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人眼中所认为的“绑架”,在刑法中实际上是非法拘禁罪。
2、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是一个很迷的罪名。应该说这个罪名在立法当时完全没有考虑周全。
第一个问题,量刑结构太轻。
如果你把一个人非法拘禁起来,好吃好喝养着,要什么给什么,别的什么也不干,就这样关一辈子,用宫斗术语叫“软禁”,你知道最高处罚多少吗?
三年。
要突破到三年以上,必须拘禁行为能够导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但是软禁到一个人自然老死,非法拘禁罪的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下,最高也就三年。
这和之前的猥亵儿童罪一样,再恶劣的行为,上限也只能五年,明显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但对非法拘禁罪却仍然没什么变化。
第二个问题,没有明确的入罪标准。
1979年的刑法就有非法拘禁罪,97刑法修改了罪状,但一直到2006年,最高检才在自己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设置了标准:
举重明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更高的谨慎使用职权的义务,他们的入罪标准当然也比普通人的入罪更加严格。所以普通人的非法拘禁罪入罪只应该比这个更严格。
但普通人入罪的标准一直没文件,所以从2006年开始,实务中的非法拘禁罪就一直是参照这个标准。
这一用就用到2018年,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黑恶势力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侧面说明了黑恶势力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猛。
总之就是,这个罪名的入罪标准一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处罚也不重,缺乏加重情节,对被害者又有足够的威慑,从犯罪经济的角度来说,确实是黑恶势力的首选,只希望刑法修正案12可以作出修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