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检工作人员,看得特别难受,感觉法学白学,工作的意义何在?我突然发现,讲道理没啥用,那就爆粗口吧,请这位法官来我副驾驶一坐,既然你觉得紧急制动有效,来我副驾驶座,我开到60,你身子半截出去,我再来一个急刹车,想来肯定没事
补充:看了一下各大公众号的转载,下边精选评论都是支持的,感觉上诉也没用了,要被盖棺定论。
本案会成为将女性地位降格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性地位全面跌落的开端。
小学思想品德就教育过我们,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条件是,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跳车会造成重伤、死亡,是不是成年人应该能辨认的行为?
一位男乘客因谈好价钱,而女司机不按路线行驶,慌乱跳车,右上肢瘫痪,五级伤残。 新沂法院认为,该男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人因司机疯狂驾驶认为对方意图杀害,跳车身亡,法院认为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
未成年人、成年男性都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跳车自己需要承担责任。而成年女性跳车,司机判刑,暗示女性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跳车不需要承担责任。
没有履行义务,就不能得到权利。
讽刺的是,网络上千千万万的女权都站出来,表示自己也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也就间接向所有提供类似服务的人说明:”我们不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人的能力。“
她们不仅用语言,还用行动,证明了自己情绪失常、喜欢诬告、没有成年人的能力:
结果呢?
她那时太年轻,所有命运赠送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司机平行宇宙
司机缓点刹车:未采取有效措施。
司机急刹车:急刹车行为致人死亡。
司机伸手抓女孩:车辆失控致人死亡,据了解,女孩衣服有拉扯痕迹。
司机不做任何操作:未采取有效措施。
女孩站起来的一刹那,对司机就是个死局了。
诶,这已经很简单了啊。
我国《刑法》讲究两个,一个是罪刑法定,一个是疑罪从无。
罪刑法定是指,一定要有一个罪名套进这个行为里,才能成立犯罪。比如说诈骗罪,它的行为就是诈骗,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比如说抢劫罪,它的行为就是抢劫,实施了抢劫行为。
但本案中女子是自主跳车的,她自己的行为是可以被解构为“自杀”。
因为司机不停车与女子死亡并不具备因果关系。
大家解构一下,是不是这个道理。汽车不停止,并不必然构成人类死亡。因为地铁和公交车也经常不停车,也有很多人要求临时下车(特别是公交),但司机不停车也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因此,不停车与死人是不足以构成因果关系的。
所以,女子的跳车行为,只能是她自主自杀。
而这个世界上不存在“观看别人跳车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机是无罪的。
其次,疑罪从无。
或许大家焦点在于有没有救助义务的这个问题上,但我认为这件事情压根儿就谈不上讨论救助义务的这个问题。
因为没有视频。
所以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有尽到救助义务。
根据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对于被告的犯罪事实,举证责任在检察院方,因此检察院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机有罪,而司机是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的。
那么,在本案中,检察院方能拿得出明确的证据证实,当时的司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吗?
司机是不是已经拉住女子了?司机是不是已经有所行动了?司机是不是已经在救助却没有成功呢?
这一切都没人知道,因为没有视频。
这时候或许有人问我了,那么也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罪呀?
是的,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罪。但是,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检察院方需要举证被告人有罪。如果检察院方证据不足,那就是不足以指控被告人,即疑罪从无,统一无罪。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你很可疑,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你有罪,所以你无罪。
所以,我认为,本案上升不到讨论救助义务的程度,因为如果没有证据确凿的“物证”是不能定罪的。
至于很多人谈到司机个人的口供?
众所周知,口供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比物证要低微许多,特别是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口供。通常来说,口供需要多人多份反复对比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才有足够的证明力。
至于司机一人一家之谈,即使他认罪了,我认为都不足以成为定罪依据。
如果一个人的口供都可以成为认罪依据,我觉得以后会发生很多案件请人来投案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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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评论区如此激烈,我再谈两点。
特别是有评论的朋友谈到一个法援的问题,我可以聊一聊。
我国司法实务中,有两个大前提:
1、法院不能更换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所指定的律师。
2、每个被告人对多只能够拥有两个代理人辩护。
然后当地司法部门给这位司机派了两个法律援助处的律师,其实我不是很懂什么意思哈。
顺带一提,妹子们可别以为这种判决稍微偏向女死者会是一件好事,任何的不公正、任何可钻空子的地方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比如说当年的彭宇案,催生了很多碰瓷党。
那么货拉拉案,会不会催生很多“杀妻党”呢?
我有理由提出一个问题,某些居心叵测的人,会不会利用这个判例,在出租车上将妻子推下车,然后以丈夫的身份向司机索赔呢?
某些重男轻女的父母,是不是会利用这个判例,狠心将女儿推下车索赔呢?
“我老婆坐的好好的,突然跳车了,肯定是司机刺激了她!”
“我女儿命好苦啊,怎么这个司机不肯说话,导致她跳车了!”
任何一个幻想性臆测,都会带来更多的幻想性臆测,任何不讲究客观事实的现实,都会让现实变得更加魔幻。
不如说,客观维持公正就是最好的公正,任何的魔幻都会导致更大的魔幻。
顺带一提,我评论区有位朋友,说支持量刑不支持定罪理由。
那是为什么呢?
是因为我科普得不到位吗?
“罪刑法定”是指,一定要有一个理由和罪名才能定罪,如果没有相对应的理由和罪名即无罪。
你觉得,没有理由,也能量刑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你还是别聊这方面的东西了。
因为你不懂。
从人情道理上,你谈不清为什么司机是否刹车会构成杀人,将停车行为与死人两者间拉上逻辑关系。
从法理上来说,你不懂法。
为什么你要去谈一个你不懂的东西呢?
简单来说,基本以后每个开车的司机都要承担这个结果带来的影响。
其实,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
货拉拉司机是过失致人死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本质上跳车是乘客的行为,而司机没有做到有效措施,请问如何是有效措施?那些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只要是交通工具,乘客跳车,那司机就要担责。相当于司机就被吃的死死的,无论什么情况,乘客只要一跳车,司机就需要承担过失致人伤亡的风险。那遇到一些奇葩,简单来说,等快到目的地时,车速放缓了,直接跳车,司机连钱都不敢要,还要倒找钱。。。。只要有一点磕碰,那稳稳就是过失伤害。彭宇案引出,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货拉拉司机引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他人伤亡。
交通工具可真的多,飞机,火车,轮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摩托车,自行车,一旦你们的乘客,只要一跳离你的交通工具,你准备好了吗?采取有效措施。
以上只是我个人一点联想,希望各位驾驶员不要人人自危。
在我看来,连判一缓一,司机都不该受。
判的没问题!
小管家,这样总能符合条件不用修改了吧?
我总算知道某些傻X剧情里面反派天天咋咋呼呼“如果你不投降这些人都是你害死的”这种傻X逻辑的理论基础是哪里来的了。
按同样的逻辑,这位司机如果当庭自杀,怕是全法庭的人都要算过失杀人吧。
如果司机当庭自杀,在场的各位大人们,是不是个个都犯了过失杀人罪?因为他们没有及时阻止司机自杀,因为他们不会医术没有及时为司机止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