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一下。
首先,如真如老板所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中包括了加班费,则通常认为,这种约定是合法的,可以执行。
比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且约定应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从其约定。但核算后的加班费基数标准不符合本指南第33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齐的,应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但经折算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可见,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发放的工资中包括加班费,是可以的。但是还要进行折算,如果折算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当另行支付加班费或者补足差额。
其次,如果只是老板口头说的,并无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作支撑,那么建议在加班时保留相关的证据,在无法忍受要离职的时候,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要提醒的一点是,如果单位在每月发工资的时候都会让员工签字,记得自己核算一下到底工资中是否包括了加班费,或者说,单位是否发放了加班费。
如果有问题,一定记得给负责核算工资的财务或者人事发邮件或者微信,提一下自己的疑问,并保留好证据,以作为离职时主张加班工资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