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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亚当斯在1770年并不著名、更不是公知,不要给历史人物乱扣“公知”帽子。
- 亚当斯的辩护发生在1770年,当时最激进的殖民地人民也没有考虑过殖民地脱离英国的可能性。尽管现在往往混为一谈,但是1770年前后殖民地的“抗税”运动和1776年下决心“反英”独立是两码事。在殖民地人民的认知中,1770年的“抗税”是体制内的抗争,英国的普通法体系是殖民地普遍认可的、甚至可说引以为傲的英国体制的一部分。
- 亚当斯为英国士兵辩护并不匪夷所思,因为亚当斯本人的确认为英国士兵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可辩护的。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仅亚当斯为英国士兵的行为提供了辩护,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同样是有利于英国士兵的。所以英国士兵的行为可被辩护,不仅是亚当斯作为一个收钱办事的律师的一面之词,而是当时殖民地司法系统的认可的结论。司法审判程序和日常是非判断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日常是非判断经常是在“综合的”考虑问题,可以笼统地说英国士兵是刽子手,或者波士顿人民是正义的;而司法审判则关心某人的某一个特定行为在某一条特定规则之下是否能够得到辩护。
- 如果非要揣测亚当斯有什么私人动机,那我推测亚当斯的动机有两项:(1)亚当斯希望证明,殖民地并不是化外之地,殖民地的人民也不是暴民。殖民地的司法系统可以做出符合英国法律精神的公正审判;(2)亚当斯的精英主义还挺强的,以专业精神实现正义,而不是顺从于汹汹民意,可能也颇符合亚当斯的执拗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