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宽待女性是因为把女性视作父亲、丈夫的附属,女性犯罪则惩罚监护人,就跟现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差不多
不对孕妇执行死刑本质上是保障胎儿的生命权,孩子投胎投到这里是无辜的,被她曲解成保障孕妇的生命权了
想起以前网络上看到的一个言论,说如果你的父母、妻子、孩子都掉到水里,你只能三选一来救,你该救谁?然后自问自答说父母年纪已经大了不值得救,小孩还小也不值得救,只有妻子会陪你走完一生,所以要救妻子
我寻思如果舍弃父母孩子救了妻子,将来妻子要离婚,说这话的人肯定也会保障她离婚的自由,不会说“他为救你而放弃家人,你就要陪他一辈子”之类的话啊
看是2014年的事,说明有关部门不会采纳,是好事,不然现在仙女杀男人杀得更欢了
谢邀,这就是国女特色。
要传统和现代的两种好处,拒绝两边责任。
就拿这文章说
我国刑法自古就有宽待女性的传统
指的是不判死刑的女人全送教坊司当妓女。
这个前提怎么不提?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什么都不给。
漳州已经有轻罪不留案底了,图中这一天貌似也非不可能了。
诬告无成本,导致诬告案暴增,女性杀人无死刑,大伙猜会怎么样?
好日子才刚开始呢。
对了,劳荣枝若撑到这条法律真通过了,估计笑到断气。
这下女命贵了,可以废死,但只能废一点点
国男在可以看见的未来很难达到与女性一样强烈的性别意识,他们其中很多人也无法想象这些女性为自己性别共同体谋利益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