕,2020年10月20日一审宣判时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汉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0)黔0222刑初246号
这是黑车司机和疑似小姐的乘客之间发生矛盾,乘客跳车了。
案情经过: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谢铭驾驶自己的贵B×××××号白色雪佛兰轿车到盘州市“跑黑车”。后谢铭与被害人张某谈好价格后送被害人到达红果美凯龙,由于被害人不能支付车费于是谢铭搭乘被害人向红果方向行驶,其间由于车费问题二人发生争吵,谢铭以如果被害人不给车费就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并举报其卖淫作为要挟。被害人张某出于气愤、害怕,提出“如不停车就跳车”,并三次要求谢铭停车,谢铭未停车也未采取有效制动。在车辆行驶至盘州市盘州市车辆管理所南侧时被害人张某跳车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两物体的运动差(惯性力)作用于人体,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铭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与乘车的被害人发生争执,应当预见被害人跳车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继续驾车行驶以致被害人跳车产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2020年7月29日一审宣判时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谢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0)冀0407刑初21号
一对男的为一个女的争风吃醋,在车上斗嘴,结果一个哥们为了赌气跳车了,挂了。
案情经过:被告人宋来伟在邯郸市永年区南大堡市场做蔬菜生意期间,与同在该市场做蔬菜生意的河南籍妇女贺某某(41岁)相识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后宋来伟获悉贺某某又与同在该市场做果蔬生意的刘某3有男女朋友关系,感到气愤。2019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宋来伟驾驶一辆牌照为鲁P×××××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来到南大堡市场刘某3的收购点处,刘某3上了宋来伟的车,宋来伟驾驶该车向肥乡方向行驶,刘某3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在车上,二人因为贺某某的事情发生言语争执。当日上午9时26分许,宋来伟驾驶该车沿着正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毛演堡村村西路段时,刘某3扬言跳车并给宋说“我要跳了,你担不起这个责任”,宋来伟给刘说“你要跳就跳下去,你吹牛,你跳下去,我担得起责任”,宋来伟驾车继续前行,刘某3打开车门跳下该车并受伤。宋来伟遂停车先后拨打120、110,并跟救护车到邯郸市肥乡区中心医院。后刘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来伟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案发过程时间较短,被告人的可预见性应当区别于其他过失性犯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宋来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来伟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不予对其适用缓刑。
羁押时间:2019年7月16日被逮捕,2020年3月31日一审宣判时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来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其实单单从羁押的时间来看,货拉拉司机不算不正常,你看这哥们2019年7月被羁押,2020年3月才宣判,也大半年了。
(2019)吉0722刑初318号
简单说,就是债主去找欠钱的追债,在车上的时候发生口角,债主威胁要把欠钱的拉到法院去,欠钱吓唬债主要跳车,债主不信,欠钱的就跳给他看了……
案情经过:被告人杜新波驾驶自家吉J×××号白色尼桑轿车与妻子许华宁到长岭县东岭粮库,找在粮库打工的欠杜新波钱的肖艳丰要钱,肖艳丰因没钱还债要与杜新波夫妇出去谈。三人一起上杜新波驾驶的轿车,肖艳丰坐在驾车的副驾驶位置,许华宁坐在后排位置。在车上因为债务三人发生口角,杜新波要把肖艳丰拉往长岭县人民法院说理,肖艳丰让杜新波停车下车谈,杜新波没停车,肖艳丰把车门打开先后说停车,不停车我跳车,杜新波不但没停车还加速往前行,此时肖艳丰从车上跳下。杜新波将车停下,看到肖艳丰摔伤,将肖艳丰扶上车拉往医院治疗,2019年6月26日4时许,肖艳丰因治疗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波应当预见肖艳丰在其驾驶的、正在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因其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肖艳丰跳车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肖艳丰作为正常成年人,明知跳车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而为之,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杜新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抢救被害人,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故依法免予处罚。
羁押时间:2019年7月8日被逮捕,2020年3月25日一审宣判时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杜新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判决结果真的很少见了,不知道前期羁押的时间赔钱了没有?
(2020)浙0382刑初867号
案情经过:被告人陈金林与被害人谭某1因感情问题起口角纠纷。后陈金林骑电瓶车送谭某1从乐清市石帆街道大林村出发往乐清市虹桥镇武宅村。骑行期间,两人继续争吵,被害人谭某1多次要求停车将事情讲清楚,威胁不讲清楚就跳车,并在车上扭动带动电瓶车行驶不稳,被告人陈金林没有停车并要求回家后再说。陈金林骑车载着谭某1途经乐清市××街道××村××村××道时,谭某1从电瓶车上站起来,被告人陈金林察觉后仍继续行驶,几秒后谭某1从电瓶车上跳下致头部后脑着地。5月10日,被害人谭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1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林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羁押时间:2020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金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鲁1726刑初4号
案情经过:被告人孙伟胜在其家中与其女友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孙伟胜驾驶面包车送付某某返回富士康(菏泽)科技工业园途中,付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孙伟胜停车,否则就跳车。但被告人孙伟胜不予理会,继续向前行驶。当日约23时左右,当车辆行驶至××乡××楼村××路段时,付某某打开车门从车上跳下摔伤,于2019年9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胜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付某某多次提出“不停车就从车上跳下去”,被告人孙伟胜却自以为付某某不会跳车,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于被害人跳车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羁押时间: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2020年4月1日一审宣判时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伟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9)云0114刑初543号
案情经过:赵周**下班后驾驶云A×××××号大通牌小型客车载李某3回家,期间二人因为情感纠纷发生争吵。车辆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附近路段时,李某3明确表示要跳车,但赵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还言语刺激并加速行驶。李某3随即跳车摔倒,赵周**将李某3送医救治,后李某3于2019年7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周**在争吵过程中,明知被害人有可能跳车,仍未加以制止,并用言语刺激并加速行驶,造成被害人跳车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无法预见被害人会跳车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认为该案是意外事件的辩解,本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被害人李某3跳车前已解开安全带,并自述要跳车,被告人赵周**案发时对于被害人跳车的行为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会造成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对于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羁押时间:2019年8月7日执行逮捕,2020年2月3日一审时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周**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湘06民终1828号
又是夫妻吵架老婆跳车,不同的是这个无罪。
简要案情:田精贵与陈某相约来到平江县政务中心协商离婚事宜。一直商谈到上午11点多,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最终未达成一致。之后,田精贵驾车与陈某离开政务中心来到一家饭店准备吃饭。田精贵点菜后发现陈某不见了,田精贵于是上街找陈某。约一个多小时后,田精贵在饭店附近路上看见了陈某,田精贵开车与陈某往老城方向行驶。下午13时45分,二人进入麦当劳餐厅就餐,14时20分二人离开麦当劳餐厅来到平江县××开发区××附近,继续协商离婚事宜。又谈了大约4个小时,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田精贵提议去官塘找袁律师商量,请他帮忙协调。2015年8月3日下午6点多,在平江县××开发区康乐村古斯奴男装店前,田精贵把陈某搂抱上面包车的后座,然后驾车从县城往官塘方向行驶,18时56分行驶至三阳乡视频监控处时,陈某拉开车后门从右边跳下摔伤。田精贵听到车门响动声,扭头发现陈某跳车后,将车辆调头停在陈某跳车摔伤的地方,下车对陈某进行救助,并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之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不久120救护车也到达现场,将陈某送到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转送至湖南省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8月4日上午,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2015年8月6日,平江县公安局对田精贵进行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平江县公安局以田精贵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5年8月20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田精贵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2015年8月21日,平江县公安局将田精贵予以释放,同时决定对田精贵采取取保候审;2016年8月21日,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对田精贵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田精贵追究刑事责任,平江县公安局下达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田精贵过失致人死亡案。
羁押时间:2015年8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予以释放。
判决结果:因为过失致人死亡案撤销,所以没有刑事判决,只有民事判决。
(2017)吉24民再96号
简单说是工厂主和女员工在同一辆车上,工厂主批评女员工(也可能是劝说),女员工跳车了。不过这个案子是有行车记录仪的,清楚的记下了他们之间的对话。
简要案情:被告吕永征经营织明灯具厂,死者刘维红系该厂员工。2019年11月6日晚,刘维红上夜班。当晚9点40分左右,被告送死者刘维红回家。途中,被告与死者因为该厂另一名员工与死者发生矛盾问题而引发争吵。9点50分左右,死者刘维红要求被告停车未果情况下自行跳车,造成刘维红摔伤。事发后,刘维红被送往文安县医院救治,后转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被告吕永征主动送刘维红回家,二人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即负有将刘维红安全送到家的义务。通过行车记录仪显示,被告的言语刺激与刘维红跳车摔伤存在着因果关系,且在刘维红要求停车后被告没有及时停车,故被告对刘维红的摔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被告吕永征主动送刘维红回家是善意之举,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对刘维红跳车摔伤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对刘维红的伤害结果以承担60%为宜。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本案只有民事判决,因此应该是没有追求刑事责任。
(2019)吉0303民初343号
简单来说,又是夫妻吵架老婆跳车,不过这次车里坐着好几个人。
案情经过:被告人何宇驰与被害人李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12日协议离婚,婚内生育一子何东键(患有癫痫),约定由何宇驰抚养。2017年3月18日,因何东键身体原因,何宇驰、李薇薇及何宇驰母亲李亚范开车拉着何东键去长春看病。行驶过程中由何宇驰开车,李亚范坐副驾驶,李某与何东键坐在后座。当日14时,李某因外伤入住公主岭阳光医院后,于当日18时入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后于2017年3月29日死亡。
法院说理:本案系因李某死亡产生纠纷,原告主张李某死亡与何宇驰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某经鉴定系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头部损伤为致命伤,符合顶枕部与较大平面钝性物体接触(如摔落过程中与地面接触)所致。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车辆行驶过程中,坐在驾驶位的何宇驰有具体行为导致坐在车后座的李某形成该致命伤。其主张李某曾打电话向朋友呼救的情况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加以佐证。故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羁押时间:0天
判刑结果:只有民事判决,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要注意,高速公安四平分局曾经对何宇驰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长达两年的立案侦查,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吉公(高四平)撤案字[2019]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
案 号 | (2020)新民申1838号 |
案情简述:杨旺林、白某某二人一同从精河县某某酒店走出,后杨旺林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置乘坐白某某,从精河县城镇某某酒店前往博乐方向行驶。白某某要求回去,杨旺林说要请假,白某某说要跳车,杨旺林没有停车,白某某就打开车门跳下去摔死了。详细情况请看询问笔录。
法院说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建国乘坐杨旺林驾驶的×××号车辆,从精河县开往博乐市途中,白建国多次提出要下车并要求杨旺林停车,但杨旺林未答应其要求,后白建国跳车,经抢救无效身亡。杨旺林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实际控制车辆,且当时有其他搭乘人员,其应当时刻注意行驶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其在白建国多次要求下并未停车,致使白建国跳车身亡。杨旺林的行为具有过错,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白建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对其死亡结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没有负刑事责任,民事上大概要赔偿40几万的样子。
(2019)渝0110民初2114号
简要案情:2018年8月8日18时2分,孙九居驾驶车牌号为渝XXXXXX号长安面包车,沿新华小学-五里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小学-五里新华小学路口时,乘车人沈世银在车辆右转弯行驶过程中自行手动车门内拉手打开右侧车门后跌落,致沈世银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世银被送往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抢救,2018年8月10日沈世银经抢救无效死亡。(题外话,这个案子但是没有争吵,纯粹是乘客失误,司机准备到前面加油站加油,乘客认为地方到了,就拉开车门跳了下去,司机自述:“1.当我车行驶到新华小学路口时,我给沈世银说,到前面去加油了再倒回来回去,她说我就在这里下车走回去,话一说完,她就把车门开了,跳下去了,我就急忙靠边停车。下车看她怎么样了,我看她躺在路边已经昏迷。我就急忙通知了120,后面120来了就把她送到医院去了,我就在现场等你们警察来;2.当时她说要下车,我还没来得急停车,她就把车门开了跳下去了”。)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系无偿搭乘人沈世银在车辆右转弯行驶过程中自行打开右后侧车门所致,沈世银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能打开车门下车,应当预料到其行为的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之规定,沈世银应对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方所述被告孙九居持续8秒时间才停车的问题,本次事故系被告孙九居驾驶车辆右转弯过程中发生的,作为普通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右转弯过程均是注意车辆行进方向的控制,且从死者沈世银打开车门到车辆完全停车只用了8秒时间,被告孙九居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妥当处理,故被告孙九居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被告没有负刑事责任,似乎民事责任也没赔多少。
(2017)苏03民终7559号
简要案情:受害人叶彩存系叶印忠、王秀玲之女,生前与石边疆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4日20时左右,石边疆驾驶其所有的苏C×××××号半挂货车,从宁波北仑出发前往江苏省宿迁市运送货物。其妻叶彩存乘坐在该车副驾驶座上。开车途中,夫妻二人因琐事在车上发生争吵。当日21时许,石边疆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杭州市时,叶彩存打开车门要求下车并让石边疆靠边停车,但石边疆仅稍减速,叶彩存随即跳车后被该车辆碾轧致死。
法院说理: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石边疆在叶彩存死亡事故中的责任问题。首先,石边疆驾驶车辆与其妻叶彩存发生争吵后,既未忍让,又言语过激,是导致叶彩存情绪过激并多次要求下车的重要因素。其次,其妻叶彩存要求其在下沙服务区停车休息遭拒后,曾先后两次打开车门并不断要求其停车,但石边疆均未及时停车。其在高速公路行车过程中明知其妻打开车门跳车所具有的危险性,仍放任该危险结果的发生,因此,石边疆应对叶彩存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适应的责任。二、叶彩存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跳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却仍打开车门后跳车,故其本人应对人身伤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三、关于受害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主体问题。(这个判决其实是和保险公司打的官司,这部分说理部分省略了)。二审法院认为,一、依据石边疆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结合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察、受害人叶彩存死亡原因的鉴定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事故为交通事故。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无刑事责任,民事赔偿9万元。
简要案情:龚安德驾驶摩托车搭乘妻子蒋祥芬途径高九路虎头岩时,与梁小强驾驶的梁小兵所有的渝BR9557长安车发生擦挂并发生抓扯,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并要求双方到交巡警平台接受处理抓扯的事情。随后蒋祥芬搭乘梁小强驾驶的长安车准备到渝中区石油路交巡警平台上解决该纠纷,梁小强驾驶该车和周有权坐在前排,蒋祥芬坐在后排。当车行至芳草地路段时,蒋祥芬跳出长安车摔倒在马路上,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渝中区分局认定,在蒋祥芬搭乘梁小强驾驶的长安车准备到渝中区石油路交巡警平台上解决该纠纷的途中,双方在车上发生争吵,蒋祥芬声称要跳车,梁小强非但不予理会还用语言相激。当车行至芳草地路段时,蒋祥芬自行打开车门从车上跳出后死亡。经鉴定为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检察院认为,梁小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12月26日决定不予起诉。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蒋祥芬乘坐梁小强驾驶的长安车到交巡警平台解决问题的途中,梁小强作为驾驶人有义务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和乘坐人的安全。在车门滑开时,梁小强作为驾驶人应当知道车门滑开,但未采取紧急措施停车或者关闭车门,故对蒋祥芬跳车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蒋祥芬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行驶的汽车上跳下是十分危险的,故蒋祥芬对自己跳车的行为存在较大过错;被告周有权不是驾驶人,无从知道车门滑开也无法预见蒋祥芬跳车,没有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蒋祥芬跳车死亡造成的后果,本院认定被告梁小强承担30%责任,蒋祥芬自身承担70%责任。被告周有权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梁小兵未在长安车上,与蒋祥芬跳车毫无关联,故梁小兵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民事上要赔偿50余万元。
(2015)黔义民初字第1147号
简要案情:2014年11月18日被告郎鑫、杨仕茂相约至兴义市顶校镇合兴社区郎鑫亲戚家下祭,当天16时左右由被告杨仕茂驾驶贵EQ0616号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告郎鑫从顶校返回兴义市区,二人在丰源市场下车将一盆肉抬至郎鑫的住处后,被告杨仕茂又驾车送被告郎鑫回南盘江镇歪染村,下午18时许车辆行至景峰大道与原兴巴公路岔路口处,遇见聂桂香拦车回达居,因顺路被告杨仕茂便同意其上车,聂桂香上车后车辆行至原兴巴公路回头弯路段聂桂香坠车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杨仕茂下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11月19日凌晨0时,杨仕茂到兴义市公安局富民路派出所自首。聂桂香经兴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系钝性外力致左颞骨及左颅中窝骨折、硬脑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叶脑组织挫伤,引起颅脑机能障碍死亡”。(据2人交代是坐在后排醉酒的郎鑫对聂桂香大喊大叫把对方吓得跳车了,不过这个郎鑫说自己喝多了不记得了)
法院说理:根据本院上述认定的事实,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被告郎鑫在聂桂香上车后对其实施大喊、吼叫的不当行为,是造成聂桂香跳车的原因之一,该行为本身具有过错,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原因和结果的客观联系,被告郎鑫应当承担聂桂香死亡损失2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仕茂作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在同意聂桂香上车后,对其就有法定随附义务,在聂桂香跳车后没有积极施救,反而是驾车逃逸,对此应当承担聂桂香死亡损失50%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杨仕茂与聂桂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本案中原告并未请求被告杨仕茂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死者聂桂香虽然受迫跳车,但对被告郎鑫的行为存在过度误判,被告郎鑫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未达到需要跳车自救的程度,故死者聂桂香也应对其行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两被告没有负刑事责任,民事上大概赔偿4万余元。
(2018)京0112民初20337号
简要案情:2017年6月17日,阚志佳开车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某小区接李纯洁前往通州区宋庄镇两人合伙经营的某饭店,共同乘车人胡某(系阚志佳外甥)坐在副驾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李纯洁(与阚志佳是情人关系)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摔伤,经抢救无效后去世。阚志佳在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其与李纯洁因饭店经营问题发生过争吵。李纯洁在此期间还报警说有人打她或有人要打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李纯洁要求阚志佳停车,阚志佳称自己没想那么多,没想到她会说一句就跳车。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认为李光洁死亡案没有犯罪事实。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纯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从行驶的车辆上跳下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李光存主张李纯洁跳车系因为阚志佳的多次恐吓,导致李纯洁恐惧继而跳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李纯洁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阚志佳作为事发车辆的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李纯洁发生争吵,在李纯洁声称要求停车后,未尽到合理的驾驶员注意义务,未及时采取一定的紧急措施,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由李纯洁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由被告阚志佳承担30%的次要责任。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民事大概赔偿36万余元。
(2021)皖13刑终164号
简要案情:2019年5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丁昌远驾驶皖L-3××××黑色迈腾小轿车在宿州市埇桥区××镇××小区门口载被害人刘某1前往符离镇尖山讨债。11时许,丁昌远开车带刘某1返回,当车辆行驶到符离北华电附近时,刘某1因琐事与丁昌远发生口角,打开副驾驶车门跳下摔倒在路上,丁昌远因和刘某1怄气,遂开车离去,在路过的符离派出所出警人员过问下,丁昌远在行人帮助下将刘某1抬到车内,其明知刘某1昏迷不醒,仍将刘某1拉到宿州市埇桥区××镇××小区,不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放任刘某1躺在车内自行离开。13时许,刘某1的女儿王某1发现刘某1昏迷不醒,后刘某1的父亲刘某2拨打急救电话将刘某1送往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刘某1于2019年5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1系因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昌远应当预见刘某1可能受伤而致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刘某1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发生刘某1因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
羁押时间:2019年5月16日批准逮捕,2021年4月23日二审宣判时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4年,无缓刑。
(2020)黔01民终8272号
简要案情:原告胡凤与被告刘国勇在事发前系情人关系。2017年3月22日下午15时,被告刘国勇打电话给原告胡凤说有事,胡凤告知刘国勇她在羊场农业园区,刘国勇就让胡凤到卢家关路口,他在这里等胡凤,上车后,胡凤坐在刘国勇贵A×××××车的副驾驶室位子,后双方因感情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并发生抓扯,胡凤称被刘国勇用车内工具套筒打伤头部致其昏迷。刘国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车内套筒”未检出人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胡凤是被刘国勇殴打致伤;对于胡凤跳车的经过,也仅有刘国勇一人的供述,系孤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摔跌所致可能性大,也不能直接证明胡凤受伤的经过。
法院说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外伤致颅脑损伤的后果系被告刘国勇直接殴打所致,但原、被告之间因感情及经济问题引发矛盾并发生抓扯时,被告刘国勇未能采取克制态度,反而在语言上刺激胡凤,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胡凤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受伤系刘国勇殴打所致,胡凤上诉主张即使其伤情系跳车摔伤所致,刘国勇也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因胡凤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刘国勇在处理双方之间矛盾时未能采取克制态度反而在语言上刺激胡凤的过错,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并判决其承担25%的责任,该责任比例符合其过错程度。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大概民事赔偿5万元左右。
(2019)豫05刑终593号
简要案情:被告人张献嘉与被害人魏某2系情人关系。因魏某2怀孕检查身体一事,2018年11月26日晚上,张献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小型轿车行驶到安阳市文峰区魏某2家楼下,魏某2身穿睡衣和张献嘉离开。当晚22时许,张献嘉载魏某2驶入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途中二人因琐事争吵。当车辆行至柏庄路段时,魏某2因车内温度高脱了上衣,张献嘉打开副驾驶车窗让魏某2穿上衣服,魏某2把上身伸出车窗外以不关窗户就跳车的方式让张献嘉关上窗户,张献嘉认为魏某2不会跳,未答应关上窗户也未停车,魏某2遂从副驾驶车窗跳到高速公路上,张献嘉停车将魏某2抱到车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魏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从张献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
法院说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献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8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9日二审宣判。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无缓刑)。
(2019)晋03刑终158号
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浩杰与柴某某(女,生于河北省临漳县,生前住河北省成安县)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从事大型货车运输业务。2018年4月11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浩杰驾驶解放牌仓栅式货车载柴某某从山西离石出发,欲前往平定县送旧洗衣机。当日20时10分左右,当车辆行至天宁镇西汾桥134米处附近高速公路路段时,柴某某因与被告人王浩杰发生争吵而从车辆副驾驶位置摔至高速公路,致头部受伤流血。被告人王浩杰将受伤的柴某某安置于副驾驶位置后未立即去医治施救,却继续赶往送货地点。被告人王浩杰于4月12日凌晨3时52分将柴某某送至平定县人民医院救治,到医院时柴某某已死亡。
法院说理: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浩杰驾车载柴某某行驶过程中,发现柴某某从该高速行驶的车上摔下致头部流血受伤的情况下,而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最终导致柴某某死亡之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浩杰在其妻子柴某某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致柴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浩杰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羁押时间:2018年8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无缓刑)
(2017)豫05刑终277号
简要案情:2016年2月12日18时0分许,被告人马飞翔驾驶自己的长安轿车从安阳县安丰乡家中出发,带着女儿陪着妻子冯宁宁(母女坐在后排座位上)去安阳县安丰乡西高穴村看病。二人因为去哪个医院发生口角。冯某2情绪激动,要求马飞翔调头回家,否则就要跳车。马飞翔未予理会并继续驾车前行,后冯某2打开右后车门从车上跳下,致头部坠地。20时O分冯宁宁无呼吸、心跳停止,连续抢救40分钟无效果,临床死亡。
法院说理:原判认为,被告人马飞翔驾车陪妻子冯某2看病途中二人因为去哪个医院发生争执后,冯某2情绪激动,要求被告人马飞翔调头回家否则就要跳车。被告人马飞翔应当预见冯某2可能跳车的情况下,轻信冯某2不可能跳车,未予理会继续前行,导致冯某2从车上跳下头部坠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认为,马飞翔因琐事与妻子冯某2发生争吵,在其听见冯某2说不停车就要跳车的情况下,因为轻信冯某2不可能跳车,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6年2月27日被逮捕,2017年7月18日二审宣判。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无缓刑。
(2017)粤1322刑初124号
简要案情:2016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马超与被害人丁某以及刁某、付某、朱某1等人在博罗县横河镇锦河酒店KTV308房消费。次日凌晨,被告人马某驾驶银色吉普车(悬挂套牌粤S×××××)搭载被害人丁某去博罗县湖镇镇吃宵夜途经横河镇横河中心小学附近路段时与丁某因购买手表一事发生吵闹,被害人丁某当场扬言要跳车,但被告人马某未采取刹车减速等有效措施,而是驾车继续行驶,最终被害人丁某打开车门跳下车,后被告人立即送被害人丁某先后到横河卫生院、博罗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16年6月3日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明知被害人扬言要跳车后,未采取立即停车等紧急有效措施,而驾车继续行驶,最终被害人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羁押时间:2016年6月3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4日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无缓刑)
(2017)苏04民终3151号
简要案情:恽洪伟与徐方平、胡振华相互熟识。2015年10月9日下午,因徐方平有模具在案外人汤金龙厂(位于孟河镇××以北××城东路上)修理,故由胡振华驾驶牌号为苏L×××××小型面包车(设计为三排座,实际第三排座椅被拆除)载徐方平和恽洪伟至汤金龙厂。至19时许,三人及汤金龙等人在附近饭店吃饭,未喝酒。20时许,三人及汤金龙返回汤金龙厂。至21时许,模具修完,由汤金龙和恽洪伟将模具抬到小型面包车上。汤金龙表示要送恽洪伟回家,恽洪伟谢绝,表示坐胡振华驾驶的面包车回家。后由胡振华驾驶面包车,徐方平坐副驾驶,恽洪伟坐面包车第二排座椅驶出汤金龙厂。恽洪伟要求先将其送回家(需出门左拐朝南行驶),但胡振华出门后向右拐朝北行驶。行驶不远距离,恽洪伟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被胡振华、徐方平送往医院救治,恽洪伟经救治无效于2015年12月3日死亡(期间未能就事发经过做语言陈述)。
法院说理:胡振华作为驾驶员,知道恽洪伟和徐方平的住所在相反的方向,而恽洪伟的家很近,但其故意不按合理的路线行驶,在恽洪伟要求其停车的情况下,还故意继续缓慢行驶,并且在语言上有刺激恽洪伟、教唆其做出危险行为的意思。故胡振华没有尽到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事故中有很大过错。而徐方平,坐在副驾驶位置,对行车路线有明确的认知,应该知道胡振华行驶路线不合理,其也自认听到胡振华与恽洪伟有谈话,恽洪伟喊停,故在胡振华与徐方平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且也只有两人的陈述),采信胡振华的陈述,认定徐方平有刺激、教唆恽洪伟做出危险行为的言语。而在当时的情况下,在狭小的空间里,两人的一唱一和,客观上会对恽洪伟产生刺激,引起不良后果,应属于实施侵权行为,且客观上最终发生了恽洪伟死亡的后果。根据庭审调查,事发时能排除其他外力因素的可能性,故可以认定恽洪伟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作用力很大。
羁押时间:0天。
判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两个哥们一共民事要赔偿45万元左右。
(2017)鲁16刑终128号
简要案情:被告人吕文星与被害人牟某2交往多年。2016年10月9日,两人因琐事通过电话发生争吵。当日18时30分许,吕文星驾驶鲁M×××××银白色面包车自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鲍家村公路接上牟某2,牟某2坐在面包车第二排座位上。在车上,两人因分手之事发生争吵,约18时56分当面包车行驶至马坊农场公路与科技园公路交叉口西侧30米处科技园公路南侧路边时,牟某2拉开面包车右侧后车门跳车,吕文星发现后停车并下车查看,将受伤的牟某2抱到车上,10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吕文星开车到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泊头派出所投案,公安民警在面包车上发现被害人牟某2的尸体。期间,被告人吕文星未将牟某2送至医院救治。
法院说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文星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当日吕文星明知与牟某2争吵,造成牟某2跳车的可能,仍然争吵,造成被害人情绪激动而跳车,其具有过失;另牟某2跳车受伤后,被告人吕文星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未尽快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治疗,而是回家取钱,找人要钱,延误救治时间,在要到钱后,仅凭自己的常识,认定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吕文星对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具有严重的过失。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文星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认定其系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再评判。
羁押时间: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2017年8月9日宣判。
判决结果:判处吕文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无缓刑)
(2017)豫15刑终244号
简要案情:016年5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杜广红无证驾驶“珠峰”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有偿搭载被害人陈某(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沿罗山县城行政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共罗山县委党校路段时,陈某与杜广红发生口角,陈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摔倒在地,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杜广红在发现陈某跳车摔倒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红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陈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在陈某要求下车时,被告人杜广红作为司机应当预见陈某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上强行下车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但其仍继续行驶,致使陈某强行下车摔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
羁押时间:2016年6月2日执行逮捕,2017年6月22日宣判。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无缓刑)。
(2016)青28刑终61号
简要案情:2015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马永福因琐事与妻子常某发生争吵并用剪刀击打了常某的头部,常某便从家中离开,被告人马永福遂驾驶青H×××××白色东风多利卡货车寻找常某。当车辆行驶至自家巷道与盐桥北路交汇口时被告人马永福遇见常某,便将其推上车辆副驾驶位置,驾驶车辆继续沿盐桥北路由北向南往市区方向行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当车辆行至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新华村盐桥北路0136报警灯杆附近路段时,常某从正在行驶的车辆副驾驶位置开门跳下,被告人马永福轻信能够避免碾轧到常某而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使被害人常某被其驾驶的车辆碾轧,被告人马永福下车后看见常某已无生命体征,遂将被害人常某抱上车辆后继续驾车行驶。23时5分,在其子马某1陪同下到格尔木市公安局盐桥路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常某系机械性损伤致使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说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永福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常某发生争吵并持剪刀击打常某头部,后在其驾驶的机动车车辆内先行对被害人常某进行责备辱骂,疏忽了行车安全,在被害人常某跳下车后又轻信能够避免碾轧到常某而未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被害人常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羁押时间:2016年5月30日执行逮捕,2016年10月20日二审宣判时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缓刑)
案号:(2020)鄂10民终1532号 (2020)鄂1023民初901号
简要案情:李圣乔在监利县××城乡观音街乘坐邓磊驾驶的牌号为鄂D×××××出租车,上车后坐在副驾驶车位上,因担心拒载不肯说明目的地,导致与邓磊发生口角(从双方的争吵的声音中可以听出邓磊有欲往红城方向行走的意图)。在明确××××为监利县容城镇幸福大酒店后,邓磊未提示李圣乔系好安全带,未确定锁扣是否锁定车门的情况下就启动车辆前行。16时36分左右,该车行驶至容城镇五洲国际十字路口时,邓磊驾车直接驶入右转专用道前往红城方向。李圣乔感觉到邓磊绕道行驶,于是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直行。方向盘在顺时针作用力与逆时针作用力的僵持下,车辆被迫右驶进入逆行车道。李圣乔强烈要求停车让自己下车,邓磊对李圣乔的要求不管不顾,并加大油门前行。李圣乔遂自行将右侧副驾驶车门打开,并抢夺方向盘逼迫邓磊停车。在抢夺方向盘的过程中,李圣乔右倾不慎倒出车门跌落在地,头部和背部撞击到右侧花坛上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说理:当车辆进入逆行车道后,邓磊不正确应对李圣乔强烈要求下车时的过激行为,反而加大油门行驶,故其对李圣乔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据本院认定的事实,李圣乔在邓磊驾驶车辆右转时抢夺方向盘,在逆行车道上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自身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故依法应减轻被告邓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力,酌定死者李圣乔和被告邓磊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为:4/6。
羁押时间:无
判决结果:民事判决,无刑事责任。保险公司赔偿40万,邓磊赔偿11.6万
案号:(2018)苏06民终2958号
简单案情:2016年7月12日15时33分左右,丁锦荣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元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县南城街道祖师庙村22组地段时,乘坐人周某(与丁锦荣疑似情人关系)从车上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说理:一审法院认为丁锦荣驾驶车辆理应确保乘客安全,且丁锦荣在死者多次要求停车,还用脚蹬了副驾驶车座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靠边停车,丁锦荣存在较大的过错。死者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意识,其应知道在车辆尚未停止时开门下车存在极大的风险,故周某对其自己的死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丁锦荣承担60%的事故责任,死者周某一方负担40%的事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丁锦荣在乘坐人明确提出下车后的处置有明显过错。周某明确提出停车、下车的要求,但丁锦荣认为其“是来气说着玩的,就没有停车”,也没有明确表示会就近停车,“只是把速度稍微减了一点”;在发现周某起身离座并打开了车门后“立即急刹停车”、“用力踩(刹车)的,踩了车子还没有停”,周某在丁锦荣急刹车瞬间摔出车外。这一过程中,周某提出停车下车时丁锦荣没有及时停车(如道路状况暂时不适合停车,其也应向周某明确说明并作出安全提醒),发现周某起身离座并打开车门时,丁锦荣也不应急刹车,而应立即口头提醒、制止周某危险举动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车。驾驶人有安全行车、保障车内乘坐人员安全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丁锦荣承担事故损害的主要责任正确。
羁押时间:无
判决结果:无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大概是85万元。
如果不会影响到孩子,司机大哥可能就真的认了。
无妄之灾影响到孩子的前途,谁能忍??
近段时间看到了好几个湖南地区的案件,令人感觉匪夷所思。可能是近期曝光密度太高了,让人觉得湖南问题很大。
像湖南怀化新晃操场埋尸案,一个中学校长就有能力杀死老师、埋尸操场并逍遥法外近20年。
还有前几年的衡阳破坏选举案、今年的衡阳特大涉黑系列案(横行近30年的涉黑团伙)。
我记得还有几个地方,最近都上了新闻。
这个长沙跳车案,本身就闹得很大。然后长沙还趁热打铁,要建设“女性友好型城市”。在舆论一片糟糕的情况下,有这样趁热的吗?
这反映出他们的整个氛围都不认为他们做错了。
这才是大事。
这个事情不是说改判不改判的问题,而是说还能猖狂到几时的问题。
怎么判一点也不重要了,就算是直接把人枪毙了,湖南的问题也已经充分暴露了。
一个充分暴露的棋子,就是弃子。
作为弃子,在其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完之前,只会挣扎得更加激烈。有的人看破局势,知道队友不可信任,知道要跑;还有的人则天真幼稚,以为队友可以信任,企图做更加充分的表现,寄希望于将来会有人来捞他们。
这种情况,就事件过程来说,一切才刚刚开始,还有很多很复杂的博弈在其中。就整体形势来说,实际上一切都已经结束了。
行百里者半九十,就事件发展的程度来说,这是到了九十的位置上了。接下来的十里走起来会更加尖锐和激烈。
同时,这起事件,也只不过是一个开端。
在这里,我想对周某的妻子表达最深切的敬意。
当周某被延期羁押时,是她四处奔走,为丈夫发声,将更多的案件相关细节公之于众。
多次尝试自行聘请律师与周某接触,帮助监牢里的丈夫了解情况,并试图拒绝法律援助。
当周某被释放后,也是她,帮助丈夫了解现在处境,并一同去向岳麓区法院和长沙中院寄出上诉状。
处事冷静,有条理,有方法。
在丈夫暂时倒下的这段时间,是她站出来,重新顶起这个家庭的脊梁。
周某妻子的所作所为,也让我想起了电视剧《白鹿原》中的原创一个情节:
白嘉轩和鹿子霖被土匪绑架后,土匪让白鹿原上所有人凑钱支付赎金。
在筹集赎金时,大家心里都清楚,即使足额缴纳赎金,土匪也不一定会放人。
但白嘉轩的老婆仙草 和鹿子霖的老婆鹿贺氏,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反应:
仙草:”救人要紧。“ 将家中所有财物都拿去凑赎金。
鹿贺氏:原本拿了全部财物准备送出,犹豫了一下还是留下了三根金条。
都说”大难临头各自飞“,
换做其他人在周某妻子的位置上,有的可能会选择离婚,改嫁,来保证自己不被牵连。
可或许就是这样”相濡以沫“的感情,才更加让人动容。
古人云:”娶妻娶德“,诚不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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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可以说是非常笨了。一位热衷于分享观点和看法的耿直青年。想不明白的问题太多,捡有趣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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