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反对 @南希亚 的回答。
首先说清楚我反对的是什么。我反对的是他开宗明义地说“违法违规”的意见。
该答主引用的是《执行实施操作指引》中的一篇文章作为依据来论证南山法院的裁定违法违规。那么首先要看看这本《指引》的效力。
这位答主说,这本《指引》是最高人民法院给各级法院配发的业务用书。然而很惭愧,我从未见到过该本参考书。看来我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忽视了呀。
然后看看这本书的封面吧。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是把某省的参考用书作为全国指导意见下发各级法院了呀,某省在执行方面的理论研究如此厉害,居然是全国学习对象呀。
这本《指引》所列的编著是个人而不是集体。看看答主介绍编著者为何人:
厉害了,某省省高院执行庭庭长、副院长的个人著作可以作为全国执行工作的指引和参考,可见该庭长、副院长是全国执行工作的理论引导者啦。
我们手头上的审判指导用书一般都是最高院的庭室集体编著的。譬如下面这本:
看来,某省省高院执行庭庭长、副院长的个人意见是可以等同于最高院执行庭的集体意见了?
膜拜。
其实说起违法违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不外乎就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最高院发布的保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最高院的保全规定第五条是这样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但是,答主引用的某省省高院执行庭庭长、副院长编著的《指引》中说,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不低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担保数额不超出保全请求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但某省省高院执行庭庭长、副院长认为担保数额“原则上”不低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可以查明的是,司法解释是2016年12月1日实行的,《指引》是2018年3月出版的。也就是说在最高院明确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后,某省省高院执行庭庭长、副院长还纂文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足额担保。看来某省省高院执行庭庭长、副院长更有实质修改法律规定的权利呀。
综上所述,鄙人认为该答主以没有法律效力、更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指引》为依据,主张南山法院的裁定违法违规,是依据不足的。
多说两句。
其一,财产保全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措施,既然是程序性措施,则应尽量减少对案件实体问题和当事人实体问题的考量。
如果像某些答主认为,老干妈不可能拖欠费用,那么不要说财产保全,腾讯公司连起诉都是错的。因为腾讯公司在南山法院起诉,老干妈还得派人去南山法院应诉,给老干妈造成了损失。——怎么不追根究底,探讨立案登记制是否错误呢?
其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那么法院准予或者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都是合法合规的。说白了这就是个自由裁量的问题。就譬如说法律规定赔偿款在100万至500万之间而法院判决赔偿300万,法律规定刑期在一年到三年之间而法院判决刑期两年。你可以说法院的判决不合情合理,但你说法院判决不合法就缺乏依据了。
这位答主 @南希亚 既然称自己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那么作为法律职业人,应当有理性和谨慎的态度。答主大可称南山法院的裁定不合情合理,但答主称裁定违法违规,鄙人就认为不太恰当了。
以上。
逻格斯起诉了腾讯,主要是他穷,要不然我就建议他主张5个亿的赔偿,然后冻结鹅厂5亿。
我已经发现了知乎的财富密码。
只要是法律相关问题,就直接赶紧输出情绪乱喷。
如果别人纠正你的错误,你就回他一句:学法学多了就高人一等?又是一个法律教条主义的机器人。法律学多了就丧失人性了。
千万不要认错。
哪怕自己真的错了,就赶紧说这法律是恶法,立法立的不行,中国法律黑暗啊,根本没有倾听民众声音。
看看这回答底下有多少无凭无据,不靠法律法规就直接上来输出情绪的,底下有多少帮忙洗地的。
关于这件事的科普已经不少了,反正正经科普也不会去看,和我意见不同就是法律机器人。
我们知乎er真是太行辣!
这本来就是个性质极其恶劣严重的事件,居然被tx公关美化成一桩笑话,以为自嘲自黑再被网民吐槽一下就没事了???
虽然tx自身愚蠢,那么轻易被假老干妈欺骗,看起来很搞笑。但tx配合南山必胜客的一系列神操作就让我觉得一点都不好笑了。也就是因为这次本身太过荒唐,而且也亏得是老干妈,才不了了之。但长久以来tx和南山必胜客这种狼狈为奸制造的不正常判例有多少就可以想象了
希望大家取笑tx的同时,不要真的被tx这种惺惺作态的自嘲自黑欺骗了,历史上还有未来那么多受害人的损失可一点都不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