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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货拉拉事件出来后,除了微博,网络一边倒的同情司机的骂女方不是? 第2页

              

user avatar   san-guo-5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这是没把概念搞清楚。

同情司机和憎恨女方并不是一回事。女方只是一个靶子。导致这一结果的其实是女拳癌们。把一个民事责任变成了刑事责任。

司机和死者订的合同是安全的运输到目的地,这个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至于等待,加钱,规划路线等等,其他的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大家协商。而协商的基础是大家权利平等,特别注意的是,协商的方式不包括以死相逼。

你提到的司机等待的问题,司机等了,也并没有额外收费,因此司机并没有违规,也没用违法,态度不好并不会导致乘客跳车。因此跳车和态度没关系。

司机更改路线的问题,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运输到目的地,并不像观光车一样有固定路线。当乘客要求司机按照约定路线行驶的时候其实是一个协商的过程。但是谁都知道一边拿刀抹脖子一边要求对方同意的那种叫讹诈。把不同意就抹脖子换成不同意就跳车,有些人看不明白了么?

至于路灯黑,道路偏什么的,跟司机有关系吗?

说在乘客身体探出窗外以后,司机没有采取正确的操控,这就更离谱了。那请问这种情况下什么样的操控才是正确的操控?试验次数多少?对象分类如何?成功率多少?行业内部并没有明确的操控规程。因此并不能说明司机的操控合理,但百分之百不能认定司机的操控存在过错。而基于这个结论,按照刑事证明的要求,根本无法证明司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司机没有履行刑法所规定的义务。而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本案里法官对实施的认定仅从结果出发,明显违反了刑法的这一原则。

一个被枉法裁判的人难道不值得同情么?


user avatar   greatmatch 网友的相关建议: 
      

据说啊,有些人是在美国大使馆申请了NGO的女权费用,恰饭的,主战场就是在微博。美国大使馆在微博都有开账号的。

所以微博的女权特别疯狂,有不少其实是男人在伪装女权。恰饭嘛,不寒颤。


user avatar   yu-ding-yi-6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人性无关善恶,我们生下来都是一张白纸,但是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惩恶扬善。

所以同情受害者谴责过错方称之为人性。

这个现象说明,普世价值观并没有被当下的拳风改变,可以说是这个事件里唯一令人欣慰的地方。

相比之下,央视的立场真让人失望。


user avatar   huangyuanxingzhe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事情到了现在这个程度,已经不仅仅只是司机和乘客之间的事情了。

首先最重要的,也就是最令人诟病的一点是,司机被抓了后,是先被公安机关放了,然后又被检察机关给抓了回去的。

至于检察机关大部分成员都是女性这一点其实都可以忽略不计。

真正的问题是,从始至终,都没有什么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司机有罪,所以最后才判了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这个罪已经被前前后后许多相关人员普及的很清楚了,法院的判决并不能服众。

而且当初为什么把司机放了又抓回去,至今也没有给出解释,对于公众的被微博女拳绑架的猜测,也没有正面反驳或者回应。

至今也没有相关的官方用无可置疑的证据来甩在所有人的脸上,证明他们当初将司机抓回去是有正当的且无可置疑的理由的。

既然你说了换位思考,那么也请你将自己代入司机——

假如你是一个司机,或者一个其他的底层工作者,有人在你的面前死亡了,现场没有监控的情况下,你怎么证明他或者她的死亡与你无关?

虽然同样没法证明你与他或者她的死亡无关,但中国人不是都喜欢折中吗?那么折中一下,我也不说是你杀了他或者她,但说你过失致人死亡总行了吧?

你看,这种事情有可能发生在每一个人的头上。

彭宇案你还可以选择不扶,但这个案子,正是因为你什么都没有做,才仅仅说你过失致人死亡。

而如果你做了什么——

比如那个司机,如果他拉了乘客一把,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你猜会不会有人因为死者身上的关于司机的痕迹而直接给司机定什么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

防止你不知道,但必须提醒的是,我国的法律精神是“疑罪从无”!

而司机案是对这四个字的无情践踏,甚至这件事前前后后浮于表面的女拳、男女对立等问题,究竟是不是为了掩盖某些更严重的问题还是两说。

不过不管怎么说,这件事算是提了一个醒,湖南长沙这个地方,是真不敢去了。


user avatar   a-a-a-a-25-25-3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虽然我发过帖子说,二审不会改判,但是这判的真恶心到我了,法院无底线了


user avatar   ling-shi-man-man-c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11月3日,男青年陈雷有事去一个建筑工地,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并讲好价钱。出租车行至某路段时,发现该路段正在施工,车辆无法通行,而该处距离目的地并非很远,的姐要求陈雷步行至目的地。陈雷以行李太多为由拒绝步行至目的地,并要求司机必须将他送达目的地,的姐说:“把你送到目的地可以,但是得多绕一些路,得加些钱。”这下陈雷不答应了,强调价钱是一开始双方议定了的。

双方正吵得不可开交时,的姐突然将车转向不明方向开去,这时陈雷大喊:“你要把我拉到哪里?我要下车!”的姐不仅不搭理陈雷,还拿出电话和别人打电话,陈雷见状十分害怕,以为自己要被拉去挨打,所以不断强调要下车并称再不停车的话他就要跳车了。

而此时的姐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并不理睬陈雷,陈雷遂爬至后车窗跳下车,被甩出车外后,陈雷当场昏迷不醒。在医院治疗期间,陈雷被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该的姐并未垫付医疗费。

新沂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雷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的严重后果,故原告陈雷对其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的姐没有按照约定将原告送到目的地,虽然遇到路面施工,但被告却没有绕行将原告送到目的地,反而将原告往回送,最后导致原告跳车,故在该纠纷中也存在过错。最后判处被告赔偿陈雷各种损失2万余元。”

可能就是感觉到不公平吧。


更新另一个案例

“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某。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违章行为与高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认为,刘某驾驶报废车辆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没有争议的,高某死亡也是事实。但是高某死亡是否因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呢

首先,刘某的违章行为与高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是刘某驾驶报废车辆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这一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二是刘某对高某擅自跳车的行为无法预见,也没有预见的义务。三是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擅自跳车所致,与刘某违章行为无关。其次,刘某对高某跳车致死的结果没有过失。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存在主观过失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在刹车失灵的刹那,刘某正在全力采取措施,目的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时他作为处理紧急情况的指挥者,还没来得及说话,高某就已经跳车了。刘某作为驾车人,做到了紧急处理危险情况,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高某跳车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因此,刘某对高某的死亡结果无过失。

再次,本案中,刘某对高某的死亡结果不应负全责。就当时的情况看,车上坐着的其他人并没有跳车。由此表明,跳车并不是必须的选择,赵某、高某两人对于当时的情况明显是判断失误,对伤害、死亡的结果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事实上,车辆后来也没有发生事故,因而本案应由跳车人对死亡结果负责。当然,对刘某驾驶报废车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日报》 2013.11.30

补上原文知网PDF文档截图


更新一篇涉及过失犯罪的“义务边界”“预见可能性”等几个重要概念的学术文章,原文登载于“清华法学”公众号

《刑法》第16条所谓的“不能预见”,除了指致害事件确实完全超出了行为人的身体和智力条件这种情形之外,更多地是指行为人即便怀有规范所要求的谨慎态度,他由此激发起的紧张状态也仍然不足以将其认知能力维持在为避免结果发生所必要的水平之上。同理,单纯事实上的预见可能性并不能说明行为人为何有义务必须去预见,它自然也就无法成为刑法向缺乏预见的行为人发出责难的根据。因此,真正规范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不能被理解为一个片面依赖于能力要素的概念,它本身必须包含规范性的限制要素,即心素在内。确切地说,预见可能性并不是指行为人有能力预见某种法益侵害事实,而是指行为人一旦具有了规范所期待的谨慎态度,就能够调动起自己的认知能力,从而对法益侵害事实的发生有所预料。一旦将力素作为确定注意义务违反性成立与否的唯一变量,而忽视了预见可能性当中标准人心素对于行为人能力所具有的限制性作用,那么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司法者都可以通过无限提高对行为人谨慎态度的要求从而使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这样一来,过失犯认定中的结果责任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得以消除。


user avatar   lidongcha4.com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中国有4.2亿人持有驾照

这4.2亿人会仔细琢磨自己抄近路被副驾驶叨逼叨的时候自己能怎么反应,自己有没有能力在对方跳车的瞬间立即刹车同时保证自己和副驾驶都不会死


user avatar   yiming-liang-ren-4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分析对错,有个很好的办法就是假定两个人完全没有做错,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怎么做。从“完美受害人”的角度假定这样两个“完美当事人”

作为司机

首先,准时到达订单要求的位置

询问顾客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

被拒绝后耐心等待顾客自行搬运

若等待时间过长,可以善意提醒

行车时保证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选择事先规划的路线行驶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偏航,应耐心向顾客解释

及时友善地回应顾客的疑问

不在订单未完成时接下一单

达到目的地后耐心等待顾客搬运

若超时,则根据相关规定额外收取费用

作为顾客

在订单要求时间点前打包好需要搬运的物品

将物品准备在可以掌控的位置方便装卸

自行搬运的时间如果过长,可向司机表达歉意

配合司机完成搬运工作

不影响司机驾驶车辆

完成订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评价

以上描述的是两个在道德层面完美的人会如何进行一场搬运交易的过程。而与实际发生的事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就是两位当事人可以被指责的点,根据警方通报,这些点有

女生并未妥善处理行李导致司机等待时间过长

女生并未理睬由等待时间过长导致的司机的催促

司机在上述过程中心生怨气

司机并未用妥善的方式解释为何偏航

司机最后选择了一个十分不恰当的态度来与女生进行沟通

上述的几点都是两位当事人可以做好而没做好的地方,同时也都是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货车司机的行为绝对不能说是正确的,可以说是绝对值得给一个差评的。女生虽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而事实上她也的确没准备好导致司机等待时间过长,即使装货没有超过规定的40分钟,而卸货剩余的4分钟也是远远不够的。

然而需要认识到的是,没有人在道德上是完美的。我们没有资格苛求两位当事人完美遵循“完美当事人”的标准行事。人都有七情六欲,遇到事情会产生相应的情绪,并由于这些情绪或多或少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很正常的事情。任何人遇到类似的事情,都会受到影响。

上面的论述,都是停留在常人正常认知的范围里,即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犯一些小错误,或者处事不当,亦或是与人发生矛盾。这些是正常,而过程是正常的,最后的结果却完全不正常。因此,需要判断是非,就要理清,那使正常变得不正常的因素是什么。

是这个女生在错误判断自身处境的情况下,选择了错误的处理方式

她认为自身处在危险中,而事实上司机对她没有半点想法,满脑子想的都是节约时间,早点接下一单弥补之前浪费的时间。司机的偏航是为了节省时间,对她的冷漠,以及之后的恶言相向都是由于之前口角引发的怨气。她感受到了危险,对于深夜与男性同乘的女性来说,也在情理之中。而最终导致自己失去生命的是,她选择了错误的解决方式。

根据警方通报,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没有与女生发生任何接触,女生也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手机,甚至都有跳车的自由空间。根据正常逻辑,她应该进一步确认司机的真实意图,在认定对方图谋不轨的前提下第一选择也应该是报警,通过手机发信息求救,甚至好好和司机沟通,都属于正常的选择。而她却偏偏选择了最不正常的选项,跳车。丝毫没有认识到跳车的危害暂且不论。根据警方通报,她做出跳车决定的时间是非常短的,从感受到威胁,到作出决定,并付诸行动,最多不超过六分钟。说明他完全没有进行过尝试过别的方案的努力。而跳车,并不是一个正常的选项。

因此,由于这样一个不正常的因素导致的这个不正常的结果。应当承担责任的是作出不正常行为的那个人。这就是我不认为司机应当负责的原因

司机应该为自己恶劣的态度负责,但绝对不应该为女生的死亡负责。


user avatar   gun-xue-qiu-69-3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虽然这件事的大致轮廓,通过调查取证总体上没有什么疑问了,但具体细节恐怕也只有老天爷知道了。比如说,公告上只说闹得不愉快,车上没理会女生的停车要求,到底是否仅此而已?到底是女生电影看多了,稍微感觉不对劲就以为可以跟超级英雄一样从车上一跃而下,还是司机见挣不着钱也说过一些生气恐吓的话(当然顶多说过一些气话,应该没有真的要干坏事的想法)?这些细节我们无从得知,所以只能从目前公布出来的案情而言:这就是个悲剧,女生和司机都谈不上什么大错,所以我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为何舆论风向倒向了司机。

我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人如果说“潜规则也是规则”,通常会背喷“太没原则,太和稀泥,社会风气就是被你们败坏的”,其实好多时候潜规则确实也是人们默认认同的行为规范,因为规则和法律无法穷尽各种情况,尤其法律好多时候规定的是一个底线,既然是底线,一般就不要轻易触碰,罗翔老师也说过,如果说一个人仅仅是能做到守法,那他基本上就是个人渣。

所以,正如先贤所说:凡事太尽,缘分势必早尽。

为什么好多人同情司机?因为很容易代入:你搬家三十多分钟;卸货也得三十多分钟;路上10公里,二十分钟;我又不住你隔壁,我来找你接活,干完再回家,来回路上也得二十分钟,开10公里。最后拿个50块钱,还得刨除出车费用和平台抽成,净利润也就三十多块钱,却忙活了两个小时。

对,这就是平台规则;没错,小姑娘全都是在规则范围内做事。但我们都知道,我们如果是那个司机,我们不会干坏事,但也会有怨气。

如果你说在规则范围内做事都是没问题的,我再举个例子:海底捞还有好多餐厅,都为等坐的客户免费提供自助水果和小吃。从规则上讲,你在这蹭吃蹭喝并不被强求去吃饭,我去海底捞吃过几次,但也发生过因为排队太多了,而又饥肠辘辘,等一会就去别的地方吃了。但不应该有大量的人去因为规则的空子主观故意把这个便宜占尽,抖音上也有好多点个清汤锅,自己带食材号称要把海底捞吃破产的直播,他们也是规则内办事,但真的合适吗?你去饭店点个10块钱的炒土豆丝,然后把饭店自助小吃吃个半饱真的合适吗?

社会上有太多规则,本来是方便你我的,像海底捞提供给你等待的舒适和方便,你照顾我生意,本来是双赢的。如果非得占尽规则的便宜,那结果只能取消这个福利,造成双输。

这种类似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完全不打折扣的执行规则就好吗?交通规则要求我们不允许压实线,实际上除了重要路口和应急车道会拍一下,大多地方是不罚的。开过车的都知道,就算是你非常守规则,谨小慎微,你一天里都会有好多次压实线的时刻:路口会车让路、躲避旁边的电动车或老头乐、偶尔有一两分钟注意力不集中偏离车道、天黑且路况不熟或者实线划得不清楚、新手司机就算小心翼翼也有可能压线、前边有事故需要躲避等等。如果交警队用尽规则,每次压实线就罚款100,大家就别开车上班了,你工资绝对不够交罚款的。

社会上会默认饭店提供自助小吃是因为你没有把自助小吃当主角,你主要还是点菜吃,饭店是能挣钱的;交警默认路况变化万千,你不影响交通就好,不是压一点点实线都得揪住你罚款的;货拉拉也默认你要么东西少,让司机师傅快去快回挣个块钱,如果让司机师傅忙活半天,你就要点搬运服务让司机挣个辛苦费。

其实你真要仔细想想,如果所有人都遵守规则但都把规则用尽,社会则失去了润滑剂,我们生活绝对不会更好,而只会更坏。

正如在天气不好时,舆论会呼吁大家对美团小哥送外卖宽容一点、不要迟到一两分钟就打差评一样,我们在能力范围之内,做事也应该留有三分余地。


user avatar   xie-zi-20-90-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支持司机的网友为什么愤怒,甚至出现“反骂”的情况,因为自古以来,“冤”就是一个极其能激发群众心中愤慨的事情。是,他也许语气不好,服务态度不好,他有那么些责任,但他冤枉嘛?冤枉。而这个在许多人眼中冤的人,至今仍在被辱骂,他没死,但正在社死,这又是另一个激起愤慨的原因,就这么简单。我并不想责怪她,年轻生命的逝去大多是让人惋惜的,但不能因为她去世了,就要把杀人的罪名安到司机的身上。

再回答题主: 我不会,不会随意浪费他人劳动力,不会怕危险还要在惹怒他人后继续要求乘他的车。可能我也会慌吧,但我不会跳车…

之前大众的推断是:那么短的时间里让一个人做出跳车这么可怕的事情,那得是多可怕的事情啊。

这个推测合理吗?合理。因为大家都知道跳车多危险多可怕…是的,我也知道。所以,如果是和她一样的处境,担心司机有非法举动,我至少会先选择用手机和朋友亲人警察求助。所以没人能想到,她真的就是这么简单地跳了。

ps我是女生,我也设身处地地想了,从行驶的汽车上跳下,这个危险,对我来说远胜于对司机的怀疑。不仅仅我,对大多数人都是如此。而且平时打车,陌生的城市,我会同时开个导航自己看着,大家都知道导航app也会给很多路线,只要路线不是大偏移,我都觉得很正常。在错综复杂的城市里,“偏航”真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最后,我什么时候会跳?如果碰上自杀倾向,要开到悬崖下面去的车,我就会跳了吧。。。但那种司机给不给我机会跳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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