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打开热搜,看到这条消息,内心五味杂陈,不知道说什么好。另一条热搜是第一版洛丽塔的扮演者逝世的消息。看似无关的两个消息,却让我想起曾经看过97版洛丽塔里的一个场景。
洛丽塔里的暴力伤医场景 https://www.zhihu.com/video/1194408608677388288是的,不知道你们看到这个场景是什么感觉。男主深爱女主,女主却串通他人从医院逃离。是的,这个事跟医院 跟护士 跟医生有什么关系呢?可是请看男主,他把弄丢女主的悲愤和对女主的背叛都发泄在医生身上了?嗯?是不是觉得莫名的眼熟?曾几何时也不乏这样的电视剧,救不活朕心爱的ABCDEFG。。。。。。。,让你们这帮太医陪葬?
请问,能告诉我们医生做错了什么吗?就活了是你医者本分,救不活就让你陪葬?上帝的天平都不敢这么不公平,敢对医生再糟糕点吗?
接着聊视频的事,是的,失控的男主,那么多护士拉着他,他还是固执的要通过打医生来发泄情绪,那他是怎么平静下来的呢?好,眼角的余光看到了神色轻松的警察,立刻,马上收手,道歉,不停的道歉,鞠躬,自己给自己编了借口,自己溜下了楼。这是一部97年的电影,这是为了烘托剧情的一个微妙的场景。
您问我怎么看待今天的防医闹法?我的观点都在视频里男主态度转变的这一段了。如果你非要以情绪为借口,暴力做手段 ,那么只有请立法给您降降温了。
我说句实在的,08年颁布的新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到现在11年了,执行的到底怎么样,相信大多数生活在996工作制里面的各位心里有数,马云公然叫嚣不遵守,还把996和封建迷信联系在一起,人社部门竟然没有去阿里查查,相信大家对于我国的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有了一个判断
具体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是看这个消息,都是些废话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第一条看,国家不专门强调一下,专门立一项法律,难道医疗卫生人员就不是普通公民了吗?难道就不受刑法的保护了吗,普通公民不是医疗卫生人员,难道就可以被威胁,人格被侵犯了吗?真的很逗,既然刑法已经可以保护了,干嘛还要专门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那以后要不要立法保护农民?要不要保护律师?要不要保护程序员?有这个闲工夫,不如商讨一下怎么彻底根治,三千年前的大禹用实际行动教育我们“堵不如导”,严刑峻法能吓唬住坏人的话,世界早和平了
俩字评价:搞笑
从法理的角度来谈谈看法。规定禁止任何人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将对医患关系产生哪些影响?答案是有积极影响,但影响不大,并不能绝对制止伤医行为,但是立法态度值得鼓励。
第一、“禁止任何人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属于宣示性规定,本身只有表明国家和立法机关态度的作用。相当于领导讲话中的“我再强调一点”。这种宣示性规定,在法律上也就是强调对某种行为的肯定或者否定态度,并没有什么实际用处。这种规定在法律上比比皆是,但是法律工作者一般都对其无视,因为考试既不考,平时也不用。
第二、禁止伤害他人本来就是法律应有之意。现有的任何一条法律都不会容许威胁无辜之人的人身安全,包括医生。所以这种规定,属于画蛇添足,跟医学上的安慰剂差不多。
第三、没有配套规定辅佐。一个法律条文要起到规范作用,必然需要结构完整或者存在一个配套的规范群。从微观来说,需要条文本身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都齐全,举个例子,比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这就是一个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都齐全的条文,故意杀人是行为模式,处死刑是法律后果。单独这个条文本身就能够镇压犯罪分子。
但是像“禁止任何人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这种法律条文,就属于光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的结构不完整的规定。带来的后果是,犯了这事,法律后果是啥?不知道,还要查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不知道,这种条文有啥用?
从规范群的角度来说,法律上也没有条文跟它配套。如果要追究凶徒的责任,还要横跨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并不是为这条规定配套的。这条规定或者这部法律本身并没有配套的规定。比如,可以规定如果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将其本人及家属列入医院黑名单等等,这才是配套规定。
第四,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我说了那么多批评的话,但是我还是要肯定法律规定一些宣示性规定,比不规定要好。因为安慰剂有时候也能起到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即便是法律规定得再完善,伤医行为并不会因此而断绝。
因为法律主要提供的是警示教育和事后惩罚作用,如果凶徒不惧死,也拒绝接受法律和判例的教育,法律除了事后判他重刑以外,也很难起到作用。换句话说,法律能预防99%的伤医行为,但是剩下的1%属于非理性和不可避免情况。
作为司法民工,我个人其实非常同情医护人员遭遇凶手杀伤,因为法官也是很多凶徒的报复对象(目前也无解),我们有切身感受。尽管即将出台的法律有一些不足,但是我依然相信法律会在保护医护人员等对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其实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杀害医务人员亦或者是在医院闹事,这不是孤例,只是说恰好被我们了解到了。
而我们了解不到的,更应该被关注到。
在这里也算是交一个作业一样吧,之前帮助老师检索收集了一些案例,并简单分析了一下,我就再“重复”一遍这个建立在“血淋淋事实”上的分析吧。
其中自2010至2016年间媒体公开报道的医疗暴力事件共计100例,并通过检索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检索涉及医疗暴力的裁判文书共计169件(同时段),这些案例排除了非法行医而诱发的医疗暴力,因而均发生在正规之医疗系统之内。
并且依次排序,对每一份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后,有这么几点可以分析的:
二、医疗暴力(暴力)会是怎样一个呈现方式?于法何规?
有关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专门文件大致可以追溯到1986年由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该通告规定: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通告折射出当时发生在医疗场所的暴力事件已非罕见,今天我们所见到的各种医闹形式,包括拖欠费用、占用病床、违规停尸、院内祭奠、打砸医院、强拉横幅、殴打医护等,在30年前的通告中都能得到直接反映。直到今天来说,其实仍然脱不离这些方式。
在哈尔滨暴力伤医案发生后,原卫生部发布《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内部治安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同时,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强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并对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而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意味着医疗暴力行为、“医闹”等都可能构成犯罪。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法发〔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并明确了六类常见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同时,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思路、主要内容作出说明。且自2013年以来,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就开始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取得一定效果。
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上有关医闹处理的规定是较充分的,但当然了,符合具体犯罪的当然还是按具体犯罪算。
三、实际处理结果如何?
通过检索媒体、网站、政府文件、书刊中有关暴力袭医事件的报道,发现自从2003年到2013年,国内共发生101起严重暴力袭医事件,其中23起暴力杀医案,约占整个医疗暴力事件的两成。在收集的101起暴力伤医事件中,共有67起发生在大型三甲医院,主要受害者均为主治医师以上级别,其中主任医师占一半比例。几乎医院所有科室都可能会发生医疗暴力事件,其中以急诊科为最。
因此在医闹入刑这一处理结果上,并非只是一概选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是更多的依照“手段”和“目的”综合考虑而定罪,至少根据程度不一而集中分布在以下几个罪名之中:妨害公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而更为甚者,还使用了诸如放火、投毒、爆炸、冲击国家机关、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而后亦以此定罪。
这也反应了,在实务中医闹方式是多样的,而处理医闹的方式同样是多样的,也说明了虽然不一定能拦下打向医生的拳头,但是处理的招数还挺多。
四、为什么要一言不合就.....?
“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是不错,但医闹这种事毕竟还是有因有果的。
实践中,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抢救无效死亡或意外死亡是诱发医疗暴力最为主要的原因。在所收集的169份起刑事判决书中,因患者死亡而引发的医疗暴力事件共有68起,所占比例为40.2%。在患者死亡后,家属往往悲痛欲绝、情绪激动,难以控制自身情绪和保持理智,特别是在群体行为的感染下,容易采取极端行为或以暴力方式发泄自身情绪和不满。
例如,在井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井某因婴儿分娩后死亡,遂伙同他人手持铁管来到曲阳县仁济医院妇产科内,用铁管将妇产科护理站的打印机、血压仪、呼叫器显示屏、窗玻璃等物品砸坏。后又来到妇产科医办室内殴打妇产科护士长南某,医院副院长韩某乙劝阻时被井某等人打伤。在叶某案中,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在其母亲抢救无效死亡后,认为医院救治不力,从而对主治医师田某进行殴打,要求医师给死者下跪。在卫生院院长甘某否认责任时,被告人及其他家属情绪激动,纷纷对甘某辱骂、拉扯和围殴,并对医院输液大厅、值班室等处进行打砸。
此外,不满医疗收费和服务态度也是引发医疗暴力的因素之一。
如,李某案中,被告人李某因住院费问题与该院护士长田某理论并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李某将田某右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因对医院工作人员服务效率及服务态度不满,在急诊内科抢救室内与护士长刘某乙发生言语争执,后李某甲上前用胳膊将刘某乙脖子夹住并下压,致刘某乙受伤。
也有部分医疗暴力并非因医疗纠纷引发。
如佛山伤医案中,一名带小孩就诊的男子因在诊室内吸烟,不满被劝而对医师大打出手致该医师鼻梁粉碎性骨折。
在郭某案中,郭某被派出所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送到医院治疗后,就占据抢救室不走,在里面抽烟、喝酒、做饭,并召集其他人留宿、做饭、恐吓当班大夫护士,造成医院急诊无法正常工作,大夫、护士请假不敢上班。
丘某案中,被告人丘某酒后因与家人闹矛盾心情不好,无故到陆河县人民医院外三科(骨科)室进行打砸,并将前来劝阻的医师打伤。
也有案件中,被告人因吸毒产生幻觉,将医护人员杀害的。
五、都是哪些人在做坏事....???
医疗暴力的实施主体一般是患者及其家属,其中患者因精神障碍或酗酒状态下所实施的暴力伤医事件值得特别关注,约占所收集案例的10%左右。
此外,“医闹”在所有暴力事件中所占比重较大,这也是最为切题的一个统计,共有18起暴力事件系患者及其家属纠集亲戚、老乡、工友乃至“职业医闹”,采取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打砸医院、追打医务人员等方式到医院闹事索赔,所纠集的人员少则10余人,多则200多人。
从收集的裁判文书可见,施暴者以一名或多名男性为主,所占比重高达72.8%,只有10.7%的案件被告人是女性,而多名男女共同实施医疗暴力犯罪行为的共有8起。46.7%的案件施暴人为1人,52.7%的案件施暴者为多人,其中20人以上的案件所占比例达7.1%。
多数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较低,高中以下的比例为47.%,如果剔除年龄缺失的案件,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施暴者所占比例高达95%,专科以上学历的施暴者仅有4人。
就职业而言,施暴者以农民和无业者为主体,所占比例达到51.5%(剔除职业缺失案件,则为85%),其他职业人群所占比重极小。
六、施暴场所和针对人员略观~~~
医疗暴力的施暴对象主要是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少数情况下也可能针对医院管理人员、医院负责人等。所收集的案例中,多数系针对直接参与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但少数报复性伤医案中则伤及未曾参与治疗的无关医务人员。也有部分暴力事件不仅伤及人身,还采取烧医院、打砸医院、破坏医院设备、在医院陈列尸体、摆灵堂等暴力措施。
医疗暴力多发生于医疗场所,主要集中在医院的急诊科、内科及妇产科等,其中以急诊科为最,本文所收集的100起医疗暴力事件发生在急诊科的多达37%的比例。但也有少数事件发生在医疗场所之外。
如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师被杀案中,一男子疑因25年前曾被陈医师“弄坏了牙”而多次要求赔偿未果,后尾随陈医师住所将该其砍了30多刀,致该医师抢救无效死亡。这类案件施暴者往往是出于报复目的,有预谋地对受害医师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如汪贵舟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因其子在医院跳楼自杀身亡而要求医院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产生报复泄愤想法,并于2015年8月19日上午将一小炸炮投入被害人驾驶的小轿车内,将被害人炸成重伤。
而且医疗暴力呈现出单向性特征,即患方主动对医方施暴,而受害医师往往采取避免与患方发生冲突的策略,多以躲闪、忍受等消极姿态应对。所收集的案例中,个别案例中医师以暴力方式做出回应,且具有防卫性质。
如患者刘某未挂号冲进门诊室向正在给其他病人看病的医师咨询病情,一言不合便辱骂、厮打医师,医师出于自我保护将患者刘某推倒在地。
又如,在洛阳医院案中,一名酒后男子殴打该医院值班医师,该医师还手双方遂发生厮打,期间撞开了电梯门,2人坠下电梯井双双身亡。
从目前看,医疗暴力的治理主要采取事后惩处方式,即通过对暴力伤医行为尤其是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以达到制裁违法、惩罚犯罪,并达到预防和威慑违法之目的。应该说,以事后惩处为主体的治理措施对于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一定的成效,以“医闹”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医疗机构的诊疗秩序和安全得以明显改善。
对此,官方也认为“医疗纠纷数量、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下降趋势,医疗秩序总体态势向好。”尽管如此,政府治理似乎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即便是2013年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医疗暴力事件仍处于高发状态,“严打”态势和严刑峻罚并不能有效遏制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
一年一年,但愿大家都能幸福工作,照顾好自己~
因为有比较熟悉的老师是研究医事法的,偶尔也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很深的感受就是,医事法的很多研究都是围绕“医患关系”这个主线去展开的。所以补充一下 @王瑞恩 和 @猴子判官 的回答。
围绕「医闹」立法,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 290 条第一款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除了对医生的生命健康构成侵害的极端刑事犯罪之外,仅仅是扰乱医疗秩序,也可用刑法进行规制。
问题所提到的立法,正如 @猴子判官 所说,属于宣示性立法,如需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还需要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
个人倒是觉得,先不必急着批评这部法律「没有牙齿」。宣示性立法也有助于在适用其它法律时提供指导。例如,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经常被人诟病为「口袋罪」,被认为过于宽泛、适用过程任意性过强。
那么,如果通过更多的实践案例,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与寻衅滋事罪名中「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要件建立稳定的映射关系呢?
再者,针对暴力威胁进行立法,在世界范围来看有可行的尝试。例如,美国很多州的法律中都有「恐惧威胁罪」( terroristic threats),构成要件为威胁要对他人进行暴力犯罪,使他人受到恐吓,导致他人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生活。 此类罪名,在构成要件方面与我国的寻衅滋事罪名有相似之处,但更为具体。
开个脑洞:宣示性立法,和有牙齿但经常让人看不明白往哪下嘴的罪名,结合一下,会有怎样的化学反应呢==
有影响,但需要辅以其它方式。
也就是说,恶意伤医、杀医事件频发的今天,除立法、执法,还需要做其它什么来防止?
宣传和贴标签。
宣传也讲方式方法。
立法和执法后应该进行广泛宣传,在不断的宣传中让大众逐渐形成对伤医行为后果的认识。注意,不是伤医行为,而是伤医行为的后果,因为往往只有涉及自己的灾难才能让他们重视和悔悟。并且对该行为所要承担的恶劣后果扩大宣传,达到「恐惧诉求」的结果。
恐惧诉求,(恐惧诉求_百度百科)
通常是运用"敲警钟"的方法唤起人们的危机意识和紧张心理,促成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向一定方向发生变化,这是一种常见的说服方法。
恐惧诉求既可以利用恐惧最大程度地唤起人们的注意和警觉、改变态度,也可以利用其附带的紧迫感促使人们迅速采取行动。如在香烟盒上同时印上烟和骷髅或烂掉的肺来表明吸烟的危害。
宣传时,可以体现伤医的严重、恶劣后果,比如锒铛入狱,以吃牢饭的恐惧来避免伤医行为。
那贴标签是什么呢?求的就是一种刻板印象。
先说一下对人贴标签,比如看到通缉令上的杀人犯你就容易脑补拿着刀满脸是血的恶人,便会下意识逃避。
那对行为进行标签呢?你不妨回想一下,当你看到有人在街头伤害警察的视频,你的第一反应是不是这个人完了,和这个念头一起出现的是「袭警」?
因为每个人都在下意识里知道,袭警=他完了,这就是一种标签。
那伤害工作时的医护人员的行为,也应该逐渐形成类似的标签,比如「袭医」。当然,后果可以不如袭警重,但也要让人逐渐在潜意识里认识到袭医的危害,慢慢将「袭医」贴上「吃牢饭」的标签。
综上,不断的加固「恐惧」,慢慢形成「标签」的效果,或许能够遏制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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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凝视深渊,但依旧心向光明!
在今天(28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从2017年12月以来,这部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经历了4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它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章节进行了具体规范,体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和促进健康,以及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新理念,也反映出对我国卫生与健康相关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及立法思路的与时俱进。
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该法作出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参与者,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介绍,这部法律解决的主要就是病有所医、健康中国建设的基本问题,体现了人民性、公益性的原则。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丛斌:我们主要是围绕着人民健康,怎么样能使全国的老百姓,能够病有所依,能够少花钱多治病,不能把健康领域作为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领域来对待,作为一个公益性的事业去对待。
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医疗卫生领域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比方说看病贵,看病难,乱收费,治疗不规范等等,还有一些医院本身在运行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非法的事情,在本法当中都有所禁止。
丛斌认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国家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等,又体现本法关注民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丛斌:我们把卫生事业搞好了,为老百姓所想,所盼,在制度体系上能够满足老百姓的需求,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政治工作。政府该干的事就得干,医疗机构该做的事就得做,你不能马虎,不能含糊。(央视新闻)
这里面的凶手都是怎么处理的?
理顺这个,昭告天下,
相信会非常有震慑力。
如果他不是像韩剧里演的那样患了绝症,那他的意思就是,偶尔上个床就挺好的,别指望我会娶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