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驾车撞儿童这个案件本身是极其罕见的,如果我们真的要对这个案件定性的话,可以这么说:
一起以驾车撞人为基本犯罪手法、以宣泄内在畸形情绪为目的的随机杀人案件。
随机案件虽然常见,但随机杀人真的太少了,就国内而言现有案件是不足以支持做大样本容量的犯罪学研究从而得到规律性结论的,这里只能单「随机犯罪」这个问题来说道说道。
什么是「随机作案」?
从案件性质上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可以这么分类:
随机式犯罪,就是〝利用不确定的机会进行的犯罪〞。
这个不确定,就有意思了。
从总体上来看,随机犯罪出现在盗窃案、抢劫案、性侵案中最为常见,尤其是盗窃案最为常见,可以占到至少六成。
随机杀人很少,因为这类案件一般都是在变态心理、危险人格支配下实施的。
既然出现在这种谋财型的案件中很常见,那么这种「不确定的机会」会是什么呢?
不确定的机会,一般而言要满足两个基本点:
——这个机会出现的时候一定要让目的方便达到
——这个机会出现的时候要对犯罪者有一定的身份保护作用
比如,盗窃行为来说,当然是在那些人很多的地方最为方便作案(车站等),这些地方人多容易隐藏,有一种「去个性化的匿名作用」,而且临时放置财务的现象很常见。
再比如,就性侵犯行为来说,当然是在荒郊野外的地方最为方便作案,这些地方暴露身份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再者,从犯罪学上来说,随机犯罪还有三个固定的发生机制:
——犯罪人一般具有畸形、消极的需求结构,以及不良的意识品质
这些负向心理容易让个体的本能冲动在机会出现时变得无法抑制,就好比一个极其贪财者在广场上看到一个别人放置在台阶旁的钱包,就控制不足去占为己有,这就是因为随机犯罪者自身心理内部是有结构缺陷的
——特殊的环境要素要犯罪人身份意识淡化,道德阀值急剧降低
——作案对象具有易侵害性、暴露性
说白了,这种犯罪类型就是:
——「在特定情景」下因为「一念之差」而实施的具有很大机遇性质的犯罪行为。
从这三个机制来看,可以解释多数的随机犯罪,包括题干上说的撞人案件:
——犯罪人对于宣泄内在畸形情绪具有极端的需求,性格特点偏执,或许还存在其他人格障碍
——学校门口的环境激发了犯罪人的行为外化需求
——大量的过街学生完全满足了其暴力犯罪对象群体的选择需要
代偿角度丝毫看不到行为证据,说白了,他开车到那个地方,看到人很多,于是在畸形的心理下产生了撞人的外化行为。
你说要是当时正好把车开到广场,一群大妈在跳舞会不会撞过去?
回答也是肯定的,类似的特定环境,且毫不考虑后果。
综上所述:
1·对于随机作案的犯罪学数据不多,相关研究多为随机犯罪中较多发生的盗窃案。
2·对于随机犯罪的相关理解,见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