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讨论的最大问题,不是司机有罪没罪,
如果网上信息是真的,
最大的讨论点是,为什么不让请律师,为什么法院的信息和交通部门信息不一致!为什么强行安排两个援助律师!
这时候司机有罪没罪就不太重要了,就是司机有罪,也是可以自己请律师的。法院的信息和交管部门的信息不一致,那些两个部门肯定有一个是错误的。
另外,我个人觉得,判决书上提到司机和女孩因为搬家费发生矛盾,然后暗示司机因为矛盾而对女孩态度不好,这是主观判断,并没有确实证据,法律是讲证据的。比如一个人去饭店吃饭,和饭店老板吵架,并不代表这个老板会在饭中下药。一个人去理发的时候因为价钱发生争吵,并不代表理发师会割喉顾客,这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个措辞是预设立场,预设司机因为搬家费不满意而故意刁难女孩,暗示司机是故意改变线路。这不严谨,更不要脸!
国庆前夕,官方党媒首次为货拉拉司机发声,质疑一审判决结果。
9月30日,澎湃新闻发表文章“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 司机有什么过错与罪责?”。
在最后写到:
“周某春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
原文链接:
澎湃新闻在文章中逐条反驳了岳麓法院一审判决书所认为的“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在本案中主要存在四个过错行为。”。
过错一,偏航:
对于偏航,从周某春的偏航原因、目的,属于情有可原。周某春明确给车某莎讲了不会因为偏航多收钱。货拉拉APP只是推荐路线,推荐的路线并不意味着就是必走的路线,司机根据情况作出有利的自己的改变,符合情理。
所以,周某春的偏航行为,从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创设一种让车某莎人身安全陷入危险的行为。从客观上也没有创设车某莎的人身危险处境。
过错二,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
车某莎既然要将身体大部分探出窗外或直接跳车,解下安全带也很容易。所以,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并不是周某春为车某莎创设的实质危险行为。
过错三,对车某莎态度恶劣或不予理睬。
周某春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和不友好的语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车某莎的跳车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车某莎坠车。
车某莎的死亡来自于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将身体探出车外坠车甚至跳车而亡。因为“周某春未采取措施”,实则是“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为时间只有几秒,实在太短。”
最后总结:
根据《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规定:
周某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
以上的文章内容有理有据,层次分明,不夹杂个人情绪和故意夸大事实的内容。
绝非 @央视新闻 那篇“唯一的正确的做法是:制止并紧急刹车”可比的。
各位:
虽然大家都知道 @澎湃新闻 一贯不干人事,
但看在它这次肯为底层男性劳动者人民报不平的份上,
能不能双击屏幕给点个赞 呢?
一个帶着“你就是有罪”、“你必须有罪”的主观臆断所进行的司法程序及结果,所造成的影响,比司机有没有错、有没有罪还要恶劣。
有错
错在 当那位女子把身子伸出去的时候,他没有急刹车。
这可是央视钦点的错。
建议驾校多学习学习研究生考试,每年交通热点话题 加到考试里去。
不然以后的司机都不知道
这个时候,应该急刹车。
急刹车之后怎么样,那我就不管了,你去问央视。
我估计 再死个几个人,央视就知道出来道歉说 我错了。
管他呢,反正死的不是我。
《事先申明,我是男的》
《但是我身边的女性都很害怕》
《就假如吧》
《咱们抛开长安监察局某检察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规超期关押拘禁拒绝探监逼迫签署认罪书的事实不谈》
“就算跳车的时候,违信强行同车一起过去还不给钱的车莎莎瞎指挥让你乱拐弯你不听还开去警察局附近导致她吓得跳车死亡占99%的责任”
《难道司机连1%的责任都没有吗?》
反过来说
《如果他完全没有犯罪,那他本身对于犯罪和销毁证据一定了如指掌,那他就是犯罪了》
上面是你要的答案,下面是我要的答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手握公器的人,一定要严以用权。你不经意夺走的,可能是别人愿意不惜一切代价保卫的东西。别人被掠夺后,是会默默承受,还是会坚决地举起枪,你永远无法预估。——《公平,公平,还是他妈的公平》
很多人都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奔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的。错了!中国的法院判案的原则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以定纷止争为原则。这个话是官方认可的话,我也不是攻击中国的法院。我说了,前提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
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很多时候在个体案件是比较模糊的。这个时候,中国法院的就是谁闹谁有理,谁惨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这样才能尽快的让案件平复。
在货拉拉的案件中,原告家庭死人了。如果货啦啦司机无罪,原告家庭肯定心里无法接受(可能是我,也没法接受)。这个时候如果闹起来,法院肯定不得安宁。但是货啦啦司机呢,反正你还活着,我判你个小罪过,你也就忍着吧。
这就跟当年的南京老太太一样,老太太都住院了,扶人的小伙子你赔点钱,老太太就不闹了,我这就就结案了。而且你看,有法律条款支持啊,作为法官也没有贪赃枉法。这就是中国的法院的态度了。
所以,货拉拉司机有错吗?我个人觉得没错。但是会被判罪吗?我觉得除非闹得更大,大概率是会被判罪的。
很多人质疑我说,货拉拉司机言语刺激就没错吗?还有人直接说我不懂法,说货拉拉司机的言语刺激以及偏航是跟死者的跳车有因果关系的。
我确实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但是我想说,法律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我就想问这位懂法的人,你用什么证据主张,一个没有辱骂恐吓胁迫就是语气和情绪很不好的话,偏航但是没有去荒郊野岭的行进,就能导致一个人死亡?这是什么因果逻辑?
每天在网上我被骂的次数不计其数,大部分来自民科。难道我有一天跳楼了,他们都跟我的死有因果责任吗?那是不是您说我不懂法,这句话,我也可以认为是“恶劣的言语”呢。因为我真的觉得很恶劣啊,你又不了解我的背景,凭什么说我不懂法。
最后还是那句话,我并不是要给货拉拉司机洗地。我真心觉得货拉拉司机做的有错,服务道德,做人品行可能都有问题。但是我认为司机的行动不是导致这位女性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该被判罪,但是应该被惩罚。
最后我问那些指责我的人一句话,每天在中国大地上跑的车辆有多少?脾气不好的司机又有多少?甚至开始跟司机打架的都能几个吧?在司机啥都没做的情况下,不报警,二话不说就跳车的,这是第几个?你们真的打心底觉得死者没问题吗?
很久没上来看了,突然发现真的是谁弱谁有理的思考太强大了。
有人说,女生感受到危险,在黑暗空间中,感受到危险,高喊停车,而且推门。司机不停车,就是司机的错。
我就想问问你们,你们这些逻辑是普适性的吗?还有那位 @天边孤云 ,你兑了所有人,说人家不懂法。您是律师吗?如果是拿出法考成绩。您说了的那些逻辑,我就想问一句:别人也可以这么做吗?
是不是说在一个“黑暗封闭”的车上,我感觉到危险,大声跟司机说停车,司机必须立刻靠边停车?您就回答是与不是。如果是的话,运营车辆如果进行?
10月12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建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现场情况无法100%还原,有没有错,不好说。
但说有罪,就Tm离谱
周阳春一点错也没有。
与TAXI不同,个体市内短途汽运自从出现在中国那一刻开始,运输路线的选择就是绝对由承运方来控制的。
托运方的权利,可以是从A地出发,到B地C地分别装上不同货物,一并运输到D地,又或者是更复杂的情况,但从A地到B地之间的路线,仍然是承运方绝对掌控的。
由于货运行业的特殊性质,以及政策施加给货运车辆的禁行限制,货运车辆路线的选择具有专业性。
比如说,如果运输货物属易碎品,那货运司机自然要选择避开颠簸路段,同时货运车辆为了避免反复停车启车所带来的对货物完好的威胁,货运司机会选择少信号灯、车流量小的路段。
由于货运行业历来的交易惯例是双方商定一口价,所以承运方选择安全但绕远的路线对托运方利益并无损害。
引入导航软件的推荐路线对承运方的路线选择权进行干预,是非常荒谬的。
车莎莎基于假象避险而实施的行为理应由她自己负完全责任。
有。
他应该让货主的狗坐副驾驶系安全带,货主蹲狗笼子,这样会大幅提升安全系数。
狗比货主好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