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面看到东西不能乱捡,捡了是要负保管责任的,如果东西丢了或者坏了,捡东西的人是要赔钱的。
当然,如果你不小心捡起来了,也没关系,因为作为保管人的你,可以主张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是多少呢,没提,我们只能参考下市场价。
比如顺丰,23万货物的保价是1150块。考虑到顺丰次日达时效是48小时,我们粗略地算500一天。
想一下,把一包容易碎的价值23万的玩意儿放你家,一天给你500。
23万的货物,十天就是5000块钱,二十天就是一万了,这保管费用也不小啊。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保管费用,东西当然不能还了。
有些人可能会奇怪了,这不是侵占吗?
错了,那是警察叔叔吓唬你的。
当你主张保管费用,对方又不愿意给的时候,你就可以合法地不将东西还给他了。
这叫行使留置权。
就好像你去修车,车修好了你不给钱,修车厂不让你把车开走一样。
而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从捡东西不还的涉嫌侵占罪的刑事犯罪,变成了关于保管费用的民事纠纷了。
而民事纠纷,警察叔叔是不管滴,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各自回家,去找法院解决了。
所以,你看新闻,最后警察叔叔就是调解出了一万块的“感谢金”出来。
评论区有些人质疑管理费用的问题,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哈,既然要求拾得人妥善保管,那就需要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又有人说没让他保管什么的,拾得人妥善保管是法定义务哈,不是你我说了算的: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还有人说,谁准许你拾的,我没让你拾。
啊这,当一个东西以遗失物的方式出现的时候,意味着你丧失了对它的占有,别人想捡就捡,你是管不着的。
还有那个说我不知道这东西很贵的,这个物品的定价是参照一般人对种类物的认知来确定的,玉镯子在一般人的认知中是可以很贵的东西,这时候说自己觉得不值钱是没啥用的。有些个别情况,比如一个限定版的手办,价值200万,但在一般人眼中可能就是个塑料玩具,这时候是可以主张对价格不知情的哈。
评论区的两个争议点统一回复下:
一,拾得遗失物是合法行为,不是非法占有。
二,保管遗失物不是强制得利,是无因管理。不是为了让你获利,而是在帮你止损。
如果还是无法理解的话,记忆并背诵即可。
还有人问捡了再放回原处行不行?
不行,别摸。
当初修物权法的时候,因为写了拾得物留置权,引发了巨大争议,因为一些人认为这和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存在冲突,最后物权法和民法典都只明文规定了报酬请求权,没再提留置权。
就这个问题来说,你可以反驳“行使留置权没有法律依据”,但你不能说“留置权不存在”。
比如下面这个基层JC,洋洋洒洒一大段话里至少有三处错误:一是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砸了别人的手机,捅了别人一刀子,这都是事实行为,说事实行为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我不晓得这是谁教的。
二是保价条款是运输合同中对货损责任的补充条款,将保管费用和保价费用做类比,是因为二者都存在货损责任。你把保价当成射幸合同,快递公司听了都得吓得一哆嗦。我不晓得你突然这么定,快递公司同意了没有。
三是报酬请求权跟自主还是他主占有,没任何关系。
像这样的人能走上普法岗位纯粹是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基层人手不足,招了一堆没A证的,这群人虽然平时不办案,但是可以跟着“调解”。
所以碰上给你调解的,不用怂,他也有可能并不懂法。
说了这么多,如果你还觉得不对,那还是那句话。
我这个人很懒,不是很喜欢在知乎上普法。如果有人再在评论区里面用带着各种低级错误的观点冒充法律行业人士说着似是而非的话,我看到后会直接删除。
如果你根本不想费事怎么办?
答案是不要捡。或者,转移保管责任,比如交给保安,警察等等。
别人的东西,捡了,就有保管责任,不是你声称扔掉就能免责的。
杠精真多,就是改了个名字而已,连编号都没变,还什么前朝的剑,宁的意思是说制定《民法通则》的那一朝已经亡了?
—
这个手镯如果是路人甲拾到那倒是真的可以收取保管费,拾到并保管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目的是帮助失主止损,按《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保管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
但问题是保洁员未必有权利收取保管费,因为在工作场所拾到失物按照工作手册规定可能需要上交,上交后实际保管人变为物业,物业是否有权收取保管费要看物业服务条款。
如果保洁员无权收取管理费,那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占,不过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失主不告也不能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