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并不必然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文说的是「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强调的是「情节严重」,且联系上下文进行文义解释,就会发现这里针对的「裸露身体」,是指具有猥亵色彩、为满足自身性欲望而进行的行为,和为了表达喜悦并非同一类。
因此引出了第一点注意事项:在进行裸奔时,请勿强制他人观看或者借此炫耀自己的性器官,割除行为中的猥亵性质。(不是让你割,注意阅读理解。)
另外,裸奔难免会引起围观、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可能会因此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规定。
例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可被处以罚款和拘留。
再者,要是在军队驻地等特殊场所裸奔,还会触犯其他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还是选择僻静无人的场所、私密场所进行,并避免大声呼喊口号影响他人生活秩序。
第三,要留神万能的「寻衅滋事」,虽然咱也不知道寻衅滋事到底能包罗万有到什么程度,不过要是存在「追逐、拦截他人」的情形,就是往枪口上撞了。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持械寻衅滋事」、「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属于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可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就提醒我们,要尽可能赤手空拳、一个人进行事先没有张扬的裸奔,这样能降低进橘子的概率。
关于 EDG 夺冠后裸奔这件事,最后提醒大家,寒潮凶猛,哪怕傻小子火力旺,为了健康考虑,也不建议进行裸奔,瞬时失温可能导致生命危险,要以文明庆祝为荣。
补充一句,夺冠后裸奔的承诺真的没必要遵守。根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哪怕签了裸奔协议也没用义务遵守,不要立所谓信守承诺的牌坊来正当化魔怔行为。
我不太同意
@高萌Goal律师答案中对法律法规过于严格的解释:
假如行为人仅进行了裸的行为,或者在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的情况下裸着奔,首先肯定是有伤风化,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并且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文说的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一般的裸奔,确实是“故意裸露身体”,但如果没有刻意骚扰他人的动机(比如男生在女澡堂前裸奔),很难说构成“情节恶劣”,否则夏天北京膀爷光着上身不也是“故意裸露身体”?事实上,我们检索新闻报道,大部分引起一定社会关注的裸奔都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我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合适的。
仅仅是裸奔一下,不配合其他动作和语言骚扰女性,且注意场合,无伤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