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关于律师函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
第102条 【律师函的事实审查】
事实审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委托人主张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名称是否准确、范围是否明晰、内容是否固定;
(2)委托人是否对主张的商业秘密切实拥有合法权利;
(3)委托人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状况,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专利技术,是否有可替代技术;
(4)发函对象与委托人的关系;
(5)发函对象是否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具体事实;
(6)发函对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律师意见。
第103条 【发函目的和内容】
103.1 发送律师函的目的是通过律师表明权利人的主张,对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等进行法律阐述,使责任人清楚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将来确要诉讼,那么,对方收到确有理由的警告而不停止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可以确定侵权具有明知性。
103.2 律师函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内容;
(2)能证明义务人侵权或者违约的事实,同时结合依据法律对事实性质的分析,指出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3)提出委托人的要求;
(4)在律师函附件中可以列明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帮助发函对象了解法律规定和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5)在针对某些侵权或者违约行为时,也可以考虑附上签收证明和承诺书,让发函对象签收律师函,并给予合理期限签署承诺书。
第104条 【发函对象】
律师函主要发送给涉嫌构成侵权的法人、组织或个人,或者是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对人。
第105条 【注意事项】
律师发送律师函,应注意以下事项:
(1)针对委托人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救济途径,已经完成初步的证据收集工作;
(2)律师函一定要以委托人的代理人名义发出;
(3)律师函的内容必须经过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4)发送律师函后要及时跟进:首先要确认对方是否收到和知悉其内容,然后要主动与对方联络,以推进律师函的效用,并了解发函对象的意思;
(5)发送律师函可能成为对方提起不侵权诉讼的依据,律师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