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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肖战工作室发律师声明,称正在针对多个网络平台的不实信息全面推进维权?后续会产生哪些影响?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边看一边笑,小肥虾们就不能多凑点钱,给哥哥请个好点的律师吗?你们小肥虾做公益都是几个亿几个亿地做,分我一亿,我可以给哥哥写一封靠点谱的律师函。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现在的律师声明都如此暴躁的吗==

我也来一个好了:

4 月 23 日,部分律师有组织、有预谋地通过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散布大量针对新浪微博、知乎、豆瓣、B 站等平台用户散布大量针对肖战个人生活、演艺事业、社会活动的虚假及侮辱性言论的虚假及侮辱性言论。包括编造编造肖战情感经历.... 等不实信息等不实信息。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新浪微博、知乎、豆瓣、B 站等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给用户们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也严重扰乱了律师行业秩序。

在举国抗疫的重要时期,新浪微博、知乎、豆瓣、B 站等平台用户为避免占用公众资源,一直对肖战粉丝保持容忍和克制,专注在网络社区发布内容,积极承担用户为互联网行业贡献流量的社会责任。然而,肖战粉丝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蹦跳在法律和道德底线。个别粉丝利用网络寻衅滋事,栽赃陷害,蓄意破坏......的形象,扰乱社会秩序,涉嫌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是可忍,孰不可忍,针对个别律师和不理智粉丝如此恶劣的行为,新浪微博、知乎、豆瓣、B 站等平台用户依法继续吃瓜,继续为互联网行业的繁荣作出贡献。用户们的行动正在全面推进中,此条问题必将登上知乎热榜!战战必胜!!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对于个别律师挑选客户时的不审慎态度,我们将贯彻治病救人的态度,绝不滥用举报,绝不使用网络暴力。为净化饭圈黑色产业链、净化律师行业氛围,改变部分律师热爱使用感叹号的习惯,作出不懈努力!!!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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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认真的,之前就写过一个回答,在这里依然适用:

何帆法官在《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一书的译者序之中,提起过中国法院一个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判决 --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

该案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做出了归纳:

2002 年 6 月 14 日,《体坛周报》刊出一篇题为《某国脚涉嫌赌球》 的文章,该文称“有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6 月 4 日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 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球队输球。” 又称“某国脚总在最关键的时候失位,两个 失球都与他脱不了干系。”

被告《东方体育日报》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并发布了一系列后续文章,指名道姓将赌球传闻的主角指向范志毅。范志毅随后起诉东方体育日报,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被告则辩称,自己的报道是对传闻的「求证式报道」,并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范志毅败诉,而判决的说理部分颇为精彩。

判决书首先指出,被告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未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后果。而随后关于「公众人物」的一段说理,堪称是裁判文书的经典之笔:

本案争议的报道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 写的监督性报道。关于原告赌球的传言,从表面上看,是涉及原告个人的私事或名誉,但原告这一私事或名誉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原告的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其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划重点:公众人物应当对舆论监督予以容忍与理解。

不止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另眼相看」。例如,在美国法律中,针对公众人物所发表的言论,即使存在不实信息,只要不存在真实的恶意(actual malice),也不构成诽谤。在法律的眼中,公众人物通过舆论获得了影响力,也应当承受舆论更加挑剔的目光。

这,也是肖战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user avatar   fuqiuf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收到邀请,许是回答过肖战相关问题之故?

那就按老套路,咱们来说说这篇声明。

穿靴戴帽的部分,按下不表。

第一,何以得出“有组织、有预谋”的结论?可有证据支持?一旦走司法程序,“部分网络用户”反过来告你,也未尝不可。

第二,关于“扰乱了网络秩序”。《网络安全法》里没这一说,刚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里,“秩序”一词也只出现过如下三处。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秩序”不是你想乱,想乱就能乱。

第一,“举国抗疫”?连疫情防控各阶段的方略、重点、关键都不晓得,就敢杜撰政治词汇?这可是律师声明。只怕公众号都没这胆气和魄力。

第二,“在‘举国抗疫’的重要时期,委托人……一直保……然而……”,本句之意是,当下已不是重要时期?或者解释为,虽然尚在重要时期,但委托人鸡毛蒜皮的小事比“举国抗疫”更值得说道?

第三,“针对委托人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已经突破法律底线”?意思是若未“愈烈”,便不“突破法律底线”?请问王律师,不“突破法律底线”,哪来的“侵权行为”?孰为因,孰为果?

第四,“寻衅滋事“”栽赃陷害”,搁在“蓄意破坏CPC和PRC的形象”之前,王律师觉得可妥当?在王大状的价值观念和业务认知里,后面十一字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都不比对委托人的辱谤?

第一,我们来看《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王律师,谁赋予你“进行追究,绝不纵容,绝不姑息”的尚方宝剑?

第二,“为‘打击网络黑色产业链’,作出不懈努力”?好大的口气。即便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泼脏水行为,那么请问王律师,背后主使可能是谁?动机可能是什么?得益可能在何处?

通篇看下来,还是谜一般的感受。

从肖战工作室、到粉丝后援会、再到委托的律所,似乎都需要一靠谱的文案。

推荐太原知名小食,缺就常吃吃、多补补。

以2.27事件至今,肖某团队的操作来看,不论肖某本人的意愿如何,其团队给观众、歌迷、网友们展示的肖某人设,是无志于成为“文字工作者”,甚至“艺术家”的。

远的葛优、黄渤、赵本山不提,咱们说李健、张靓颖、张杰、尚雯婕,谁是科班出身?

远的唐国强、陈宝国、陈道明不论,咱们说胡歌、邓超、陈坤、刘烨,谁没做过当红炸子鸡?

即便红极一时的吴亦凡、黄子韬,以及毁誉参半的蔡徐坤、薛之谦、华晨宇,哪个不是一副“老子愿为艺术献身”的架势?

肖某不是。

花边新闻里名字出现得越多,舞台上耀眼的东西就越难让人产生惊喜感。这是传销式的粉丝流量法,与传统的靠作品口碑说话的巨大差异。

公众人物,面对大面积的毁谤,最基本的法则是当缩头乌龟,眼光向内,有则改,无则勉。

肖某团队大概已不记得玉兰油事件。

假如有一日,“部分网络用户”“有组织”“有预谋”地起诉肖某,我一点也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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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烘焙,刚开始,偶尔做做蛋糕,面包。我的建议准备如下就好,其他东西可以根据喜好慢慢添制。

1、烤箱:容量不低于30L,功能上至少可以做到单独控制上下管温度

2、厨师机:喜欢烘焙,不建议购买面包机,想做懒人版简化版面包的可以考虑,直接买厨师机,用处多,可以揉面团,打发奶油,打发鸡蛋等等。

相对便宜些的厨师机千元以内可以满足基本家庭需求。当然预算够的话可以买性能更好的。家用的,几百元,几千元,上万元都有。

3、电动打蛋器:电机尽量皮实一些,太弱的机器使用多了电机会烧。不过要在分量和性能间做一个平衡,好的电机内部铜等金属材料用料足,但提起来的手感很重。

比如,我最后添制的,太沉了,手提打时间久了会酸,所以有时候偶尔还会用原来的小机器,那个轻巧。

后来的机器,动力不错,打发蛋白速度快,不过价格也贵,够买之前的三个了,算是各有利弊吧。

4、手动打蛋器

5、厨房秤

6、橡皮刮刀

7、打蛋盆两个:盆深一点更好用,打发不容易飞溅。

容量建议2~3L,一大一小最好,其中一个大一点的盆,建议容量不小于3L。这主要是在做全蛋打发时,体积会膨大的很大,如果6蛋的配方,2.5L满足不了要求,3L都会满满一盆。

材质建议不锈钢,虽然视频里经常看到玻璃容器,那是为了视觉效果,实际用的时候,玻璃容器还是很沉的,举起来远不如不锈钢容器轻松。

如果有个盖的就更好了,可以做为面包发酵容器来用。

8、擀面棍

9、毛刷:硅胶易清洗,棕毛感觉上更健康

10、隔热手套

11、6寸8寸活底蛋糕模各一

12、带盖吐司模一个


user avat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朋友太漂亮,那就把她拿下,性别不要卡的太死,因为要攻略美女很刺激有了目的性反而会更期待见面走在一起,我就是这么做的,所以现在这个大美女朋友不但一直和我在一起还给我钱花,我说的很粗俗很离谱可人活一次管那么多世俗规则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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