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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对张成功案作出死刑判决,九十年代其曾因强奸幼女被判死刑后减刑出狱,如何看待此次判决?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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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好说的,二审三审两次错判,将死刑改为有期徒刑,姑息了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为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必须严厉追溯两次错判的责任人。


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1985年至1987年期间,张成功利用金钱、物质引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四名幼女、三名少女;还利诱十四名青少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经营工程车辆修理中对主要配件以旧充新,牟取利益。


三次判决 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有期15年

1990年6月2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奸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并罚,对其判处死刑。张成功不服,提出上诉。

1991年9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二年执行,

1998年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释放后再次奸淫幼女,破坏省级文物

刑满释放后,张成功不思悔改,又于2017年至2021年期间对七名幼女多次奸淫,并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项目施工中严重破坏省级文物保护遗址—荥阳市陈沟遗址。


河南高院撤销二审,恢复一审死刑

经审理认为,张成功于1985年至1987年期间奸淫幼女、强奸少女多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并利诱多名青少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通过投机倒把攫取巨额利益,且系解除劳教后三年内又实施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6月23日依据当时法律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判处死刑适当;1991年二审改判张成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1998年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张成功刑满释放后短时间内又奸淫幼女多人,且在因故意损毁文物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实施强奸犯罪,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量张成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院1991年9月29日二审判决和1998年5月8日再审判决,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6月2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决定判处张成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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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有不少强奸犯被判死刑,每个案件都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湖南湘西的李轶因诱骗奸淫14名6至7岁的幼女被核准死刑;

河南尉氏县的赵志勇因与人共谋奸淫25名女学生被通告执行死刑;

云南昆明孙小果因强奸多名女性(包括幼女),情节恶劣,还涉及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2021年9月18日,刘维国因强奸罪被执行死刑。10天之后,也就是9月28日,龙喜和同样因强奸罪被执行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对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我们国家对死刑的判决一直非常谨慎,只有罪大恶极才判死刑,死刑罪名也在逐渐减少,但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犯人来说,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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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法律责任与贫富无关,家庭条件不好不能作为挡箭牌。

我觉得这个事最大的问题在于会让一些人钻空子。

可能对于这个孩子确实是无心的,不是有什么仇恨的心理,纯粹是为了好玩,但是这样不公平的对待,

有钱就赔偿,没钱就原谅的对待方式,只会导致一些处心积虑的人钻空子。




万一,有些人就是仇富,就是刚好自己贫穷,发现有可以免于责罚的方式,又可以宣泄自己的愤怒,也去用油漆泼洒呢?

事发后,可以装作无辜的样子,贫穷的样子,是否可以免于责罚呢?

当一个人因贫穷免于责罚时,我认为车主可能是“善良”,但衍生出来可能滋生的是一些图谋不轨的人。被利用,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为这么做本就存在不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实不是一句空话。

有人有幸免于处罚,就容易让部分人钻到空子。不应该因为穷就可以免于法律知外。




我觉得他虽然是小孩,但是不损害他人利益,乱碰他人东西的简单道理应该是懂的。并不是无知。

如果免于责罚,其实某种程度上,只会让他意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对他的教育而言也许也并非是件好事。

责罚的目的在于吸取教训。做错了事,需要承担一定的代价。



孩子未成年,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为其负起责任。

家庭条件不好,可以分期付,分期赔偿,可以定出一个赔款计划,以后慢慢还。

这并不是没有办法解决。

否则,做了错事,因为家庭条件不好就可以免于赔偿,是不是某种程度也是一种纵容?

孩子的过错,家长需要赔偿。



这样,家长以后也会更加注重家庭教育,管教好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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