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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法院送达工作? 第1页

  

user avatar   huang-min-da-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讲讲美国法下关于送达的问题。

在美国堪萨斯州,有个叫琼斯的老汉,贷款三十年在小石城买了套房子。当他还了二十六年贷款的时候,他和太太离婚。太太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他则搬去了别的公寓。

接下来四年,老琼斯仍然继续还贷款。在还贷期间,贷款公司每年代他缴纳房产税。但当贷款还完,就没人代他缴税了。

老琼斯不知道是没在意,还是觉得房子自己也没住不想管,就这么拖了几年的房产税。

税务局多次向这套房子的地址寄送挂号信(certified letter),但都因无人签收而退回。在多次催收通知未果后,税务局将房屋拍卖给第三人。

老琼斯不服,认为税务局没有尽到合理通知义务,房屋拍卖应当无效。一路告上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20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确立规则,政府送达文件的标准是合理送达(reasonably calculate)。只要采取了合理措施,不论对方是否实际收到文件,都可视为完成送达。

但在老琼斯的这个案件里,当年投反对票的四位法官,拉上刚上任的罗伯茨首席,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尽管行政机关在送达时只需满足合理送达的标准,但在多次收到退回的挂号信的时候,其应当在拍卖房屋之前采取其他合理措施(take additional reasonable steps)。

这份判决写道,如果税务局真的希望提醒当事人有失去房子的风险,他们在明知当事人没有收到通知的时候,有更多的合理措施可以做。

因此,法院判决税务局的拍卖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老琼斯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

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意义的时候,很多人会提到,罗伯茨大法官虽然是由共和党的布什总统提名,但他刚一上任,就和金斯伯格等自由派法官站在了一起。

这让在自由派和保守派之间摇摆的罗伯茨时常成为“关键一票”,也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这段时期被称为“罗伯茨法院”。

但少有人关注的是,这个案子真的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吗?

如果税务局在收到退信的时候,就需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确保送达。他们是会乖乖的花更多功夫去通知,还是干脆就用不需要签收的平邮(regular mail)去通知算了?

不管怎么想,后者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在法庭辩论中,税务局一方的律师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法院认为,这个问题不太会发生,因为很多法律规定税务局必须要在送达若干天后才能行动,他们需要保留挂号信的寄送记录。

我查了查,果然被法院说中了。

现在的税务局,基本上只对需要满足特定时限的通知使用挂号信,而对其他通知都用平邮。

看似更严格的法律,是不是真的能起到保护老百姓的效果?有时候确实不是远在华盛顿的大法官们能完全预料的。

* Dusenbery v. United States, 534 US 161 (2002)

** Jones v. Flowers, 547 U.S. 220 (2006)


user avatar   yu-xuan-3-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律文书要送达当事人才发生效力,否则就是白纸一张。

平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常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有时比法院送达判决更为艰难,在此有一些经历可以分享。

一、「送达」究竟难在哪儿?

送达工作好比是执法司法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而且只有走完这最后一公里,一项执法司法工作才算最终完成。

「送达」究竟难在哪儿?

难在当事人不配合,就是每当你大义凛然地拨通当事人电话准备向其送达文书时,当事人总是一副「宝宝不听,宝宝不要」的态度。

更有甚者,直接玩消失,我看你能耐我何?(公告送达?时间慢慢就过去了吧?)

某次去一工厂准备给董事长送达,在门口就被保安拦下,表示闲人免进。当我们潇洒地掏出执法证时,保安说我不认识字,还是免进。

某次去一公司送达,当事人说「这是我私人领域,我请你们出去」,然后报警。

某次去一当事人家里送达,当事人说「你这玩意我不要,你们再不走我就放狗了」。(里面真的传来了汪汪汪的声音)

……

所以当被送达工作蹂躏了N次之后,真心感慨这「最后一公里」可能比前面九十九公里还难走。

二、关于保障送达合法、有效

送达工作属于程序事项,不论对于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是被审查的重点。而且一旦送达程序出现问题,相应的法律文书可能直接被确认违法。

在实践中,送达工作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首先,需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启动送达工作。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曾经就有行政机关未在7日内启动送达工作,最后被法院确认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我认为上述条文规定的「送达」,应该是指「启动送达」。因为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当事人不配合送达的情形,这时送达时间将远超7日。

此外,在启动送达工作时应特别注意保留送达的证据,例如邮寄快递单据、电话录音等等,这些都是未来证明送达程序合法的证据。

其次,送达法律文书应使用邮政专递。

在这一点上,包括我所在的部门等很多行政机关都吃过亏,比如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曾使用顺丰快递邮寄行政复议决定,其后被法院确认违法。

【法律实务】注意!使用顺丰快递寄公文属于违法,必须使用邮政EMS│广业法务_国家机关 (sohu.com)

这是因为许多法律文书都被认定为国家公文,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只有邮政企业才能寄递国家公文。

《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再次,邮寄送达时应准确填写快递单据。

法院由于送达量大,因此与邮政有专门的合作,快递单据也是量身定做,上面可以清楚地填写案号以及内附的文书名称。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

但是行政机关只能使用普通EMS邮寄法律文书,这时就需要注意规范填写快递单据,例如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该在面单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某,案号XXX),以防未来产生争议当事人提出「我是收到过一个快递,但不是法律文书」这样类似的理由。

答主有个更“变态”的同事,为防止上述法律风险,甚至从把法律文书装进EMS文件袋开始就全程录音录像……

最后,送达工作中还需要注意避开以下「坑」。

1.向法人送达时,未经授权的前台签收不能视为有效送达。(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视为有效送达)

2.直接送达给同住家属时,要确保同住家属成年。(现在的娃儿都发育早,曾经就听说过给一身高一米七年龄十四岁娃儿送达的案例,令人啼笑皆非)

3.「张贴通知、拍照留念」都不属于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

4.「邮寄送达」必须保存向当事人邮寄材料的原始单据及签收材料,否则无法视为有效送达。

5.「公告送达」前,必须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手段。

三、关于利用送达程序化解纠纷矛盾

行政执法工作一旦被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将占据大量工作时间、耗费行政资源,所以我有时会思考是否能在「送达」阶段就让当事人信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我发现,一次好的「送达」,一次充分的释法说理,是完全有可能让当事人信服的。我在送达过程中有以下经验:

一是要以一个恰当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虽然当事人的确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也不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没有必要以一副冷冰冰的态度对待。也没有必要「惜字如金」,不肯和当事人多说一句。

二是熟悉掌握当事人各项基本情况,拉进与当事人的距离。例如向一名回族当事人送达过程中,我使用了回族常用对长辈的称呼;再例如有一次再向一名台胞送达的过程中,我与其聊起了台湾文学以及眷村文化。两名当事人最后都表示认可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走后续的法律程序。

三是送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例如针对当事人存在困惑的事实认定,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当面阐述;再比如可以提前找好类似案件的处罚案例,表示处罚并非针对当事人个人,这样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方法仅对处罚金额不大以及能讲道理的当事人适用,如果当事人比较偏激或是对其作出了1个亿的处罚决定,就是把舌头嚼烂了也没用。

四、关于解决「送达难」的一些思考

刚才也提到,「送达」主要难在当事人不配合,比如不配合接收法律文书、再比如不配合提供地址等等。

那么解决「送达难」则必须破解当事人「不配合」的问题。

在「送达」工作中,「视为送达」是常常用到的一个术语,解决「送达难」的必经之路就是进一步扩大「视为送达」的范畴。

参考法院的做法,我所在的部门目前要求所有与当事人接触的环节(特别是初次接触)都必须让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防止当事人后续出现不配合送达的情况。

未来全面解决送达难可能还更需要仰仗于数据的连通。

例如把全国法院的系统打通,然后规定只要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有成功送达的地址,那么该地址就作为该当事人以后所有诉讼的有效地址。

想法也可以再大胆一些,例如拓展到当事人淘宝、京东购物的地址,拓展到当事人办理银行卡、购买保险的地址等等,向这些地址送达均可「视为送达」。

此外,「公告送达」的效率也需要进一步提升。

传统登报公告送达的方式,时间长、效率低、费用高。更为关键的是,现在压根就没人看报纸,登报真的能产生「视为」送达的效力吗?

我看未必。

将来不妨探索发微博送达、微信公众号送达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告送达」的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部分建议来自于@猴子老湿 @一言 @郭律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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