泻药。
为什么现场那么多人,偏偏是他中枪?
多次口头警告、两次鸣枪示警。
用砖块、羊角锤追打。
抢枪。
外国怎么样,我不去做过多评价,但是在中国,这么多年来对警队整饬、严管中,枪绝对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警枪拔出来容易,收回去难”,这句话也许只有警队的同行才能体会到,想到前几年甘肃高速公路边群众哄抢侧翻的水果,民警劝不住了拔枪出来,还没开呢,都被喷成狗,更何况这次是到了击发甚至是出人命的地步了,所以我就知道,肯定会有一大波喷子磨拳擦掌的过来了。
但是,这民警并不是一开始就咋咋呼呼的拔枪的,是完全按照对方的暴力程度的上升而慢慢的发展到了需要拔枪的境地,口头警告——徒手阻止——鸣枪示警(2次,是2次)——被逼无奈击发——造成人员伤亡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这充分说明了警察并不是某些人所想的那种屠夫),整个处置过程是完全符合我们的行业规定的。
关键是抢枪,喷子们,你们真的懂得枪丢了对一个警察而言意味着什么吗?而且抢夺枪支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是可以使用武器的(注,此处的武器可以狭义的理解为枪支)。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这么做,万一枪被抢了,出了什么事情,这个警察要被追究渎职的。
再民主,再法治的国家,都有一条底线,不能抢夺警枪。君不见TVB,各位阿sir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告你袭警抢枪”。。。。
综上,这还有什么问题吗?不是我在洗地,任何普通人的思维来看,对方致伤致死的动机已经很明显了。非得是要民警被打伤打死,非要把警枪抢过来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后的击毙才能没有非议、没有争议?
脱了这身制服,民警也是普通人,当需要保命的时候,难道警察就因为这身制服就没有自卫、自保的权利了?有这想法的人才是典型的草菅人命的人。
就算按照某些人的胡诌,民警在执行公务期间没有自卫权,只有履职的义务,OK。那么请你动动你们的尊手,翻翻刑法,实在不行的话百度一下刑法中的这个罪名:
刑法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这个罪名是归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刑期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抢夺军警人员枪支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那我也就不提防卫不防卫了,我就提民警为了制止现行犯罪而开枪,总行了吧?(这个罪名我一开始就觉得可以套用的,但为尊死者之讳,不想再提,但各种喷子、游侠、斗士居然比我还法盲,让我不得不申明一下)
有人或许要说死者是不是有很大的冤屈啊,但是,这个的冤屈第一不是这个民警造成的,他何必要苦苦相逼,甚至于要诛之而后快?第二,他就算有再大的冤屈,也不是他抢警枪的理由。而且,抢夺枪支弹药罪,并不考虑行为人抢夺的动机是什么,只考量行为人干了什么。
所以我觉得,这枪开的没问题。无论是出于防卫还是出于制止犯罪。
换做是我,我也开枪。
至于质疑为什么不能瞄准非致命部位的,可以读读以下的文章:
美国警察回答你:为什么不打腿文章的最后一段,我很认同,虽然我个人并不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屠夫:
记住,一个警察的使命首先是保护公众,然后是他自己,然后才是他对面的嫌疑人。所以,如果嫌疑人正在袭击周边的无辜公众或是警察,即便开枪意味着击毙,警察也应该去开枪。警察应该有自卫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应该被置于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之下。
我就吐槽一点……
那枪差不多该换了啊……
军警武器不分家这一点该改了……除了少数(食品厂、出名的SP等等)可以自己弄家伙之外,警察绝大部分时候只能用部队同款实在是不好……军用合适不一定警用就合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