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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老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要求学生和学校赔偿,法院二审判决「自甘冒险,不赔」,你怎么看?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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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穿篮球场被撞案二审败诉——盘点那些向“和稀泥”说不的七大经典案例

老太太横穿篮球场被撞,一审认为带球后卫承担40%责任,学校承担10%责任,老太太自己承担一半责任。

到了二审,直接认定老太太全部败诉,并告诉潜在老太太们和公民:篮球场是对抗性运动场地,不是道路,不能随意穿越。穿越就是一种“自甘风险”。


前言: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一组组翔实的数据,记录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为公平正义和经济社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全民普法”、“法律大课堂”的效应再次彰显,其中让众多网友围观并点赞的当属“最高院工作报告”。那些被周强院长点名的经典案例,每一件都是在向那些“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甚至“谁受伤谁就有理”的和稀泥做法坚决说“不”的案例,足够的硬核,无不释放着的强烈司法信号和法治理念。


让我们一起回望过去,回顾这七大经典判例:


1.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案情回顾】

信阳某小区的老人与儿童相撞,在其预离开时被他人阻拦,后老人猝死,阻拦者孙某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


【案件结果】

老人家属败诉,劝阻者无责——鼓励见义勇为


【律师点评】

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于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本案中,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地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


该案,信阳法院通过判决让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类似的还有著名的“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医生好心在公共场合劝烟,被抽烟老人纠缠,后老人发病身亡。2018年1月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及时纠正一审法院的“和稀泥”做法,撤销了赔偿1.5万元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赔偿请求。


2.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





【案情回顾】

患者叶某未带钱去村诊所找医生王某结算以往看病费用,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叶某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又突然返回诊所小跑冲向王某抬起右脚跺王某,王某侧身躲避用手抓住叶某右脚将其掀倒,致叶某摔倒在附近的电动车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轻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医生一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3万余元。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该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医生王某无罪,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坚决保护正当防卫


【律师点评】

患者飞踹医生被反被PK致骨折一案,在传统朴素的司法观念里,会认为“谁受伤谁有理”、“一个巴掌拍不响”。甚至这些观念在一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中仍有残余,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依然采取“和稀泥”做法,导致了该案一审错判误判,把无罪的案子当有罪处理。


驻马店中院二审公开宣判,认为医生王某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宣告上诉人王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被写进最高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跟“和稀泥”判法说不。让属于真正正当防卫的案件,不再“退一步处理”地消化掉,坚决鼓励公民采取正当、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3.河南女孩应聘被拒案





【案情回顾】

24岁的小闫是河南人,大学专业是法学。2019年7月3日,小闫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小闫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2020年5月15日,二审法院杭州市中院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闫某某1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闫某某赔礼道歉”判决。


【案件结果】

招聘酒店赔偿1万元并赔礼道歉——保障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律师点评】

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尘埃落定: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给予闫某某就业机会的行为,已经构成就业歧视,损害了闫某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为消除该酒店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法院还判令该公司对闫某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上登报致歉。


妥善审理女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的有力处理,对于依法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件的宣判,给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者敲响警钟,面对这些现象法律没有缺席,而是起到了惩罚作用。


4.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某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随后,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

后柳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群主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结果】

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裁定不予受理——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


【律师点评】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的态度,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的基本精神,故裁定驳回了群员的起诉。互联网群组创建者、参与者在线交流信息,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互联网规则,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或管理员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组员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自治链接未来,法律赋能活力。8亿互联网用户的赛博人生,值得用规则照亮方向,值得用法治撑起穹顶。


5.小偷逃匿跳河溺亡案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张某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后,倪某等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等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等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追赶群众无责——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


【律师点评】

倪某等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及时采取了报警处理;倪某等三人对张某水性不得而知,且没有义务苛求三人下河施救。因此,死者的家属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6.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案情回顾】

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村民吴某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景区村委会无责。——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


【律师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此外,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此案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


7.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有关单位无责——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律师点评】

该案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难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其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最终导致溺亡,该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本案的价值,对个人而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如果对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损害后果,无法获得行为人给予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往多有案件为顾全受害人的损害而判决或者调解无过错方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体现作为与担当,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END-


user avatar   yi-ge-sha-zi-38-9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确切的说,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挽救了一群人,一群有朝气有理想的年轻人。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 40% 的责任,计 1.2 万余元。”

如果这个判罚落实了,会产生哪些后果?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旦这个判决落实了,

那以后坏老人的碰瓷场所,除了马路,是不是又多了一个篮球场?

我们的思维还可以发散一下,一般的篮球场属于共同体育活动场所,

那以后,公开的足球场,乒乓球台等等场所,

是不是就变成了坏老人的捞钱场所?

有时候不阻止恶性事件发生,就是犯罪。

有这么多碰瓷案例在前,一审法院还敢在这种事上”和稀泥“,其心可诛

法院是伸张正义的,是要引导社会风气的,

在这种事上和稀泥算什么?

这就是放纵罪恶,就是毒害社会风气。

为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点赞。


user avatar   stary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起案件判得好,关于老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能否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规定,我做一个补充。

纵观本案,我们发现该起案件侵权事实发生在2019年11月3日,当时《民法典》尚未发布且尚未实施,这就意味着「自甘风险」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即这位大妈的行为法律应当如何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因此,这件案子的法律适用上并没有问题。

从法理上来分析,原则上,民法典中创设性的新增规定没有溯及力,如总则编中的临时监护制度、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制度、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等均不能溯及既往。而对于现行民事法律中有总则性、基础性的规定,新增条文属于对现行规定的具体展开,则民法典实施后具有溯及力。[1]

什么意思呢?说得通俗点,创设的新制度新措施,超出一般人所预见,譬如婚姻冷静期在《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前就不能用,而在原有的制度上作出细化详细规定的,并没有超出一般人所预见,那么就可以用,这种规定可以称为是对原有法律的具体落实和解释。

那么自甘风险到底属于新制度还是原有制度的具体解释?

我认为是后者。

原《侵权责任法》(现已废止)第二十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可见,即便在本案中,根据裁判者的事实描述也能够根据该款规定作出同等的判决。即大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遇见其穿越球场的行为具有一定高度危险性,因为篮球作为一项强对抗的身体运动本身对运动参与者的人身损害相当大,此等事实为一般公众所知晓,可见大妈的该行为对损害的结果存在放任的态度。因此可以被评价为故意。

另外,原《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而该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视作该制度的具体原则,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完全可以视为对该款规定的具体展开。

参考

  1. ^ 参考,王栋著《正确处理民法典颁布后的新旧法衔接问题》,载检察日报,2020年9月23日

user avatar   ni-feng-xing-chen-y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案发生于篮球场中,天然符合『自甘风险原则』的典型适用条件,不用考虑扩大适用的问题。

法院判决不予赔偿,其实是合理的。

一方面,该老人明知有风险,仍然选择经过,导致受到伤害。而运动员做出正常运动行为时,难以判断身后是否有人,不应该对他加重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校园对运动场作出了明显的区分。老人完全能够分辨运动场区别于一般道路。

因此可以依据自甘风险之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不应该和稀泥,更不应该因某人冒险图方便,却让守法者为其受伤买单。


但是我们也应该考量自甘冒险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的限制。

例如:如果砸伤观众席上的观众,一方面观众本身远离球场,很难认定为“参与”文体活动。

另一方面,场管应该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例如修建网栏等保护措施。

因此如果在观众席上不幸受伤,就不应该以观众“自甘冒险”去看比赛,而不予赔偿。

否则该原则的滥用,加重了一般人在生活中的活动风险。

换言之,生活中存在危险的场所不少,该原则适用的苛刻,有其必然性。

这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普通人。

(就如同在湖边散步,因为护栏坍塌落水受伤。对方以自甘冒险去河边散步,而不予赔偿。)

因此在科普『自甘冒险原则』时,对于其适用文体活动的限制扩大适用的局限性,也应该同时予以科普。

防止某些受害者,因对方拿出此原则唬人,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本案中却是自甘冒险的典型,以红线为例。

老人穿越球场属于自己进入运动场所,应当预见可能受到伤害,其仍然选择进入,本质上有别于观众席的观众。

本身可以走正常道路,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为了图方便,而选择横穿运动场。自然是应该不予赔偿的。

法律不应因图方便而冒险的人受伤,

便对守法运动的学生甩锅。

END

@方舟 拙文,望同行前辈海涵指教。


更新:

评论区有知友讨论:“法律存在漏洞,如果运动的人故意伤害他人,却因为自甘冒险而免责不合理。

我想其实不用有这种担心,自甘冒险原则的条款是存在但书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既然除外了,自然是要担责的。还望不要利用这种“漏洞”去伤人。(笑~


user avatar   leon-3-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支持最终判决,老太太就该承担全部损失。同样的道理,推广一下,闯红灯的行人也应该承担全部损失。

借这个楼想聊一聊打篮球和跳广场舞争场地的问题。现在经常看到网上曝出来,有学生打篮球和老人跳广场舞,为一块场地争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的事件。

在知乎这种年轻人多的地方是一边倒,支持年轻人的最强硬的理由,就是篮球场应该打篮球,不是跳舞的场地。

其实这种逻辑就有点不讲理了。多数的场地都是社区里或者公园里的场地。并不是专业的篮球场,如果专业的篮球场自然有铁围栏围起来有专门的管理制度,管理员那不让跳就是不让跳,也没什么好说的。但如果是开放式的社区公园场地,场子边上树立一个篮球架,表示这块场地可以用于打篮球,不表示这块场地仅能用于打篮球。竖个架子是场地拥有方社区或者公园管理方为喜欢篮球的人群,提供一个方便的条件,不代表标识了这块场地的唯一用途。多数社区的场地,其性质都是多功能的活动场地。

所以双方应该本着先到先得的原则,老太太先到那就跳舞,那你也说不着人家,你先到了那你就打篮球,老太太没理由去抢场地。本来就是双方都有权使用的开放式场地。

至于说旁边可能有你认为适合跳舞的场地,那人家干嘛不去跳?那你说不着人家,一定是那块场地跟篮球场肯定还是有区别,那人家不愿意接受这个差异,如果别人先来了你也没辙。

同样的逻辑在很多学校里面由于条件有限,不是每个学校都有足够的足球场让大家去玩,很多人不得不在篮球场排球场这样的地方踢小场足球。这时候你也看到很多人,明明自己后来的,但是拿了个篮球,拿了个排球来阵阵游词的说篮球场只能打篮…除非学校有明文规定,否则这都是开放性的公用场地,竖个篮球架不代表只能打篮球。


user avatar   bluedrum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估计一审法院没看这个吧,如果小伙子要赔钱,那以后所以广场舞大妈可以理直气壮站在球场中间,你不给我跳,我就受伤倒地,你赔钱。

老人倒地不扶就是了,但是这种直接侵占你的使用空间你能防得住,这样所有公共场所都能被大妈占领了。中国体育躲过一劫。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学生不应承担责任,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开放式的篮球场本身就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如果篮球场不做任何封闭措施,那么篮球场的维护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补充几点:

1、自甘风险行为和组织方/管理方需要封闭球场两者并不冲突。譬如说有人去水库游泳淹死了当然是自甘风险的行为,但是如果水库方没有尽到合理告知义务,甚至为了管理方便修建道路和阶梯使人可以便捷的进入其中游泳,又没有警示和阻拦措施,自然是存在问题的。

2、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当老太进入球场时,并没有任何人上前劝阻和阻拦,也没有看到球场有防止篮球飞出球场的设施和措施。赛事组织方显然存在一定的过失。讨论问题的时候,不能说球员在比赛没有注意的义务,然后又拒不承认这是赛事需要组织和管理。如果这是在比赛,那组织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这不是在比赛,那球员应尽注意义务。

3、没有人认为老太无责,但是老太需要负责,不代表其他人不存在过错和责任。




再补充一点: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你和另一个人在巷子里面打羽毛球,老太太从旁边路过,你是否有注意义务?

我想在这个例子里面,大多数人都会承认,打球的人需要承担注意义务。原因何在?因为你不在所谓的羽毛球场地进行羽毛球活动,如果因此造成损失,应负担赔偿责任

那么同样的,你在路灯下面挂个铁圈练习投篮,你同样要承担注意义务

所以我讨论的就是,法院倒底凭什么免除了注意义务?如果仅仅只是地面涂装,我个人认为是绝对不够的。如果这片场地被用作篮球场。那在里面进行篮球活动当然不应承担额外的注意义务但是作为篮球场来使用,却不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当然是有问题的

法院的逻辑就是,如果一个地方通过涂装标示了其并不是可以通行的道路,那你进入就是自甘风险的行为。我认为这远远不够……

否则我在树林里面放个捕兽夹,我没放路上,你非要去树林被夹了算完全是你自甘风险行为?


一个阅读理解能力正常的人都能够明白,这个答案讨论的是,倒底何种程度的警示和安保措施足以保障进行激烈对抗性运动的比赛。而不是比赛运动员是否应当为误入的吃瓜群众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我当然知道对于一个社区而言情绪价值远大于理性价值,但……这还真是令人遗憾……尤其是应当将理性放在第一位的法律界人士。


user avatar   caijust 网友的相关建议: 
      

简而言之,这块场地,你打野球的时候,就属于你了,别人擅入,自甘风险

跟是不是学校的场地没有关系。你是在社区球场打野球,碰到武汉这个法院,也会这样判

等于是,法院在公共场地不同使用者之间,做出了严格的区划

一块篮球场,这个半场3打3,那个半场广场舞,互不干扰,你进入对方场地,你就自甘风险

那我作为公共场地的管理者,我是做一个主题教育展示,提醒大妈们别进对方半场呢

还是直接把篮筐拆了呢?


user avatar   yu-xuan-3-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大家对梗的喜爱没有那么复杂。

这位外国人用标准的粤语劝大家看开一点,不再被钱财和老板,及时享乐,切中了年轻人的小愿望。本就惊异于这熟练的粤语,内容又不是俗套的无脑吹捧和鸡汤说教,这样贴近生活的作品自然能够在短视频中脱颖而出。

希望这样的作品能更多一些,为打工人辛苦的生活增加一些调味。也希望大家也能看开一点,既然环境依然如此艰辛,又何必去做内卷的那个呢?对于那些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之物,能够照顾好自己和家人就够了。

不说了,这个月的钱还喝不起奶茶,回去干活了。


user avatar   guo-zhu-15-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近代落后仅仅是民族属性的问题, 那最早辛亥革命之后,最晚宁汉合流之后,中国就应该起飞了。

然而事实上呢?

蒋家王朝可以算作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汉族封建政权,结果却是击穿了中国历史的下限。

工业不如带清,卖国远胜带清。

中国近代史的症结,并不在于上层建筑,而在于基层的农民、地主、土地。光幻想着靠换个皇帝就解决问题的人,建议去把高中历史课再补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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