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拥有三十二年法院工作经历,至今仍在基层法院领导岗位的答主,从我的视角来客观地说一说这个问题(仅供在基层县、区参考。此外,特别提示,本文后半部分,对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好、律师也好,有重大现实的作用!如果真有用,一定要为答主点个赞。):
第一,根据案情来决定选择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
1、如果案情本身并不复杂,甚至都认罪认罚的案件,请一本地律师足矣,既方便会见还能省下一笔银子。
2、如果案情复杂,特别是涉及被告人不认罪或其他对案件性质认定、情节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建议请外地律师。为什么要请外地律师,前面有的人已经说到了原因之一,因为这一类案件往往会涉及指出公安、检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可能推翻公安、检察在前一阶段对案件以性质、情节的认定,如果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无罪,还有可能对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后续的追责。而本地律师,常年工作、生活圈都在本地,出于现实的考虑,他们在这个问题上肯定不会象外地律师一样敢较真、无所顾忌。
我想说的另一个尽量请外地律师原因是:基层县区的律师所也就那么一、两个,律师的人数也相当有限,比如答主所在县律师所只有一个,律师只有二、三个人,加上县里挂名外地律师所的一共不过会超过十个人。我记得曾经看过一个综治方面的内部资料,说每个地方的律师人数应按当地总人数的万分之一来配备。比如,答主所在县32万人,律师人数应当为32人。可是,实际上的律师人数还不到规定要求的三分之一。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律师在基层经常是供不应求了。
这样一来,就象我们在基层的乡村医院、卫生所看到的医生一样,这些医生都是全科医生,什么病人进了门都得给他看,病人也没有多余的选择。而作为医生,没有哪个医生会说这个病我不会看,你另请高明。律师也一样,在基层县区,由于律师资源有限,生意也很不错。他们就象乡村医生一样,大多数是全科医生,面对上门的顾客来者不拒。更何况,本来就没有专注某一类案件的专门律师所,也没有专注某一类案件的专业律师。因此,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你去当地找律师,都无非是这些人打转转。是全科医生专业,还是专科医院专业,大家心里都有一本帐。
答主十多年前做过几年行政庭长、后来又分管过几年行政庭,本来这类案件在国内的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就不高,基层法院一年难得有几个行政诉讼案件。而行政诉讼案件的确有不同于其他诉讼的案件特点,法官自己都是边办案边学习,但一些本地律师对行政案件边都摸不着,也照样敢接单。于是,那时就会出现这边律师写完诉状,那边还要到答主请教行不行(现在答主可是概不理答了哈)。
又如,答主目前分管的环资审判庭受理的一些环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外,还要附带赔偿对环境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措施对环境进行修复等等。象这一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近一、二年来才慢慢发展起来的新东西,全国法院各地“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环资庭也大都刚起立,基层法院本身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也是在逐渐探索过程中,无任何经验可寻,特别是涉及环境的损失认定,对环境采取何种方式修复等等都是审判中的难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层的本地律师能办过几个这样的案件,又有多少能力办得了这样的案件就更不用说了。
而外地律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律师自我业务素质要求高,律师市场根据案件性质细化,见地一般都会高于基层本地律师。有一句律师界的名言"一等律搞证券,二等律师搞金融,三等律师搞刑事",最近据说有好事者又加了一句“四等律师搞劳动(纠纷)"。虽然这就只是一句律师界的戏言,但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外地律师(指基层以上城市)市场专业分化的一个真实写照。在通常情况下,外地律师特别是专业律师优于本地全科律师。
3、如果对案件本身情况是简单还是复杂搞不清楚,可以先请一个本地律师前期介入,若本地律师会见后得到案情复杂的情况后,可以另请一个外地律师,本地律师与外地律师联合,发挥各自的特长,办理此案。
答主手上正有一个十分经典的堪称为教科式的案例。案情是这样的:2012年 6月13日深夜,某地级市某执法单位公务员余某某驾车将一躺在道路上的无名男子碾压致死,检察机关指控余某犯交通肇事罪(有醉驾情节)、行贿罪,胡某某(负责此件处理的交警事故中队长)犯徇私枉法罪。
案件的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公安机关根据某地级市某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认定余某某醉驾,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余某某则认为认定醉酒依据不足、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不当。换而言之,余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余某某从2014年3月15日就被刑事拘留,如果余某某将来审判中被认为无罪,则检察机关就要面临国家赔偿的结局,甚至可能对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追责。
2014年10月,因案件复杂,上级法院指定至我院(已跨地级市辖区)审理此案。这个案件审理的法院尚需要跨地级市指定至我院来审理(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干扰、公正审判),审理的难度可想而知,本地律师自然也是难有太大的作为。余某某的亲属在这个案件里就使用了本地(某地级市)律师与外地律师(南昌某律师所)的联合。
两地律师的形成了合力,他们对作出醉驾鉴定的某司法鉴定所提出的质疑:一是虽然某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上载明的鉴定业务范围有“法医毒物鉴定”,但在2012年5月《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载明的鉴定业务范围中并没有“法医毒物鉴定”的内容,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某鉴定所不具备鉴定资质;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载明,应当采取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而某鉴定所采取的是比色法进行鉴定,其鉴定方法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关于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资质的判断,大多数律师只要涉及有司法鉴定内容的一般首先会审查鉴定所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做得更细一点的律师,也会进一步审查这个司法鉴定所是否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如果不在此名册,则一般可以判定不具备鉴定资格。但是,答主也好,我们法院办案法官也好,还是来旁听案件审理的我们本地交警,都是头一回听说律师从司法鉴定所所采取的鉴定方法上来指出这个司法鉴定的不合法。这两个律师的研究之深入,之敬业,的确让答主佩服得五体投地。
象这个方法也值得全国法院的律师们好好学上一学,这实在是一个出人意料的方法。我们基层法院每年都要审理不少的这类案件,但还是第一次遇上律师对醉驾鉴定方法的质疑。本地的法官尚且第一次接触,本地律师就更想也想不到了。
此外,这两个律师对余某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应当负主要责任,也进行了精彩的论述(不在此详述了)。这个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法院采信了这两个律师的观点,否定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同时,也认为余某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应当负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被告人余某某最终认定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这个案件生效后,本文中的某地级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醉驾案鉴定的检验方法也全部进行了规范。
第二,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也选择请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这个不用多说,不差钱的尽量请本地律师加外地律师的组合。经济条件不允许的话,说什么也是白说。
第三,还有一点说得不一定对啊,在请律师方面,也值得注意一下。从法院、检察院转行出来做律师的,在行业内人脉会更广一些。进办案单位的大门沟通容易一些,与办案人员建立信任关系有一定的优势。当然,这个说的是律师本职业务之外的事了。