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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爱奇艺「超前点播」案将于 4 月 10 日开庭,时隔数月,你觉得该案胜诉概率有多大 ? 第1页

  

user avatar   wu-sheng-wei-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关于超前点播,我似乎没有公开说过矛盾点和焦点,我一直是在说爱奇艺的格式条款的问题。

是因为“超前点播”惠及不到所有人,而格式条款可以惠及到所有用户、甚至腾讯优酷的用户。

我这次详细说说超前点播的几个重点,供大家参详:

1.我在2019年6月开通会员的时候,享有“热剧抢先看”的特权,有观看最新剧集的权利,且无需付费,会员协议中无“超前点播”额外收费得条款。

2.2019年12月8日,爱奇艺单方面在会员协议里增加“超前点播”条款,要求用户另行付费,“热剧抢先看”的特权开始被阉割。

3.在2019年12月8日开通会员的所有用户,都享有不需要受“超前点播”约束的“热剧抢先看”特权,但是2019年12月8日以后开通会员的用户需要,因为爱奇艺在那天修改了规则性,新的会员用户理应接受。

4.但是我们在这之前已经开通了会员的用户,爱奇艺单方面修改协议,阉割会员“热剧抢先看”的特权就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

以“超前点播”为例,如果视频平台这个修改会员权益的模式不改变,那么意味着用户持续一年的权益,可能在第二天就被改变了,比如2019年12月7日开通会员的用户。

改变互联网用户会员权益的不稳定性现状,诸多平台无视规则的行为需要更正而已,哗众取宠的话我就调解了。


user avatar   stary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来看一下, 吴声威的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导言第二款约定无效:“双方同意签署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
2. 请求确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第3.1条约定无效:“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
3. 请求确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第3.3条约定无效:“且您理解并同意部分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视频的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呈现,上述呈现不视为爱奇艺侵权或违约”。
4. 请求确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第3.5条第(3)项约定无效:“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爱奇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
5. 请求确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第10.2条约定无效:“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为准”。
6. 请求判令被告所运营的“爱奇艺”在播放观影内容时自动跳过包括前贴片广告在内的所有广告内容。
7. 请求判令被告所运营的“爱奇艺”取消超前点播功能,向原告提前供应包括“庆余年”在内的所有卫视独播电视剧、爱奇艺自制剧。
8.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同其本人所述,1-5其实是同一个性质的诉讼请求,都是请求确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无效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称为确认之诉,这一类型的请求,若条款确属于格式条款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这样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对于上述5项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确定,亦有其他更专业的回答已解答,于此不赘。

关于6、7两项则顺应了当时的“民意”,兼具其起诉的特色。

在民事诉讼法中这两项请求称为给付之诉,即要求对方作什么或不作什么的请求。这类型的诉请需要以可以履行为基础,即请求权基础,若无法履行、已无履行必要或者履行会造成重大损失等原因是得不到支持的。说得通俗点,我想给东西没有了掉了或者东西有的但掉在北极五十米以下的冰层了要取太困难。请求的内容系属于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可以请求的范围,且应当具体明确。易言之,请求的内容并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请求的事项具体明确,请求的内容没有瑕疵。

然而,第6项和第7项所请求的内容具有明显的瑕疵。

首先,可以参考去年迪士尼搜包的热点新闻中的相关案件即司法机关对于公司内部的运营方式和策略没有调整的权利也不能横加干涉。

相关案例:张迪诉迪士尼侵权责任纠纷(2019)沪01民终344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上诉人要求修改《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及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以及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制度等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要求取消超前点播功能系属于爱奇艺公司自身的经营策略和方式,系一项制度,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审查的范畴。

其次,第6项、第7项所请求的内容是抽象的,不够具体明确。具有模糊不清的词系”所有“。

第一,贴片广告可以分为内置贴片广告以及外置贴片广告。内置贴片广告属于影片方制作方要求而强行植入电视电影的一种行为。譬如在腾讯影视以及优酷影视中我们均可以在《盗墓笔记》《白夜追凶》等片中找到片内广告的痕迹,在这方面目前属于立法的盲区。这种行为有破坏影视作品观影效果的特征,但作为影片方和制作方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具有这样的权利,我们不能横加干涉。而外置贴片广告,则可能属于爱奇艺加入或者第三方加入的。该类贴片广告可以分为强制推荐广告和任意推荐广告,即普通用户和付费用户的区别。而在本人看来,吴所请求的真正对象系跳过外置贴片广告而非所有广告,可见其请求内容存在瑕疵。

第二,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以网络信息形式播放的电视电影存疑。其中,第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作为平台提供商,爱奇艺无法选择自行跳过内置贴片广告,也没有权利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改动影片内容。因此,第六项、第七项诉讼请求已经丧失了请求权的基础。

最后,第六项请求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而第七项请求已无履行必要。

当请求内容超出相对人能力范围,那么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况。第六项内容如前所述,影片系影视制作方提供,即第三方提供,而不属于爱奇艺自制剧,显然跳过所有广告已超出了请求范围。

另一方面,当请求内容已无履行必要时,即现在《庆余年》等剧集已经开放给付费用户且没有了超前提供的必要性时,爱奇艺提前供应显然没有了履行的现实可能,那么当请求内容已丧失了履行可能,法院支持其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显然在这方面,吴律师确实有哗众取宠的嫌疑,相信作为一名律师对于诉讼请求应该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可见若想要得到裁判者的支持,如何明确诉讼请求是一门很深的学问。

关于这方面可以参考民法大事王泽鉴所著的《请求权基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6、7两项大概率是不会得到支持的,甚至在判决书主文里只是一笔带过。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妥。


那么有人要问,是不是爱奇艺这个超前点播付费制真的能够逃过一劫呢?

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这次起诉如同迪士尼搜包事件已成为一个公共的焦点,会得到相关监督以及管理部门的重视。

迪士尼自行纠错,一方面系认识到商业信誉是企业立足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因政府管理部门的介入得到了改善。而此次事件相信也会引起管理部门针对网络传播权、网络影视作品的放映进行规范化管理。毕竟从目前现有的政策文件来看,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已经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不得在电视剧集内插播广告的精神,而这种超前点播的制度虽然赢了钱但输了口碑和信誉,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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