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马甲、戴手铐、剃平头、坐在笼子里,在普通老百姓看来似乎是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标配,但这种带有明显有罪推定色彩的被告人打扮是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及法治精神的,也是违背了现有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尽管现有规定明确禁止,但在司法实践却屡见不鲜,这又是为什么呢?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多年的前法院人,我详细谈一下这个问题吧。
1.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参加刑事庭审的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应是无罪的,享受无罪的待遇,法庭庭审中应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不得让其穿着、佩戴任何可能使法官、旁听群众认为其有罪的标志。我们看到国外的刑事庭审中,被告人是穿西装、打领带,并且是与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想要尊重与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下图为欧美刑事庭审中的被告人。
2.在刑事庭审中被告人有权自由着装,并且让被告人穿马甲、戴手铐等,在现有规定中也是明确禁止的。参见如下规定:
A: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B: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3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C: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
3.虽然相关规定,禁止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马甲,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受审,但实践中执行却并不理想,不穿着马甲,不佩戴手铐等械具反而成了部分人员的另一种“特权”。如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画面上看到的高官审判。
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解除手铐的申请,往往会导致案件庭审无法进行,甚至会到法官的训斥,即使法官同意解除,法院的司法警察也不予配合。这里主要的原因在于安全考量,法院的司法警察担心这个问题,因而非常抵制,特别是在安保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申请同意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5.关于受审时的穿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特别是2015年最高院与公安部的通知下发后,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以笔者当年供职的法院为例,上述通知下发后,出庭受审时,被告人会将马甲脱下放在候审室然后穿自己的衣服受审。当然,笔者也见过,部分法院仍然没有执行到位。
6.关于被告人剃平头、坐笼子等问题,现有规定仍未解决,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刑事庭审会更加文明、更加理性。
被告人受审时穿马甲、戴手铐等着装打扮看似一个小问题,但他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在定罪前享受无罪待遇这样一个大的权利,也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与进步程度。
第五条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对重刑犯,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