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是不是在编人员。如果不在编,合同制的法官助理,没有任何限制。
2、在编人员有两年禁业期。
如果在编,哪怕不是法官,按中组部2017-22号文,公务员法和法官法规定的两年禁业期实际上已经扩大到一切在编人员了。目前到底这两年内能不能先在律所挂实习律师,各地规定不同,目前多数还是允许但设置限制,后续恐怕会越来越严。
3、终身回避原任职法院的案件。
很多人以为法官要终身回避原法院的案件,但是在任命法官之前辞职就不需要回避。
其实最高院还有一个很冷门的规定:2011年最高院出的文件《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规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在编人员,不管是助理还是任命过法官,按这规定都得终身回避原任职法院的案件。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里再次强调了这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但是很奇怪的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倒是没补充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