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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为什么被判死刑? 第1页

  

user avatar   chuyunf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先来讲个判处正当防卫的成功案例好了。

我大学学的法律,每年的暑假都会到徐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处实习,坚持了3年,接触过不少案子,跟着出过几次庭,当然没有这种类似的案子,而是带我实习的检察官告诉我的当时接触到的一个律师曾经办理的案子,也是让其名声大噪的案子。由于时间久远,律师的名字完全想不起来了,只记住了大致情节。

这个故事发生在苏北或者皖北(反正是在大概的区域,徐州周边)的一个县城,有一个卖瓜的小贩卖西瓜,来了一帮公子哥,是当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和其一帮狐朋狗友。一众人在摊上吃完西瓜后没给钱准备扬长而去,小贩上前理论,对方大概甩了几句类似电视剧中的鬼子讲的老子吃东瓜都不给钱更何况吃了你几个西瓜之类的话,应该是横行惯了。小贩也不晓得其背景,坚持理论,惹恼了这帮公子哥,于是开始砸摊,过程中甚至操起板凳殴打小贩,把其打得不轻,最后小贩操起西瓜刀将一个人捅死了,无巧不巧的被捅死的就是领头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

后面自然就是警察抓捕、立案、起诉。因为死者的背景,很多律师不愿意接这个案子,前文所说的律师也不知在何种情势下成为了小贩的辩护律师,收集了一些死者之前横行乡里的证据,以及之前打人致伤的证据,加上很多现场证人的证实,让法院认可了小贩在被殴打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生命危险,经过两次审理,最终法庭判决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加上主动认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还是4年,反正是一个不长的刑期。同样因为死者的背景,这起案子让该律师成为当地一时的风云人物,自此事业也青云直上,当然这就是无关的话题了。

法庭判决的依据,自然是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类似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司法操作中也并不鲜见,我举这个例子主要因为被杀者的背景比城管来头似乎更大一些,以及司法有时候并没有你想像的那么黑暗,以偏概全颇不足取。不过要想被法庭认可是防卫过当,首先还是必须得是正当防卫,夏俊峰的律师和一些支持者所努力的方向似乎也正是这一点,但是仔细对比你会发现有很大的不同。

案件过程不用我赘述,只讲法庭。法庭最讲的是证据,案件发生的城管勤务室是一个密闭空间,当事人除夏之外都死了,没有第三方目击者,那么夏的一方证词法庭效果就很弱,他当时所受伤害的医学鉴定才能说明他当时受到的侵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生命危险,在这方面辩护人所有的是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显然这样的证据无法让法庭认可正当防卫的说法,更不用说防卫过当。至于在外部执法城管过程中城管是否存在殴打行为,辩护律师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实,但是未获准出庭作证,而在判决中,法院对这部分没有认定,实际上在法律逻辑的角度讲即便有也无法构成严密的逻辑关系:城管在外面打人了,城管在屋里一定也会打人,而且打得更狠,所以夏有生命危险,这个逻辑是无法成立的。

(9.29日新增:上面这段争议比较大,我稍微补充一下好了:关于在外部是否打人的事件,法庭没有认定没让证人出庭,主要因为夏的口供中称只是被推了一下,和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参见

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 (2)--法治--人民网

而且外部的认定对内的影响也如我上面所言,推不出必然结果。换个角度出发,甚至可以推出夏在外部被打后故意挟尖刀入室报复杀人——你看也不是不可能吧?这和把他摆在天然的受害者的位置进而推出夏是防卫杀人都是可能性之一,这是无法认定的,但是不影响杀人的事实认定。

评论里太多以常理来推论如果夏没有生命威胁为什么要杀人的,只能说这个世界上很多没办法用常理来揣度的事情,尤其是各类刑事案件,有些发生的原因都让人匪夷所思,比如你觉得因为农村耕地面积不到2平米的纠纷结怨杀人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有人因为口角把对方的孩子摔死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还有南京有摊贩因为抢摊位捅死一对夫妇的,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仅仅因为不理解就认为不可能发生,加害者就可以免除法律的制裁?退一步讲,我国法律中犯罪动机也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只会根据被证实的动机在量刑时酌情考量。法律重的是证据,在法律上要还原事实是靠证据而不是常理,通过合法的直接证据或相关证据链来还原案件发生时的事实进而做出判断,常识常理这些都是无法作为证据的。)

但是检方所指控的故意杀人却得到了尸体证据的证实。这个案子的证言影响很小,尸体证据才是被法庭主要采信的,而这个指向很明显,被告人只有手臂的瘀伤,两个死者被直刺心脏且背部有伤,间接指向死者是被偷袭。死者其他部位几乎没伤,基本也可以证实没有想象中的被告陷入过危急情势并有过挣扎和反抗的情形,因为那种情势下的反抗很难不给死者带来什么正面伤。

所以就单纯的个案来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名判定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故意杀人在实践中的量刑上要考虑的因素就如

@莱恩

同学所言了,最终死刑复核的结果也就没什么可说的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样的判例让一些人产生了舆论能影响司法的错觉。律师是为辩护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在这样一个不算健全的司法体系下,再正确的言论也无法帮到夏,承认司法体系的现状,真正站在法庭的角度出发,作出最有利于被告的辩护和表态,才是夏的辩护律师应该做的,而不是价值与政治是否正确。

只能说这起案件是三个家庭的悲剧——舆论普遍关注的是夏,媒体报道里各种成长、家庭、家人的故事层出不穷,但是死亡的两名城管的家人却几乎鲜有人问津,在一些人眼里似乎只要身在体制内,哪怕是最末端,被杀了也不值得同情,而杀人者无论行为与动机如何,都被视作英雄,这种思想也异常可怕。

而对于死刑复核的结果,坊间汹汹更多的不是出自案件本身,而是对公权力失去信任的一个表现,这也是司法不能独立的一个必然结果。实际上多数鼓噪者一无法律知识,二甚至没关心过案件本身的细节,只是本着一些很单纯的反体制思维来推动自己的行为。其他一些人所要的只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他们要的也不是司法公正和独立,而是有选择的司法公正和独立。但是没办法,有些人就是喜欢站在安全的地方,说着慷慨激昂的话,看血流成河,反正不是自己的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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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行业准则,还是实际经验,都赤裸裸地告诉我们,律师应该以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律师心里,应该有且仅有如何开脱我的当事人这个想法。如果伸张正义可以开脱,那我就伸张;如果伸张不利于我的当事人,那我就不伸张。

如果一个律师想着我要利用这个案子推动制度改革,推动进步,那当事人也就只有成了律师的一张肉票的份了。

夏俊峰一案,人绝对是他杀的没有问题。夏俊峰今天还在讲,他是过失杀人,让他妻子坚持上诉。第一法律用语都错了,可见他哪怕死到临头,都没有想要好好学学法律,以挽救自己。第二,验尸报告都在,从死者刀伤的位置、深浅、多寡看,都不可能是失误造成的。——这也是陈有西他们一直主张正当防卫的原因。否则岂不是成了当事人主张自己过失,律师先把他打成故意,再去辩防卫?那不是害人吗?实际上完全没有辩护为过失的余地。——用刀过失杀掉两个人,还有一个重伤,那是怎么个过失法?

夏俊峰之所以那么说,一是死到临头救命稻草,二是他应该是比较糊涂的一个人,始终没有一个该如何说如何做以求活命的打算。所以才会在庭审中,明明有有利于他的证人称目睹城管在街头殴打他,他自己称只有推搡没有殴打。

第二,在承认杀人的情况下,有两个选择,一是认罪做求情辩护。这是有他的基础的。因为即便最高法的死刑核准裁定里都承认被害人有过失。夏俊峰深切地悔罪,积极地赔偿,至少要做出以上的姿态,说明的确收到了殴打,至少是侮辱,基于激情杀人,或者情绪控制失败而杀人。那是有成立死缓的一定可能的。

但是其辩护团队选择做无罪辩护,坚称夏俊峰是正当防卫。那就迫使法院在夏俊峰完全无责和完全有责里选择一个;因为律师们迫使法院在被害人该死和被害人不该死里做选择。那就麻烦了。

最近看英剧《Yes,prime minister》,里面事务次官就对首相说,你要指控某人是恐怖分子,法院没有特别确定的理由是不会否定你的指控的,因为你是首相。

即便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但被判有罪的国家领导人有过几个?被判有罪的现任领导人更是凤毛麟角。为什么?因为法院归根到底,是统治的一环。法官天然保守,可以说一句实话,个案正义和社会秩序稳定,两个选一个的话,绝大多数法官会选择社会秩序的安定。日本到1980年代才废除卑亲属杀害尊亲属要加重处罚的法律,日本今年才承认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那些法律都是清朝时候制定的啊!刚刚做出改变。

法官清楚知道,自己的判决有多大的宣示效益,如果夏俊峰无罪,那么谁还敢做国家的工作人员?如果夏俊峰无罪,会不会有更多人不服统治?——其实,还有一个选项就是,夏俊峰有罪,但罪不至死。但是夏俊峰的律师把这选项用胶带纸粘走了。他们不断逼问法院,有罪or没罪?法院当然会说,有罪。

其实,哪怕要进行无罪辩护,也有其他方法。一审时辩护律师提出正当防卫。但城管是执法活动,对执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也就是说,警察打你你只能躲着,即便他打错了,也只能时候行政告诉,而不能袭警,这是万国通用的法理。否则就没有统治,也没有国家了。

对此,夏俊峰的辩护人最合理的辩护应该是,他们的确是城管,但是他们的行为太过暴力,已经完全超过了执法的必须的程度,完全改变了行为的性质,是以执法为外衣的打人取乐,所以我的当事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一审的确是那么辩护的,但是他们在庭外却发言,要求废除城管制度。

这下就麻烦了。夏俊峰案本来就怕法院掺杂政策思考。但辩护团队非要主动挑起制度存废之争,一下子就逼着国家出大招了。

其实,很多人还是想出名。或者说得好听点,想主持正义,想推动历史。一个人说,我就是个小老百姓,我不想出名,我就是被冤枉了。那么他的敌人也就是那几个城管家属,撑死了就是那个地区的城管局。但是,他的团队非要呐喊,他是英雄,他要推动历史进步,那里敌人立马就扩大到所有不想历史进步的人了。

到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陈有西自知庭内无望,就开始挑动民意意图以民意倒逼司法,这些大量大量的司法职业者都开始恐惧,反感了。

结论就是,如果你要找刑事辩护人,尽量找那些志向短浅,就贪点小钱的。而不是历史的斗士。历史进步需要燃料,人总是最好的燃料。

献给广大吃了人血馒头的。比如,觉得夏俊峰之死会导致官逼民反效益而窃喜不已的西秦狼。

又及,今晨夏俊峰的妻子张晶的微博是那么说的『 今晨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我老公夏俊峰的最高院死刑复核已经通过,我刚会见完他,夏俊峰坚持认为先被城管殴打才过失杀人,他不 服判决。他告诉我,好好抚养孩子,家里哪管剩下一个人,都要上诉。会见时,家人哭成一团,夏俊峰一滴眼泪没掉! 』而晚间张晶接受博客天下采访时就改口为『夏俊峰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要我们坚持申诉,他死了也要申诉。』申诉用对了,我说他法律用语有问题就是应该是申诉不是上诉。一般人可以不懂。但是关键是,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夏俊峰到底觉得自己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失杀人?这个非常重要,而一天之内她妻子就给了我们两个答案。她的说辞,看似锥心泣血,其实坚持不到一天。我是法官,也不会相信她的话。




转自人人网,作者:陆遥遥


user avatar   liulangdeham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几个大案子之后,城管执法,跟以前完全不一样了。

虽然城管还在,但几乎没啥存在感了


user avatar   xander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今天打开微博,很多主流媒体都在报道夏俊峰的新闻,南方周末、财新网都报道了夏俊峰的儿子的故事,令人动容。财新网更是用夏俊峰儿子的画来表达对父亲的思念。网上也一片悼念愤怒之声。

你们都在悼念夏俊峰,同情他的儿子,但那两位死去的城管可还有人记得?

难道就因为是城管,他们的死就是应该的?

难道只有夏俊峰有儿子,那两个城管就没有儿子没有女儿?

难道只有夏俊峰的儿子才能想念他的爸爸,城管的儿子女儿就不想念?

难道只有夏俊峰的亲人才伤心,城管的亲人就不伤心?

生命难道不应该是平等的吗?一个人做了恶理应得到惩罚,但生命必须被尊重。你们为夏俊峰的死感到惋惜,你们可曾为城管的死感到惋惜?两条人命的重量,竟然不能够和一条人命的重量比较。

何其悲哉!

你们哪里是在同情夏俊峰。夏俊峰在你们的眼里就是斗士,就是英雄,你们把你们所有对体制的不满全部通过他发泄出来。夏俊峰刺向城管的刀,就是你们刺向体制的刀。我仿佛听见你们在呼喊:快去死吧,这个糟烂的社会。

那些个媒体,选择性地报道了夏俊峰的家人,为什么没有人去报道城管的家人?啊,因为夏俊峰家人的报道更能抓住中国人的心理,会有更多阅读量,吸引更多眼球,而且不会引起国人的反感。而报道城管的家人,没有太多价值,还可能会招来骂名。这就是媒体的伎俩。别在那里扮演正义的使者了。

你们看似高尚的怜悯背后,其实是最精致的自我。


user avatar   lionsdaw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谢

@sxc

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

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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