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过一个美国母亲大声疾呼:我不希望我的丈夫和儿子,成为受害者!她列举了大量光凭口供,就被定罪的案例。所以,要毁掉一个男人的声誉很容易,只要塞给一个女人一笔钱,让她声称被强奸了。那么,这个男人,即使被法院判无罪,这辈子也洗不清了。不逼到他失业,自杀,决不罢休。英国有一个男人,自杀后,公众才发现他并没有出轨。假如,电梯里没有摄像头,有多少人会相信,那个女人是主动勾着刘强东的手臂上楼的?网文中,那女人是如何被骗去吃饭,被灌酒,绘声绘色。当然,那女人是坏蛋,并不能证明,刘就是好蛋。
在男性越来越不想追求女性,而靠色情视频或道具来解决问题的今天,这个女权社会,仍然用“所有男人都是潜在的强奸犯”,来压迫男性。造成,只要有女性主张,男性就必然被社会定罪。
女性的性侵诬告一直存在,而且就是专为男性定制的武器。而一件武器是否会被使用,既得看武器的杀伤力,也得看针对该武器的反制手段。
这一武器的杀伤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性侵认定的关键——是否违背女性意愿这一因素是难以证明的。
第二,一旦性侵指控被作出,被指控人的社会评价就会不可避免地下降。轻则背后遭人指指点点,重则如罗冠军一样“社会性死亡”。
而如果真的被诬告陷害了,反制手段是否能够帮助被诬告人洗脱嫌疑呢?
有诽谤罪,但前提是被诬告者自己必须主动报案起诉。
有诬告陷害罪,但前提是需要诬告者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告发了性侵犯罪事实。
至于效果,裁判文书网上有百份以上的捏造性侵事实的诬告陷害罪审判书证明了这一手段会受到刑法严厉惩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最后,以北京高院在某(2017)京刑再3号王某强奸再审刑事裁定书中对于性侵案件证据认定标准的的论述作为结尾,作为给吃瓜群众的建议。
性侵害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证明犯罪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供证模式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者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可能会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
性诬告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可以证明你的清白,但是生活会让你带着一身污泥无法洗净。
好比一个碗,我告诉你这是装过屎的,即使后来我用一万种方法证明我是在撒谎骗你,但是你以后多半不会用这个碗吃饭喝水了。
当年我父亲那个厂,有个年轻的技术主管,本来是相当有前途的,但是得罪了一个滚刀肉,就告他偷看自己上厕所,闹的很大,虽然经过厂里多方查证,就是假的,但是以后升迁的路堵上了,原因就是四个字:影响不好。
女性这一告,在外人看来,是拿女人的清白做赌注,女人怎么可以轻易这么做呢,这里面肯定有原因的。原因不重要,结果更不重要,重要的是别人知道了你做过坏事或者可能做过。
不会。
由于女权组织的缺乏纪律性和组织性,使得女权迅速从吴姓男艺人造成的高潮滑向了被反噬的边缘。
有些人会举韩国日本的例子来反驳我。但中国不是美欧,也不是日韩。中国的舆论场是有裁判的,而裁判不需要讨好运动员。
当然,事实上是已经成为了……
我这里不打算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只是打算告诉大家一个事实,数据的解读方式……
我们经常能看到用强奸案的诉讼成功率来论证强奸诬告不严重,言下之意是事实上司法机构会秉公执法并确保诬告不能得逞。
但是反过来说,这个数据也恰好能说明强奸案的诬告率极高(因为大部分都不能定罪)。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以定罪来确认发生了强奸行为的时候,用起诉而最终没有定罪来定义诬告的话,同样的数据可以得到截然相反的结论……
当然,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需要证明出于主观意图的捏造事实和构陷他人。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需要非常确凿的证据一样。所以在这之间存在一个极大的灰色地带,也就是说占绝大多数的未能定罪的强奸诉讼中,有三类情况:1、确系诬告但未能以诬告定罪。2、确系强奸但未能以强奸定罪。3、其他(确系诬告,也确系强奸等)。
从这个角度看,显然强奸这个重罪被用来陷害他人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都远高于其他类型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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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醉了,这种小学程度的逻辑难道还需要科普么?
我们假设司法是绝对公正的,所有定罪的罪犯都是罪有应得。
现在有两个重罪A和B,重罪A的起诉成功率是100%,请问重罪A可能的诬告率是多少?
难道不是0%么?因为所有被起诉的人最终都被公正的判定为有罪,而我们假设司法绝对公正,他们一定都是有实施过犯罪行为。
那么现在有另外一个重罪B,他的起诉成功率只有7.2%,请你用小学程度的数学直觉告诉我,这两个重罪哪个可能的诬告率更高?
很显然的,起诉失败率是诬告可能性的上限,这是不超出中学文化程度的数学语言。
这种废话一样的逻辑,还需要反复强调?而事实上这压根儿也不是这个答案的关键,这个答案只是告诉你数据可以用很多种方式来解读。
检察官可以解读出司法公正诬告成功率不高,但是同样的数据完全可以解读出可能存在诬告的概率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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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再指出绝大多数答案中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包括高赞答案。
那就是简单粗暴的将人群划分为男和女……这样二元的思考问题的逻辑是完全错误的。
具体来讲,我们推行一个政策,例如降低强奸案的立案标准(假设沿用我国现有强奸定义,也就是只有男性罪犯),从直观上来看,是提升了对女性的保护,提升了男性的风险吗?
这种简单粗暴的二元划分思维是非常危险的,其实只要稍微抛弃这种二元划分我们就能看到问题的关键。
这对于那些性羞耻阈值低的女性是直接利好,而对于性开放高的男性风险直接提升。
虽然从宏观上来说你可以说这个政策是增强女性保护和提升男性风险。但实际上直接受益的是居心叵测的女性,直接受害的是不拘小节的男性。
传统的性羞耻阈值高的女性是否会受益?当然会,但是其受益程度不如性羞耻阈值低的。男性是否都会被提高风险?当然会,但是风险首先提升的是要经常与陌生异性打交道的那部分。
而我们提出这种政策的初衷难道是想要重新平衡这两者的利益吗?当然不是,我们只是被人当枪使罢了……
你想一下假设我是一个技术宅男,每天自己开车去上班,公司里面除了清洁阿姨没有同龄的女同事,每天两点一线的工作。请问降低职场性骚扰的立案标准对我的风险会很大吗?
讨论两性问题的时候,尤其是具体的操作方式的时候,仅仅用性别二元划分讨论,是极其危险和无知的。
先冲普通人,比方货拉拉司机,
再冲保安,比方西安地铁,
接着冲交警,好像在杭州?
接下去?学习《扫黑风暴》冲落单的警察?
再接下去?到驻军门口脱衣服?
善良的人还以为这仅仅是为了吃点流量钱搞对立,其实真正想要的是冲掉所有正常的社会运行机制,让普通人完全得不到保护,也不敢出头。这时候有组织的暴徒就可以随便冲了!
臭港前段时间的表演还没看够吗?
步骤都差不多,先冲普通内地游客,再冲还天真的以为可以讲道理的人,然后就是冲警队,冲政体。
以为披个女拳的皮大家就看不出来了么?
性侵罪——刑事公诉
诬陷罪——刑事公诉
看上去挺公平是吧?
但就像血仍未冷的罗冠军事件,人家就在舆论层面打击你,没有提起诉讼,这就不能用诬陷罪来反诉。
而且,即便是去立案并被公诉了,女方不能证明男方强奸的情况下,大概率男方也是不能向女方提起诬陷罪公诉的。
因为,没有判处男方强奸罪成立,在法律层面上讲只是"不能证明你一定强奸了女方",通常并不能证明"你一定没强奸女方",更难以证明"女方是以诬陷为目的自愿甚至钓鱼或虚构案情"。
还有,强奸罪通常是3~10年,但情节严重/恶劣的,死刑封顶。诬陷罪几无可能出现这类判决。
所谓"先死容易后死难",古人诚不欺我!
所以,性侵诬告自古以来就是女方针对男性的武器/手段。
("诬陷罪"仅为行文便捷,实际应为诬告陷害罪)
依作者见,现代刑罚本身就偏轻,对诬告陷害诽谤等罪责的惩罚则更轻,以至于犯罪成本很低。
我国在立法方面借鉴了大量的外来法条与立法原则、原理,但依我看,对中国古典法律借鉴得还不够,叫作缝合怪或六神合体显然都是偏颇的,但既然搞了组合,添上一抹中国红又何妨?
古代对诬告类罪行常判以"反坐罪",大概就是,赢多大或者输多大,取决于押多大。(具体情况根据朝代不同可能略轻或略重)
其实,诬告罪这东西,即便在罪责上1:1对冲,判罚成立的可能性上根本达不到1:1,诬告的一方客观上风险仍救更低。
对于那些写匿名信的,一经核实属于(较严重的)诬陷,发配2000里,换在现在大概就是【羌塘、罗布泊、阿尔金、可可西里】四大无人区单程配送,后果大家都懂的……
包括对于未成年犯罪、精神病犯罪等情况,均较现代刑法严厉。其中一种比较有趣的"司法解释"大概是:如果他们是我们的同类,就应该同等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他们已经不算同类(人),那就按照猛兽伤人做同等处置罢了!
关于这类犯罪,也可以有类似逻辑:如果他们认为杀/伤他人是恶,那他们就具备接受对等惩罚的资质;反之,如果他们认为这不是恶,那么我们同样的杀掉他们,也并不违背他们的主观意愿。
法律,就要严谨、严格、严厉、严肃!否则,还谈什么依FA治国!
说真的,筛查频率要是上来了,隔离的功效也就那么回事。
我们武汉从上周五到本周五,七天筛了六遍核酸(刚接到社区通知,今晚又要筛),等同于七天筛七次,而且是全市一起筛,对于应检尽检而不去检的人群,会赋予“灰码”,除了医院,哪儿都去不了,无处可逃。
筛到这种程度,隔离期的长短甚至于隔不隔离也就这么回事了。
可别“出发点是好的”了。老师在做出这个惩罚决定的时候,逻辑根本就是混乱的。不信,你叫老师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看看是否能自圆其说?
1、诸多惩罚方式,为什么选深蹲而不是别的运动?
2、为什么一定要定200这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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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试着帮老师回答一下好了:
老师自己体能水平有限,认为俯卧撑或蛙跳太难,做不了那么多,达不到惩罚的震慑效果,而深蹲是人人都能完成的,甚至老师自己可能还专门训练过(比如一组二十个,做五组,那就是100个),而老师认为自己从深蹲获得了好处,现在要求学生多做一些,效果应该更好。但是可能看过“某人深蹲600个导致横纹肌溶解”的新闻,心想别那么多了,200个差不多了。作为惩罚,当然不能分组了,
没想到还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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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经常出现以运动为主的惩罚方式,比如蛙跳,俯卧撑,深蹲。但这种运动惩罚的制定往往是由不懂运动的人施加给不敢拒绝的人。
不像背题、写检查这类以额外脑力消耗为主的惩罚,过量运动对人体的影响速度要快得多,新闻中的学生在蹲完200个就“不行了”,下次可能有学生在蹲到一半的过程中就不行了。
因为每个人的体能水平不一样,有的人柔韧性强,有的人耐力强,有的人力量强,有的人啥都差。你让一个耐力并不好的人去做数量夸张的深蹲,跟让一个天天久坐的人做一字马难度是差不多的。
耐力是什么呢?简单来说,耐力就是你能完成一个动作并且完成后还可以保持健康状态的能力。缺一不可。
很明显,学生虽然完成了200个深蹲,但是并无法保持健康状态,所以学生的耐力并不是多么天赋异禀,只是用意志力顶上了。
我经常给我的学生强调,“意志力”作为一种消耗极快、恢复极慢的体能,要省用慎用。意思是,在某些负荷较重的训练中,需要你保持全身肌肉紧张,这时如果你觉得太难太累了放弃了,很可能就无法跨越这个平台期,所以需要你用意志力来撑住自己,但这种高强度训练对身体也有一定的伤害,当你的身体需要休息你却又靠意志力顶住压力去训练,就可能出事。
似乎生活中很少有人明白这一点。
电视节目里,完成一个那种又跑又跳的闯关,主持人说哇意志力好强;演员生病了还坚持拍戏,媒体说哇意志力好强;外卖小哥、工地工人等群体顶着烈日工作,某报说哇意志力好强。
这个词的滥用导致大家都产生了误解,认为意志力是万能的,你完不成某件事,是因为意志力不够。
“赚不够钱,意志力不够啊,别人都能奋斗你咋不能?”
“学习成绩上不去,意志力不够啊,你看谁谁谁的孩子天天学到凌晨两三点。”
显然,新闻中的老师也陷入了这个误区。但究其根本,还是因为老师做了自己不懂的事情。
我有个很朴素的疑问:英语老师给出的惩罚难道不应该是跟英语相关的吗?运动方面的惩罚难道不应该来自体育老师吗?
还是说,由于体育老师长期“生病”,导致其他老师代课代习惯了,从而在给出运动惩罚时也心安理得了?
别觉得数量是关键。上文说过了,每个人身体情况是不一样的。如果觉得惩罚数量少一点就安全,那么下一次就会出现“某学生深蹲100个导致横纹肌溶解”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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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唐僧在花果山念一段紧箍咒,就会当上猴王吗?
如来把孙悟空压在五行山下,花果山的猴子会认为如来是猴王吗?
不扎根基层,群众是不会认可的!
原答案被折叠了:
盖世猴王为何裸死猴山? 数百头母猴为何半夜惨叫? 动物园最大猴群为何屡遭黑手? 游客投掷的食物为何频频失窃? 连环强 J母猴案,究竟是何人所为? 动物园管理处的门夜夜被敲,究竟是人是鬼? 数百只小猴意外身亡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这一切的背后, 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是性的爆发还是饥渴的无奈? 敬请关注今晚8点CCTV12法制频道年度巨献《题主的不归之路》 让我们跟随着镜头走进题主的内心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