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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河间法院「丈夫申请做亲子鉴定,9 岁女儿不同意」案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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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千奇百怪的奇葩判决背后其实都是同一个指导思想:把倒霉的范围限制在当事人身上,不要妄想把负担推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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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前妻的很鸡贼,很明显把孩子推出来当挡箭牌

首先可以明确,女的在怀这个小孩期间,肯定与他人发生过关系,还是吴涛鸿儒,所以才会说自己也不确定,甚至十有八九自己已经知道女儿不是丈夫亲生的,毕竟母亲偷偷去做亲子鉴定的也不少

第二,我不太相信一个9岁的小孩子懂什么抚养费,亲子鉴定的概念,亲生父亲的概念,所以女儿说什么做了亲子鉴定后就没有爸爸了,大概率是长辈教她这样说的,那这个长辈是谁?

所以妻子一边说自己不反对男方去做,其实是在撇清关系 《我是支持你做亲子鉴定的,但是孩子不同意我也没办法,你不能怪我

一边又教孩子反对做亲子鉴定 《你要怪怪孩子去,是她不愿意的

如果以后男方自己找办法证明了,是自己的还好,如果不是呢?

大家可以正常代入一下,肯定是会把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怨气怪到小孩身上

所以我说,这女的是把女儿当成分担男方火力的挡箭牌

还有答主说这是照顾未成年,你是蠢还是坏?还是单纯的有绿帽痞?

孩子他爸闹成这样了,你觉得他对女儿还有一点爱意吗?你不让他鉴定,只不过是增加男方怨气而已,并且这跟刺只会越来越大,猜疑是不会因为一纸空文消失的

正确的做法,就是鉴定打消猜疑,找到女儿的生父

如果孩子是男方的,那男方知道真相,难道会比以前对待女儿更差吗?

如果孩子不是男方的,那赶紧给女儿找到生父才是重要的,毕竟拐卖几十年都知道寻找亲生父母,我不信女儿不想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

所以这种所谓的照顾孩子不让亲子鉴定,不过是连逻辑都讲不通,专门来恶心人的说辞而已

一句话,某些人就是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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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我目瞪口呆

一个九岁的孩子,她懂怎么给法院提建议,明摆着女方又当又立,嘴上说着支持,背地里拉孩子挡枪。

这小孩算是把自己坑进去了,男方又不傻,这么一番操作下来,连币乎网友都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了,孩子自己甚至都能意识到问题所在了,掩耳盗铃的不让男方确认,以后哪还会有什么感情良好?

反过来说,如果小孩不在中间作梗,男方也就能得到一个本来就已经知道的答案,而这个小孩应该是无精症男方这辈子唯一的“子女”了,男方的那点东西,到最后不留给她留给谁?

小孩和女方用一个看似聪明的操作,保护的是本已破裂的夫妻感情,代价是本来还不错的父女情,堪称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典范了

对于男方,有什么损失呢,抚养费吗?本来抚养费也不多,而且你敢要我就敢再要求一次亲子鉴定,到时候你法官大人还老着脸皮不让人家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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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让别人做鉴定,又说别人没有鉴定结果,正话反话都被你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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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绷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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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翻译翻译啊:哪怕孩子不是你的,你也得养着,别妄想推给社会。

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这个原则无限制拔高,是一种典型的“慷他人之慨”,以对个别公民极其沉重的心理和经济剥削,满足自己泛滥的爱心。

别人都闹到法院了,难道不会自己偷偷采集样本做鉴定?鉴定一做,发现明明不是自己的,法院摁着头让你承认是自己的,还得养大?“法不强人所难”听说过没有?孩子健康成长心理上需要父亲,那男人的心里健康谁负责?男的被摁头几十年养别人的娃,变成反社会人格,反政府人格,谁负责?

法律能阻止别人了解真相么?法律应该阻止别人了解真相么?

如果法律连了解真相的要求都不支持,那我只能骂街了。

渣男提裤子跑路,老实男接盘18年,还要打着“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道德大旗。真就公平,正义,自由、真实都不需要了哦。

真有本事干脆一步到位出台一个法律,申请亲子关系鉴定但被儿女拒绝的,直接公诉,“蓄意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妄图逃避抚养义务”。毕竟“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嘛。”

“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应该是有条件的。比如离婚双方都想抚养,那因该将孩子主要交由具备更好抚养条件的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想抚养,应该多害相权取其轻,交由当地福利院和父母三方中,最可能妥善抚养孩子的一方。

“未成年人利益优先”,我看以后子女成年前都别想离婚,就这一句,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哪对夫妻配离婚?

我给一个情景假设啊:一对亿万富翁和一对碰穷夫妻在非常偶然的情况下,把出生的孩子给报错了。后来两孩子长到八、九岁的时候,东窗事发。

这个时候富翁夫妻,穷夫妻,贫穷夫妻养大的孩子都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只有这个在富家长大的小孩子不同意,理由是:“和爸爸妈妈感情很好。”

你觉得,应该强制鉴定,或者推定亲自关系不成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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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的预言全文链接:zhihu.com/answer/229534


user avatar   han-xiao-lei-1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第一:判决里面这句话明显有点耍流氓了:“张某主张确认自己与小娜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应首先提供必要证据,张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所以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说实话又不让做鉴定,又要提供必要证据,那不是无解,典型的卡bug啊。

第二:这人的媳妇都说不确定了,那至少表示这个媳妇跟别人有过性行为,而且是不带防护措施。

虽然这个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是19年的,但也不能证明其在10年前就没有这个毛病,所以做亲子鉴定也是合理的要求。

第三:不要被“未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这句话给忽悠了。

首先,既然协议约定了,不支付就是违法。同样,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生父是有种种抚养义务的,没履行义务不代表不违法。

其次,找再婚的对象时,男的有孩子跟没孩子价值是不一样的。

第四:这个判决其实也是法院糊涂和水平不高:特别是除了上面说的抚养费,还有继承权等等一系列关联在血缘关系上的权利与义务,这都是隐藏的包袱。这法院是不负责任的埋雷。

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如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同样在某些事情上也不具备法律权利。而且在这个案例上,你怎么知道孩子表达的这个意思不是孩子妈妈底下灌输的?

孩子不同意做没有问题,但法院正常的判决应该是以被告方拒绝提供配合来判决,而不是说孩子不想做那就是证据不足而否决男方的诉求。

其实男方下次还是可以起诉的,法定认可的取证,不一定要孩子自愿,只要证据链足够完整,有第三方作为证明,一样可以取样去做DNA检查。

—————

评论区有人说未成年利益优先,所以法院根据孩子意愿拒绝亲子鉴定。

拜托,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不等于未成年人意愿优先。这完全是两码事。

否则有孩子不想上学,法院以后就可以根据小孩意愿判决未成年人不上学了?

更何况弄清楚血缘关系,难道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只是孩子自己现在还小,不懂这一层而已。


user avatar   li-su-yang-30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句话评价,这起案件判的合法、合情、合理。


为什么说判的合法?

先来看法条: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显而易见上述法条的适用前提是:

1.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2.提供必要证据+3.另一方无证据且拒绝配合鉴定

那么题述情况满足上述适用条件吗?

显然不满足吧,体检报告证明目前可能无生育能力,但没法追查验证10年前有没有生育能力。

换句话说,如果男方提供证据证明妻子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事实,或自己早年即被确诊为无生育能力等,上述第2步也算是完成了。

但是:题述情况也明显不是妻子一方不认可也无证据反驳还拒绝配合鉴定(如隐藏小孩等),而是孩子坚决不同意。此种情况下,依然不能适用该法条进行推定。

再退一步讲:即便适用条件1、2、3全部都满足,法官就必须严格依据上述条文规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推定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个条文后半句使用了“可以”,而非程度更强、更绝对的“应当”。

如此规定的初衷是什么呢?

“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以及本案及其他诸多案件的裁判者,都认同以下观点:

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机械地理解本条则可能导致裁判者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故裁判者应当极力避免产生如此消极的裁判效果。 [1]

除此之外,“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应重点把握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内涵之一即【儿童(未成年)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2],该原则的确立也使得各国亲属立法由【父母本位】发展为【子女本位】[3]

最高院的权威出版物特在专章予以强调[4]: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强制其做亲子鉴定,要充分考虑其对事情的理解程度,通过监护人做好工作,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因此,题述案件绝非个案,是我国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共识的惯常操作:

类案索引:(2020)京03民终14672号
法院观点:依本案现有情况,不应启动血缘鉴定。理由如下:亲子鉴定关系到亲子双方的重大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子女未成年的还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且此项技术需通过采集人体组织样本方式进行鉴定,因而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应以自愿为原则,并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本案中:首先,王某1一方不同意进行血缘关系鉴定,强制要求其鉴定势必涉及对其人身实施强制,有违自愿原则。其次,王某1尚未成年,其现年满13周岁,依该年龄相应的认知水平,其对亲子鉴定的性质、作用、目的等均已具有一定认知,故无论鉴定结果如何,该鉴定行为本身势必对其心理成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此亦系本案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综上而言,题述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各方面,无疑是合法的。


为什么说判的合情、合理?

题述案件中,虽然男女双方已离婚多年,孩子由女方抚养,但男方经常探望,父女感情相当不错。

孩子已满9岁,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能力,她知道亲子鉴定意味着什么,所以明确表示拒绝配合。

且不提强制鉴定相关问题,就这个9岁孩子所表达出来的单纯心愿,即:她不愿意面临失去一个亲权意义上的父亲的风险。

敢问本题诸多答主若亲作法官,谁会去机械适用法条、以推定的方式,去伤害这个孩子的情感?

一味追问真实血缘、一味追责过往感情的忠贞,而忽视近10年的亲子感情,这样就合情、合理吗?

男方,或者诸多说该案判决和稀泥的答主,可能觉得不就10年的父女感情,也没有亲自抚养,否定了也不是就不认了,但产生这个想法的基础是:我们的生命已经经历了好多个10年,但对这个小姑娘来说,她现有的人生还不足10年。若否定了亲子关系,爹不再是爹,你让她如何接受、理解、消化这件事?

如此更能理解亲属立法由【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和发展的原因了。

题述案件判决,不仅合情、合理,更能反映出我国婚姻家事、亲权关系司法领域的成熟与稳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进一步肯定司法实践中正确做法的基础上,更彰显出我国亲属立法的发展和进步。


题外话:

我推测,题述案例中的父亲,并不是以否认亲子关系、拒交抚养费为目的,而提起本案诉讼。

否则,他大概不会只提交自己的体检报告。毕竟他很容易见到孩子,拿到一缕带毛囊的头发就可以送去做鉴定了[5]

这样证据岂不是更充分?既然他没这么做,我更愿意相信他目的不在于此。

说多了就复杂了,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我们诸位看官呢?

以上。

参考

  1.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 ^ 润红: 《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4期。
  3.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4.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5. ^ https://mp.weixin.qq.com/s/AU6bhJhb1lvBbOqidf8_tA

user avatar   la-zi-ji-28-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猜这个法院人员构成大概率是以女性为主,如果不从源头改变法学乃至于文科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这种新闻不会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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