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妇女有卖淫的“自由”,就会有金链大哥提供某位妇女“卖淫纯属自愿”的完整证据链。买卖器官也是这个道理,只要合法,就会有人做局让人“自愿”低价出卖器官。
亚美尼亚的森林公园里有一种蝴蝶。
每年6月上旬,到了气候足够温暖的时候,一年一度的景区内最壮观的景色就到来了,又到了大夜凤尾蝶繁殖的季节。
大叶凤尾蝶,一种体长超过10厘米、翼展超过15厘米的大蝴蝶,通体红白相间,附有紫色的条纹。几个春雨淅沥的夜晚之后,当初夏的第一缕阳光照在森林里时,他们集体破茧成蝶。
在长达两周的时间里,成千上万、漫天蔽日的凤尾蝶,挥舞着他们艳丽多彩的翅膀,在整个山谷里完成繁殖的活动,优雅的蝴蝶,轻盈地飞舞在草丛里,树林间,绽放着生命之美。
这样壮美的生命奇景,也吸引了无数的游客前来观赏。景区本身是不收门票的,只要遵守保护环境/不扔垃圾等规定,就可以随意观赏这些景色。然而景区里还有一条规定:不准私自捕捉蝴蝶带出景区,也不准捡拾死去的蝴蝶。违者重罚。
毕竟是比较珍稀的动物,所以禁止捕捉蝴蝶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死了的蝴蝶都不让捡呢?蝴蝶尸体早晚会化作尘土,为什么不带走让游客做个标本,定格生命之美呢?
相信原因你们也猜到了,一旦规定允许游客可以捡死去的蝴蝶作为“纪念品”,早晚有人会捕捉那些活着的蝴蝶里边最大最好看的,然后偷偷弄死,“合理合法”地带出景区。
为什么禁止任何形式的贩卖人体器官呢?
因为永远不要高估人性,我们以为自己是可以“捡死蝴蝶物尽其用”的游客,实际上我们中的一些人,早晚会内卷成为主动制造“死蝴蝶”的坏人。其实更多时候,我们就是被杀死的蝴蝶。
强者的自由,往往就是弱者的地狱。制定规则时最好把人想象得坏一些,实际上我们中的大部分人也并不高尚。我们撸管子、抄暑假作业、上课睡觉、闯红灯,请客送礼、搞各种潜规则。背后说人闲话,会嫉妒过得比自己好的人……
我们高尚嘛?是什么阻止我们成为坏人?我认为最后的底线仍然是法律,它知道我们心里都有什么龌龊的事,并且直接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做了,一定会受到对应的惩罚。避免了我们成为真正面目可憎的人。
其实整个故事都是我现编的。根本没有什么亚美尼亚的公园,大叶凤尾蝶也是我胡乱说的,图片也是我随便百度的。
但是你看,正因为法律没有禁止编故事,才会有我这样道德感比较低的人,为了编故事去糊弄读者。
呃……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所在罢(故作镇定)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有必要用强制力克服短视的个人决策。
@阿源老师 提到,伊朗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可以合法买卖器官的国家,而且,伊朗还有一点特殊性:出于宗教信仰原因,伊朗法律禁止从尸体上移植器官,所有的器官移植必须来自活体。
在九十年代,花费大概 500-1500 美金,就可以合法从伊朗买到一颗肾脏;有研究表明,大约 60% 的伊朗器官卖家在出售器官后发生了健康恶化,79% 卖家在事后表示后悔出售器官。[1]
禁止器官买卖,毫无疑问会带来经济效率损失。据报道,我国现阶段的器官供需比是1:30,有将近60%的肾脏需求要等待一至二年,有超过40%的肝脏需求要等待至少一年。[2] 在未被满足的 97% 等待者之中,我相信一定有人能给出公允的价格,也一定能找到这么一些例子,买家通过延续自己的生命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利益。
但也总能找到一些例子,有的卖主支付了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公允价格,得到了丰厚的补偿,却在之后的一天悔恨自己的决定 —— 伊朗的器官买卖市场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我们可能都不太喜欢父母的唠叨,「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句话,几乎总能成功激起人们的反感。但你会发现,无论中西方,为了避免人们后悔而阻止人们随心所欲的立法无处不在:强制疫苗接种、义务教育、缴纳社保...... 这些立法,都在干涉人们的自由,同时也在防止人们因为日后的疾病、贫穷、老无所依而后悔。
当然,除了避免后悔之外,禁止自愿买卖器官的依据还有很多。例如,你可以论证器官买卖侵害的不是个人的利益,而是公共利益,有可能导致更多人因为出售器官而影响劳动能力,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你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质疑买卖双方是否有对等的议价能力、器官交易的负外部性是否会削弱自由市场的价值(例如增加了社会医疗成本,而这部分成本无法通过交易价格来吸收)。
这些角度,或许还没有定论,也正是因为如此,「自由」的边界,在人类历史上不断推移。但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来看,买卖器官的自由,还是免除不了家长主义的唠叨。
因为立法者还普遍存在一种信念,认为自己有必要掌握更多信息,矫正个人短视行为带来的遗憾。
你完全可以把你自己的肾摘除,这不犯法,这属于你支配自己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
但卖又是另一回事了吧。
你的确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你想卖个器官就可以卖,你这样做并不违法,事后也不会有人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单纯的买家如果是自用的话,也不违法,即使被发现,我们大概率也只能道德上谴责他。
但是给你带路的中介,为你操刀的医生,都要完蛋了。
刑法上有个概念叫做「被害人承诺」,举个例子就是有人莫名其妙给你一巴掌把你抡躺地上了,那他肯定违法,警察把他拘起来一点毛病没有——但是如果你事先特别认真地求他给你来一巴掌,他他抡你当然白抡,警察也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对吧?
可是如果你求人捅你一刀,他能因为「被害人承诺」而免于刑事处罚么?
不能。
因为被害人承诺以轻伤为限,生命健康权是不可无限让渡的。
换句话说,有些事情,即使别人求着你干,你也不能干。
所以,你的身体你当然可以任意处置,法律不做禁止,但法律禁止你胡搞别人的身体,即使这是他自己的要求。
这件事情罗翔老师说过,会引发强者对于弱者身体的剥削。
别说卖器官了。代孕都不行。我贡献精子,另外一个女生贡献卵子,找人代孕,都不让。
首先我反对邓柏鋆关于卖淫的说法,他说:“一旦妇女有卖淫的“自由”,就会有金链大哥提供某位妇女“卖淫纯属自愿”的完整证据链。”
这个说法等同于:一旦人类有做爱的自由,就会有金链大哥提供“做爱纯属自由”的完整证据链。所以人类就不该做爱?
实际上你对自己生活方式的一切选择都是基于你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必然你愿意给A打工而不愿意给B打工,这不就是在处置自己的身体吗?
但是我也不同意刘振瑞得观点,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有时候是有矛盾的,你在处置自己的身体时很可能也在处置他人的身体。比如我愿意把器官捐献给A而不愿意给B,这可以说是生杀予夺的权力。如果这其中介入了金钱的因素那么穷人和富人的生命权的平等怎么办?再考虑信息的不对称结果就更加不堪:“肾机”大家都知道吧?
所以我认为人应当平等且自由,但如果平等不完整则自由也无法完整,现实就是只能凑合过而已。
很多貌似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其设置原因都是:司法者不是上帝。
司法者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不能总是分辨出你的自愿是不是真的自愿。
答案是“该有”,只不过是因为有一大批人因为自身宗教性的,盲目的狂热信仰,才拒绝承认这种自由的合理性,从而剥夺了这种自由……
更加进一步地讨论的话,就是人们过于渲染自己不熟悉的东西的危险性(当然,这是理性的),并且过于相信自己身边已经熟悉的东西的安全性(当然,这也是理性的),因此对于这个事情报以强烈的抵触……同时又为了捍卫自己的“正确性”(因为正确带来地位),而创造了大量理论来为之辩护(而从不检测一下这个理论哪怕在数学上是否能够成立)(当然,这还是理性的)……这些统统都是理性的,不过它带来的结果,就不一定还是理性的了……
其实现有的一大批“反对器官交易”的理论,都是错的,而且正是这种宗教式的盲目信仰的表现……
当年贝克尔在2007年的论文中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十分清晰了,反对者们所设想的种种问题,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可以采取特定的交易形式来加以避免,要么在任何时候都不可避免,禁止器官交易,无论如何都只会更糟(而且还是会死很多人的那种糟)……
因为贝克尔这篇论文有点长,所以我无法列举他的全部说明,只能举一个例子……
例如对于“强买器官”这个说法,贝克尔有两个回应:
第一点,如果买家和卖家无法直接接触,并且直接采用一个预定平台的报价均值成交的话,那么就不存在强买强卖的可能
第二点,采取禁止器官交易的形式,也不能保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只会把“强买器官”,变成“强买器官还不给钱”
差点忘记了,相比起允许交易来说,禁止交易更容易导致强迫交易,惊不惊喜,意不意外,刺不刺激?……
(其实王瑞恩的那个答案也可以采用类似的反驳,别忘记,无偿捐献器官的人也可以是短视的,例如“耳根子软被道德绑架一下就答应了”,你要避免短视,那就连器官捐献也一并禁了,否则就是双标)
而关于“人的商品化”这一说法,贝克尔的回应是——人从未“不商品化”过,典型例如国家花钱雇佣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做法,就是将人的生命商品化,但它显然不应受到责难(否则你还以为拉壮丁会更好些?)……
额外,关于“人的身体不属于自己”这个说法,你知道“自权人”与“他权人”的说法吗?——如果一个人在所有权的意义上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哪怕是任何其他东西(包括家庭,或者整个社会),这事实上就等同于宣称“这个人是合法的奴隶”——当然,你有权宣传奴隶制合法化,但我显然反对这点……(人的身体不属于自己,这绝不是不同文化的共识,因为至少古罗马不是这么规定的——在古罗马,只有奴隶的身体才不属于自己呢)……
目前为止,唯一可能成立的(没有已经发现的重大事实错误的)反对“贩卖器官的自由”的理由是“因为有些人(出于自身盲目的狂热的‘不可理喻的’信仰),反正就是不想让你能够卖出器官”……
参考资料:
Becker, G. S., & Elías, J. J. (2007). Introducing Incentives in the Market for Live and Cadaveric Organ Donation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1(3), 3-24. doi:10.1257/jep.21.3.3
有一万种办法合法的逼迫你“自愿”去死。你太低估资产阶级了。
作为整体来看,资产阶级犯罪冲动远远大于社会平均水平。有一万种办法合法的逼迫你“自愿”去卖器官。
能缓解资产阶级犯罪冲动的,唯有定期存款利率不小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