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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河南鲁山一男子涉嫌强奸未成年女孩,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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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鲁山县检察院】官方公众号推送文章所述案情,犯罪嫌疑人已经年满16岁,理应负刑事责任,只是相对于成年罪犯,酌情减轻处罚。

然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却“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以所谓“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为办案原则,竭力调节,让嫌疑人和被害人“小花”父母“冰释前嫌”,达成赔偿8万元的所谓“和解协议”。此外更是又是心理疏导,又是赶在开学前将犯罪嫌疑人送回学校,正常上课。如此做法,自然让嫌疑人家长感激不尽,送来“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之锦旗。

同时,根据鲁山县上级,平顶山市检察院在官方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同样化名为“小花”的受害人,还因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因此检察院特意为其申请1万元的政府补助,同样也将此事当做正面宣传。

而众所周知,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理应对犯罪嫌疑人严厉惩处,加重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一个按《刑法》规定,犯罪性质恶劣、造成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居然可以被取保候审,送回学校,如常上课?检察官们居然如此想犯罪嫌疑人之所想,急犯罪嫌疑人之所需,还与嫌疑人家长送来的锦旗合影留念,并将此事作为“执法为民”的正面典型,通过公众号大肆宣传,公诸于众?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竟出这等奇事!当地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和宣传人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理智何在,天良何存!

区区8万元,就将一个17岁未成年少女被侮辱被侵害、甚至可能因此染病的悲惨境遇,轻描淡写地“和解”了,只好说现实比影视剧更离奇,去年热播剧《人民的名义》里,祁同伟堂堂一个公安厅长,想为老家亲戚摆平强奸案,还花了20万呢。

所以,当地检方将这种案子当做正面典型去公开,究竟是想向公众传递怎样的价值观?「强奸不要紧,只要赔钱和解?还会被检察院关怀心理健康?取保候审照常上学?」可还记得一个“南京彭宇案”,让社会公德倒退了多少年?

不得不感谢互联网的一大好处,就是让三四线城市基层官僚的很多奇葩行径,迅速举世皆知,让举国公众共声讨之!

《人民日报》“中国之声”已经发声,此事绝不会就此了结,一定会给全国人民一个满意交代。

经历汤兰兰案、昆山龙哥案后的盖棺定论,广大网友亦应有充足信心,中国不会也不可能是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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