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不多说,讲讲现在的情况:
1、本次开庭主要讨论的,是京东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法院对此没有立刻作出裁定,将择日另行宣布。
2、针对起诉状送达的问题,原告律师表示已经通过国际送达程序发给了中国有关部门,并建议如果不能如期送达,可采用「替代性送达」的方式,由刘强东先前在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代为签收。法院预计将在四月份再次确认是否完成送达。
具体解释一下:
原告同时起诉了京东和刘强东两名被告,认为企业应当对刘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的主要理由是:
Wil Florin 这骚老头子,有两下的。不过这也着实给企业家们提了个醒:从事私人活动的时候,尽量需要避免使用公司资金,不然容易把公司拉下水。
而被告辩护律师则在一份写给法院的法律备忘录中指出,并没有明尼苏达本地判例将此类行为定义为「与工作相关的行为」。辩护律师 Peter Welsh 同时指出,明尼苏达法律在定义与工作相关行为时,所强调的元素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地点。
法院并没有当即作出裁决,宣布将择日宣布是否将京东移出被告之列。
至于起诉状送达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刘强东宣称自己还没有见到起诉状,至少在法律意义上没有。跨国司法文书送达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具体参照的是《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按照该办法,本案起诉状需要先通过外交途径发给中国外交部,再有外交部发给最高人民法院,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由最高人民法院层层下发到当事人手中。
由于这一过程非常繁琐,目前原告尚未完成文书寄送,原告律师建议采取替代送达手段,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对双方而言合理的送达途径。具体来说,本案中原告提出向刘强东原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代收起诉状。
被告显然不会这么愿意配合。本案有一个细节:Peter Welsh 只代理京东,而不代理刘强东,刘强东目前没有为自己安排辩护律师,也没有让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继续代理自己,这显然是一种诉讼策略,就是为了避免法院让律师代收。
总之,程序还是要走的,而且会走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四月份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