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人其实犯了一些逻辑错误,即使当事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但并不应当对扑火队员的死亡负责,原因在于对于该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判断,当事人预测,以及法理学探讨的刑法目的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惩戒。
例如,一个人在无人处放火,且后来证明燃烧范围有限,客观并不会致人伤亡,后来有人去救火而伤亡不应当由其承担,这属于职业的自陷风险,否则的话我们每个人难道不都是活在无时无刻的有罪危险的吗,也许我们不经意的人烟稀少处失火导致了很多人的伤亡,但最后承担的却是重罪,这是很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
救火者无疑是英雄,当事人无疑需要承担责任,但这绝不是我们滥用法律追究他人没有确定范围责任的借口。
(注:本事件为3.28火灾,无人员伤亡,有的答主和3.30造成扑火队员伤亡的火灾混淆了。)
别说放火
这熊孩子就算捅死两个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监护人承担一点民事赔偿责任就完事了!
MMP!
大家不用骂法律,这种事你骂家长就是绝对正确!
所有犯事的熊孩子,基本都是家庭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