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目前我们用受我们物种自身认知能力客观局限性约束的最大理智去设想,在现有的普遍文化、技术手段、实际执行情境等条件的约束下,若买卖器官变得合法,会有足够高的概率,使得共同体的整体效用,不论这个效用,是来自个体自身直接效用的总和,还是来自于个体认定的律令范畴内的他人效用是否侵犯所导致的间接效用的总和,变得显著更低,的预测,目前暂时是一个法律和道德的主要制定者和维护者群体的共同预测。并基于此共同预测,推广并临时以法律和道德为主要形式,将此共同意志临时固化了下来。
此事推到根源,确实并不存在除了 “群体主观效用总和最大化预测” 之外的所谓 “客观真理” 作为逻辑原点。将来因为技术手段变化,治理能力提升,文化迁移,价值观改变,甚至是物种层面的实质演进,是否这个共同意志会改变,确实也有可能。
而且,“处置身体的自由”,其中除了 “的” 这个字之外,每一个词,都有关具体定义,且在定义层面,其实都更像是连续变量。前述的 “共同意志”,本也包括将这些连续变量离散化的安排,以符合我们这个物种并不高的理性水平的认知需求,满足法律和道德在制定和执行层面的应有范式。但这些范式背后,推至根源,确实也并不存在绝对的所谓 “客观标准”,而是依然以 “对群体主观效用总和最大化的预测” 为近似的准绳。
但目前,这确实就是当下的共同意志,也确实是旨在维护共同体的效用总和最大化。对此共同意志,我个人目前也表示几乎没太多让步的认可,尽管这确实也并不意味着我会在有生之年,永远无条件认可下去。
这个问题不成立。
1、「禁止器官买卖」并不能推出「人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器官买卖犯罪中,组织者可能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摘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摘取尸体器官者,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以上各罪的处罚对象均不包括器官供体本人。
自行摘取或授权他人摘取自己的器官并不构成犯罪(当然摘取者可能构成犯罪),也因此,我们不能从上述法规中推出「人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2、依据同样的逻辑,被害人承诺的有限性也不能推出「人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一些老师提到,通说认为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轻伤以上侵害即使已取得被害人承诺亦无法阻却犯罪,但与第1点的逻辑相同,类似犯罪的处罚对象是造成伤害的他人,而非遭受伤害的本人。
因此我们至多只能因此推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自由(即使在获得对方承诺的前提下)」,不能推出「人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3、例外是《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但是本罪惩罚的是借助自伤逃避作战任务的行为,侵害法益是部队的作战利益。
我理解题主想问的是「(在不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人为什么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借助自伤逃避作战任务的行为不在其内。
4、与3类似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行为是指:
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
其中「不特定对象」的要求意味着我国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制包含着某种公共利益需求,反之,无论从条文还是实践处理看,特定对象间性关系即使以金钱、财务媒介或有违社会一般道德(比如很多人常说的「包养」),亦不在法律规制的范畴内。
因此,与3的逻辑类似,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制其实处罚的是不特定对象间性交易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非公民对自身性权利的处分。
5、归根结底,不能依靠法律规制反推「人有/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
立法受诸多因素影响,可执行性、司法成本、社会文化、观念革新都可能影响立法案的设置和通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立法时的政治局势、社会环境乃至政府政策也会影响法律对某一行为的评价。
法律禁止/允许某一行为完全可能是出自管理或其他方面需要,因此孤立地抽取某几处法条并不足以讨论某项权利或曰自由的边界。
题目答到这里——知乎规矩,「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建议题主先从「人有没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问起。
以上。
你自己闲着没事切了,没人管你。比如自宫那位,还有生活中自残的,自杀的,但是你想卖,就是市场行为,有可能会扰乱正常的市场,引起法律上的麻烦。
我敢跟你打赌,只要法律不禁止买卖器官,某些医院敢打这的广告:
一家三口的日子,再精打细算,女儿的生日,也要过的像模像样,父亲卖肾给女儿庆生。
服不服?
我再跟你打赌,只要法律不禁止买卖器官,某手机敢打这的广告:
一个肾正好,二个肾多了,卖掉一个,今晚就将XX手机抱回家!
放心,所有的都是自愿的。
你欠我钱,卖肾吧!否则利滚利、炸通讯录、发你的果照。哦,你想通了要卖肾还款呀,我给你介绍资源咯。对了,你是自愿的哦。要录像要签字,必要时还可以公证呢。
什么,张土豪又需要新鲜的肾了?出价300万?要求一枚20岁的,血型为c型、XXX的肾。马上比对数据,李华吻合。怎么办?套路他,先安排美女跟他恋爱,引诱他高消费,然后旅游+赌博安排一下……很快,他只能卖肾堵窟窿了。别跟我说他不赌博,我起码还有80种方法要他卖肾!自愿的那种哦~
甚至,不排除有些人之所以被生了下来,就是为了养大了卖器官。自愿的那种。
理论上你可以卖,但是谁敢买或者给你牵线就是犯法……
极端一点,你到一个卖器官不犯法(假设有)的地方去卖器官,此时因为买器官和组织交易都触犯中国的法律,但只要他们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属地属人原则),那么你可以顺利的把器官卖掉,不构成违法行为(器官所有者不犯法)。
你去VR体验店玩游戏,随便拆人家设备卖是要报警的。
身体是自己的,可社会,伦理,规矩是大家的。
我个人今年是不会回家过年的,当然我不会阻止别人回家。毕竟有很多人是存在这样的客观需求。
但是,以普遍理性而论,今年不回家过年确实是更安全的选择。
你回家过年,有几种情况:
不回家过年的话呢?
无论你上班的城市出什么事,你都在同城,都没什么可怕的。
现在比较特别的是,学校食堂破天荒的说今年寒假不休息,这可真是史无前例啊,大概是为了让一部分师生能够不回家过年吧。至少这件事情让我体会到,很有可能,这学校是真有很多人没法回家过年了(至少食堂师傅是没法回家)。
客观情况已经摆在这里了,今年一定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回家过年,那么回家过年的那部分人,一切平安自然好,一旦发生什么状况,之后很可能会被企业追责清算穿小鞋。所以个人看法是今年不回家是更优选择。
当然,具体选择肯定还是以各位自己的需求而定。
先说结论,杨志要想一挑七,瞬秒。不是能有一番苦战,而是就是瞬秒!瞬间剁成肉泥!
之所以要智取生辰纲,不是七星打不过杨志,而是杨志是天罡一数,大结义前他不能死在这。
众多答案一堆解释,都是离书万里的推测。这事在水浒武评体系里非常简单。清风山劫囚车救宋江,燕王郑三个联手打地煞排名第二位的黄信,黄信十合就得跑路。燕顺单体是被八骠骑公认纯武力最弱的张清数合完败的人物。王英十数合被扈三娘生擒。当然如果对书不熟,可能也估量不出张清和扈三娘的份量。毕竟有些电视剧里扈三娘比秦明还猛。但总而言之,清风山三杰任何一个,单挑都是被黄信速败的水平。但仨打一,黄信速败。
所以要想打跑杨志,用不着七星齐上。三阮一起动手,十合左右杨志就得跑路。刘唐单体武力和杨志差的也不多。俩人单挑,五十合内没胜负。如果晁盖三阮并力打杨志,杨志跑都没法跑。就是撑多久死的问题。再加个刘唐,那就是瞬死。
还有人吹杨志手下那几个军汉。水浒里哪怕武力最弱的一帮,只要还有武力,比方萧让金大坚皇甫端王定六宋清,谁一个人搞定几十个军汉也不成问题。征四寇那会这帮人都参与过混战,没谁是连普通军汉都打不过的。梁山108所有人,单对单打不过军汉的可能也就安道全。
我感觉 @刘镇锐 的回答是很有道理,至少是在理想情况下很有道理的……
我一直觉得,如果想好好讨论决策问题,就要明确不同的决策意味着什么样的社会,然后分开谈它们的代价。而很明显,就算禁止器官交易,由于这一需求客观存在,器官买卖黑市本身也必定存在,并且规模不小。
而另一种层面上,那些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人也确实会面临死亡威胁……
所以禁止器官交易的代价其实也是很大的——其实倒不如说,禁止任何资源流动的代价都是很大的。
所以我对这种东西的态度和“健康码常态化,大数据医疗”的态度基本没区别。把一些平常不被当作资源的东西划定为资源肯定会留下一大把作恶的空间,但这不是断定这种交易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存在的理由……
放到一百年前,现代金融市场里种种衍生品的交易会留下的作恶空间也会大到难以想象。但做好了制度建设之后,这种存在内秉弊端的东西也同样可以被判定为利大于弊。
至于刘的回答本身,我可以从中看出来唯一的问题是,强制假设对社会规范的盲目信仰不存在可能有些强到脱离现实了……或者说,把那些“宗教化”的因素拿开之后,会带来的改变恐怕会导致一些很基础的理论分析视角不再可用(比如韦伯的理论很可能直接就废了),所以在这样的假设下讨论问题可能会很有误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