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兄弟姐妹问同工,你的婚姻普法内容被举报、线下被冲击,你是否有挫败感。
同工我答复是:我已经激起了成千上万的兄弟姐妹们开始研究婚姻法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这点就足够了。
在同工之前,有多少人能分清或者说会有意识去分清: 彩礼的法律定位&房产加名的法律效果&共同财产的划分类别&监护权与孩童年龄关系&婚约财产定义乃至我国婚姻法的发展阶段 等等。
面对汹汹的不法团体,同工势单力孤,能够让大家有了最最起码的维权意识,不再手无寸铁面对收割,
这已经是我能做到的最大值MAX了。
具体到英雄王龙流血流汗又流泪的本案上,
王英雄显然没有任何婚姻维权意识,没有任何的事先防备。
毕竟现实中的法(重事先预防)和纸面上的法(重事后处理)是两回事:
纸面上,这种伤残赔偿金是男英雄的一方财产,老婆是无权处分中。
现实中:老婆把钱花完了,跑路了,直接进入老赖模式,想想问老赖们要钱有多难?
当男英雄把这他笔巨款的控制权交到这种女方手中的那一刻,
就已经输了,已经输了,已经输了。
至于所谓的事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得了吧,兄弟。
这女的可还是孩子的亲生妈妈,她如果有了刑事案底老赖身份,
这英雄唯一的女儿将来怎么办?
转移财产没让他生气,房子抵押没让他生气,看到妻子的出租屋里有男人衣服,生气了。
不是说这种生气不对,只是觉得这生气来得太晚。
王龙过于看重感情——尤其是在对方已经失去感情的情况下,这导致他重视对方的感受甚过于重视自己的感受,也间接促成了他对妻子行为的过分宽容。
本以为浪子回头金不换,谁知道终是破镜难重圆。过分的宽容只会让当事人在一步步的割让中失去自我,直到最后一刻才幡然醒悟。
婚姻是一场博弈,感情也是工具之一。
如果对方同样重情,那还能图一个惺惺相惜;但如果对方早已失去感情,那么吃亏的就是你自己。
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王龙选择不追究,这是他自己的决定。
对于他的决定我无权干涉,我只希望这种结果能够帮助更多人做出选择。
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每个人也都要为自己的价值观负责。
然而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王龙作为援建英雄,遇此孽缘实在令人叹惋。
类似的事情看得多了,你说我有多愤怒那是扯淡的,麻木了。亲眼见过各种退役安置金、残疾补助被转移、被骗取的事情,各种奇葩的事情都有,你现在让我谴责谁,确实没有那个心情。
这位王龙并不是军人、消防员,是原湖南省发改委的一名司机,没办法得到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支持,其婚姻也不受军婚保护,维权困难重重可以想见。
但是无论如何,他个人的生活与医疗待遇还是在的,因公致残国家供养终身,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报销,这个大家也不用为他担心。这可能也是他父亲做出“不追究伤残补助金去向”的原因,不想进一步刺激王龙的精神了,把日子继续下去才是最重要的。
在部队里见过太多骗取退役金、补助金的事情,各种花样都有,说实话这个杨君的手段算不上什么高明的,满地都是把柄,要追究责任乃至于启动法律程序都不难。有些手段高超的简直匪夷所思,当事人自己不到山穷水尽的时候自己都意识不到。
部队、消防单位内部环境相对单纯,很多同志意识不到人心有多么的险恶,在部队里一般都是有专人处理军人待遇、保险等等事务,我最好的哥们儿就是从事这个工作的,平时跟我聊得也很多。
他这个位置就是每个独立核算的单位都有的财务科室,负责工薪福利待遇,属于扯皮最多的部门。
有现役、退役的朋友读到这个文章希望你们能够仔细看一看,对自己的待遇和该怎么处理遇到的问题要做到心里有数,谁是自己人、谁是身边人、谁是外人,要搞清楚。
在部队的时候是财务、军需科、股等在处理关于军人的福利待遇问题,包括现役工资、退役退休补助金、伤残补助、保险。退出现役以后工资待遇转到退役军人事务部处理,以复员形式退役的不再领取工资,以自主择业、逐月、退休等方式退役的会继续领取工资(逐月金),但是不再是原单位给你发了。这是第一个要搞清楚的事情,你的福利待遇到底是谁在管,交接节点在哪里。
交接节点是退役安置手续交接,交接完成关系就转移了,找原单位是没用的,要去找自己的安置部门。
军人、消防员的退役金、退役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无论从什么时候领取的,都属于是个人财产,是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一点,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两口子情投意合的时候你不计较,没问题;凡事有个万一,万一婚姻出问题了呢对不对?出问题的时候记住这一条,这部分收入跟每个月工资不同,这是不计入共同财产的。
男军人女军人乃至于双方都是军人的家庭,都是如此。
要打拳的请往他处,这个拳打不起来,女军人现在多得是,她们一样受军婚保护。
军人保险产生的保险赔付,受益人只能是军人自己,除非军人本人身故,则受益人顺延为该名军人的合法继承人。这里是产生纠纷最多的地方,一般来说军人的父母作为继承人,是排在军人配偶之后的,军人子女一般不会产生纠纷,纠纷最多的就是配偶。
不是我不相信爱情,是相信爱情的结果不是那么美好,见过太多尸骨未寒就跳出来争赔偿的,呵呵。
未婚军人身故后保险赔付只有父母领取,这个不会有纠纷;
已婚军人身故后保险赔付一般都是其配偶领取,这个正常来说没什么问题,毕竟配偶要抚养身故军人的子女。但是不排除确实有个别军人配偶领取完赔付就消失了,孩子一扔海阔天空去了,留下老的老、小的小。我始终觉得这个规定是有问题的,军人身故后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并没有任何硬性规定约束他的保险赔付用于合情合理的用途,产生大量纠纷在所难免。
只能靠自己擦亮眼睛,看清楚自己的身边人。
目前有着合理的法律约束的只有烈士遗属生活补助一项,存在一条规定:遗属改嫁、再娶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但与烈士已有的子女,该子女的生活补助不受影响。
最新的法律规定我就不大熟悉了,请熟悉的朋友在评论区列举出来,我会补充在文章后面。
我的建议是对于因公牺牲、致残的个人,其各种补助金应当按照这一条的法律原则进行扩展,既:婚姻关系存续的才能享受这些补助金,婚姻关系不存续、婚内出轨有事实证据的,不应再有享受补助金的可能性。
比如上述保险赔付的问题,已经赔付的保险金应当有约束性条款,确保保险赔付款至少有一部分是确实用于身故军人子女抚养。有时候身故军人并不一定就能够获得烈士称号,比如因病去世、因公牺牲但未能评为烈士,这些身故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保护到。
再比如像王龙这样的情况,身为残疾人他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了限制的,无法或者较为难以正常行使民事权利,他很容易沦为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如果法律不能提供支持,他的合法权益也很容易受到侵害。
至于牺牲、伤残英雄的配偶,确实也有追求个人幸福乃至于改嫁、再娶的权力,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生活的权利,这一点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拦。
但是要合法。
既然已经选择抛弃牺牲、伤残英雄,虽然说法律、道德都不应该予以限制和谴责,但是你继续享受英雄带来的好处,这个就说不过去了吧?你把英雄带来的好处留下,追求个人幸福是不会有任何人管你的。
付出多少就得到多少,不付出了就不应当继续得到,天经地义。
最后说给战友们听:
敢于在危急关头冲上去的人多少都是有英雄主义情节的,不管是个人英雄主义还是集体英雄主义,总是有点“我要为这个美好的世界牺牲”的情愫,否则谁愿意冲着刀山火海去?
但是,世界虽然美好,不排除里面有坏人。
有时候坏人的比例一点都不低,遇上的概率还挺大的,有男军人被渣女骗,自然就有女军人被渣男骗,我以前的单位是纯度很高的“和尚庙”,全单位满打满算就3个宝贝疙瘩一样的女军官,就这,就有一个被外面渣男骗了的。
这个比例真的不低了。
英雄要当,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
英雄不要白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数,战友的合法权益不要无视,亲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
这种连伤残补助金都要占为己有的如果不能付出代价,那真是成了善有恶报了!
我只想说,这要放几年前,性别互换一下,信不信,拿走钱的那个直接被人肉到社死。
英雄的遭遇实在太悲惨了!但是当法律和道德都对某个群体不适用的时候,这种事情的发生其实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不要轻易赌对方的人品,否则可能会输得很惨……
这件事里,不谈女方出轨,经济上她做了两件事:
1.把男方118万花光/转移走。
2.抵押男方婚前财产的房子,换钱去挥霍。根据银行催款的信息,应该是把债务留给男方,把优渥的生活留给自己。
这是什么行为?
对于男方,这是敲骨吸髓的行为,但凡有一点道德底线,都不至于干出抵押人房产自己挥霍的行为。
事件结局:
1.女方出钱解决抵押房产问题。按视频提到的之前女方父亲说拿17万解决房子问题看,这仅仅是118万赔偿金的零头。
2.118万既往不咎。离婚。不知道118万是为啥既往不咎的,是不是充做女儿抚养费?
女儿六岁了,到18岁大概还有12年,118万折算下来,每年抚养费将近10万元,每个月八千多,恐怕远远高于当地水平。你一个伤残人士,付出远超平均水平的抚养费,这钱还不是花在孩子身上,而是花在前妻极其姘头身上,你图什么呢?
太老实也是一种罪过啊,老实人的血肉喂养了一群吸人血啖人肉的妖魔,她会再去祸害社会的呀。
看看英雄的前妻:
转移118万+房产抵押款
拿出约17万赎回房子
净赚:
100万+房产抵押款
堪称无本万利。
有法律武器,为什么不追要这118万呢?
男方父母原先是希望,118万既往不咎,儿媳回来继续陪儿子过日子。
给你118万,换你管我儿子一辈子。
恕我直言,这在zz上是犯了幼稚病。
你要别人替你办事,一定要把筹码握在自己手里。
筹码已经没有了,还妄想别人能照顾你儿子一辈子?她的道德水准你们都看见了,还搁这幻想呢?
教员说过,丢掉幻想,准备斗争。
对待同志要春天般的温暖,对待敌人要像冬天般冷酷无情。
这位英雄的前妻,已经是挥霍转移财产,与人姘居,甚至做出抵押男方房产的敲骨吸髓行为了,你还当她是同志吗?
你觉得她活的好,自己女儿才会好是吧?告诉你,这样养出来的女儿,基本跟你没关系,不会再见面的。她会继承其母亲的自私自利,不恨你没给她更好的生活条件就不错了。
所以,她是敌人。
是敌人,就要斗。
用英雄身份造舆论,让她社死,失业,双方都没有经济来源,这样男方才能争取到抚养权。
然后就分割财产,个人的赔偿金,她得还。还不上,打工慢慢还。女儿抚养费还得要,判多少,是多少。不给钱,强制执行,没钱没财产就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别高消费了。
你宽厚,别人就会骑在你头上屎尿齐下。
现在社会氛围,已经没有一个机制保护老实人了。
那么老实就是原罪。
为什么男女打⭕️越来越严重,精致利己者越来越多,就是因为没人保护老实人,利己的思想就会像病毒一样传播,怎么隔绝都没有用,宽厚的人不改变,就会慢慢被淘汰。
其实各自打算盘,我是支持的。
比如女方,觉得男方废人一个,要离婚追求自己的性福,可以的。
离婚分财产,按法律来,对方的补偿金不动。要是还有些往日情分,共同财产多留点给对方。
孩子跟随,抚养费多少,协商着来。
但是刁钻的多拿多要,老实的吃亏受气,我是看不惯的。
那还不如加速,让世界再也没有老实人。
看完这个纪录片拳头都硬了。
这个妻子杨君都已经明确说了王龙的伤残补助金已经被取走并花光,婚前王龙购买的房屋也被抵押。如果真的要打官司,那可能不是打离婚纠纷亦或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而应该打返还原物纠纷。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认定为一方财产,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因伤残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像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一般都视为与个人今后的生活、治疗等问题直接相关联,理应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视频看起来像是2013年左右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完全可以适用。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王龙购买的房屋当然也属于个人财产。
妻子杨君转移并挥霍王龙的个人财产就涉及到返还原物了。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也有对应的案例。
苗广军等与葛长菊物权保护纠纷上诉案。(2017)桂03民终1984号
据本案查明事实,本院认为:
一、关于争议焦点1。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取走属于被上诉人的银行存款,请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银行存款,一审对双方的争议认定为物权保护纠纷并无不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本院确定本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
二、关于争议焦点2。(1)一审法院传唤上诉人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但上诉人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在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程序并不违法。(2)一审法院先将苗广卫、苗广荣作为证人出庭,后根据本案诉讼进程,追加苗广卫、苗广荣为第三人,以免遗漏当事人,在程序上并不违法。(3)本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不是赠与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未将苗卉子列为第三人,程序亦不违法。
三、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苗广卫的录音谈话内容,可以认定涉案的50万元为苗全贵及葛长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50万元中的25万元为葛长菊的个人财产,另外25万元为苗全贵的遗产。葛长菊对其中的25万元的个人财产可以请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的苗全贵的25万元遗产及苗全贵的其他遗产,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当然,物权合法占有人遇到占有物(动产和不动产)被人侵占的情形,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否则就失去对原物的占有权。
王龙可能早就没有办法再追回款项了,这也是我能想到他最能争取自己权益的途径了。写到最后,我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希望王龙英雄在之后的日子里能好好的。
你们湖南是出不了正常女人的新闻了是吗?
没有统战价值的人连猫都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