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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局怎样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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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工作中的: ”三个不惹“

在这个问题之下,前面已经有很多专业的问题。答主从事执行工作多年,作为院领导也分管过执行工作多年。答主今天在这里来说一个大家没有听过的观点:三个不惹。这个观点不但在执行工作中可以作为一个注意事项,在法官审判工作中同样有一些参考意义。

1989年的冬天,答主刚到县法院工作就分配在山里法庭当书记员。山里法庭管辖山里片区四个乡,都在偏远山区,山多田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每天上午、下午,从县城各有一趟班车去山里这四个乡,各村之间不通班车。山里法庭共四个人,庭长姓王,只比我大五岁,1983年”严打“时从县水电局调入法院工作。因为小时候在乡下长大,刚参加工作在县水电局又长年下乡,所以基层工作经验却相当丰富,其他两个人也都是刚参加工作的年青人。

那个时期,我们县里的很多乡镇民风都很剽悍,公安局派出所下乡抓人时被老百姓围攻是常事。但是,山里的四个乡的民风略好于山外的乡镇。答主到法庭上班的第一天,王庭长第一件事就告诫我:工作中尽量做到”三个不惹“,不要出事。否则,我们在山里被老百姓围攻时,叫天不应,叫地不灵。院领导听到这些事也很头痛,要派人来救我们也不容易,往往会认为我们不善于与群众打交道,工作无方、办案不力。

王庭长说的法院工作的 ”三个不惹“是什么呢:一是吃醉酒的人不要惹;二是娘子人(意指结了婚的女人)不要惹;三是“癞子头”(意指凸顶的人)不要惹。王庭长给我们一一解释原因。

第一,吃醉酒的人不要惹

那个年代乡下没有什么娱乐活动,大大小小的红白喜事喝酒,既是一种亲朋好友聚会交往的方式,也是一种亲朋好友聚会的娱乐方式。乡下的经济条件又差,能喝上自己土法酿造的谷酒(稻谷酿造的酒)都是一种难得的享受了。

答主的一个亲戚目前在贵州某地办香料厂,他说贵州的乡下,至今仍然在喝自己酿造的包谷酒(玉米酿造的酒)呢。山里乡下土法酿造的谷酒虽然纯真,但是度数往往很高,一般在50度至60度。那时乡下的经济条件又差,家中一般是当年酿造当年喝,难得有留存几年后再喝的。

所以,喝谷酒的人很容易醉酒,醉酒的人往往容易失控,平时不想做的事、不敢做的事,醉酒后往往不计后果。王庭长告诉我们,在平时的办案中,也很容易遇到这种人。有的可能是我们的当事人,有的可能只是你在办案时的旁观群众。遇到醉酒的人时,我们办案人员就要比对常人更加包容他们,非必要时尽量不要激怒他们。否则,这类人酒精发作时很可能不计后果,甚至因而酿成血案发生。

广西平南酒后枪杀孕妇民警胡平被执行死刑:

新华网南宁7月22日电(记者张周来、潘强)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执行了死刑。
  2014年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胡平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胡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携枪进入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上面这个悲剧是一个民警喝醉酒后,持枪将一个完全不相干的群众杀害。如果民警胡平不喝醉酒,这种事情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

一个人民警察喝醉酒时,都可能完全失控。普通的群众喝醉酒时,同样有很多人可能会失控的。王庭长告诉我们,面对这类人时,办案人员要有高度警惕、清醒的认识和灵活和处置。他们如果有轻微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时,一般不与他们计较,也不死抠法律来处罚他们。如果要追究这类人的责任时,尽量不当场追究,待他们酒醒后再来处理他们。以免这类人当场酒精发作,升级事态。王庭长告诉我们,终极目的就是一个:平平安安将手中的案件办好是第一要务。

王庭长特别交待我们: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中正在办酒席时,千万不上门当场抓人。这时,被执行人的亲戚、朋友都在场,大部分人都喝了酒,脾气本来就特别大,加上亲戚、朋友人又多,此时抓人特别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搞不好,我们自己挨了打,出不了村,以后还不知道追究谁。在就是当时农村工作的真实现状。

答主在山里法庭工作的三年时间里,王庭长带领我们每年审判、执行几百件案件,确实领导有方,尽管山里的村民宗族势力比山外强、民风也剽悍,虽然在办案中也时不时遇到一些喝醉酒来找我们麻烦、给我们的工作挑刺的人,都被他使上太极推手,一 一化解。

答主离开山里法庭后,又到法院多个庭室工作。2008年初,答主已走上院领导岗位好几年了,由于工作分工调整,开始分管执行局工作。在这年的夏天,就遇上了一个麻烦事。

在一个案件执行中,执行局的干警在法院大院内对扣押的一个被执行人近百辆二轮摩托车进行依法变卖。在那个年代,市场上摩托车好几千元一辆,法院变卖的这批摩托车由于停放时间较长、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变卖时比市场上便宜许多。一时间,法院大院内竟然来了上百名群众前来购买。

由于事前对这个情况预判不足,所以这次变卖只是由执行局自己组织,他们局里七、八个人就难免手忙脚乱了。当天下午,在变卖过程中,有三个年青男子酒后前来购买一辆摩托车。其中有一个身材健硕、个头不高的男子,公开大声指责执行局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秩序进行变卖,并隔着执行局一辆用来在现场围挡的警车,同聘用书记员小何发生口头争执。

其实,这个事情开始还真不好说是这个醉汉的责任,确实执行局在维护秩序上存在些小问题。但这个小问题偏偏被这个醉汉当作大问题,并当场指责执行局这个聘用书记员小何。在这两个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法院的门卫过来劝阻这个酒汉。这个门卫大家都知道,他是本院蒋副院长的姐夫(答主正是接他的手分管执行局),他来劝阻时大家才明白,这个酒汉正是门卫的女婿。

(后来才知道,这个醉汉余某本是县城某单位职工,酒性不好,在单位上也是一个不怕惹事的主。他是陪他两个朋友来法院买摩托车的,他认为他的两个亲戚都在法院,以为有些后门可开。可是,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并不认识他,让他一视同仁在那里排队,心里有些不舒服,所以就借着酒劲,找碴指责执行局工作人员)。

本来就是这么一个小事情,如果是王庭长或者答主本人在场,本着”三不惹“的原则,肯定不会因为这一点点小事来与余某这个醉汉计较,只会说些好话,安抚好余某,将整场拍卖顺利进行下去就行了。当场,如果真的要死抠法律的话,也可以认为余某存在妨碍执行行为。

谁料想那个聘用书记员小何也是年青气盛,隔着警车继续和余某在那里争吵不休,门卫看看自已根本劝不住女婿余某,就生气地走开了。余某看看他的岳父气走了,更来劲,他跳上警车引挚盖后,直接冲到小何身体,手指着他鼻对骂。当余某从警车引挚盖跳下来时,警车引挚盖被压得塌下去了一小块。

事情发展到这里,本来也还不是很严重。警车引挚盖塌下去一小块,到修理厂做个钣金,百把元的事也可以搞定的。偏偏小何和执行局其他几个小年青的火冒三丈,他们冲上前,用手铐把余某铐起来,并把他拖到执行局办公室,将余某铐在执行局长木椅子上。余某被铐住后,酒性大发,被铐住的手强行拖起长木椅子,不断砸在执行局办公室地上,法院整栋大楼都听得到余某喊叫的声音,余某铐住的手也鲜血直流。

余某的岳父门卫见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赶紧给蒋副院长打电话。蒋副院长当时正在下乡,听到这个事又赶紧给执行局长打电话,询问情况,并让他们缓些处理。执行局长见蒋副院长亲自打电话来询问情况,也感觉这个事情不好处理了,这时才打电话向答主汇报此事。

答主一听,头都是大的了,你说这叫什么事?对一个喝多了酒的人,轻微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在执行现场何必跟他较什么真?!要说以妨碍执行司法拘留余某吧,理由不但有些勉强,更何况他又是蒋副院长亲戚,能不能拘留、该不该拘留,蒋副院长心里比我还清楚;不司法拘留吧,执行局的人都已经把余某铐在长木椅子,余某酒在劲头上,他觉得在他两个朋友面前被法院的人铐起来了,十分下不来台,更加借酒正在发酒疯呢。

这真正是个烫手的山芋!答主先将执行局长批评了一顿,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紧急情况下,执行人员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可能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然后再向院长报告。可是,你说今天这个情况能算得上有多么紧急的情况吗?就在法院的大院内,打个电话向我汇报一下就来不急吗?为什么就要先斩后凑?!何况,现在斩也不是,不斩也不是,放还放不得(答主担心现在释放,余某酒劲没消除,可能发生更坏的后果)。执行局长只得弱弱地说,他也是采取措施后才知道的。执行局长也是院党组成员,虽然名义答主分管,实际上人家也是院领导,也不好再多说他什么了。

再说余某还铐在长椅上借酒正在发酒疯,执行局的人都在旁边看着,但也没有人敢答理他。答主带着执行局长到了他身边,余某听说答主是分管院长,他质问答主,他做错了什么事?法院有什么权力将他铐在这里?余某还恶狠狠地说,今天要不说清楚,就要死在法院里头。

答主只有含糊地告诉他,你今天喝醉了酒,将你铐在这里为了让你酒醒,省得你再闹事。答主又忽悠余某说,对醉酒的人,我们可以将他约束至酒醒(其实,这个权力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过程中才拥有的,法院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余某又大叫:既然你们说我犯了法,为什么不将关进去,还将我铐在这里?!答主只有应付他说,本来是要司法拘留你的,但现在蒋副院长打了电话来,让我们缓些处理。如果你今天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们也可以不司法拘留你。

余某借着酒劲胡说道:你们这些院领导知道蒋院长老实,你们通通联合起来欺负他,今天把我铐在这里就是为了报复他!等我出来了,看我怎么收拾你们这些人!

答主看看和余某说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就和余某两个一起来的朋友聊了起来。答主对他们说,今天事件的过程我也了解了一下,虽然执行局工作人员有不妥当的地方,你们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反映。但是余某跳上警车引挚盖,损坏警车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法院的执行拍卖工作。我们对余某采取控制措施是必要的,如果余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态度较好,我们下一步也可以不对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他还是继续发酒疯,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识,我们还将对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也希望你们作为朋友去劝劝他。

答主与余某的两个朋友交谈之后才明白,他们两个都认识我,其中一个还是答主小时候的邻居,只是二十多年未见,答主一下没有认出他来。余某这两个朋友倒是通情达理,他们都说余某平时酒性不好,今天事情的起因是余某喝多了酒,没事找碴。如果余某没有喝醉酒,绝对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他们两个人经过答主的允许,进入到执行局办公室开始劝说余某不要借酒闹事。

朋友的规劝让余某稍稍冷静了一点点,答主趁机让执行局工作人员给余某递上了一杯凉开水。但是,余某接过后泼在了地上。答主暗自庆幸,还好没有泼在我身上。这表明,余某已经开始有了一些理智了。

时间也到了下午五来钟,蒋副院长也从乡下赶回来了。答主和执行局长将今天下午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做了汇报。实事求是说明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小问题,以及余某也确实因喝醉酒存在轻微妨碍执行的行为。答主告诉蒋副院长我个人的对此事的观点:在当时情况下,余某喝醉酒跳上警车引挚盖,又跳下来指责执行局聘用书记员,扰乱执行工作秩序。在拍卖现场听之任之,下一步会发展何种地方,大家都难以预料。虽然采取上手铐的约束性措施(或者说实施先予司法拘留措施)有些过急,但是,面对一个喝醉酒、本时酒性本来就不好的人,我们也很难强求在一线的执行局干警只用语言劝解,就能完美处置到位。

答主给出的最后建议是:各打五十大板。对执行局聘用书记员内部严肃批评,也提醒执行局长以后要注意对干警工作方式的教育;对余某责令具结悔过,如余某愿意具结悔过,不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蒋副院长本是江西大学法律系的高材生,素来天性善良,十分理解和支持答主的决定。他自己亲自到执行局办公室给余某做工作,只字不提执行局工作中不妥当的地方,将余某骂得狗血淋头。

余某见蒋副院长发大火,酒已醒了大半,争辩了几句后就低头不再做声。蒋副院长要他当场写检讨,余某还不大想答应,蒋副院长就说再不听我的劝,我就打电话叫你们单位领导来法院领人并解释上班期间到法院闹事原因。余某的两个朋友连忙出来打圆场,他们表示检讨由他们负责写,让余某自己签字好了。余某闻听此言,也没有再反对。于是,检讨书余某签字后,答主让执行局干警给他解开手铐,余某的两个朋友将余某拉走了。

本来答主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哪知道第二天一上班,蒋副院长就带着余某来到了答主办公室来了。答主吃了一惊,以为又生出什么事情来了。哪知道,蒋副院长是带着余某再次来作检讨了。没有喝酒时的余某与昨天下午判若两人,他脸上还有些抹不开,对答主说,实在不好意思,昨天确实喝醉了,你们也不要责怪那执行局个书记员,主要还是自己酒性不好。

答主开玩笑地对他说,你昨天不是说我们专门欺负蒋院长吗?余某惭愧地说,实在喝多了乱说话,领导莫见怪啊!

如果懂得王庭长说的”三不惹“,本来处理得当纯粹就是一场小事,结果大动干戈,闹得大家差点都下不来台。如果是在今天这个微信、抖音时代,这个事件极有可能就会在网上发酵成一个热点事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和余某口水仗就够打了,对法院声誉的影响也是难以估计的。在这次事件之后,答在执行局会议上将多年前王庭的”三不惹“当作一个工作纪律来进行进行强调了。

(以上答主说的是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面对的一个真实的事件,也许与知友们平时的对法院高、大、上的执法过程的认知不一样,如有不同看法,还请知友们多多包涵)

第二,”娘子人“不要惹。

王庭长的这句话,他说了三层意思。一是当年答主在山里法庭时,只有王庭长一个人结了婚,我们其他三个年青人都是未婚,并且女朋友都没有找。所以,王庭长告诫我们,要注意生活作风问题,慎重与结了婚的妇女交往,以免生出事是非

二是在酒桌喝酒时,遇上会喝酒的女人不要惹。因为,在山里会喝谷酒的女人酒量往往不一般,千万不要小瞧。否则,不知深浅与女人斗酒,很容易出洋相。再者,让”娘子人”自己喝醉酒也不好,也容易出问题。

这个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全国人民都知道的阿里女员工周某醉酒事件。现在仍是各大媒体的热点新闻,里面爆料不断,谁是谁非,全国人民都整糊涂了。

三是在审判、执行中,遇到“娘子人”有轻微妨碍审判、执行违法行为的,一般尽量教育为主,不与之计较。因为,在农村都是熟人社会,有的结了婚的妇女喜欢为身边的亲戚、邻居的事出头,在我们办案中或指责、或起哄,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尽量不追究她们。如果她们是案件当事人,尽量少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如果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一定要做足相关准备工作,调好配女法警,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因为,首先,山里法庭四个人全部是男同志,如果要当场对“娘子人“采取拘留措施,没有女法警在场,有诸多不方便的地方,也很容易授人口舌、出乱子;其次,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下,在乡下对”娘子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群众往往难以理解,十分容易引起与其他群众的对立,甚至引起暴力抗法事件。再次,如果要对”娘子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还得从县法院调女法警,全法院当时只有两部警车、一个女法警,也十分不容易。

答主在山里法庭和王庭长一起工作的几年间,就是照着这个原则行事,非到万不得已之时,是不会对”娘子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

可是,在2005年,答主之前在山里法庭的前同事、王庭长的部下之一周法官,离开山里法庭到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当庭长,有一次在执行案件中却闹了个大笑话。

周法官本来在工作中就比较马虎,在法院同资历的同事中职务晋升上也是最慢的一个。这年的夏天,他带领他们庭里两个年青干警,到鹰潭市执行一个离婚案件(抚养费),被执行人正是一个”娘子人“(中年妇女)。周法官一行在鹰潭市找到这个”娘子人“后,准备对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她从鹰潭市带回县法院。可惜周法官在执行这个案件过程中,早就忘记了王庭长曾经教育我们的”三不惹“,更要命的是没有调女法警参与此次执行。

前面过程都很顺利,周法官和两个年青干警将这个”娘子人“带到了县法院办公楼一楼地下室,开始办理司法拘留手续。但是,他们一行到县法院时正是午休时间,下午还没有上班。这个”娘子人“提出要上厕所,因为法院下午还没有上班,身边也没有女法警,也没有女法官,周法官只好让这个”娘子人“独自进到厕所之内,他们三个男同志在厕所门外守候(答主注:这种做法极其危险,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十分容易出安全事故,万万小心!)。谁知道,这个”娘子人“进到厕所后就锁住了门,十多分钟没有出来。

周法官有些着急,就敲门喊这个”娘子人“。谁知道,叫了半天,这个”娘子人“也不见回音。周法官见状不妙,担心这个”娘子人“在里面自杀,吓了个半死。想调女法警、女法官,又没有上班,要等女法警、女法官从家中来,如果”娘子人“真的在里面自杀又怕来不及。于是他赶紧喊道:再不出来,就要强行破门了。里面还是没有声音,周法官急得满头大汗,再喊话里面还是没有声音。无奈之下,周法官也顾不得男女有别了,用脚踢开了厕所小门。

那个”娘子人“出来时,让所有在场的人大吃一惊!她倒是没有自杀,可是她光着身子出来了,两只手里都拿着尖锐的玻璃(后来才知道,这玻璃是这个”娘子人“从厕所的小窗户上取下来并在里面砸烂的)站在厕所门口,然后这个”娘子人“一只手的玻璃对着她自己的喉咙,一只手的玻璃对着周法官他们三个。周法官立刻傻了眼,这怎么办?他头一次遇上这种事,估计全国的法官这辈子也难遇上这种事情。可是,周法官偏偏就忘记了王庭长教育的”三不惹“原则,所以他就会遇上了。

好在那个时候大家都有手机了, 周法官将这个难题”交给“了他的分管领导。答主当时正在法警大队当大队长,周法官的分管领导又将这个难题交到我的手上。接到院领导指示,答主迅速调集四名法警,火速起到现场。那时答主也年青,才三十出头,更有干事的担当。因为现场己有一些群众在围观。, 容不得多余的考虑,只能立即处置。答主察看了现场后,先让二名法警和周法官手下的两名干警维护秩序,将现场围观的一些群众全部赶走。

答主站在一楼的平台上,对着站在地下室门外的”娘子人“做思想工作,分散她的注意力。当时, 我们法警大队也没有配备什么防弹衣、防刺手套什么的,答主只能让两名法警小邹、小周手拿法院值班室的两床毛毯,双手戴普通白手套,在答主和”娘子人“对话之际,小邹、小周两个法警先后从一楼平台的另一角突然跳下,迅速冲到”娘子人“面前,再将毛毯包在”娘子人“身上,趁机将她手中的玻璃夺下,然后再用毛毯裹住”娘子人“身体,不让她动弹,直到本院女法警起到现场后,才帮她穿好了衣服。

”娘子人“被司法拘留后,问及她为何要那样做时,”娘子人“冷静下来也十分后悔,她主要还是因对离婚判决不满,当时头脑一热,就采取了那样丢人的行动。过了两天,”娘子人“亲属帮她履行了判决,”娘子人“被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在这次事件处置过程中,除法警小邹的手指被玻璃割破外,法警小周和”娘子人“自己均安然无恙。所幸那时群众的手机还没拍照功能,也没有抖音可以传播,否则,这又一是个至少轰动全县的热点事件。如果再加上什么”妇女在法院裸体。。。“的标题,说不定可以炒作成为知乎上全国的热点事件了。

周法官因此事挨了院长和他分管副院长一通臭骂,还好那里纪委、监委追责机制没有这么厉害。否则,一个党纪处分是少不了的。不过,虽然周法官没有受到处分,但是在第二年,院党组就将周法官调离了执行工作岗位。

第三,“癞子头”(意指凸顶的人)不要惹。

王庭长的理由是 ,我们本地有一句俗语叫做:“癞子头”上三把火!王庭长说,大凡凸顶的人,绝大多数人火气很大。所以,我们在审判、执行中也尽量少与他们较真,少触动他们。如果遇到他们是当事人时,尽量多做耐心的思想工作;如果他们有轻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般也不处理他们。否则,对他们这类人动起手来,直接发生对抗的机率远远大于普通的群众。

王庭长的这个观点虽然不一定有科学依据,但是,我们都知道凸顶的人雄性激素往往高于常人。事实上,后来我们在山里法庭工作时,也确实与这一类人打过不少的交道。在山里的四个乡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山里的群众凸顶的人多于山外的乡镇。而且,我们在山里法庭审判、执行工作中,有时本来与他们无关的事情,这类人不时会跳出来,指责我们法院工作这里没有做好,那里又怎么怎么违法了,特别爱在我们的工作现场出风头、制造麻烦。

但是,我们都遵照王庭长教育的癞子头”不要惹的原则,基本上没与他们计较,不直接与他们发生冲突。每当我们遇上这类人来无理找麻烦时,我们都会心一笑,互相解嘲说:王庭长的第三个原则又来了!

答主从山里法庭调回县法院工作后,还真是巧的很,有两个年纪较大的同事也是凸顶,这两个老同事在单位上都是著名的火气大,并且自己工作不怎么样,还特别爱给其他同事挑刺。一次没有满足他们的不正当要求,翻脸就比翻书还要快。一些年青的法官,见到他们两个来说事就犯怵。不用说,对这两个同事,答主一直遵照王庭长的第三个不惹,对他们两个敬而远之,尽量不招惹。

王庭长的这个第三个原则,没有什么科学依据,也不是针对凸顶的人有偏见。当然,这也只是他的一家之言,是他个人对生活的洞察和判断,我们姑妄听之吧!

也许有的知友要问了,那个创造”三个不惹“原则的王庭长现在在干什么呢?王庭长1964年出生,现在仍在我们法院担任执行局第一副局长,虽然五十多岁了,但却依然是执行局的尖兵,最麻烦、最难办的执行案件一定是在他的手上。他连续三年向院党组打报告,要求辞去执行局副局长、员额法官,但是我们院党组一直没有同意他的申请。

世事洞明皆学问,王庭长,不对,现在叫王副局长,在执行局也是神一般存在的人物。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上图为2021年9月15日凌晨5点,王副局长带领执行干警开展统一行动。图中背手、面对警车站立者为王副局长)。


user avatar   shi-yu-chao-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执行局工作也有快四年了,经验教训都有,想说几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1.一定要重视程序,不管怎么说执行问题很多是程序问题,程序上一定要严格遵守,不管是时限还是其他程序。不重视程序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2.不论什么时候都要留痕,不管做什么事,当事人过来做个笔录,打电话录个音再做一个电话记录,外出执行多拍照多录像,录音录像及时保存下来,及时留痕不仅能证明你做了什么工作,关键时候还能保护自己。

3.要多请示汇报,有一部分当事人是很难搞定的,案子也比较复杂,一定要多请示汇报,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问问领导的意见,不要什么都揽在自己身上,有的东西你把握不住。

4.一定要注意学习总公司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文件,出了之后第一时间学习,执行的规定非常多而且很杂,即使做不到记住全部的条文,也要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大致都规定了些什么。

5.要保持廉洁,不要和当事人有三同问题,不要收受当事人的任何东西,廉洁自律是底线,守不住底线就会出问题。办案过程中也不要和当事人交朋友,交了朋友可能会偏袒一方,会给你带来麻烦。

6.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很多时候他们的话并不完全可信,要提升自己的判断力。

7.要多和其他同事交流,不要闭门造车。其他同事的一些经验可能会对你有很大用处。

8.不管在什么岗位一定要钻研自己的业务,业务过硬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目前就想到这么多,就先说这些吧。


user avatar   su-xiao-er-7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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