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它,在感觉自己即将遇到极度危险的事件下,也没有选择跳车
因为在一开始,几乎全网的无良自媒体都在瞎带节奏啊。一位是月薪两万的年轻貌美少女,人生前途光明,一位是工资微薄的底层中年货车司机。
深夜、偏僻公路、男女共处一车厢、跳车身亡。这几个要素一集结,都不用你媒体人怎么描述,大部分人都能脑补出恶臭男司机欲行不轨,女子坚决反抗从而跳车身亡的画面。因此在货拉拉事件一曝光,相信很多人都跟我一样认为这个司机绝对犯了滔天大罪,在网络上就给他判决强奸犯、杀人犯的罪名。
可是随着案情的逐步分析与完善,事件真相也慢慢浮出水面。女孩儿在晚上独自一人搬家,当货车司机抵达时搬东西下来且来回十几次(这里我认为是女孩第一次做的不恰当之处)货拉拉规定40分钟的时间是包含搬货与卸货两个流程的,你搬货就花了三十多分钟,那么到达目的地呢,加上卸货所花的时间加起来肯定是会超时的。
所以司机会不满,他希望女孩能快点,或者加钱让司机提供服务。但是女孩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司机为此消耗了更多的时间且没有利益。如果女孩这时能处事更具圆滑老成,对司机好言相向或是买瓶水什么的表达歉意,相信二人能更加积极友善地沟通。
货车行驶的时候,司机接了下一单,想尽快到达目的地,因此抄了近路,没有按照所谓的正确行驶路线行驶。这固然会引起女孩的戒心,于是女孩要求司机停车,但是司机没有理会她,并且态度恶劣。所以女孩选择了跳车,最后导致意外的发生。
看完了事件的大致流程,我认为司机绝对是有责任的,但是司机的责任很小,不应该为此负主要责任。
首先女孩选择的跳车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而她在当时还有很多选择:A.直接报警 B.微信求助 C.与司机交涉。无论如何,跳车这种行为绝对是前三种情况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做出的无奈之举。不过事实上,司机由始至终对女子都没有显露犯罪意图以及实施犯罪行为,这与跳车具备的紧急情况不相匹配。
虽然我很同情与理解这位女生,但是我不认同在事件中谁是利益受损最大者,谁就有理。在女孩认为预见了危险到她做出跳车的行为只有数分钟,在这短短的几分钟内,司机对女孩接下来会做出的严重行为是具有不可预见性的,因此他不会因为女孩的要求而停车来浪费更多工作时间。在女孩准备实施跳车行为时,司机也只能选择缓缓减速,而不是像央视新闻所说的那样制止并紧急刹车。因为在行驶过程中,司机要时刻注意行驶安全,直接制止女孩跳车固然会影响行驶安全,而且女孩已经解开了安全带,紧急停车会对女孩造成很严重的伤害。所以司机能做的正确选择只有缓缓减速停车。
这次事件是一个双输的结果,我们应认识到司机的行为固然对女孩的行为产生了影响,但是绝对不是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不应该是女生失去了生命她就更加正确,司机态度恶劣就是所谓的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涉嫌过失杀人。
央视新闻有这么一句话:警方通报也再次让我们看到,监管缺失是如何助推了案件的发生。封闭的环境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乖张,也加剧了被害人的焦虑。
我认为媒体必须要遵守绝对客观公正的原则,没想到连官媒都能说出这样带有主观意识的话语。舆论不应该裹挟民意干涉司法判决,可是央视新闻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
性别互换,男人被女司机吓得跳车的案例来了。
群众不是侦探,但群众有心;互联网没有理智,但互联网有记忆。有网友找到了一个和本案相似度很高的判例(文末附原文,报道链接)。
很巧的是,该案的当事人正好性别互换,为女司机配男乘客。该乘客因为害怕被司机拉去别处而跳车,所幸没有摔死,“只是”瘫痪了。另外,双方发生口角矛盾(且乘客多次强调要跳车)、司机不理睬乘客等情节也十分相似。
可最后的责任归属,却完全相反:法院认为乘客“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其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照货拉拉事件的进展,女司机至少得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批捕一下吧?
所以问题来了:
难道是23岁的女青年——啊不,“小女孩”——的判断能力不如男青年,所以意识不到跳车的后果吗?还是说,因为男性天生好斗,所以男青年跳车本身就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抑或是说,能被女司机吓到的人“肯定自己也有错”?或者说干脆点,是因为这位青年“不幸”没被摔死、只是昏迷?(注:事后乘客陈雷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属于重伤。来源)
不,我想原因只有一个:
货拉拉事件的走向,被有倾向性的舆论带偏了。
附报道原文:
下面还有人质疑司机为什么不紧急制动,这样的人我建议她去考一下驾照,不要纸上谈兵,尤其是科一和科四,你就会发现:选项里面带有“紧急制动”这四个字的,基本上都是错的。
因为女方就是不是。
首先,如果我没有记错,当时新闻一出是不是一边倒的:“如果不是车里发生什么更可怕的事,一个正常的女孩子为什么要跳车?”,好,现在问题回来了,车里面并没有发生什么可怕的事,至少这件事发生在全国人民身上,99.9999%的人不可能跳车,如果你不信,你扪心自问一下如果你遇到这么一个司机,你是否会选择跳车?
既然现在证明这个司机根本没有做出某种这个女生必须跳车的举动,那么把上面那句为女生辩护的话反过来说,她是不是根本就不是一个正常人?
那么,我想问,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一个司机要为一个不正常的人负责?就凭她堪比能荣获达尔文奖的骚操作丢了性命?
我一直强调,我们必须要摒弃这种莫名其妙的“死者为大”的想法,日本人喜欢有这种莫名其妙的想法,所以反人类战犯在他们眼里也是神,咱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讲究善恶有报。这种莫名其妙的想法必须摒弃。
最后说一遍,司机在面对女生爬出窗户后,做出了最佳的救助方案,轻踩刹车,同时双闪。前者是为了减速又不至于让女生失衡甩出去,后者是为了通知其他车辆发生了意外注意闪避。
在女生跳窗后及时报警和120,进行了足够的义务帮助。
至于女生爬上窗户前的各种行为,包括女生拖延,司机恶语,我认为这干脆不需要讨论,因为现在我们是在讨论刑法,前面的事情,远远远远不到上升到刑法,你不能对普通公民的行为产生的完全不可预料的蝴蝶效应来用刑法。这个案子的开端,就是女生爬上窗户开始的,因为前面那些事,全国99.9999%的人都不会跳窗。
想了想,用知乎以来没匿名过,这回也不匿了。
1.我是女的。
2.我没有骂死者,但在生活中我一定对这种人敬而远之。
3.司机就是很可怜,因为他的行为、态度我可以理解,题主一定要讲死者不违反规则,那司机也没有违反规则。你可以说他态度不好,但没有违反规则。你不能在对死者要求规则适用的同时对司机要求职业道德(甚至只能称为要求职业道德,连社会公德都不能算)。此外,对司机的同情还建立在明显被舆论裹挟的司法执行过程里。
4.我是女的,设身处地,且不说我不可能晚上搬家,也不说我不会省这一点钱(毕竟我老腰有问题,宁愿别人帮忙花钱也不会自己强行搬运),更不说我不会在明知已经惹恼一个司机的情况下上他的车(注意是司机,不论男女,一个司机的身份就足以让我警惕)只说偏离导航这一件事——我怎么都不可能跳车。这不是我作为正常人可以理解的行为。我宁愿手机开定位,甚至直接免提报警,都不可能做出跳车这种事来。
所以对我而言,整个事件是一个正常人因为一个不正常人的不正常行为被舆论逼迫即将受到本该保护正常人的法律的制裁。
你觉得我什么看法?
20210914
题主可能是个女性,我也是女性。
我是一个容易表达情绪的女性作者,以下我尽量只输出观点,控制我的情绪表达。
我本人非常同情司机,死者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从警方通报来看,事情起因是司机偏离了导航路线,乘客与司机沟通,司机不做理会,乘客在慌乱情况下跳车致死亡。
从乘客提出偏航到死者跳车的时间是1分30秒。司机未触碰乘客,现场无任何打斗痕迹。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停车,查看,致电120,司机的处理其实堪称迅速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驾驶员对死者负责,并且拒绝司机家属聘请的律师,理由是已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在长达200天的监禁下,最终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我只能说一声,这道题以后可以写进考卷里面,和彭宇案一样载入史册了。
这位司机,以后肯定不能再做货拉拉的工作,除此之外其他类似的可选职业例如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行业,有前科基本都不会录用,何况还是刑事犯罪前科。
公道自在人心,可是公道只在人心是不够的。
这件事带来的影响,会比彭宇案更为恶劣。彭宇案只是提高了做好人的风险性,而这件事是明明白白告知世人,不要对司法的公正性抱有太高的期望。
甚至冲淡了我对近日一件民意裹挟事件的不平,司法尚且会如此,何况其他。
20210915
今天午睡前和一个要好的女同事聊了一下这个事情,我们两个各执一观点,她觉得从过失杀人罪判处,一年已经算轻罪了,并且觉得我在质疑公检法,我当即有些结舌,不过还是回了她,这件事之所以会被讨论,是因为公检法的司法公正性已经被质疑了。
请大家不要觉得我朋友有问题,每个人的成长经历不同,性格不同,看待事情的视角也会有差异,我可以理解我们存在看法上的差异性。
互相认识,受教育程度相当,三观一致,面对面沟通,两个人尚且会有这么大的争议,所以可以想得这件案子引起广大民众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
我坚持,有错不等同于有罪,我朋友认为毕竟牵扯人命,总得有一个结果,需要有人为之负责。
然后我们就检察院给的官方判决结果和原因讨论了一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确实多次提醒并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司机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从这点看,司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有不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这种程度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条款和案情细节进行裁决。
可以理解没有先例可循的首例案件存在裁决不够公正的情况,但如果长沙检察院允许司机获取律师辩护,这件事情的舆论影响不会这么恶劣。
我是非法律专业的,我给出的结论或许有舆论裹挟的影响,或许我不该武断的说这个案件和彭宇案一样影响恶劣,但司机在被拘禁长达200天全封闭的情况下认罪,这件事情的执行过程已经不健康了,那么结果的公正性饱含争议就不可避免了。
20210915
在知乎上回答问题就有这么个好处,会有网友补充事情相关信息。
评论区有一些网友补充了相关可参考案例以及自己的看法,有一部分总结的非常好。
我就不修改上面的回答了,事实证明,货拉拉案件是有先例可循的。我先不说定论,避免我看到的只是信息片段,做完功课再来给定论。
但我想,长沙检察院必须认识到,司法需要公正,而不是中立,民众已经对媒介定罪的现状不满了,司法是最后的阵地,官媒被舆论倒逼的结果是失去了官媒的公信力,希望司法不会走到这一步。
2020年法律职业考试某题: 甲、 乙系男女朋友, 甲开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两人吵架, 乙要下车, 要求甲停车。甲不停车, 乙跳车摔成重伤, 甲的行为与乙受伤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来自知乎网友自以为亮
全中国的驾照科目一考试中,网上模拟题都有多道,如果车辆处于高速行驶中,突然发生紧急情况,这时候该怎么做。
正确答案为连续轻踏刹车,而不是重踩刹车。
我相信刑侦大队的专案组,对模拟现场以及犯罪痕迹上,比某机构更靠谱,也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关于占坑律师的问题,详情法律律师的专业回答。
这部法律于今年8月20日正式成立,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占坑律师行政程序上不违法,但是不合理,其中反应出来的真实问题是某重大城市的机构,是否习惯性用这种操作方法处理过很多案件了?
在中国,凶杀案受害者男女比例分别是78.1%和21.9%。
规则是你们定好的,规则又不是司机破的,仅仅是因为另外一个当事人身份为女性,司机就没有得到应有的结果。
我没法理解。
别想转移视线,谁在骂女方,没人骂女方
这个事情女方已经去世了,虽然事后司机被判了,但司机被判和女方没有关系,告司机的是他亲戚,判司机是法官,骂女方干啥
案件让人愤怒是因为无视证据想拘就拘想关就关想判就判想放就放的那个人
为什么不同情女乘客?
可能是因为我学过开车,懂点法律,缺乏和不懂安全常识的人的共情能力。
科目一告诉我,开车的时候要注集中,想停车不要急刹;
法律告诉我,法不强人所难;
安全常识告诉我,行车途中,别说是跳车了,连伸出手臂都不行!
最后货拉拉案跳出来说,你错了!
那到底是我理解的这些错了,还是货拉拉有些人错了?
首先,微博和豆瓣都是一边倒的骂司机。
第二,微博和豆瓣之外的地方,同情真正的弱势群体,受害者,司机的人也没有几个。
这个事情谁是受害者很清楚,假设加害者不做出加害的行动,结果就是什么事情都不会有。
换句话说,这个女的不找事,十几分钟到达目的地,结束了。
司机什么苟屁变道之类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对事件的影响。
那么加害者=跳车女。后续的一切糟糕结果,全部来源于此女的行为。
第二,司机是明显的弱势方。
一个在副驾驶,一个在高速驾驶,副驾驶是百分之百的强势方。哪怕是格斗,他面对的是一个双手双脚全部被束缚的人。
任何正常司机,发现副驾驶一个30秒问了4次弱智问题 ,而且情绪不稳定,都会慌 。开车去搭理他?我不要命的?我不怕车祸的?
拿手机殴打司机头,导致汽车掉入河水,全车团灭的事情记得不?
百分百精力集中在车子上,也未必能保得住自己的性命,要 分心在理这么一个神经病,那就是死无葬身之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