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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人与法律角度评价《沉默的真相》里的法庭对平康白雪们的判刑?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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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用逻辑来分析不复杂。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阶层说),犯罪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并不是构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说,无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一个好的结果(或者说正义)还是坏的结果(或者说非正义),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是犯罪。

目的的正当性(或者说价值评判)影响的主要是量刑问题,如果目的具有重大正当性而又不足以阻却违法性,在量刑上应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来体现。毕竟我们的刑法也是开了口子的,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只要层报最高法同意即可,法官并不是没得选。

但另一种可能性就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旦成立行为就不认为具有违法性,当然也不是犯罪。看题目描述的行为目的,行为模式似乎符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一种更轻微的利益去维护更重大的利益。所以关键问题是“是否没有其他选择”。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引起上级重视没有那么难,张高平叔侄一案即是范例,一名老驻监检察官即可引起上级注意,不需要闹到自杀爆炸搞恐袭那么严重。所以是电视剧的剧本为了艺术效果过于夸张,让这些好人锒铛入狱了,现实中存在着诸多更加巧妙、成本更低的方式。

另外,黑社会的问题主要还是在于,黑社会建立的也是一种灰色的社会秩序,如果这种秩序在现实的选择中相比其他(包括政府建立的秩序)恰好更优胜,那么民众和政府都没有破除这种秩序的积极性。一味的破坏社会的稳定、损害他人的利益,这不是黑社会,只是犯罪团伙而已。(然而上述不是本次扫黑除恶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扫黑除恶中的黑社会更倾向于稳定的、有经济来源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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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并不想论述究竟遵循实体价值第一还是程序价值第一,这两者之间必然是永恒的矛盾。有兴趣的童靴可以读一下,法学生必须的经典案例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

这是发生在十九世纪英国,一个真实的人吃人事件。
当时,一艘英国游船玛格丽特号出海,船上一共有四名船员,船长杜特勒,水手史蒂芬和布瑞克,还有一名在船上做侍者的帕克。帕克十八岁,是个孤儿,没有成家,这是他第一次出海。
这天,玛格丽特号游船行驶到南大西洋,准备绕过好望角时,突然遇到了暴风雨,狂风巨浪击破了游船,船舱进水,正在慢慢下沉,四名船员只好逃到了救生筏上。
没有水,没有食物,四人随波逐流,在海上熬到了第十九天。十八岁的帕克因为饥渴难耐,偷偷喝了海水,病得奄奄一息,蜷缩在一边。船长杜特勒绝望之下,提议四人抽签,决定谁先死,以救活其它人。布瑞克反对抽签,船长就用眼神示意布瑞克看着昏睡着的帕克,并怂恿史蒂芬说:“没有其它的办法了,只能用帕克救大家的性命”。
史蒂芬用小刀刺破了帕克的颈内静脉,杀死了他。后来的几天,这三名船员吃喝着帕克的血和肉,直到第二十四天,船长在获救当天的日记中写道:“当我们吃着我们的早餐时,一艘船出现了……”。这个早餐就是十八岁帕克的尸体。他们被德国船救起,很快回到了英国,接着遭到逮捕,以谋杀罪受到审判。

这个案例的探讨可以在某易公开课上找到课件:桑德尔,《正义应该怎样做?》

除了案件本身之外,这个事件给我们的启示亦是很明确的。实现正义的成本很高,挖掘真相的成本很高,而真相往往比人们想象要残忍。为什么达德利和史蒂芬斯要把事实选择说出来呢?他们既然是幸存者,按照现在大多数人的逻辑三缄其口就可以了,没人会在意他们是怎么活下来的。为什么英女王一定要判决他们有罪呢?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哪里?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的发现、法律的维护、法律的适用、法律的执行以及法律的遵守依靠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还包含着愿意将法律作为信仰予以遵守的人,愿意以更高的要求——道德等规范,来予以遵守的人。

随心所欲是平民的生活方式;高贵的人追求秩序与法律。——歌德

再举两个贴近现实的例子,张玉环案的平反用了多少久花费了多少的成本?最近最高法宣布再审的紫藤巷故意杀人案,最终倘若得到平反那需要多少的成本?生活在法律的世界里,你要接受这样的成本存在,固然法律成本很高昂,但没有法律失去秩序的成本高昂的难以想象,我们宁愿选择那个低的,选择一个有法律存在的世界。

此文写在祖国华诞71周年之际,在此时刻我们欢度节日的同时,也要感谢那些为此时的幸福平安贡献出生命的先烈们,有了他们的勇敢才能成就我们现在的懦弱与无能,才能让我们过上我们想要过的日子。

必须有人浴血奋斗,世上才有自由可言。——激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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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来就是法律的真实面貌。从汉谟拉比法典开始,法治其实就是人治,是统治阶层对普通民众划定规则,而这些规则往往对统治阶层本身起不到任何限定作用。

电视剧本身很正能量,但是如果你抛开这些狗血剧情,也不带个人情感去看这个事情,那普通百姓的难就更是跃然纸上:数个平民,被权贵压迫,反抗无效,状告无门,不得不默默承受。

终有一天,他们中的某一个,触碰到精英阶层中的一个,这个精英阶层不记得失,用绝大的勇气帮她们去脱离苦海,但啪啪啪三下就被权贵拍死了,她们再次失声。

再有一天,精英阶层某某某因为正义感(电视剧是这样的,但实际中大概率是其他什么),发现了这个事情,精英阶层就联合了其他精英一起怼上了权贵,谁晓得上去就送了两人头。该精英团队不服,一再挑起团战,结果被整成残血。最后时刻,所有的光都已经快要消失,精英团队拼死一搏,赌上了众多平民硬怼权贵,结果确实喜闻乐见。但如果不是更大的权贵出手,这结果,可就难料了……

法律也是人在执行,其实生活中很多事情也在体现着权贵的喜好,高速收费还贷早就结清了,但收费站从没撤销;交警罚没其实不得和车辆年检挂钩,但没见到哪个地方执行;汽油价格含税过半,也没见各种税适当减免;房屋公摊面积是香港首创,在内地铺开,没见和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接轨;地产价格中,建筑费用可能只有一两千每平,再看看你买房的价钱……

这片子能上映已经算是进步,早些年那个名字最长的局毙掉的多如过江之鲫,所以别去嘲讽那些抗议的,你们可能没受过那样的苦;还有就是我们大多数人可能都没有电视剧这种好运,在法治之下,也只有寻找自己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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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人回答(目前为止)

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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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平康白雪们的判决没问题。至少从法律角度在罪名和量刑没有问题。

作为一个法律人,对于他们,我的态度是:敬佩、惋惜

法律角度评价他们,必须明白一个在法律上特别重要的词——程序正义

可以说,中国在近代以前,根本没有程序正当、正义的概念。中华法系旧五刑、新五刑,以及各种刑讯方法,都只体现着一个词——结果正义

结果正义对于中国人来说,很好理解,就是“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在实质的结果上,达到一种正义、公正的状态。

但是近代中国外源化的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一个叫“诉讼法”的法律部门传进来,更重要的是传入了一个词——程序正义。也即在司法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每一步进展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正义这个词,在中国法律中历经发展,不断深化。

具体到《沉默的真相》中,不可否认,平康白雪们尤其是江阳,穷极一生都在追求将那些只手遮天的人绳之以法,这是他们追求的正义的结果

但是,他们在穷尽所有合法途径仍毫无作用后。采取了违法的方式来追求结果正义。其中,张超在地铁制造爆炸信息引起恐慌;警官朱伟在卡恩集团大楼实施爆炸、放火行为;李雪当年明明知道侯贵平被杀经过,却选择了包庇。这些人追求正义的手段没有一个在程序上是合法、正义的。这难道不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会反驳说:如果他们用合法手段,就不可能达到正义的结果!!

我的回答是:我知道他们只有程序违法这一条路,所以我敬佩、惋惜他们义无反顾的“侠义”,为他们最终将坏人绳之以法高兴。但是我并不同情他们。

他们的目的一开始就是将只手遮天的人物绳之以法。

这表明,他们一开始(尤其是江阳)就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公正。用江阳的话说:为了还司法一个尊严。但是,他们却以犯罪的手段在程序这一环就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人们老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同样的,程序违法结出的果子就是毒树之果,无论其甘甜还是苦涩

法律的作用还包括教育作用。今天张超在地铁谎称爆炸信息,倘若造成了踩踏事故、大批警力、排爆、救护力量资源浪费。如果我们以“他是为了追求正义而采取无奈之策”原谅他,那么明天任何人有任何诉求,无论合法诉求还是非法诉求,是否都可以以这种方式来进行呢?

有人会问:为什么要用程序的不正义来否定他们最终的结果正义呢?

我的回答是:因为我们的法治道路上吃过程序不正义的苦。曾经九十年代,我们的办案机关为了从快从严结案,大量刑讯逼供,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虽然有些案件中,很多在结果上也通过后来补充证据证明了判决没有错误。但是,如果我们为了结果正义,忽视程序正义,那么结果的正义将无法到达。如果今天下对上追求正义,我们允许平康白雪的大侠风范,用违法手段执行正义,那么谁又敢保证,或者有资格要求在明天上对下追求正义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不会被“莫须有”呢?

结果就像果子,程序就是它的树干,经过程序的历程,我们才能到达果实。但是如果树干本身就是“毒树”,在它之上的“毒树之果”就已经无具正义。

我想我在《沉默的真相》中,可能会成为吴检察长,这也是大部分人的角色。我会兢兢业业,仅仅是在当年对侯贵平案提出异议,甚至保留好案卷以期待日后将其提供给江阳这样的“侠义之士”。但是我没有勇气去义无反顾、抛家舍业,更甚至于去犯罪来追求正义的结果。我敬佩平康白雪们,我也有正义的理想。但我不想成为“以犯罪之名追求正义”的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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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反对楼上 @刘戬 的回答,但凡对法治有一丁点的了解就说不出来这样的话,法治的根本含义是法律的统治,即rule of law,他说到的问题恰恰是因为法治不行于世才导致的,而不是法治本身。

从法律的角度,判处他们罪名当然是可能的,但为他们出罪也是可能的。某人要被确认有罪,需要满足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两个条件。在客观上,行为人做了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并且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才可以成立客观不法。在主观上,行为人需要有罪名需要具备的主观形态,比如故意或者过失,并且没有责任阻却事由。具体的情况明天再分析。

但我更认为,本案的问题不在于这几个人是否应该被判刑,而在于为什么一个地方的黑暗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被揭露。为什么一个市长可以肆意行为而不受制约和监督?为什么新闻媒体无法介入?为什么自媒体爆不出来?答案就写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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