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求求各位籽油讼棍,做个人吧,别吃这人血馒头好吗。
我看到的是一起暴击杀人案件,折射出边远地区法制观念薄弱,人民受教育水平低下,封建势力还是很强大。
而这一切的原因是:生产力低下造成的普遍性贫困。
解决方法是:现代化,世俗化,不顾一切地工业化。
我没看到英美海洋法系能对这个事情有半毛钱帮助,我没看到自由主义能帮到家暴受害者一分一毫,我没看到判这个男的不许接近受害者能帮助受害者。
我想这个问题可以回答之前的问题。
青藏铁路川藏铁路除了物质有什么用。
铁路的用处就是拉姆的孩子长大以后会变成工业化人口,他们这代人不会打老婆。打老婆的人会先于老婆社会性死亡。
借此机会鼓吹一下屎刑。我认为对付家暴可能有奇效。
对于家暴造成需要就医但尚未造成严重伤害需要入刑的情况,将施暴者拘留起来,然后要求其吃屎,屎量按照伤害程度决定。吃屎过程录下来,但列为国家机密。只要吃屎,马上释放。不吃屎则一直拘留下去,十年不吃屎则拘留十年。如此则几乎没有被拘留者可以顶住吃屎的诱惑,几乎肯定短时间内就吃屎换自由。
这种处罚不导致长期自由的丧失和财富的大损失,这就大大减轻了女方担心处罚过重导致自己利益损失的问题。
家暴者往往很在意自己的男子气概,一旦家暴了被抓进去又放出来,那么大家都知道你吃屎了,你的男子气概就很难再立起来了。可能人就像被精神阉割了一样,在暴力展现男性雄风方面就萎靡了。一次不行多调教几次,没几个人吃得消吧。吃屎录像也是个有效威慑,三进宫的话国家可以公布吃屎录像(作为政务公开一部分)。事实上,光是设立屎刑这件事本身大概就能导致很多家暴者不敢家暴。
这个消息我看到后很痛心。我是真心实意提我认为有用的对策,没有搞笑的意思(虽然有人看了之后会忍俊不禁),希望大家在评论里不要把节奏带歪了,搞得好像我坟头蹦迪一样。
看到有关于「拉姆法案」的讨论,从这个角度说几点:
1、通过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推动立法,在我国并不罕见。
2009 -10 年间,唐福珍、罗志凤等「钉子户」的悲剧,推动了 2011 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以前法律允许“先拆再补偿",而现在,原住户不得到补偿,就不得进行拆迁。
最近一两年,龙哥案和其它引发媒体关注的正当防卫事件,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矫正谁死谁有理的惯性。
保持关注、参与公共讨论,这些事情是有意义的。
2、当然了,相关法律不会真叫「拉姆法案」。
欧美国家经常见到用人物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两种可能:
一是由发起立法的议员命名,例如多德弗兰克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等,能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一步法案,是欧美议会制政客们光辉的政治遗产;
二是来源于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在判例法国家,法官通过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来解释法律、创造法律,一些经典判例中的说理逻辑通过法案固定下来。
这两点和我国的社会土壤、司法传统都不太符合。并不是说用人名立法就是更加尊重人,不能一概而论。
3、在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中,我国已经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家暴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根据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 年间,全国各级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4 份。
但说实话,2000 份,说难听点,够干啥的?当年我在明尼苏达州 Ramsey County 的时候,每个月因为违反禁止接触令被判处成立重罪的,每个月少说也有一二十例,这还就是人口五十来万的一个郡。
拉姆的悲剧表明,当女性已然遭到家庭暴力、多次受到生命安全威胁,警方和司法机关已经介入的情况下,纸面上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讽刺的是,上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新闻报道走进大众视野,还是源于李国庆和俞渝的一地鸡毛。
拉姆案,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对这件事情的关注本身。忽略各种人群的标签和符号,事情的本质就是,一名长期努力寻求帮助、寄希望于法律介入的潜在受害者,最终没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需要的不是「拉姆法案」,而是让已经存在的立法发挥作用。
就算法律给了女性更多的自卫权,大部分女性也无力自保,除非顺便把合法持枪权一并给了…
唐某当着警方和许多人的面,把一个女子缓慢的杀害,却没有人制止。
唐某随身带着一把长四五十厘米的西瓜刀、一把水果刀和一个50斤的汽油桶。
拉姆的姐姐说,他是准备杀我们全家,不光是我妹。
拉姆是一位完美受害者:
她不花男人钱,没有彩礼,自己独立自主赚钱,该生的儿子也生了,两个。从女性角度来讲,她一直在反抗,努力离婚,哪怕是不识字、求人写字也要离婚;也有报警,一次又一次。
关键是她该做的都做了,但仍什么都没有改变。
唐某长期威胁要把两个孩子杀掉,甚至都已经是“故意杀人中止”罪了,但法院还是来了一波把两个孩子判给唐的迷之操作。
唐只要在开始故意伤人时,该坐牢的就坐牢,该判刑的就判刑,该人身禁制令的人身禁制令,这种人*早就在监狱里过国庆和中秋了。
感觉从上到下,从南到北,只要是碰到女性受害者,不管与男方是什么关系,一律按家事处理(包括“前小姨子”这种没有任何关系的关系);就是在发现尸体之前,警方媒体的报道都很“用心”,不说绑架,不说非法拘禁,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拽走”。
这已经不再是个体的问题了,而是法律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尊卑有序、上下有别系统观念在作祟。
看一下《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
如果老婆不敢告,丈夫就完全没事了。
别人告,甚至岳父岳母告都不管用。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中还有,“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妻与夫口角,以致妻自缢,无伤痕者,无庸议,若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
就是丈夫逼死妻子没事,除非你把她打成重伤再逼死,也就是受刑杖。
但是,如果妻子打丈夫呢?
“凡妻殴夫者,殴即坐,杖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故意杀人者),凌迟处死。”
还有,“夫过失杀妻妾,及正妻过失杀其妾者,各勿论....”如果“妻妾过失杀失”,法司虽明知情有可原,事出无心,“仍须按妻殴杀夫,拟斩决。”
简而言之,就是夫权是绝对凌架于妻子之上的,丈夫殴妻、杀妻,比别人要减二等,或减至不处理。而妻子殴夫、杀妻,比别人犯罪要罪加三等。
我觉得很多时候,特别是涉及到性别、婚恋问题时,执法方立马就有很重的传统法律观念。
要是男方有暴力行为,不管女方怎么求情,该拘留就拘留;如果没有,是女方报假警,那么,就拘留女方。清楚明了,谁干坏事就问责谁。
如果警方都开始和稀泥,怎么报警都不管的时候,那她们只有死路一条了。女主拉姆已够强硬了,能做的都做了,还要人家怎么样。
我又要暴论了。不单是家暴,还有其他恶性犯罪的被害人也常面临窘境。
按法他们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也规定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能减刑。
立法者想的大概是受害者以此要求加害者赔偿比较有底气。
但现实往往是加害者拿着钱要挟受害者的“谅解”。
受害者往往不但失去了挚爱至亲,又失去了家里的顶梁柱,经济上急需救急。
这种时候,这种法条无异于把人性放在火上烤。
另一种情况,受害者承受了无法康复的精神和肉体伤害,他们和家人要痛苦一生,而加害者罪不至死。坐上几年牢,还有从头再来的可能。
难道真没有办法吗?
一般,伊朗执行的伊斯兰教法,都被宣传为落后野蛮的中世纪法律,事实真是如此吗?
我来举个案例。某人追求一个女孩不成,泼硫酸毁了她的容貌,烧瞎了她一只眼睛。
脸还可以整容,眼睛是无法复明了。
放在其他国家,加害者也就是坐牢而已。
在我国,加害者如果再表示悔罪、赔偿,那么还大概率被从轻判决。你不能说这样判没道理,但这样能够安慰被害者的痛苦吗?
换个角度来看,如果一味从重,判罪犯死刑就对吗?
此案,受害者援引了教法中“以牙还牙”原则,要求也用硫酸烧瞎罪犯一只眼睛。
是的,在伊朗,被害者可以提出这种要求。
通常,法庭接到这种要求后会进行调解。一方面斥令加害者悔罪道歉,另一方面安慰受害者,动员他们原谅,“赦免”罪犯的肉刑。
在此案之前,伊朗已经十余年未执行过该法,最后受害者都放弃了“以牙还牙”的要求。
人性就是这样,大家不是不愿意原谅,而是不甘心“必须原谅”。
给予受害者报复的权柄,反而更有利于消弭祸患。
回到伊朗女孩的案子,最后,法庭苦劝无效,在医疗人员监督下,加害者的一只眼睛被硫酸烧瞎了。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家属有权利要求此案罪犯被烧死会怎么样?
还有,如果前不久的某案,家属可以要求罪犯被汽车碾死,他还会这么嚣张吗?
对于罪犯罪大恶极,而受害者急需赔偿的情况,又会如何呢?
恕我直言,让他们拿钱买个痛快,对谁都好。
要是他们不买或者买不起,对犯罪也是一项极大的震慑。
我们身边还充斥了不少类似的意识形态窠臼。西方传过来的原则就那么好吗?传统社会留下的东西就都是不好的吗?
如果某些意识形态原则,比如法律,在从业者中,不容置疑。那么这种原则和教法又有多大区别呢?
“现代文明社会有什么手段可以威慑暴徒,让他们不敢杀人?”
“我们废除了肉刑。”
“我是说有什么手段可以威慑暴徒。”
“我们用注射死刑取代了枪决。”
“我是说有什么手段可以威慑暴徒!”
“我、我们还可以废除死刑。”
“你听得懂我说的话吗?!”
“我们还可以学习西方先进经验,修建豪华监狱,优待罪犯。”
“我是说,如果现在我想杀你,你有什么办法让我放弃杀你?”
“你、你可以等豪华监狱建成的那天再杀,这样你将会得到比现在更好的待遇。”
恕我眼拙,但从问题来看,这就是个故意杀人案。和家暴是怎么扯上关系的?
就算起因和家暴有关系,一个故意杀人案下面长篇大论的讨论家暴和完美受害人是怎么回事儿?
我没记错上一个完美受害人还是那谁那谁来的……
多关注问题和事实,少点儿情绪不好么?
咱也不是说不能有情绪,对吧,只是目前这个比较魔幻……
照你们这种推演,为啥江歌案不扯家暴呢?就因为案发地?
看你们讨论得如此兴高采烈,我还以为前夫杀人治安拘留呢……
这种极端的男人谁碰到了都是悲剧,
仔细分析了一下,
这种情况法律是无解的,
我指的是保护当事人安全方面,
任何地方都不可能为情感纠纷提供保护。
不过我倒有个办法来最大程度避免悲剧,
比如拉姆吧,
她又漂亮,还算有点钱,
完全可以跟前夫分开后
在当地找个强而有力的男人当靠山,
怎么个强而有力呢,
简单的说就是村霸乡霸之类的吧,
那种你瞪他一眼就可能灭你全家最好;
其实拉姆前夫那种男人最怂了,
只会对弱小下手,
要拉姆找了个强力的男人,
估计他只能望着门槛跺脚,
田园女权就别跟我杠,
女人无论是武力还是警惕性都比男人差,
多个男人还有人帮你分担仇恨和风险,
至于法律,那只能时候惩罚,
没有复活和强效治疗的法律,
在这种事情上真的无能为力。
这个答案本来应该算是答非所问,但到现在都排到第二了,每一个点击赞同都表达的是对故意引战、炒作的厌恶与反对。流量很重要,但我真心希望知乎管理层不要盲目去相信某引战团队出来的成员,而是能够找到一条有别于新浪微博的发展模式…毕竟大股东也不一样。
不管是哪个团队…换个女性账号来提问不好吗?
我都快忘了我其实是金融银行话题答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