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解释一下,32可能并不是一些人理解的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的意思,是之前抢走的32元是应该退还的,所以这里是没问题的。
父亲见义勇为牺牲,10岁女儿被强奸致死,被活生生刺瞎双眼,刺伤脖子手臂,在这种剧痛下被强奸,只有10岁! 10岁的小孩已经懂事到为家里赚钱,去卖百香果结果遇到这种事情,杀人犯强奸并杀死她,还抢走了小女孩卖百香果赚到的32块钱! 杀人犯最后还不用偿命。感到魔幻吗?这是现实!
再想想前几天的《后浪》,看看这里的32块钱,真尼玛讽刺。
觉得这种人可以不死的人,你们真的没有人性! 直接枪毙都便宜了,应该千刀万剐! 一人一刀! 还有说应该死缓的自以为是的所谓法律人们,希望你们明白,再懂法的人,前提也先得是个人!
补充解释一下,32可能并不是一些人理解的赔偿金的意思,是之前抢走的32元是应该退还的。
诸位义愤填膺、迫不及待想问候办案法官全家的,当心别问候错人了,这个案子是符合最高法确定的方针的,想必本案合议庭乃至审委会也在很大程度上斟酌了最高法的意见。
《刑事审判参考》第50集(最高法刑一二三四五庭编)收录的第一个案子即为“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既具有法定从轻又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本案被告人闫新华系盗窃罪累犯,因盗窃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两起故意杀人案(注意是两起不是一起),亦不乏肢解等骇人听闻的情节,北京一中院判死立执,北京市高院改判死缓,此案被最高法收入《刑事审判参考》,且给出了若干支持的理由,虽不具备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会被各地方法院广泛遵循。现将这个案子搬运如下,供有意学习者观瞻: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可以从轻”的理解,最高法有关法官的意见是以从轻为原则,不从轻为例外,而并非一些网友及学弟学妹理解的可从轻也可不从轻。)
说回广西一案,判决书中“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裁判文书惯用的春秋笔法,说白了就是法院认为如果被告人不自首、不供述,这个案子就永远破不了,那么与前述闫新华案是极其相似的。桂高院采纳了最高法认可的改判死缓意见,我个人觉得没什么意外的,反倒是汹涌之异议有点出乎意料,可能是近些日子幼女权益格外引人关注。
此外,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瑕疵, @DoonnerDie 前辈的论述很充分,但目前判决书全文还没有上网,在没有更确实的材料出现前,我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是可以接受的;至少,桂高院参考上意作出本判决,是不应受到过分的指责的。
我发现评论区里一些网友习惯于笼统定性好坏善恶,不善于分层次考虑问题。我这个回答不论及最高法意见的对错,只想说明高院服从上意做出判决的可接受性,因为裁判文书上网后法官都是公开的,我觉得他们不应承受网络暴力。
有人提到死刑适用的问题,其实这个案件要不要适用死刑,跟“少杀慎杀”的死刑理念关系不大,更重要的还是证据问题。
1、从目前披露的事实来看,被害人为10岁幼女、强奸致人死亡、事后有杀人嫌疑,这些情节累积起来,在“情节极其恶劣”的标准上说,达到死刑立即执行不会有太大争议,并不违背“少杀慎杀”。
2、“宁纵不枉”的死刑政策
我国死刑复核中,不核准死刑的最主要原因,实际上都是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存在问题。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死刑的二审案件中,本身也兼有复核与审查死刑适用的职责。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院对于死刑的证据标准,是一级比一级严格。
最高院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把握,几乎是要求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而我们一般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只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反正给最高院那些法官一个死刑案,他们能绣出花来。
而这样严格到苛刻的证据标准,正是为了尽可能杜绝冤假错案。在严打的年代是宁可错杀不可放过,而现在的时代,已经是宁可放过不可错杀了。
3、“至关重要”的自首
回到这个案件里面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上,最大的争议点不是“鼓励自首的社会效果”和“打击恶性暴力犯罪的社会效果”哪个为先,而是“自首”在认定事实的证据中有多关键?
换句话说,能不能死立执,实际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没有自首,犯罪事实还能否彻底查明,足以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因为看不到证据,这里面就只能作假设了。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证据情况,综合评判自首的价值:
二审判决敢用“至关重要”这四个字,我相信案件的证据和取证工作可能真的非常困难。
比如,如果现场根本没留下什么痕迹能锁定嫌疑人,只有他的有罪供述承认是自己杀了人,那肯定死不了,能死缓都已经冒很大风险了。同样的证据情况,上个被纠正过来的冤案是聂树斌。
再比如,到底有没有“强奸”,也没有生物成分之类的证据了,就嫌疑人自己承认,那肯定也不行。
这两种情况下,他的有罪供述都是不可替代的核心证据。
但是,如果根据有罪供述,仅仅是节省了侦查过程中的试错成本,比如找到人后,一比对生物成本,果然是他;或者根据有罪供述找到了被抛弃的作案工具。这个证据就不属于“不可替代”,才有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归根结底,这种案件里面到底能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得看证据情况。
我不同意罗翔老师说的“有些同学法律学多了就没有人性了”,不是法律学多了失去人性,唯一的原因是,整个现代法学体系是西方建立的,有相当多的人,法律学多了以后,整个的人的是非观善恶观就和普通的中国人不一样了。然后他们以“法律人”高高在上的身份,指责那些对他们不满的群众“不懂法”,“没有法治精神”。多少法律人在鼓吹废除死刑?甚至有鼓吹取消15年以上的一切刑罚的(张明楷)。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非常赞赏罗老师的另一句话:“法律要符合一般人的常识。”
最新消息:最高法下场
有没有注意到小女孩的致死原因以及凶手施暴的过程,想象一下女孩并不是被一击致死,而是内出血流入气管窒息而死,这个过程很缓慢,所以她死前遭受的痛苦无法想象,凶手不断施暴最后将女孩丢弃,这种残忍行径万死不能赎其罪。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期待公正、正义的最终结果,告慰受害者的在天之灵。
事实已经很明显了:有一些法官深受欧美“废除死刑”思潮影响,近年来对多起强奸杀人的恶性案件,均秉承“尽一切可能不判罪犯死刑”的思路,仅判处死缓、无期徒刑。
同时,常年以来,亦有很多法律界从业者,骨子里就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反而将欧美法律界、以及欧美舆论界的声音,看得如千钧山岳之重。
当别有用心的欧美舆论,一直以判处罪犯死刑,作为“污名化”中国的攻击点时,这些法律人竟也跟着软了膝盖,不自觉地就迎合其指责,对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也“宽大无边”地怜悯起来。
其实,欧美国家作为资本控制了几百年的社会,从来都将金钱看得远比人命和正义更重。对欧美法律人来说,判处一个罪犯死刑,远不如将其免死、而后不断上诉、减刑,上下其手,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更大。因此,欧美那些垄断了法律解释权的律(讼)师(棍)们,一直捧着令人艳羡的“金饭碗”,财源滚滚、日进斗金。
不止是“废死运动”,而这些欧美法律人同样长期不懈大力鼓吹,并在有的国家开始实行的“性交易合法化”、“吸食毒品合法化”等,本质上同样是基于巨额经济利润。甚至可以说,当代欧美国家,表面看上去似乎愚不可及的种种【白左行径】【白左主张】,归根结底都只是一门生意。
而那些以精英自诩的中国公知和小资们,一直努力介绍、试图引进的各种“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不论打着如何“高尚”“正义”的旗号,归根结底,正无非是期望我们也变成类似欧美的国度,无限崇尚精英主义和拜金主义,由资本统治一切,将90%以上民众都当做愚民,成为极少数有钱人、精英、小资的天堂。
那些一直竭力鼓吹「废除死刑是国际先进趋势」「性交易合法化可以预防性犯罪」的部分法律人,又何尝不是对欧美讼棍们的幸福生活和隆高地位,羡慕得眼红发狂?
他们在多个类似恶性案件中,甚至无视民愤、竭力抵制的所谓“舆论影响司法”,本质上就是以精英自诩,妄图彻底垄断法律解释权,不许广大人民染指。
然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他们的幻想,可能行得通么???当本案引发舆情哗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调卷审查,正是顺应天理与民心。
最近这场新冠疫情,欧美国家的种种匪夷所思闹剧,更已经无情撕下了欧美文明“发达国家”的面具,是对其价值观、软实力和自信心的全面摧毁,充分揭露了欧美国家的统治阶级:唯利是图、反科学、反人类的本质。充分揭露了欧美文明和欧美社会制度的反动本质。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时代早已变了。
中华民族自尊感和自信心空前高涨的时代已经来临了。
当我们凭借人类历史上无与伦比的工业制造能力,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的组织力动员力,战胜这场新冠疫情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竖立对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绝对自信,竖立对复兴崛起的中华文明的绝对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将欧美文明林林总总的一切糟粕,包括“废除死刑主义”,全都彻底扫进历史垃圾堆!
这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好的时代,同时亦是一切“以欧美为师”的西化分子的末路穷途!
我不能理解这个改判,不能理解这个死缓。
人不是机器,人有感情,人有道德判断,如果这位法官有感情的话,有道德判断的话,我不知道他对于凶手的兽行是什么样的感觉?我不知道他夜半梦醒的时候,会不会感到痛苦和恐慌?
这个时候死抠法律条文“辩经”的,非蠢即坏。10岁女孩、孤儿、烈士的女儿、自力更生、被刺瞎双眼、割破喉咙、强奸、丢进水中……这是人干的事情?如果有人还要在这个事实基础上讲什么“理性”,我只能说你缺乏人性、没有一丝丝作为人的感情。
天日昭昭,不该死的死了,该死的还活着,就因为一个所谓的“自首”?就因为为案情提供了“重要帮助”?这是强奸杀人啊!这是毫无人性禽兽一般的虐杀儿童啊!
他不该有任何一丝活路,这样的人不死,以后会出现更多这样的人,善良弱小无辜的人们每时每刻都将活在危险之中!因为这样禽兽不如的恶魔都可以不死 ,干出这样的事都可以不死!
法律如果不能保护弱者,不能保护良善,不能惩治邪恶,那么法律的意义是什么?专门让律师法官们秀条文、逻辑、学问、诡辩和“多元价值观”吗?
我知道,“废死”如今已经是全球法律界的“政治正确”,似乎没有死刑,人类就更文明、更包容、更进步了。
但对恶人的宽容,真的是包容、进步、文明吗?
在美国,中国女留学生江玥被车撞、枪杀,女嫌犯戴维斯因为主动认罪,被降为“二级谋杀”,可能只需要坐七八年的牢。
女留学生章莹颖被残暴虐杀、分尸弃尸,遗骸到现在都没有找到,但凶手克里斯滕森也不需要死,只判了终生监禁,并且还用受害者遗骸的下落来和法院“谈判”,以此为筹码,试图给自己减刑。
我们的法律界人士,也要向美国学习吗?
正义,就是正义,不是你们逻辑诡辩中走过场的虚伪“正义”。
能不能摸着自己良心问一问,什么是真正的“公正”?什么是真正的“人道”?
司法系统内推墙派又来日拱一卒了呗
能不能别啥都缓?
这世上就有那么一些人,恶贯满盈,只欠一杀,你让这种人缓简直是留着他为祸人间
看到了吗,最高法都不认可这个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