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很纳闷,章莹颖案在国内的影响为何没有江歌案大。
江歌去世后,全国上下震怒,要求对杀人凶手陈世峰严惩不贷,最后迫于日本刑法基本不判处死刑的限制,也给了陈世峰所能给的最高量刑。
而留美学者章莹颖失踪后,不少哪怕是对江歌案深恶痛绝的人也是以看新闻的心态关注此事。即使章莹颖是北大硕士、中科院客座学生,即使章莹颖失踪在世界上最发达最皿煮最“伟大”的美国,即使章莹颖有被先杀后奸、先奸后杀乃至被分尸抛尸的可能,甚至牵扯出一个势力极大、隐藏极深的暗网组织,视人命如草芥,玩弄旅美华人于股掌之中,当作刀俎下的鱼肉。
细想想此中原因,陈世峰捏造口供、谎报案情,企图逃脱罪责的可恶嘴脸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江歌案的实质,论起来也不过是在异国发生的中国公民间的刑事案件而已。
而章莹颖案,哪怕发生在中国本土,其性质也恶劣得让人胆寒,更遑论章莹颖其人作为旅美学者、年轻科学家的重要性。何况凶手本身也存在通过司法手段延迟审判扰乱公平正义的举动。
那么为何章莹颖案的关注度还会这么低呢?
这里面,莫不是有部分人崇洋媚外的洋主子心态?
咱们中国人死在洋主子手里,就正常了?哪怕是奸杀?哪怕是分尸?哪怕杀的是清北硕士?
我向来是拒绝暴力、拒绝非法途径解决问题,拒绝嘴炮的。
然而,如若今天,有人像江歌案发时,叫嚣着【就算凶手不被判处死刑,我打飞的也要去暗杀掉他】的话,或许我会更安心一点。
我并不是在渲染情绪,只是这件事,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用理智细细思考才是最残忍且可怖的。
根据媒体报道,克里斯滕森是在和检方达成「豁免条款」后交代的尸体位置,于是,有的回答就言之凿凿认为检方和克里斯滕森达成了某种免除死刑的交易,例如本回答下的高赞 @Reverse Ult 的回答。
其实,谬之千里。
所谓豁免条款(immunity agreement),指的是检方不能仅仅基于相关陈述追究陈述者的刑事责任。对于此案而言,这类条款并不能意味着检方和克里斯滕森达成了某种不可告人的交易令其免除死刑,主要有几点原因:
1、检方能决定以何种罪名作出起诉,并且可以就量刑作出建议,而最终的量刑,并不掌握在检方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量刑是法官的职责,而在联邦死刑案件中,是否作出死刑判决,有赖于 12 名陪审员的一致决定。
2、的确,美国法律中普遍存在辩诉交易。然而,辩诉交易是就是否定罪达成协议,在陪审团已经定罪之后,被告人已经没有进行交易的筹码。的确,克里斯滕森在本案定罪前曾经提出用供述尸体位置作为条件进行辩诉交易,但检方拒绝了,依然寻求死刑判决。在定罪之后,这类交易则无法进行。
3、即使豁免条款成立,那么检方依旧可以通过独立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追究陈述者的法律责任。所谓豁免条款,不等于免除一切可能的法律后果。
4、在这一具体个案中,是否找到尸体,其实也不影响绑架谋杀罪名的成立。伊利诺伊州法律本已废除了死刑,但检方依然通过程序上的精妙操作,以联邦法律中关于绑架的条款,成功让此案进入联邦管辖范围,从而争取到了作出死刑判决的理论可能。所谓检方和被告人达成协议免除死刑的说法,纯属对检方工作的泼脏水行为。
最后,克里斯滕森如此坦然地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看来是已经不打算通过上诉来减轻判决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已成既定事实,也只能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最大化地让犯罪者付出自由之外的代价,早日带章莹颖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