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强吻男生是否犯法,取决于这个社会对性行为的定义是什么。毕竟强吻之类的性骚扰也属于广义的性行为、性接触。
一种观点认为每个人都有完整独立的人格和性主体资格,不因男女而有区别。在这种观点占据主流的社会,任何人强吻、强奸任何人,当然都应该被认定为犯法,与性别无关。在这种社会,女性强奸、骚扰男性自然是犯法,这样的国家是有的。
另一种观点是贞操观,它认为女性的性能力是一种“资源”,性行为的本质是男性从女性身上取得性资源的过程,那么女性不具有独立的性主体资格,在这种观点流行的国家,性侵就只会是男性对女性的行为,女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主犯,主动和男性的性接触往往不被认为是侵犯男性的性主体资格和人权。
我们国家,显然属于后者。所以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在成人领域只适用于男对女,修正案九也只是把强制猥亵的对象扩展到所有性别,强奸的定义仍然没有改变。在不涉及刑法的领域,女对男的亲密接触,往往也不认为是猥亵骚扰,相反很多人,包括男性自己都认为是男性“占便宜”,或者“至少我不吃亏”。无论是社会观念还是司法实务都是如此。
虽然法律不完全等同于道德,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多多少少体现着伦理,完全脱离社会观念的立法是不存在的。以我国目前的状况,女强吻男,除非使用暴力殴打胁迫,强制达成目的,否则很难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